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泰国的关系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21:18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与泰国的关系联合声明

中国 泰国


中国与泰国的关系联合声明

《中泰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二十一世纪合作计划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以下简称“双方”)自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在友好、平等、互利、互惠基础上,双方在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教育、科技等各个领域的合作都获得了顺利的发展。两国最高领导人、政府领导人和人民都对继承和不断发展这一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两国关系已发展成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睦相处的典范。双方的良好合作不仅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在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之际,双方一致认为应在共同利益和过去二十多年友好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双方之间睦邻互信的全方位合作关系,从而使中泰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此,作为双方可以遵循和实施的框架和方针,特声明如下:

  一、双方确认,《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所确定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应成为处理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

  二、双方将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接触和交往,鼓励双方各级尤其是高层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保持经常性的互访交流,以促进双边关系全面、稳定、持续的发展。

  三、双方决定继续保持两国外交部之间年度高官磋商制度,就双边和多边范围的政治问题交换意见,磋商由双方轮流主持,并负责对本计划进行政策性追踪。两国外交机构将充分利用各种场合保持经常性的会晤。

  四、双方同意通过建立信任措施,加强安全合作。例如,促进战略与安全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军方和外交官员就安全事务加强磋商,两军在人道主义救援减灾方面交流经验,进行军事科技交流以及交换各种信息等。

  五、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扩大贸易、投资、农业、工业、海运和科技领域的友好和互利合作。

  (一)双方认为有必要通过密切磋商和技术合作在宏观经济政策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进行紧密配合。

  (二)双方将密切合作,推动和扩大双边贸易,消除贸易壁垒,防止出现损害对方经济的倾销行为,改善生产流程和产品标准,尽可能对对方的出口产品予以优先考虑。

  (三)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双向投资的增长,并履行现有的有关投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四)双方将推动和扩大工艺和技术交流,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生产水平和附加值,并使检验条例和程序标准化,以促进双向进口。

  (五)在工业领域,双方将促进在专业技术知识、利用双方原材料和技术进行共同生产、工业区开发、工业港口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密切合作,特别要将重点放在中小型企业。

  (六)双方,特别是其有关企业,将通过技术合作和人力资源开发,支持在发展远洋船队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方面的合作。

  (七)在科技领域,双方将促进学术和技术交流,特别是科研成果商品化方面的联合研究和开发。

  为此,双方将继续大力支持现有的经贸、科技两个联委会的机制,协调两国经贸和科技合作关系,进一步拓展新的合作领域,妥善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和鼓励两国企业之间相互进行经贸往来,包括双方在第三国进行的经贸合作,并为他们提供方便。

  六、双方将对四角经济合作(中、泰、老、缅)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泰、老、缅、越、柬)框架下的次区域合作给予更大的重视和支持,这符合两国及本地区有关国家共同的长远利益。双方非常重视开辟连接中泰之间的水路、陆路和空中航线,并将在使用方面提供便利,以促进双方和有关国家间在贸易、投资、货运、服务、能源、通讯和旅游等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将加强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保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儿童基金以及亚太经合组织和其他国际和地区合作组织的框架下加强协调与配合。在卫生领域,双方将进一步促进在医学研究、医药生产、消费者保护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方面的合作。

  八、双方将积极促进旅游业合作,消除旅游业产生的问题。双方还将共同鼓励第三国旅游者到两国旅游。

  九、双方愿共同努力,密切司法交流,相互交换信息资料,进一步加强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贩毒、走私、经济犯罪、偷越国境及其它犯罪活动中的执法合作。

  十、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法律制度,在遇有涉及对方公民的诉讼时,应确保其按照适当的司法程序得到公正解决。

  十一、双方将在东盟、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亚欧会议及联合国和世贸组织等多边场合,就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加强磋商与合作,促进地区和国际的和平与发展。

  十二、中方表示将充分尊重泰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泰方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

  十三、双方对中国与东盟组织及东盟各国友好关系的发展感到满意,认为中泰合作是加强中国与东盟各方面关系的促进因素。中方赞赏泰方在密切中国同东盟关系中所作的贡献。泰方重申将继续为促进中国同东盟友好关系的不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十四、双方认为,尽管存在着风险与挑战,谋求和平、安全、稳定与合作仍是本地区形势的主流。亚洲特别是东亚国家在实行必要的调整后,将会逐步克服金融风波带来的暂时困难,继续成为世界经济最有活力、最有希望的地区之一。

  十五、双方认识到,世界多极化的趋势正在加快发展,和平力量进一步增强,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已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双方承诺共同为促进双边关系的不断发展,为维护本地区和世界的持久稳定和繁荣做出积极的努力。

  上述计划将由两国外交部长进行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泰王国代表
      唐家璇(签名)             素林·披苏旺(签名 )


                         一九九九年二月六日于曼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审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衡政办发〔2006〕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审核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审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衡发[2006]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财政优惠政策支持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审核程序
(一)企业向市推进工业重点产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市经委)提出申请;
  (二)市推进重产办对企业或项目进行资格初审后,交由市经委将相关材料分送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核实;
  (三)市财政局审核财政支持额度;
  (四)市审计局提出审核意见;
  (五)市经委将各相关部门审查核实意见汇总呈送市推进工业重点产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企业凭市推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批书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需提交的主要材料
  (一)投资额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下同)5份;
  3、企业技改项目(含新建项目)各项投资(土地、厂房、设备、流动资金等)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
  4、当年和上年度企业上交“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二)投资强度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5份;
  3、企业本期固定资产投入(土地、厂房、设备)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
  4、项目用地国土使用证复印件;
  5、当年和上年度企业上交“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税收额度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5份;
  3、企业当年和上年度主营销售收入证明;
  4、当年和上年度企业上交“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新产品、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节约型、循环经济型项目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5份;
  3、省级以上相关部门的项目认定证明或计划批复复印件;
  4、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土地、厂房、设备)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
  5、当年和上年度企业上交“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6、属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复印件。
  (五)专业化配套率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5份;
  3、主厂采用配套厂产品数量和价值证明;
  4、配套厂生产配套产品的产量和销售收入证明;
  5、配套产品当年上缴“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5份;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证明复印件;
  4、当年和上年度企业上交“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七)引进战略投资者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5份;
  2、衡阳市工业重点产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5份;
  3、引进战略投资者重组企业正式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4、当年和上年度企业上交“两税”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原则上在当年12月25日前。
  四、明确责任
  1、市推进重产办牵头,市经委作为承办落实单位,本着简明、快捷原则,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实需要到企业和项目单位实地审核的,由市经委统一安排。
  2、市经委负责核定节约型、循环经济型项目;
  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核定新产品、高新技术、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市国资委负责核定工业企业重组引进的境内战略投资者;
市商务局负责核定引进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市财政局负责核定税收额度、上缴“两税”增长幅度及实施财政、国土优惠政策的贴补额度;
市国税局负责核定上缴增值税、所得税;
市地税局负责核定上缴所得税;
  市统计局负责核定投资额、投资强度、主厂和配套厂家的产品产量、销售收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项目用地面积;
  市工商局负责核定国家驰名商标;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核定中国名牌产品;
  市审计局负责对所有核定的数据进行审核。
  3、各职能部门对核定数据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对循私舞弊或提供虚假数据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2〕 1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7月10日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主创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号)精神,设立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简称专项基金,下同),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由市财政筹集安排,初始资金1500万元。



第三条 成立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市人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专项基金的预算、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条专项基金使用严格遵循“公平公正、注重实效、专户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扶持对象



第五条专项基金扶持对象为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以上,下同),其创办的经济实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2012年起创办,注册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二)申请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



(三)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有固定营业场所,申请人为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三章 专项基金扶持方式和参照标准



第六条 专项基金扶持主要采取创业无息借款、项目无偿资助、创业成功奖励三种方式,扶持方式由专项基金扶持对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其中,创业无息借款与项目无偿资助不可同时申请,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企业(项目)必须正常运转3年以上。



第七条 项目无偿资助对象主要是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或者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创业项目。



第八条 创业无息借款和项目无偿资助标准,由专家评审团根据项目科技含量、开发价值、市场前景、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以及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项目,由专家评审团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采取限额奖励办法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可参照以下标准:



(一)创业无息借款参照标准:



1.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2万元;



2.自筹资金在2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5万元;



3.自筹资金5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5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8万元;



4.自筹资金8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8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10万元;



5.自筹资金10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15万元。



6.对于符合鸡西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的创业项目,借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参照标准(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的50%):



1.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1万元;



2.吸纳就业5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3万元;



3.吸纳就业8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5万元;



4.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7万元;



5.吸纳就业15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10万元。



(三)创业成功奖励参照标准:



1.对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吸纳就业5人以上的创业成功企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且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成功企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年纳税10万元以上,且吸纳就业15人(含15人)以上的创业成功企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四章 政策性扶持方式



第九条 享受创业无息借款、项目无偿资助、创业成功奖励的企业(项目),也可到所在县(市)、区就业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按照《鸡西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两项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规定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符合申贷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条 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创办的企业(项目),可同时享受国家税费减免相关优惠政策。



(一)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2万元(含2万元),定额达不到2万元的国税局免征增值税;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2万元(含2万元),月营业额达不到2万元的地税局免征营业税。



(三)对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由地税局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2012年 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地税局按照其所得额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创办企业(项目)确有困难的,本办法提供的扶持资金不足的,工商银行鸡西分行、龙江银行鸡西分行、哈尔滨银行鸡西分行等域内商业银行可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贷款金额最高可达到50万元。具体应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营运证、商户经营证、经营场所证明、担保人、抵押物。



第十二条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技术创新创业项目,市科技局将给予一定的科技资金支持。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应向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创业无息借款或者项目无偿资助的材料包括:《创业无息借款申请表》或者《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劳动合同》及用工备案表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材料包括:已接受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用工备案表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等,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专项基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申请采取集中受理、统一审核方式进行,受理审核机构为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审批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机构在接受申请后,应在审核月份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存在问题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月份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团对创业企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和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市政府主要领导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通过的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及标准,应在《鸡西日报》、鸡西电视台、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核准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存在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创业无息借款发放应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无息借款合同》,1个月内发放,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期满后,申请人应及时还款。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还款期,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无特殊情况拒绝还款的,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发放应根据核准通知书,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基金使用协议书》,1个月内首期支付资助全额的5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者审计后再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创业成功奖励资金应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在1个月内发放。



第八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财政局、人保局等部门负责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应主动接受上述部门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从资金拨付之日起,每半年向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扶持对象获得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资金挪作非生产经营用途,应协同相关部门立即追回。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扶持对象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资金的,由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