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自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审定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来,风景名胜区工作有很大进展。目前,全国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八十四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百五十六处,县(市)级风景名胜区一百三十七处,总面积八点五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0.9%。这是我们中华民族重要的自
然文化遗产和宝贵财富,是国家的重要资源,也是发展旅游事业的基础。保护好、管理好、建设好风景名胜区,对于维护国土风貌,优化生态环境,弘扬民族文化,激发爱国热情,促进旅游事业,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
作用。
风景名胜区建设起步晚,基础差,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旅游事业迅速发展,国内外游客猛增,许多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不足,服务水平低,接待能力不能满足需要;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所需资金严重不足,缺乏配套的经济政策,致使一些风景名胜资源不能及时得到保
护和开发利用。为了切实加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与管理,使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在“八五”期间上一个新的台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住有利时机,加快风景名胜区建设的步伐。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一些具备条件的风景名胜区应利用其地理位置和经济基础较好的优势,进行外引内联,多方面探索合作开发风景名胜区的新途径,以加速景区建设,扩大游人接待容量,适应地区
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他风景名胜区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加收入,提高接待水平和服务质量。在建设中,要优先安排水、电、交通、绿化、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以满足游人的需要。内地的风景区也要积极增辟资金来源,在加强资
源和环境保护的基础上,首先搞好景区内外道路交通的建设,逐步完善其他基础设施,促进风景名胜区建设的稳步发展。
二、开展风景名胜区达标管理活动。为了尽快使各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提高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全国风景名胜区中逐步开展资源保护、环境卫生、安全游览、文明管理等各项达标活动。基础较好、管理工作较强的风景名胜区,要全面开展达标管
理活动;不具备开展全面达标条件的风景名胜区,要抓紧搞好开展达标管理活动的各项基础性工作,重点抓好资源保护和环境管理,创建文明卫生风景区,逐步达标。风景名胜区要采用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对游人进行风景名胜区文化、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倡导文明游览的新风尚。各
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抓好风景名胜区达标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标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必要的资金,把创建文明、安全、卫生风景名胜区的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使风景名胜区的景观风貌、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各地要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批复工作。规划由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参加制定。现有八十四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要在一九九三年全部完成编制上报审批。省级和
县(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也要明确要求,抓紧完成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同时,要制订风景名胜区实施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加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规划、违章建设、破坏资源的事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
四、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风景名胜区是我们中华民族重要的自然文化遗产和宝贵财富,是稀有的、不可再生的国家资源,通过保护维修使其长久地保存,供人们游览、观赏和利用,是一件利在当代,造福子孙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
担负起对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责任,依法加强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抓紧起草《风景名胜区法》,争取早日公布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风景名胜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资金上给予应有的扶持。为使风景名胜区具有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江苏、
浙江、辽宁、福建、湖南等省的一些风景名胜区,经过当地政府的批准,收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实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所收费用专项用于资源的保护和维修的做法,对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建议在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试点,逐步推广
。
五、要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风景名胜区工作综合性强,涉及许多方面,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好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快现有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要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构,行使地方政府授予的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要积极支持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的职责。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及管
理等各项工作。为了有效地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管理,今后凡由于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不力,在规定时期内未达到标准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治。逾期仍无好转,致使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可由主管风景名胜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审定机关批准,降低或撤销该风景名胜区的原有级别。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1992年9月3日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 2004 ]55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为鼓励市区内工业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加快搬迁进度,降低搬迁成本,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市属工业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号)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工业企业搬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搬迁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一、搬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应由市本级承担的搬迁资金及相关费用。
二、搬迁专项资金首期规模为3亿元,以后由市政府收回搬迁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土地级差地租,以及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补充。
三、搬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付经审定的搬迁资金。
2、支付企业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大于该企业搬迁资金的部分。
3、补贴在搬迁计划期内因搬迁资金未到位所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4、支付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企业搬迁补偿资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5、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搬迁专项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用款企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制《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并随附与市工业企业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的搬迁协议、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土地预收购协议、搬迁补偿费用预算明细清册、承办银行已办理的贷款合同及有关付息凭证等,按规定的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报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五、搬迁资金和贴息资金的财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土地招标拍卖所得的45%净额大于该企业搬迁资金的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2、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扣除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和搬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3、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可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资产属性和进行财务处理:属搬迁补偿资产账面净值部分计入损益;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净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为企业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与评估重置净值的差额部分,作为国家扶持资金,计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资产评估重置原值部分,也可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损益,依法纳税。
4、企业取得的搬迁资金中属搬迁补偿费用部分计入损益。
5、企业收到的银行贷款贴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六、搬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