“亲亲相隐”在当今刑律中的体现/娄治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57:16   浏览:9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大部分时间是以儒家的所谓“德主刑辅”来统治的,实际中掺杂了法家的残酷手段、高压政策来奴役人民。历史的车轮运转到今天,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同时,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和谐理念,营造高品位的公序良俗,这就要求在立法与执法方面跟上时代的步伐。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证人出庭作证方面,规定了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到庭质证,就是一个很 “人性化”的法律规定。此“人性化”的法律规定,与儒家的“亲亲相隐”,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亲亲相隐”的经典,出自《论语》子路篇,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此经典讲的是:在二千多年前的春秋末期,楚国的叶公,向游历到叶县的孔子,介绍当地的法制情况说:“我的家乡有一个正直道德的人,其父亲占有了别人的羊,他就向有司揭发了。”孔子答道:“我的家乡正直道德的人不同于此,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道德就在这里面了。”后来逐渐发展成了“亲亲相隐”的经典了。

  另外,儒家还有两则相类似的故事。第一个是孔子的学生子路说:“如果看见父亲在偷盗,是应该帮助他呢?还是应该抓他报官呢?”孔子说:“都不行,扭头跑开才对。”第二个是孟子的学生桃应说:“如果舜的父亲杀了人,舜会让他任命的法官皋陶抓其父亲吗?舜怎样做才合适呢?”孟子答道:“他不能阻挡皋陶抓其父亲。在舜看来,放弃天下就像扔掉破鞋子一样,他很可能是背着父亲逃走,在大海边住下,享受天伦之乐,忘却掌握天下的大权。”

  “亲亲相隐”主要反映了儒家伦理法系重视亲情的一面,同当前倡导的人性化执政,着重保护人权等方面有一定的相仿之处。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新刑诉法在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就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也是立法者为防止“至亲”之间反目成仇,家庭亲情遭破坏,同和谐社会发展不相协调,在此方面的良苦用心。

  在具体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执行“至亲”不强制到庭质证方面,要厘清涉及此方面的几个问题,以便正确的贯彻执行新法。第一是要明确刑诉法总则指导分则,但分则的个别条款也可例外;第二是要注意新刑诉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近亲属”,同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至亲”范围不相同的问题;第三是如何解决在共同犯罪或并案处理二名以上被告人时,被告人之间存在“至亲”关系,在法庭上质证的问题和“大义灭亲”从宽处理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问题。

  新刑诉法在总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第九十九条中又进一步强调:“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要依法处理。”在“分则”中又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在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不得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到庭质证。新刑诉法这一人性化的规定,应当肯定是与儒家“亲亲相隐”有很大区别的。当今是法治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律的主旋律是惩罚与保护并重,在充分尊重保护人权的同时,又要准确及时的打击犯罪。“亲亲相隐”是亲情至上的包庇行为,即使在封建社会的唐律中,也是有条件“相隐”的,只能局限于一些很轻的犯罪,而不是重罪,如犯谋反、谋大逆、亲属之间相互侵犯,就不适用“亲亲相隐”这个儒家法系原则。

  要注意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至亲”,同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的“近亲属”是不相同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关于“至亲”应该理解为最亲近的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人:即配偶、子女、父母。依照此法规定,兄弟姐妹是法定继承第二顺序人,是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同等顺序的继承人。也是亲人,但不是最亲近的人。由此看出,不强制到庭质证的证人,掌握的面是很窄的。也就是说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兄弟姊妹时,在作为案件的关键证人且有必要出庭时,也可能存在出庭作证的问题。但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要从严掌握尽量避免。同时还要注意,在新刑诉法中对“近亲属”赋予了新的权利,与老法相比权利内容扩大了。如在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就规定:“近亲属可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为委托辩护人。”“代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赋予了近亲属多项新权利,也是立法者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所采取的多种措施之一。

  在审理同案被告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时,被告人之间是“至亲”关系时,可否“同堂对质”呢?这应该从立法的本意上来理解,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均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可在法庭上作为“证言”来出示,让双方质证,也能产生“查证属实”作为定案根据的效果。不应该让存在“至亲”关系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先对眼后翻脸”。如这样做就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了。此问题也有待于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还要清楚我国现施行的刑律,是以“大义灭亲”为主题的,但也有为家庭和睦,采取有限容忍的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犯罪,只要不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是只有自诉人 “告诉”才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如“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这也是与“亲亲相隐”在某些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刑律的主要方面是拒绝“亲亲相隐”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三百一十条至三百一十二条就规定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或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逃匿、隐匿的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是要分别构成窝藏、包庇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此类犯罪往往产生在熟人、亲友之间,碍于面子或亲情而受连累。这也是刑律为维护社会大局,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有关司法解释,也是鼓励“大义灭亲”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22日制定的《关于处理自首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就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察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与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这是对“大义灭亲”从轻处理的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要着重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发落,让被告人也得到“实惠”。尽量弥补亲人之间所产生的裂痕。

  儒家的纲常礼教与习惯,是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渊源,“亲亲相隐”就在其中,有其合理成分。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刑律又是一个“重器”,在其修正时能合理的吸取各方精华,是深受大众欢迎的,也是法治与时俱进的一个具体体现。


(作者系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号:CNCA¬¬—N—006:2009


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2009-3-31发布 2009-6-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目的、范围与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3.认证人员要求

4.认证依据

5.认证程序

6.认证证书

7. 信息报告

8. 认证收费



1.目的、范围与责任

1.1 为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乳品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工作,促进乳品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乳品企业HACCP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乳品企业HACCP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乳品企业HACCP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所涉及的认证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乳品企业HACCP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乳品企业HACCP认证活动符合GB/T22003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撤销其乳品企业HACCP认证批准资质。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审核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注册。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应对认证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

3.2认证审核员应当具备实施乳品企业危害分析,按标准要求实施乳品企业HACCP认证活动的能力。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HACCP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

GB/T 2734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GB/T 27342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乳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GB 12693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申请
5.1.1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适用时);

(3)产品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

(4)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5)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认证依据,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HACCP体系,且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5.1.2 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认证申请;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复印件(适用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HACCP体系文件;

(6)组织机构图、职责说明和技术人员清单

(7)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产品描述;生产、加工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

(8)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清单;

(9)产品执行标准目录。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

(10)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11)生鲜乳日供应与企业日加工能力情况及最大收奶区域半径的说明(适用时);

(12)委托加工情况(适用时);

(13)近一年内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或其他产品符合5.1.1(4)规定的证明材料;

(14)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

(15)其他文件。

5.2认证受理
5.2.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至少公开以下信息:

(1) 认证范围;

(2) 认证工作程序;

(3) 认证依据;

(4) 证书有效期;

(5) 认证收费标准。

5.2.2 申请评审

认证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确保:

(1)关于申请人及其体系管理的信息充分,可以进行审核;

(2)认证要求已有明确说明并形成文件,且已提供给申请人;

(3)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4)认证机构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5)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6)保存了决定实施审核的理由的记录。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或不同意受理认证申请并明示理由。

5.3 初次认证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乳品企业的规模、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认证审核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审核方案。

HACCP认证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

5.3.1第一阶段审核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调查申请人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第一阶段审核应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收集关于受审核方的HACCP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遵守情况;

(2)充分识别委托加工等生产活动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

(3)了解受审核方对认证标准要求的理解,审核受审核方的HACCP体系文件。文件审核应重点评价受审核方编制的体系文件是否适合该企业及申请认证产品的特点。

文件审核应重点关注:是否制定了对委托加工等外包过程的控制要求,控制措施的严格程度是否适宜;审核受审核方制定的前提计划是否考虑了产品及生产特点,内容是否充分,包含了必需的管理要求;食品安全危害识别是否充分,危害分析是否科学合理;关键控制点、关键限值的确定是否科学并有相关支持性证据;关键控制点的监控措施是否明确,有可操作性;确定的显著食品安全危害是否制定了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措施;关键控制点的验证活动规定的是否明确,是否具备验证相应食品安全危害得以有效控制的作用。

审核员应在了解受审核方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对受审核方认证范围内产品进行危害分析,编制HACCP计划表,并与受审核方编制的体系文件进行比对,与受审核方沟通并达成共识。

(4)充分了解受审核方的HACCP体系和现场运作,评价受审核方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及体系的实施程度,确认受审核方是否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并与受审核方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明确审核范围,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一般应包括对受审核方的生产或加工场所的审核。当不在受审核方生产或加工场所实施一阶段审核时,认证机构应有充分的理由说明第一阶段审核实施的有效性。

应告知受审核方第一阶段的审核结果可能导致推迟或取消第二阶段审核。

5.3.2第二阶段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受审核方HACCP体系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下进行,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影响实施第二阶段审核的问题应在第二阶段审核前得到解决。

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受审核方的现场进行,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适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

(2) HACCP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包括HACCP计划与前提计划的实施,对产品安全危害的控制能力;

(3)生鲜乳、其它原辅料、直接接触乳制品的包装材料食品安全危害的识别和控制的有效性;食品添加剂、冷藏、清洗消毒控制的有效性;

(4)受审核方对生鲜乳、原料乳粉等原辅料的供方制定和实施的控制措施严格程度及有效性,确认受审核方是否真正具备保证食品安全达到可接受水平的能力;

(5)产品可追溯性体系的建立及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6)食品安全验证活动安排的有效性及食品安全状况。

对于第一阶段审核的HACCP体系的部分,如果审核完整、有效,符合要求,并确保HACCP体系已审核的部分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二阶段可以不对其再次审核。第二阶段的审核报告应包含第一阶段审核中的审核发现,并且应清楚地表述第一阶段审核已经确立的符合性。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应不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6个月,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5.3.3审核时间

认证机构应制定确定审核时间的程序文件。认证机构应根据受审核方的规模、审核范围、生产过程和产品的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策划审核时间,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核时间不应低于附件1要求。

5.4审核的策划和实施

5.4.1组成审核组。审核组应具备实施乳品企业相应类别产品HACCP认证审核的能力。审核组中至少有一名相应类别产品专业审核员。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两次在同一生产现场审核时担任审核组组长,不能连续三次对同一生产现场实施认证审核。第一、二阶段审核组组长宜为同一人,第二阶段审核组中至少应包含一名第一阶段审核员。初次认证审核组至少由二名审核员组成。

5.4.2审核通知应于现场审核前告知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并在受审核方请求时使其能够了解每位成员的背景情况。受审核方对审核组的组成提出异议且合理时,认证机构应调整审核组。

5.4.3审核组长应提前与受审核方就审核事宜进行沟通,商定审核日期。审核组长应为每次审核编制审核计划,并经认证机构批准。

5.4.4现场审核应安排在审核范围覆盖产品的生产期,审核组应在现场观察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5.4.5当受审核方体系覆盖了多个地点进行的相同活动时,认证机构应对每一生产场所实施现场认证审核,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当受审核方存在将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生产过程采用委托加工等方式进行时,应对委托加工过程实施现场审核。

5.4.6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机构应要求受审核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析原因,并说明为消除不符合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具体纠正和纠正措施。认证机构应审查受审核方提交的纠正和纠正措施,以确定其是否可被接受。受审核方对不符合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4.7审核组应对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中收集的所有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以评审审核发现并就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5.4.8审核组应为每次审核编写书面审核报告,认证机构应向受审核方提供审核报告。

5.4.9 产品安全性验证

为验证乳制品安全危害水平在确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HACCP计划和前提计划得以实施且有效,特别是乳制品的安全状况等情况,适用时,在现场审核或相关过程中可采取对申请认证范围覆盖的乳制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方法验证产品的安全性。认证机构可根据有关指南、标准、规范或相关要求策划抽样检验活动。

抽样检验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验机构完成;

(2)在具备能力的情况下,可由现场审核人员利用申请人的检验设施完成;

(3)由现场审核人员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

当采用确认由其他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的方式完成验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资质能力要求,并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获得实验室认可;

(2)检验项目应当包括认证机构确定的产品安全卫生指标;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最近6个月内。

5.5 认证决定
5.5.1综合评价

认证机构应根据审核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产品的实际乳制品安全状况验证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审核组成员不得参与认证决定。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可颁发认证证书。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受审核方,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5.2 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受审核方如对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审核方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

5.6跟踪监督

5.6.1跟踪监督活动

认证机构应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跟踪调查,包括现场监督审核、日常监督等。

5.6.2监督审核

5.6.2.1 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乳品企业及体系覆盖产品的风险,合理确定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或频次。当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机构视情况可增加监督审核的频次。

5.6.2.2初次审核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第二阶段审核最后一天起十二个月内实施。监督审核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并应在生产状态下进行。每次监督审核应尽可能覆盖HACCP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由于产品生产期的原因,在每次监督审核时难以覆盖所有产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必须覆盖HACCP 体系认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

5.6.2.3监督审核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2)生鲜乳日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重要原、辅料供方及委托加工的变化情况;

(4)产品安全性情况;

(5)顾客投诉及处理;

(6)涉及变更的认证范围;

(7)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8)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9)证书的使用。

5.6.2.4必要时,监督审核应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验证。验证要求见5.4.9。

5.6.3监督结果评价

认证机构应依据跟踪监督结果,对获证乳制品企业作出保持、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资格的决定。

5.6.4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乳品企业的HACCP体系持续有效,认证机构应要求与获证乳品企业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以及时获取获证乳品企业以下信息:

(1)有关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组织和管理层;联系地址和场所;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包括产品、工艺、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等的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

(2)生鲜乳、原料乳粉供应变化情况(适用时);

(3)消费者投诉的信息;

(4)所在区域内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5)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6)在主管部门检查或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有关信息;

(7)不合格品召回及处理的信息;

(8)其他重要信息。

5.6.5信息分析

认证机构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等。

5.7 再认证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再认证。再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程序一致,但可不进行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当体系或运作环境(如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有重大变更,并经评价需要时,再认证需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认证机构应根据再认证审核的结果,以及认证周期内的体系评价结果和认证使用方的投诉,做出再认证决定。

5.8 认证范围的变更

5.8.1获证乳品企业拟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5.8.2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乳品企业的申请进行评审,策划并实施适宜的审核活动,并按照5.5的规定要求做出认证决定。这些审核活动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获证乳品企业的监督审核或再认证一起进行。

5.8.3对于申请扩大认证范围的,必要时,应在审核中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5.9 认证要求变更

认证要求变更时,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要求的变化以公开信息的方式告知获证乳品企业,并对认证要求变更的转换安排做出规定。

认证机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获证乳品企业实施变更后认证要求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确认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乳品企业证书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6. 认证证书

6.1 认证证书有效期
HACC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2年。认证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证证书应涵盖以下基本信息(但不限于):

(1)证书编号

(2)企业名称、地址

(3)证书覆盖范围(含产品生产场所、生产车间等信息)

(4)认证依据

(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认证机构名称、地址

6.2 认证证书的管理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乳品企业认证证书使用的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6.2.1认证证书的暂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为三个月。

(1)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的;

(2)获证乳品企业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3)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HACCP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要求,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未能按规定间隔期实施监督审核的;

(6)获证乳品企业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7)获证乳品企业与认证机构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6.2.2 认证证书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证书。

(1)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乳品企业HACCP体系或相关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乳品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获证乳品企业不再生产获证范围内产品的;

(4)获证乳品企业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5)获证乳品企业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6)获证乳品企业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6.2.3认证机构间认证证书的转换

获证乳品企业还在认证机构的处置过程中的,不得转换认证机构,除非做出处置决定的认证机构已确认获证乳品企业已实施有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认证机构被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乳品企业,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

7.信息报告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认证机构在对企业现场进行认证现场审核时,应当提前5日书面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认证监管机构;

(2)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注销认证证书的乳品企业名单和原因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认监委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乳品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4)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国家认监委指定的信息系统,按要求报送认证信息。报送内容包括:获证乳品企业、证书覆盖范围、审核报告、证书发放、暂停和撤销等方面的信息;

(5)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HACCP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乳品企业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8.认证收费

HACCP认证应按照《国家计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有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



乳制品生产企业HACCP体系认证现场审核时间表



职工总数
初次认证现场审核人日数
跟踪监督现场审核人日数

100以下
4
2

100-200
5
3

200以上
6
4


【注】:以上人日数仅为一个生产场所HACCP体系的审核人日数表。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三亚市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的管理,用好扶贫攻坚专项资金,管好扶贫攻坚项目,提高扶贫攻坚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三亚市2008—2010年扶贫攻坚计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攻坚专项资金是指三亚市政府2008—2010年安排用于我市边远、落后的19个行政贫困村,改变落后面貌,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采取整村推进,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政府下达的扶贫攻坚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其规定的使用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 扶贫攻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符合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


(四)统筹安排,科学规划,轻重缓急,整村推进。


第五条 扶贫攻坚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范围:


(一)重点扶持农户发展种养业和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多种经济。


(二)改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修建乡村道路、帮助解决人畜饮水等。


(三)进行民房改造及沼气池建设。


(四)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如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劳动力转移和农民技术培训等。


第六条 扶贫攻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扶贫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审计等手续。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扶贫攻坚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


第八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及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扶贫攻坚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扶贫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做好扶贫项目统计和档案管理。各责任单位每季度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市扶贫办汇总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各责任单位要有专人管理项目档案,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