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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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业经九届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或市财政局反映。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惠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合理确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依据企业规模和经营业绩,以年度为单位,确定并支付经营者收入的一种分配方式。
企业经营者是指企业的董事长。
  第三条 经营者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构成。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市直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年薪制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体现多劳多得;
  (二)既有利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采取独立的计算办法和支付方式;
  (四)加强监督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取消隐性收入。
  第六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经营者素质较高;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稳定,具有盈利能力(亏损企业不搞年薪制);
  (三)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较好,劳动工资、人事考核、财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四)企业内部具有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五)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六)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贴,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
第二章 年薪的确定
  第七条 基本年薪。以完成年度考核指标为前提,按照实施年薪制企业职工上年度统计年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大小(企业规模按国家划分标准)确定。大型企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可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确定;中型企业可在3倍以内确定;小型企业可在2倍以内确定。
  第八条 效益年薪。根据企业实现净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确定。考核指标包括实现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实现净利润。企业必须完成财政核定的净利润基数。超出净利润基数的部分可提取3%的效益年薪。考核期末剔除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必须完成财政核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在此基础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效益年薪增加1万元。
  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第一年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基数以企业实行年薪制前两年的经营状况作为核定依据。以后年度实现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基数按环比增长考核。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剔除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考核期末应剔除的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
  (一)增值因素:
  1. 国家直接或追加投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2. 政府无偿划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3. 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增加的国有资本;
  4. 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加的国有资本;
  5. 住房周转金转入增加的国有资本;
  6. 接受捐赠增加的国有资本;
  7.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债权转股权”增加的国有资本;
  8.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减值因素:
  1. 经专项批准核减的国有资本;
  2. 政府无偿划出或分立核减的国有资本;
  3. 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重估(评估)核减的国有资本;
  4. 按国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核减的国有资本;
  5.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而核减的国有资本;
6.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其他客观因素核减的国有资本。 根据实现净利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两项计算所得之和为
经营者效益年薪。
  第九条 奖励年薪。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税后利润的40%上交财政或产权单位,按实缴数的3-5%计提奖励年薪,奖给企业经营者,不封顶。其余60%税后利润留作企业发展资金。
第三章 年薪的支付
  第十条 经营者上岗时,以基本年薪2倍的数额缴纳职责保证金。职责保证金由财政专户储存,经营者责任期满或工作变动时,经审计终结确认经营状况属实后返还本息。凡被扣减保证金,经营者继续下年度经营的,应按规定补足职责保证金。
  第十一条 经营者年薪经审计并按程序报批后,其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奖励年薪在税后利润列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基本年薪按月以现金预付。
  第十三条 经营者效益年薪实行履行职责保证办法。年度效益年薪发放数额经审计后先发放 70%,余下 3 0%为履行职责保证金,任期届满后,经审计证明经营者确能全面履行职责的,全额发放履行职责保证金。
  第十四条 经营者奖励年薪在次年审计确认后一个月内兑现70%,其余30%在任期届满后,与履行职责保证金一起兑现。
  第十五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的兑现要考核企业当年上交利润的情况,不交或欠交利润的企业,不能发放经营者的效益年薪和奖励年薪,并按欠缴数的3%扣减经营者基本年薪,基本年薪不够扣减的,扣减经营者缴纳的职责保证金。
  第十六条 经营者年薪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年薪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年薪考核和申报按下列程序进行:
经营者年薪考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按本办法测算经营者年薪,经董事会讨论并填报经营者年薪审批表,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除按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分配政策外,不再享受年薪以外的其他工资、福利性收入,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结果与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以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为准进行考评。
  第二十条 经营者未完成下达的利润基数的,按不足额的 3%扣减基本年薪;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减基本年薪1万元。基本年薪不够扣减的,扣减经营者缴纳的职责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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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等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经济和信息化、经贸、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局(委、厅、办),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推动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现就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积极推动服务平台建设

(一)服务平台的含义和作用。服务平台一般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的法人实体。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要举措,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逐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服务平台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通过统筹规划、集聚资源、营造环境、加强服务,建立和完善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的支撑体系和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建设原则。服务平台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坚持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坚持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

(四)建设目标。充分发挥现有服务平台的作用,用三年时间,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充实和完善一批服务平台,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重点培育一批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示范平台。完善政策措施,培育服务品牌,使服务平台的布局更加合理,特色更加突出,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及企业满意度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二、服务平台的基本条件和发展要求

(五)基本条件。服务平台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收费合理,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能做到“五公开”;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六)加强能力建设。服务平台要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不断增加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建立激励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增强服务能力。要适时更新仪器设备和设施,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扩大服务的覆盖面和受益面。要努力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认证,增强服务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七)创新发展模式。服务平台要积极探索建设方式和发展模式,通过与大学、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性服务机构、企业等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集聚优质资源,提升服务水平。专业机构间要加强合作,建立协同服务机制。要通过开放实验室、专业化设备共享与租用等多种形式,满足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八)培育服务品牌。服务平台要增强服务、市场和品牌意识,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完善质量保障制度,制定品牌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树立品牌形象。健全信用制度,注重诚信经营,树立良好信誉,不断提高信用等级。培育企业文化,提高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

(九)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企业发展需要,鼓励服务平台具备多种服务功能:

1.信息查询:加强网络功能开发,畅通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产品、标准、人才、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2.技术创新:开展工业设计、技术咨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等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创新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技术成果转化、适用技术推广和创新资源共享。

3.质量管理:提供质量检验检测,原材料性能测试,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产品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培养质量管理人员,提供大型加工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帮助企业申请相关体系和产品认证,参与质量评奖活动。

4.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帮助企业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技能,提高科学决策和经营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加强现场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5.创业辅导:为拟创业人员提供创业信息、商务计划书编制、创业培训,以及工商登记等政务代理和相关行政许可申报服务;为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项目诊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筹资融资、财税申报、法律援助等辅导服务和创业场地。

6.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应用电子商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7.人员培训:为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服务平台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编制建设规划。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以及调结构、上水平、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与区域产业及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服务平台建设规划,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和任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有关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在中小企业聚集区推动建立服务平台,集聚资源,为行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撑服务。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服务平台建设。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要加大对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加快推动服务平台建设。要研究制定示范服务平台评价标准,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服务平台,实行服务补助和奖励表彰等扶持措施,引导服务平台规范运营,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现有工作基础,积极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加强沟通、协调与合作,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要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完善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十三)加强指导和宣传。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及时调查了解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情况,发现和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总结经验,推广有效做法,培育示范和服务品牌。要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优秀示范服务平台的宣传,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服务平台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捷克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20日在捷克首都布拉格举行,会后双方发表了《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新闻公报全文如下:

  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新闻公报

  (2009年5月20日,布拉格)

  一、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于2009年5月20日在布拉格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捷克共和国总统瓦茨拉夫·克劳斯,欧盟委员会主席若泽·曼努埃尔·巴罗佐以及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哈维尔·索拉纳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二、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关系发展历程,对自1998年首次领导人会晤以来双方全球性、战略性和互惠性伙伴关系迅速拓展并且更加深入和巩固表示满意。欧盟欢迎中国的发展,支持中国继续走和平发展道路。中方重申支持欧盟一体化进程,欢迎欧盟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随着中欧领导人会晤步入第二个十年,双方重申坚定不移地致力于发展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愿以向前看的态度,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信、互利共赢的原则,努力推动共同发展。

  三、双方强调,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欧关系正日益超越双边范畴,具有更加重要的国际意义。双方重申积极致力于世界的和平、稳定、安全、繁荣和可持续发展,主张通过对话和平解决争端,支持有效多边主义和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四、会晤主要讨论了中欧关系、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气候变化与能源安全,并就朝鲜半岛、缅甸、伊朗、斯里兰卡、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等地区问题交换了看法。中欧领导人决心加强合作,进一步携手应对金融危机、气候变化等全球性挑战,积极致力于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协调与合作。

  五、双方对第二次中欧经贸高层对话于5月7日至8日在布鲁塞尔成功举行表示满意。双方将通过适当的对话和工作组机制对经贸高层对话的议题进行后续讨论。双方领导人承诺将全面执行伦敦金融峰会领导人声明,抵御和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致力于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尽早达成具有雄心的、均衡的和全面的结果。

  六、会晤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欧清洁能源中心联合声明》、《中欧科技伙伴关系计划》和《中欧中小企业合作共识文件》等合作协议。

  七、领导人同意于今年下半年在北京再次举行会晤。

  八、领导人对捷克共和国政府和人民的热情接待及出色举办这一成功会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