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几起假案的通报》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26:25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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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几起假案的通报》的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几起假案的通报》的通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反走私斗争,取得了显著效果。但在个别地区仍然存在一些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违抗政令,罚款放行、纵容走私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日前,针对河南
省许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盗版光碟案件中罚款放行的严重错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了《关于对许昌县工商局在查处案件中罚款放行严重失职的通报》。最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一些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假案、搞假没收的行为予以通报。为了严肃纪律、维护政令通行
,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几起假案的通报》(粤工商〔1999〕5号)转发给你们,并再次提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中经受住正与恶、公与私的考验。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和国务院8省(区)打击走私和骗汇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朱总理,罗干、吴仪国务委员在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认真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
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反走私专项斗争的通知》(工商公字〔1998〕第153号)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走私贩私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反走私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注重讲原则、讲纪律,
真正做到一心为公,执法如山,用正义战胜邪恶,经受党和人民的考验。
二、严守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完善办案制度,铲除执法腐败现象。
违法行为的产生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有着紧密的关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严格依法行政。对走私败私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绝不允许罚款放行。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重大案件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查获的大要案件,
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严格审批和核审程序。对执法犯法的行为,要严肃予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徇私枉法。对那些参与权钱交易、受贿放私、罚款放行、纵容走私的腐败分子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使执法队伍在认识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保持一致。

三、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严厉查处走私贩私大要案件。
打击走私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要认识到打击走私没有彻底的胜利也没有最后的胜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克服困难,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打击流通领域走私贩私行为的职责,加大查处力度,狠抓大案要案,切实做好反走私工作,不辜负党中央、国
务院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寄予的厚望。


(粤工商〔1999〕5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分局:
最近,省局协同有关部门对揭阳市工商局、揭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揭阳市工商局普宁华侨管理区分局和电白县工商局办假案、搞假没收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1997年1月和2月,揭阳市工商局制作了2份《处理通知书》,虚构扣押、没收进口丝束(香烟辅料)500吨,并交烟草专卖局收购的办案事实。2份《处理通知书》涉及的进口丝束市价约为2100万元。事后,揭阳市工商局共收取“罚没款”7.5万元。
1997年7月12日,揭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制作1份《处罚决定书》,虚构扣押、没收进口丝束200吨,并交烟草专卖书收购的办案事实。该《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进口丝束市价约为800万元,揭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收取了“罚没款”3万元。
1996年12月至1997年10月,揭阳市工商局普宁华侨管理区分局制作了37份《处罚决定书》,虚构扣押、没收进口丝束1668吨、进口盘纸(香烟辅料)1915吨,并交烟草专卖局收购的办案事实。37份《处罚决定书》涉及进口丝束、盘纸的市价约为1.3亿元,
揭阳市工商局普宁华侨管理区分局收取了“罚没款”共50多万元。
1997年5、6月和1998年2月,电白县工商局制作了2份《处理通知书》和1份《处罚决定书》,虚构扣押、没收进口丝束788.294吨,并交烟草公司收购的办案事实。2份《处理通知书》和1份《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进口丝束市价约为3300万元,电白县工商局收
取所谓赞助费36万元。
揭阳市工商局、揭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揭阳市工商局普宁华侨管理区分局和电白县工商局办假案、搞假没收的行为,客观上为走私犯罪分子贩卖走私物品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办假案、搞假没收所涉及商品的数量和价值都十分巨大,已到了惊人的地步。上述四个工商局(分局)办
假案、搞假没收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涉案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将由案件主办单位作出结论后再定。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的统一,严肃政纪、严肃办案纪律,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省局重申:
一、任何单位都不能办假案,搞“罚款放行”,办案一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分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三、严格办案程序,凡属重大案件必须由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凡个案处罚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必须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四、责令揭阳市工商局、揭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揭阳市工商局普宁华侨管理区分局和电白县工商局立即纠正违法违纪行为,责令揭阳市工商局和茂名市工商局将办假案、搞假没收的调查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省局。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工商局收到本通报后,立即组织自查自纠,并将本通报内容传达至所属各工商局(分局)和工商所的全体干部、职工,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自觉维护国家政令的统一。严格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国家工商局规定的程序办案、依法行政。



19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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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所谓“间谍组织”,如前所述,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起来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或国家秘密,进行颠覆破坏活动,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这里的间谍组织,既包括外国政府或者国外其他地区组织设立的间谍组织,也包括目前与祖国大陆暂时尚未统一的台湾地区的间谍组织。所谓“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主动要求加入间谍组织,或者间谍组织主动邀请其加入,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并被间谍组织所接纳;或者虽然没有履行加入间谍组织的手续如通过间谍组织的代理人单线发展而在实际上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如何某参加间谍组织案:被告人何某在某自来水公司工作期间,曾因盗窃等违法活动受到公安机关的审查。为逃避法律追究,何某于1984年12月28日晚越境逃往某国,向该国间谍机构提供了我国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情报。1985年7月7日,何某被该国间谍组织招募,并于1986年5月12日履行了正式加入手续。同年5月25日夜,何某受该间谍组织的派遣,秘密潜入我国境内进行间谍活动。同年7月26日凌晨,何某携带特工器材和活动经费,再次秘密潜入我国境内,企图进行间谍活动时被捕获。
所谓“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指使、命令或者委托,窃取、刺探我国情报,建立间谍组织或者网络,或者进行颠覆破坏活动等任务。所谓“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命令、委托、资助,发展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间谍活动的人。虽然他们在组织上不隶属于某间谍组织,但接受该间谍组织的指使、委托、资助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论是自己亲自从事间谍活动,还是授意、指使他人从事间谍活动,不论其在组织上或者实际上是否加入了间谍组织,只要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即构成本罪。如李某接受间谍组织任务案:被告人李某(某外国公民)长期侨居我国,1984年6月回其国籍国探亲期间被该国间谍机构策反,向该间谍组织提供了我国一些省市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接受和参加了派遣任务及训练。同年12月李某回我国后,即多次用密写方法与外国某间谍组织联络,并按“一月报告一次”的密令,先后3次采取直接或者通过第三国转寄的方法向该国间谍组织密报我空军歼击机机型、空军某培训地点等军事情报。同年11月,李某又按照该国间谍组织的指令,两次密报了我国领导人会见某外国议会代表团的谈话内容等情报。
所谓“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是指为敌人指明、显示其所轰炸的我方目标的方位、特征、时间、线路等。指示轰击目标的手段多种多样,如打电话、发传真、点火堆、放信号弹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也不论所指示的目标是否有误,以及是否加入间谍组织,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如何,只要为敌人指标轰击目标,均成立本罪。所谓“敌人”,就是指与我方为敌的国家、地区、组织等,既包括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家、敌对地区、敌对势力、敌对组织,也包括非交战时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上述国家、地区、势力或组织。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三种行为之一,而不需要全部具备,即构成本罪,即使是实施了上述数种行为的全部,也只能以本罪一个罪名认定,而不定数罪,更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110条和113条的规定,犯间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刑法总则第56条的规定,对犯间谍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对于此罪,适用死刑的条件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如何理解间谍罪死刑适用的这一条件呢?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这一条件是指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达到了最为严重、无以复加的程度并且情节特别恶劣。当然,对间谍罪死刑适用条件的认定主要是从间谍行为实施的手段、程度、方式以及它所引起的社会政治和国际影响等后果来说的,对其进行综合判断后认为,其行为已经达到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适用死刑的实质性要件“罪行极其严重”时,即可认为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从而也才能动用死刑这一极刑。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认定:
其一,在党政机关中具有重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犯间谍罪,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如实施间谍行为造成国家机密大量流失、引起该地区局部动荡或者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的等;
其二,在某一区域具有相当影响的民族主义或者地方极端分子犯间谍罪,致使该地区的民族情绪激愤或者地方分裂势力抬头,并造成其他一些严重后果的;
其三,间谍行为虽然没有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但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由其间谍行为直接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如造成政治、社会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等;
其四,在实施间谍行为过程中,又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如犯罪手段特别残酷,采取暗杀、爆炸等手段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等;
其五,间谍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或者使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外交事件等;
其六,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间谍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上述大量人员参与间谍组织,或者使上述单位的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等;
其七,多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多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使国内重要设施遭受严重损害的;
其八,因犯间谍罪被判处刑罚,又进行间谍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其九,其他对于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间谍行为,如共同实施间谍犯罪,人数众多、组织庞大、活动猖獗,等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死刑适用中,即使是间谍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当适用死刑,但也要注意和刑法总则规定的死刑适用规格“罪行极其严重”相协调,只有对那些不论是从分则规定的条件上看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还是从总则上看,其行为又符合了“罪行极其严重”者才能以死刑惩治。即使如此,对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的间谍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仍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至于是否间谍组织,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其确认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的规定,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间谍罪犯,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与奖励。”据此,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间谍罪犯,如果其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就不应当适用死刑,至少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以下量刑。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4月19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4月19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1985年7月5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