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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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市发展计划局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是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和协调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原市发展计划局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划入的职能

  市经济贸易局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投资审批制度。

  2、加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研究制定并实施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订和战略储备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中突出和重大问题的综合协调。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搞好资源开发、生产力布局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水利等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技术产业专项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措施,引导、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及相关的措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协调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以及全市社会经济资金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汇总、分析财政、金融和其它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的情况,研究宏观经济发展的趋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和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

  (三)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商品生产要素市场体系改革和农村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监督检查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的执行情况;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和建议。

  (四)贯彻实施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监测分析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参与筹措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审核上报省、国家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审核或审批限额内的建设项目;编制和下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市级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依法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活动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研究提出利用外资的目标,监测和分析利用国外资金的状况,下达重大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外债的总量控制和监测工作。

  (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和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编制下达对外贸易出口计划和重要商品流转计划,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管理粮食等重要商品的储备;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农村经济发展重大布局,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引导农业向优质、高产、高效方向发展;审核上报农、林、牧、副、渔、水利等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支持,协调有关部门抓好项目的组织实施,推进中心小城镇建设。

  (九)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汇总和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十一)对列入计划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区城市建设项目,市财政出资建设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督办、协调;参与编制和汇总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提出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和年度进度考核的建议;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专业性、主动性、针对性的服务,及时向上反馈情况,编报重大项目监督情况,提出决策建议。

  (十二)承担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协调和管理对口经济动员部门的业务工作,做好对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准备,为未来战争提供有力保障。

  (十三)承担市政府RISE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对外联络、沟通和传递信息、推介江门、跟踪项目等服务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发展和改革局内设8个职能科(室):

  (一)秘书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协调政务督查、会议组织、文电运转、保密及文书档案、秘书事务、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务福利、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及接待信访工作。

  (二)人事科

  负责本局公务员管理、考察任免、年度考核、劳动工资、学习培训、法制宣传、出国政审、职称、老干部管理和党务、纪检、监察以及协助党组做好公务员队伍思想作风、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

  (三)综合科

  研究和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速度、比例、结构等重大问题,编制下达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监督、检查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和年度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当期调控宏观经济的对策和建议,撰写季度、年度经济综合分析报告,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衔接平衡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人力资源、人口、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社会事业计划。组织上报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审批科技和各类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确定社会事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审定全市各类学校招生规模;协助市政府做好RISE办公室的工作。

  (四)投资科

  研究和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的宏观调控政策,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组织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编制下达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协调投资管理和项目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核上报限额以上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审核备案限额内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工作;按分工审核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指导和协调有关招投标工作,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工交能源科

  编制下达全市工业、交通、通信、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或审核上报工业、交通、通信、能源建设项目;审核下达市级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计划;组织研究工业生产区域布局与产业布局、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各运输方式设施建设布局、能源供给生产与网络布局发展策略;参与制订工交经济结构调整政策;组织和参与确定市重点工交项目、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监测与分析工业、交通、通信、能源经济运行情况及其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协调平衡工交项目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开展能源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协调和监督产业政策的实施,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案和建议。

  (六)经贸流通科

  编制、下达对外贸易出口和地方财政一般预算内收入以及重要商品流转计划;上报和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商品的进出口计划;审核限额内流通领域的投资项目;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税收政策;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发展状况,研究提出贸易发展战略和宏观管理政策,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指导监督重要商品的市内储备;审查上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债券;指导协调粮食宏观调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七)农村经济科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农业、林业、畜牧业、海洋与渔业、水利等发展规划;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审核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等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建设用地指标的总量控制;协调指导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建设和华侨农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八)经济体制改革科

  组织拟订综合性的经济体制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的改革方案;协调商品生产要素市场体系改革和农村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监督检查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的执行情况;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和建议。

  四、挂靠单位

  江门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发展规划、计划和经济动员预案,制定重点战略物资储备和物资调用计划,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各项经费,审批国民经济动员基建工程项目,检查督促各项规划、计划的落实。

  五、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事业编制8名(含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科长15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7名。

  六、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市直国企改革资产重组和利用外资重大项目的督办意见〉的通知》(江委办[2002]24号),利用外资民资重大项目专责小组下设“重点项目督查办公室”,负责重大项目的日常督办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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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农业部兽医局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农医发[2009]006号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下达《200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附件1,以下简称《监控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监控计划》,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定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本计划的20%。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省级兽药监察所和我部指定的残留检测机构承担本计划检测工作。

三、本年度兽药残留检测按照我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2)执行,确证方法按照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四、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和结果上报按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和《2009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3,以下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五、为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抽样和检测单位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操作要点》要求抽样。

(二)畜禽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厂抽取。其中进行鸡、鸡蛋、鸭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牛奶样品应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

(三)应科学确定抽样时段,不得采取某一时段集中抽样、分期分批检测方式。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不得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和检测限,若确需对本计划已确定的检测限、检测方法进行调整,应事先向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残留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筛选方法必须采用经我部备案的残留检测试剂盒。以筛选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应进一步进行确证检测,并以确证检测结果上报。不具备确证检测条件的实验室,应送具备条件的实验室检测后出具报告。检测结果由送检单位按要求上报。

(六)必须严格执行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报告制度(附件4)和抽样信息上报制度(附件5)。检测阳性报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留办。

(七)必须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以2008年度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来源地(或单位)作为监控重点。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测出的阳性样品,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如在此程序中发现阳性结果,在上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需继续按上述跟踪检测程序进行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可预先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六、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残留检测单位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应启动追溯程序,查找问题根源,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处理结果及时报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要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七、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一是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保存、交接、检测;二是检测结果按《操作要点》和统一格式(见附件6)要求,分别报残留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抽样单位。各地要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兽医局和残留办。

八、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于4月底、6月底、9月20日和12月1日前将检测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次上报残留办。

九、残留办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实施监控计划总结工作,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09年7月15日和12月20日前上报我部兽医局。

十、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阳性样品处理结果和检测结果按本通知相关要求分别报我部渔业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样品来源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管理部门。

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的同时,对承担抽样、检测单位给予必要支持。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按规定要求完成残留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附件:
09年农医发[2009]6号.CEB
http://www.agri.gov.cn/govpublic/SYJ/200904/P020090402599976782273.ceb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67年2月16日 生效日期1967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现行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甲”表为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出口的商品;“乙”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本协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两国之间的商品交换,将按照两国在本协定签字之日现行有效的以及在本协定有效期内将要生效的法律和规章进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对有关服务和产自对方的商品的关税和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但上述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或类似组织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和便利,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连国家的特权和便利。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准许另一方在自己的国土上举办展览会,并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对方以举办该展览会的各种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有关缔约双方之间贸易业务的支付将以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六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将组成混合委员会,在必要时,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委员会在两国轮流举行。

  第七条 本协定将由两国政府履行各自现行法律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六七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毅            比拉尼·马马杜·瓦尼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