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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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律师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处罚。”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律师在执行职务中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二十八条删去“并报司法部批准取消律师资格”的内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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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监察部


关于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监察部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并根据监察业务工作需要,现将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事业费开支范围。
(一)监察机关办案、检查、举报费。包括行政监察工作人员办案、检查、调查的差旅费,技术处理费和检举人、来访申诉人的接待费。
(二)监察业务设备购置费。包括查处违反政纪案件取证的照相机、录音机,业务车辆和档案柜的购置费。
(三)专业会议费。包括监察机关(不含行政管理会议)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经费。
(四)监察机关事业单位经费。包括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及其有收入,但收入不能弥补支出的事业单位差额补助费。
(五)监察业务干部培训费。包括业务干部短期(培训时间在半年以内)培训费。
(六)业务书刊购置费和资料印刷费。包括监察业务书刊、法规、制度文件汇编印刷费和监察业务书籍、报刊、资料购置费。
二、监察事业费支出,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监察部开支的监察事业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各级开支的监察事业费,分别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解决。
三、安排监察事业费开支,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准擅自扩大开支范围,严禁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开支。
四、为了管好用好监察事业费,各级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事业费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并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89年3月6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萍乡市行政服务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萍乡市行政服务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行政服务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萍乡市行政服务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06〕7号)规定,为加强对省属、市直有关部门行政服务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分中心的部门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市户籍管理处、车辆管理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社保、医保)、市国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上各部门设立的专业办事大厅,统称为“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
  二、服务理念
  各分中心要确立“两个一切、五个确保、四个一流”的公共政务服务理念,即:一切为了公共大众,一切为了萍乡发展;确保工作事项不在我这里延误、确保工作差错不在我这里发生、确保不良风气不在我这里出现、确保办事群众不在我这里受冷遇、确保政府形象不在我这里受损害;确立一流的工作目标、提供一流的工作服务、创造一流的工作效率、干出一流的工作业绩。
  三、服务方式和要求
  1、各分中心办理行政服务事项,采取即时办理、内部传递办理、定期办理等一种或多种服务方式。
  2、进入分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的事项,均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审批限时制、收费公示制”五种服务制度。
  3、各分中心实行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文明服务、廉政服务、考勤考核等制度。
  四、管理监督
  1、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协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发展环境和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纠风办对各分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情况,严格依法行政情况,便民优质服务情况”实行检查监督。
  2、分中心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必须加盖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的收费编号专用章(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收取的费用,统一交纳到财政设立的专户(或国  库)。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协同财政对各分中心的收费票据配合财政实行核查监督,确保各项收费按标准执行。
  3、分中心要对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的情况,按月编制统计报表,并送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备案。
  4、分中心对实行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办证、收费项目的法规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要通过政府网站,设立公告栏,制作《告知单》、《服务指南》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各分中心通过政府网站、投诉意见箱、投诉电话等形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服务事项办理的投诉举报。对投诉和举报, 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和各分中心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查处,并将查处意见和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条件成熟时,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对各分中心的日常工作秩序和服务情况实行电子化监督。
  6、市公共政务服务等级考评小组依据《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等级考评办法》《萍乡市公共政务服务等级考评评分细则》(萍政服字〔2004〕35号),对各分中心“一个窗口对外办证收费情况,严格依法行政情况,便民优质服务情况”进行公共政务服务等级考评。考评采取经常性检查和阶段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进行两次,上半年考评情况内部通报,年终总评结果经评审小组审定、市政府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考评采取百分制,分三个等级,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60-79分的为基本合格单位,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被评为公共政务服务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按照萍府发〔2004〕21号文件规定处理。
  五、组织领导
  1、分中心由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
  2、各分中心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行政服务分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分中心的工作。要选调优秀的工作人员到分中心工作,并制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考核细则,抓好工作人员的服务、管理和考核。
  3、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协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召开分中心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分中心主任工作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