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52:52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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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政发[2005]3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等)烈性传染病。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禽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防控工作。

指挥部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成员由财政、国资委、发展改革、监察、宣传、畜牧、公安、卫生、交通、民政、农业、科技、林业、海关、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铁路等有关部门和武警部队的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畜牧水产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预案的启动

在21日内有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达到3个以上,沧州市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1个县份内发生1起以上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疫物资储备计划。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协助同级畜牧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工作,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4、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5、卫生部门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工作,防止感染人。

6、商务部门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的防疫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7、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工作人员及有关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应急工作有关的车辆畅通。

8、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1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1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禽类实施强制免疫。

(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禽类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工作,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等。

(8)评估用于应急工作的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强制免疫、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10)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及时与同级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2、民政部门负责在采取扑杀行动时,做好群众的安抚和赔偿工作。

13、监察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14、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工作。

15、其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按照市政府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部署,积极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派技术专家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专家组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凡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一)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规定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由市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将病料送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办法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就地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采取的措施。

要作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分别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分别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本预案规定扑杀的禽类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

(三)技术保障。

1、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的研究,特别是在快速诊断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2、未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市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各项规定。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沧政发[2004]4号文件《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突发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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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08〕26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规范和发展中介组织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中介组织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以规范和发展为主线,积极发展独立、公正、专业化的中介组织,建立“运作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构建和谐无锡。

  (二)总体目标:大力推进中介组织功能性建设与专业行业协会建设,逐步形成中介组织自律运行机制,提高社会公信度;完善中介组织管理体制,促进中介组织规范发展;为我市中介组织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稳健发展的市场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深化改革,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公平竞争的市场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加快与中介组织在“人、财、物”关系上的彻底脱钩,有效解决“明脱暗不脱”的状况。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从直接管理向指导监管转化,把适宜于中介组织行使的相关业务职能通过转移或授权、委托的方式移交给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承担。使各类中介组织真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主体,构建以市场性、社会性、中介性为主要特征的中介组织管理体制。

  (二)积极引导和推进中介组织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通过结构优化重组、提高资质等级、培育激励机制等手段,引导和扶持中介组织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层次高的中介组织,立足本市、走出无锡,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树立信誉,赢得优势。不断提高我市中介组织的规模、水平和档次。

  (三)开放市场,打破垄断,促进有序竞争。打破地区封锁,鼓励我市中介组织到外地拓展业务,对外地中介组织进入我市,不得任意提高门槛;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培育一批公正、独立的中介组织。着力发展经济鉴证类等中介组织;有针对性地适度掌握准入条件,通过核定中介服务的标准、定价等方式,促进行业内的有序竞争;优先发展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中介组织。

  三、创造条件,营造中介组织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多形式、多渠道发展中介组织。制定促进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中介组织的联合、兼并,重点培育一批公信力高,规模型的中介组织;鼓励外商独资、合资或合作在我市兴办中介组织;有计划、有条件地吸引省外、国外的优质中介组织来我市执业。

  (二)给予相关中介组织政策扶持。对从事经营服务性业务的中介组织,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吸收下岗职工或低保家庭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在税收、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一定优惠;对从事公益性服务为主的中介组织,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对中介组织在与部门脱钩的过渡期内,按照《关于行业协会和学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办发〔2005〕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三)鼓励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将引入高端人才纳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各项优惠政策范畴。积极鼓励专业人才创办高层次中介组织,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带动和提升全市中介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四)鼓励和引导中介组织进入相关重点专业园区。充分利用园区载体,发挥中介组织的专业优势,为园区提供配套服务,形成园区企业与中介组织的良性互动。

  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中介组织的公信度

  (一)建立和健全中介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中介组织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自律性运行机制,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强化自律意识,严格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依法、高效、优质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二)推进中介组织信用建设。重点构建中介组织资信动态情况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以及诚信守约的行业管理制度。建立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包括中介组织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基础信用信息,中介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荣誉表彰的信用积累信息,中介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情况和行业主管部门惩戒情况的信息,反映中介组织年度经营情况的信用能力信息等。建立中介组织信用评级制度,纳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市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中介组织信用标准,定期对中介组织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对信用等级好的中介组织予以表彰,加强典型宣传力度,对信用等级差的中介组织予以公示;将评级情况与银行授信、行业评优、政府招标等挂钩,从社会信用体系整体建设的高度打造中介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中介组织信息网络建设。按照中介组织行业分类、资信、等级、规模等信息,建立健全中介组织信息数据库。政府委托项目将从数据库中择优抽取符合条件的中介组织承接。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采取电子交换的方式,逐步充实和及时更新中介组织信息数据库,实现联网和数据共享。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并发布信息。

  (四)推进中介组织专业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和健全中介组织专业性行业协会(含经纪人协会),符合条件的中介行业按“一业一会”的要求建立行业协会,对存在“一业多会”的 进行清理合并,进一步完善各类执业机构加入本专业协会的当然会员制。充分履行行业协会管理职能。各社会中介行业协会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行业内中介组织的自律工作,制定行规行约,完善职业准则、执业规则和奖惩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和协调的职能,对行业内中介组织进行动态管理。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各中介行业协会要组织社会中介从业人员轮训,不断更新其专业知识,增强其服务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优胜劣汰,改善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高中介组织整体素质。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切实纠正行业的不规范行为。

  五、加强监管,引导中介组织规范发展

  (一)建立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对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持证上岗,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中介组织从业人员,不得执业。

  (二)建立和完善中介组织准入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中介组织设立条件审查,严格中介组织专业资质认定,把好中介组织准入关。中介组织在依法办理手续后,要告知归口主管部门。对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三)建立中介组织退出机制。各职能部门根据中介组织的信用记录,加强年检审核,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组织,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未经登记注册的中介组织,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取缔。

  (四)加快中介组织法制体系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市实际,总结、提炼我市中介组织在市场服务中形成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定,使监管规则与时俱进,使中介组织的活动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六、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各类中介组织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监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中介组织的规范和发展工作,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协调处理中介组织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相关中介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机构的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招投标等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房管部门负责房产评估、经纪、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测检验、计量服务、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科技成果交易、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技信息咨询、专利代理、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婚介服务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人事部门负责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经贸部门负责拍卖、典当等机构的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认证、代理报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中介组织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全市中介组织的规范和发展工作系统性强、工作面广,各职能部门要打破条块分割,建立由政府职能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沟通信息,加强联系,及时掌握各类中介组织的情况,及时处理中介组织执业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形成统一高效的工作机制。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相关行业合作机制,以提供更优质、全面的服务。围绕提升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素质,优化发展环境,针对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合组织专项整治活动,促进中介组织规范运行,更有效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厦门市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于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的项目,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免交五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为落实《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便于台胞投资企业办理免交手续,制定本规定。
一、减免的对象范围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费免交适用对象为:《条例》实施之日起,我市鼓励类的所有台胞投资项目。当前我市鼓励类投资项目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一)出口创汇型项目
(二)技术先进型项目
(三)高新技术项目
(四)符合《厦门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其它鼓励类投资项目。
台胞投资项目属以上四类项目之一的,均可申请免交土地使用费。其中出口创汇项目和技术先进型项目以高新技术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颁发的确认证书为申请依据;高新技术项目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证明文件为申请依据;属以上三类项目、但尚未被审批机关
确认的台胞投资企业,以及其它目前来投资、尚未被审批机关确认的台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市外资委、市科委申请确认(其中出口创汇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应在每年四月向所在地的县、区外资部门提出申请,一年确认一次)。其它鼓励类投资项目以市计划委员会每年颁发的《鼓励外商
投资产业导向目录》为标准。
二、申办程序
属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台胞投资项目,应向市计委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申请表》,同时提交项目政府(部门)批准的文件复印件、台资企业确认证明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出口创汇型企业证书复印件(
仅限出口创汇型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仅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交)。
以上资料统一用A4复印纸复制一式十分,送市计委产业处。
市计委每季度未将收集的有关项目汇总后提交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召集“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项目认定评审小组”成员进行联审。下一个季度初由厦门市计委代市政府向有关企业发布审核结果通知书。
三、办理免交手续
经确认为免交对象的企业,凭《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外经处开具“厦门市鼓励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通知书”,凭此通知书到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免交手续。
四、其它
台胞投资企业在未提出申请前和经审核认为非免交对象的,每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获准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免缴期间每年应到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办理免缴登记手续,免交期满后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199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