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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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的决议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2年国家预算,批准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会议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1991年国家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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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



国税函〔2007〕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现就税务机关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单位或个人有关审验证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纳税人应当提供证件的原件(原件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下同)和复印件。原件用于审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证件复印件载明的各项基础信息,要录入信息系统,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事项,按规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时,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可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三、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后的证件复印件,并对存入“一户式”电子档案的各项基础信息和纸质档案同时更新。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一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资本收益、合理流动原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法享有国有资本收益权,并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原则。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积极稳健原则。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

(四)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分别设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专门核算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并组织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内容包括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市国资委拟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向企业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国资委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市国资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预算调整一般应在每年度的9月底前做出。

第十条 市国资委于每年度结束后汇总编制国有资本收益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确定和收缴

第十一条 以下国有资本收入,均应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

(二)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得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额的确定。

(一)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上缴比例。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股息×100%。

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出资成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相关税费)×100%。

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享有的清算净收入)×100%。

(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例根据企业所属类型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按以下比例上缴:

(一)基础设施类,上缴比例为10%-15%。包括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展有限公司等。

(二)公用事业类,上缴比例为10%-15%。包括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

(三)关键领域类,上缴比例为30%-50%。包括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珠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联晟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等。

若遇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由市国资委对上述收益分类及上缴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指导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分配利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40%,提取的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净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50%。如有特殊情况,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可以调减分配比例。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后,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应注明收益上缴的金额及时间。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到指定的专户。

第十七条 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不按规定期限及未足额上缴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滞纳金。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划转公共财政支出。

(二)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

(四)国有企业发展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划转公共财政支出是每年根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公共财政预算,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任务数划转到市公共财政的支出。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对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因资金不足发生的统筹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金和改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等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是市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而发生的行政办公费用以外的费用,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国有企业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费用。

(二)监事会工作经费。

(三)外部董事津贴。

(四)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投资优势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支持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的整体效益。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资。

(二)新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

(三)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金投入。

(四)其他经批准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企业需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后编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市国资委按季度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国有资本收益的应收、实收、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管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权益。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市管企业应加强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留存收益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的,应请示市国资委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度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金。

第二十八条 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除足额补缴和加收滞纳金外,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按指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由市国资委责令纠正,并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考核体系,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珠府〔2005〕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