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2:11:37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34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倡导文明新风,提高全民族的素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候机室、候车室及公共交通车辆内;
(二)影剧院、歌舞厅、录像、镭射放映厅(室),音乐厅、卡拉OK厅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三)大中型商场、饭店、宾馆、书店、邮电局和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四)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的展览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和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比赛厅以及健身房等;
(五)各类学校及托幼机构学习和活动的场所;
(六)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七)文明示范小区和文明示范街;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禁烟场所。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宣传吸烟的危害;工商部门加强对烟草制品和烟草广告的管理,为全社会禁止吸烟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规章制度和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二)利用各种形式,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设置醒目统一的禁烟标志;
(四)清除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及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并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职责;任何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烟场所所属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或第二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或第四项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履教不改的,可责令停业整顿;
(三)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对吸烟者不予制止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八条 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依照本规定确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并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2004]36号)精神,组建荆门市经济委员会,加挂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的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是负责调节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综合协调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部分职能。

  1、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职能;

  2、电力行政管理职能;

  3、交通协调职能;

  4、经济信息与监测职能;

  5、参与制订工业产品结构调整规划职能;

  6、制定煤炭、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等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行业指导职能;

  7、参与拟定全市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职能;

  (二)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局)的职能。

  (三)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交通运输协调工作,协调平衡主要生产要素,解决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国民经济、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发展规划和参与草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三)指导、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指导企业实施名牌产品战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具体职能;负责磷化、盐业、医药食品、医药储备、煤炭、包装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制定煤炭、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的行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指导。

  (五)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咨询及技术转让和转化等服务工作,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六)制定中小企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指导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七)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推进企业管理和制度创新,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

  (八)研究改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促进建立和完善信用与担保制度。

  (九)监测分析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开展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机关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了解、掌握全市经济、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情况,收集传递政务信息;负责工业志编纂工作;拟订委(局)工作计划,协助委(局)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委(局)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及政务督办工作;负责全市性会议和全委(局)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负责委(局)机关的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与调研科负责调查研究中央、省、市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经济运行和中小企业体制改革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参与全市经济发展战略制订和重大发展问题的研究;参与研究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检查督促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依法维护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承担中小企业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草拟综合性材料和工作报告。

  (三)经济运行科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年度调控指导计划,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及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工业经济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督导;负责重要物资(重要原材料、燃料)的紧急调度,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负责工业特许、特种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负责协调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领域的政策性问题,协调银、企关系和工业生产流动资金;组织协调军工生产和军转民的有关问题。

  (四)科技技改科制订全市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重点产品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相关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管理和协调全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按照规定审核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论证、审核、上报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组织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及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星火计划、科技进步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指导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工作,引导实施名牌产品战略;推动中小企业的专业化生产和大企业的产品配套;负责指导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等行业发展;负责指导盐业专营市场的管理;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工作。

  (五)综合信息科参与制定全市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及产业政策,会同有关科室组织、编制年度经济运行调控方案;负责综合分析经济运行和中小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与全市经济效益年度计划目标的制订、考核和评价;负责全市有关经济数据、指标和经济信息收集、整理、监测、分析与发布;负责本系统企业信息化建设及本单位信息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电力交通科(挂市“三电”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全市电力体制改革;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依法管理供电区域划分工作;参与制订电、热价格政策;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指导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参与制订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政策法规,指导培育有序开放的运输、电信市场;负责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等部门的综合协调;负责重点港、站的疏运工作;参与综合交通重点工程可研方案的审定;负责协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运及特殊情况下的运输组织协调;组织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推进运输方式的改革;组织指导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承担市“三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七)煤炭管理科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做好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做好“两证”审查、申报、年检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煤炭生产调度月报和年报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市煤炭发展规划,认真贯彻煤炭产业政策及煤炭经济政策实施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协调工作,落实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责任制;布置检查煤矿安全工作和煤炭经营市场运行情况;参与煤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市煤矿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煤炭协会、煤炭学会日常工作。

  (八)县域经济科制定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拟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措施;引导县域经济以民营化为主体,走各具特色的新型工业化、产业化和城镇化之路;负责本系统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负责发展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承担民营经济协会的联系工作。

  (九)中小企业科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协调落实;编制中小企业奖金使用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检查;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提出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等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小企业服务市场;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改革重组,推进企业管理和制度创新;负责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负责中小企业协会的联系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科参与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拟订中小企业外经、外贸、外事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国际组织间的有关合作交流;研究掌握国内外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动态,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协作,组织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和组织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创办企业;组织指导中小企业对外推介名优产品,联系重点外贸企业;承办中小企业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及民间的贷款、援助、合作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指导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科负责委(局)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干部考核、任免等日常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劳动人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劳动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 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正科11 名,副科5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 1名、监察室主任1 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经委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经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平衡全市进出口物资总量计划。商务局负责按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二)市经委与市发展和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技改投资管理。工业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市经委参与;工业技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协调和服务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参与。市经委负责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2、市经委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负责制定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指导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25号


各上市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类型。公司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的某些规定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公司确实不便遵循本准则某些规定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并保证该豁免不会导致对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公司可不予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
第六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应当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摘要的编制应遵循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并按照附件的格式进行披露。
半年度报告的报告期是指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第七条 同时在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要求与本准则不一致,应当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其他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可以以人民币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公司法定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间。半年度报告印刷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制,幅面应为209毫米×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并在该期限内将报告全文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应为标准六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公司可以将半年度报告刊登于公司自己或其他互联网网站、其他报刊上,但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或报刊上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及时将半年度报告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办公地点和证券交易所,以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后,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半年度报告各两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或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公司应作特别提示。
第十五条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当参照执行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及其衍生证券且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应同时编制半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两种文字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特殊行业公司除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外,还应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释义及目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全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公司应披露如下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
公司还应单独披露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的姓名。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明确表述“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告已经审计并被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应说明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披露位置,并作以下提示:“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半年度报告中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做出解释。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目录应当标明各部分的标题及对应页码。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事项:
(一)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和股票代码;
(三)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四)法定代表人;
(五)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六)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指定互联网网址,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一)公司应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报告期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在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时,应说明扣除的项目及相关金额。
同时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还应披露分别按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在报告期净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二)第(一)项中的财务数据与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相关规定填列或计算。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报告期内因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或其他原因引起股份总数及结构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照《年度报告准则》的附件《公司股份变动情况表》要求的格式及其他相关要求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股东总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期末持有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股东的全称、报告期内股份的增减变动及期末余额、所持股份类别以及所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的情况。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少于10名的,公司应披露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公司在遵循前款规定时,还应披露如下信息:前10名股东所持股份中包括已上市流通股份和未上市流通股份的,应分别披露其数量;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因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成为前10名股东的,应予以说明,并披露约定持股期间的起止时间;前10名股东中代表国家持股的单位以及外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发生变化的,应当列明披露相关信息的指定报刊及日期。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新聘或解聘情况。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二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对财务报告与其他必要的统计数据以及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含现金流量情况,下同)。
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财务报告的内容,应着重于其已知的、可能导致财务报告难以显示公司未来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已对报告期产生重要影响但对未来没有影响的事项,以及未对报告期产生影响但对未来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介绍报告期内经营情况, 分析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的总体状况,至少包括:
(一)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对占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含10%)的行业或产品,应分别列示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
(二)若报告期内利润构成、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予以说明
(三)对报告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活动。
(四)如来源于单个参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对公司净利润影响达到10%以上(含10%),应介绍该公司业务性质、主要产品或服务和净利润等情况。
(五)经营中的问题与困难。
第三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说明报告期投资情况,包括:
(一)在报告期内募集资金或以前期间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应披露有关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二)重大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收益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将报告期实际经营成果与招股上市文件或定期报告披露的盈利预测、有关计划或展望进行比较,说明完成预测或计划的进度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本年度经营计划做出修改的,应说明调整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如果预测本年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管理层应当对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予以说明。
上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管理层应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予以说明。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公司治理实际状况与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存在差异的,应当披露差异的内容及报告期内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中期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包括由此产生的损益占报告期净利润的比例等,本节下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的简要情况,重点说明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交易应披露:交易总金额及占同类交易总金额的比例;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披露过的有关协议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关联方之间存在大额销货退回的,应予说明。
(二)资产收购、出售交易应披露: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若有)、市场公允价值(若有)、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或担保事项的,应披露期末余额、发生额、形成原因、清偿情况、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有关承诺(若有)。
(四)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如下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一)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事项的信息,包括交易金额、期限以及对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包括担保金额与担保期限。对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事项,公司应予明确说明。
(三)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信息,包括受托单位、委托金额、起止时间、约定收益、实际收益、期末余额以及该项行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或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承诺事项的,公司应当披露该承诺在报告期内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已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注册会计师的名字以及审计费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在报告期内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包括: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公司董事、管理层有关人员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对上述第三十六条至四十四条规定之外,且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在报告期内发生以及在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要事项信息,公司应当编制索引,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有关报告刊载的报刊名称、日期及版面,刊载的互联网网站名称及检索路径。其中,对多次发生的同类重大事项,公司应注明涉及金额的合计数。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其编制应当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报告》的要求进行。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公司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摘要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其他重要提示内容应按照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披露。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节 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披露股东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信息。
第四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的内容。
第六节 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四条的规定披露重要事项信息。
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第七节 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二)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数;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披露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报告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备查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备查文件应当包括:
(一)载有董事长签名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二)载有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如设置总会计师,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文本;
(三)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文本(如有);
(四)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文件文本;
(五)公司章程文本;
(六)在其它证券市场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文本;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此前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2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

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
××××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如个别董事声明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1.3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 如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意见”),应当特别提示: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管理层对相关事项已作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上市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
姓名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年初数增减(%)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总资产
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每股净资产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报告期(1-6月)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注1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合计

2.2.3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
单位:
国内会计准则 境外(国际)会计准则注2
净利润
差异说明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年度内增减 年末持股数量 比例(%) 股份类别注3(已流通或未流通)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股东性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



前十名股东关联关系的说明注4
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参与配售新股约定持股期限的说明 股东名称 约定持股期限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注5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新控股股东名称
新实际控制人名称
变更日期
刊登日期和报刊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姓名 职务注6 年初持股数 年末持股数 变动原因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注7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成本 毛利率(%) 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 主营业务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 毛利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分行业
行业1
行业2
……
其中:关联交易注8
分产品
产品1
产品2
…..
其中: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地区 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减(%)
地区1
地区2
……

5.3 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 □不适用
其他经营业务 产生的损益 占净利润的比重




5.4 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参股公司名称
本期贡献的投资收益 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重
参股公司 经营范围
净利润

5.5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6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7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8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募集资金总额 本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承诺项目 拟投入金额 是否变更项目 实际投入金额 产生收益金额 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和预计收益



合计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说明(分具体项目)
变更原因及变更程序说明(分具体项目)



5.8.2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变更投资项目的资金总额
变更后的项目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 变更项目拟投入金额 实际投入金额 产生收益金额 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和预计收益


合计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说明(分具体项目)


5.9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调整经营计划内容

5.10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1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2 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 收购或置入资产注10
□适用 □不适用
交易对方及被收购或置入资产 购买日 交易价格 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注11 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



6.1.2 出售或置出资产注12
□适用 □不适用
交易对方及被出售或置出资产 出售日 交易价格 本年初起至出售日该出售资产为上市公司贡献的净利润注13 出售产生的损益 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




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 □不适用


6.2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担保对象名称 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担保金额 担保类型 担保期 是否履行完毕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是或否)




担保发生额合计
担保余额合计
其中:关联担保余额合计

6.3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

关联方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发生额 注14 余额 发生额 余额




合计


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7 财务报告
7.1 审计意见
财务报告 □未经审计 □审计
审计意见 □标准无保留意见 □非标意见
审计意见全文


7.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7.3 报表附注
7.3.1如果出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有关内容、原因及影响数。
7.3.2 如果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原因及影响数。
7.3.2 如果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列示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

填表说明:
一、 如选择“不适用”,可省略披露表格。
二、 本摘要“§6 重要事项”应当包括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有关标准界定的事项,不包括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事项。
三、 注释
注1:如果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按新股本计算。
注2:境外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
注3:如同一股东持有两类股份应当分别列示。
注4:关联关系的认定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三节规定
注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注6:如是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
注7:分别按照行业、产品列示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的主要行业和产品。
注8:仅披露在上市公司主营收入和主营成本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总额。
注9:披露最近一次定期报告中调整的本年度经营计划。
注10、注12:对于资产置换应当视为同时进行了收购和出售资产,并分别填入6.2和6.3的相关表格。
注11、注13:适用于收购、出售公司股权的情形。
注14:如往来发生频繁,按照每月累计发生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