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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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离岗离任稽核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为加强内部制约控制,监督各级干部在岗、在任期内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离岗离任稽核的要求,现制定对重要岗位干部和部门领导干部进行离岗离任稽核的试行办法。
一、稽核对象
需进行离岗稽核的为贷款、会计、资金交易、财务、基建、物资采购及管理等岗位的干部。
需进行离任稽核的为负责上述岗位的副处长至总经理领导干部;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或实行首席代表委托代表负责的代表;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总经理。
以上有关人员在行内部门之间调动,或行外调动、离退休、免职、撤职、辞职前,应进行离岗、离任稽核。
二、稽核期
以被稽核人离岗、离任前2年的业务工作状况为主,如有需要可向前追溯若干年。
三、稽核内容
主要稽核被稽核人在岗、在任期内业务状况,存在哪些问题及应承担的责任。
(一)离岗稽核。
1.经手业务的基本情况,历年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经手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其责任,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交接时所在部门是否监督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保管的印鉴、重要凭证、库房钥匙是否交清,有权签字是否按规定注销。
4.被稽核人有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
5.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二)离任稽核。离任稽核是对领导者个人决策行为、个人业务行为和个人责任的稽核。除离岗稽核的5项内容外,离任稽核还要增加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外贸和金融政策、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2.被稽核人在任期间进行内部管理,特别是在制定并监督执行相互制约、授权有限等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情况。
3.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是否失误及造成损失情况。
4.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应负的领导责任。
对国内外代表处和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稽核除以上相关内容外,应检查是否有超范围经营行为,经费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稽核程序
(一)离岗离任稽核是考核任用和干部交流的必须程序和制度,原则上未经稽核,不得离岗、离任和解除其在岗和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被稽核人离岗离任前,由人事部门提出《离岗离任稽核通知书》,经人事、稽核部门的主管行长批准后,下达给稽核部和被稽核人所在部门。稽核部门
(可与人事部门联合)组成稽核组,实施稽核。
稽核组由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人数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稽核人员与被稽核人是亲属或其他关系,则应回避。
(二)稽核组在进行离岗离任稽核前应向被稽核人所在部门和被稽核人发出通知书,同时向被稽核人发出稽核问卷和被稽核人的自查报告提纲。通知书内容包括:稽核内容、稽核期、稽核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目录和稽核人员的构成。被稽核人应按稽核部门的要求,客观详细地写出自查
报告报稽核部门。
(三)现场稽核。
1.听取被稽核人在岗、在任期间工作情况的自我介绍。
2.根据需要,可听取部门领导和同事关于被稽核人的工作情况介绍。
3.查阅有关资料和档案,检查被稽核人经办或批准的业务基本情况,主要是要查清经手业务的风险情况。
4.对成绩和问题,经查核实后,正确划分主客观原因,主要是要分清风险形成的责任。
(四)写出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稽核报告以本办法第三项规定的内容为主。稽核评议书要对被稽核人的工作业绩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对重大问题的责任归属应提出初步意见,由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将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送被稽核人及其部门领导或行领导签署意见。如有异议,稽核部门应进行核实,不实之处进行修改,双方意见最终不能达成一致,将各自意见附后,一同报行领导。
(五)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会签人事部门,经行领导批准后,稽核评议书进入个人档案。
(六)整理稽核资料,建立稽核档案,按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五、稽核人员的职权
(一)收集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账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复制有关资料。
(二)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向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稽核人履行职责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六、被稽核人员的权利
被稽核人员对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如有异议,有权在稽核报告下达之日起15日内,向行长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仍按稽核报告的决定照常执行。
七、稽核纪律
(一)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稽核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对提供假资料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二)稽核人员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我行的规章制度进行稽核,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稽核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公务、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对干扰破坏稽核工作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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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部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部200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交体法发[2001]276号


部内各司局、海事局、救捞局、中国交通通信中心:

《交通部2001年立法计划》已经2001年5月10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年。规范和维护良好的公路、水路交通市场秩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的。各单位要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切实加大立法力度,加快立法进度,把立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要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好具体工作进度,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立法工作。对于列入公路、水路交通法规体系框架但未列入今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也要提前进行调查研究,做好有关立法准备工作。对于近期不能出台的行政法规,可先发部规章,使有关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体改法规司要加强立法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 法律 计划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交通部2001年立法计划

第一类:年内完成的立法项目

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草案

(一)港口法:已报国务院,并已列入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由体法司、水运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

(二)航道法:已报国务院。

二、报送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草案

(一)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报国务院,并已列入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由体法司、公路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争取年内公布实施。

(二)国际海运条例:已报国务院,并已列入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由体法司、水运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争取年内公布实施。

(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已报国务院,由体法司、海事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

(四)道路运输条例:已报国务院,由体法司、公路司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审核修改工作。

三、交通部公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公布的规章草案




名 称
报部审定

时 间
承办单位
负责人
备 注

1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月
公路司
王 玉


2
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6月
财务司
许如清


3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修改)
9月
公路司
李彦武


4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修改)
6月
公路司
王盈嘉


5
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管理规定(修改)
9月
公路司
王盈嘉


6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2月
公路司
王盈嘉


7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水运司
张国发
已发布

8
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水运司
张国发
已发布

9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修改)

水运司
张国发
已发布

10
内河船型标准化管理规定
已报
水运司
张国发


11
国际航运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6月
水运司
张国发


12
国际班轮运价报备管理规定
10月
水运司
张国发


13
港口管理规定
已报
水运司
彭翠红


14
引航管理规定
已报
水运司

海事局
彭翠红

王金付


15
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修改)
6月
水运司
彭翠红


16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1月
水运司
徐 光


17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改)
6月
水运司
徐 光


18
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11月
水运司
徐 光


19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修

改)
6月
海事局
刘 实


20
客滚船安全管理规则
6月
海事局
刘 实


21
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2月
海事局
刘德洪





第二类:研究起草,适时报审的立法项目

一、法律草案

(一)航运法:由水运司、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二)船舶法:由海事局、水运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三)海商法(修改):由体法司牵头,水运司、海事局、救捞局、国际合作司参加,12月底前完成主要问题的修改论证工作。

(四)道路运输法:由公路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起草研究论证工作,提出起草框架思路。

二、行政法规草案

(一)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由水运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上报国务院。

(二)船员管理条例:由海事局、水运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送审稿。

(三)公路管理条例(修改):由公路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四)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由公路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五)国内水路运输赔偿责任限额及强制保险规定:由水运司、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六)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修改):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七)打捞沉船沉物条例: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八)船舶登记条例(修改):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九)海上搜寻救助条例: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十)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修改):由海事局、体法司负责,12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稿。

三、规划草案




名 称
承办单位
负责人
备 注

1
港口岸线资源管理办法
规划司

水运司
孙国庆


2
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规划司
孙国庆


3
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财务司

海事局
许如清


4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公路司
李彦武


5
公路命名编号管理办法
公路司
李彦武


6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改)
公路司
王 玉


7
国内船舶拆船资金管理规定
水运司
张国发


8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招标管理办法
水运司
张国发


9
国内水路旅客运输规则(修改)
水运司
彭翠红


10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
水运司
彭翠红


11
港口费收规则(内贸部分)(修改)
水运司
彭翠红


12
渤海湾客滚船运输收费办法
水运司
彭翠红


13
水路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则
水运司
彭翠红


14
港航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规定
水运司
徐 光


15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水运司
徐 光


16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司
徐 光


17
船舶燃油供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改)
体法司
朱永光


18
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部分编制评估办法
体法司
朱永光


19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修改)
海事局
刘 实


20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海事局
王金付


21
船员服务簿管理办法
海事局
王金付


22
船舶检验管理办法(修改)
海事局
刘德洪


23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水域管理规则
海事局
刘 实


24
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海事局
刘 实


25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修改)
海事局
刘功臣


26
封闭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海事局
刘功臣


27
海区航标管理办法
海事局
王金付


28
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修改)
海事局
王金付


29
交通建设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修改)
海事局
刘 实


30
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修改)
通信中心

海事局
陈建成


31
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修改)
通信中心
陈建成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文化部决定,自2003年2月20日起启用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G号段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外观、质量和技术标准与E号段防伪标识一致,使用规定和价格不变。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识别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加大对标识制假、用假的打击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标识的行为。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