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1:28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批监督。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省总预算草案及全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级预算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全省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工作。

审查预算草案、监督预算执行、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审查决算草案方面的具体工作以及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成立前的预算初步审查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四条 全省总预算由省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省级预算由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省级预算总收入包括当年省级预算收入、中央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省级预算总支出包括当年省级预算支出、对中央的上解支出、对下级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预算的审批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编制,实行部门预算。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公民或者组织有权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编制省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的编制应当坚持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或者通报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省级预算草案提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级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其中,重大的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预算收支,应当编列到项;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和重大建设项目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表;

(五)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六)各预算部门、单位的收支表;

(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表;

(八)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一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三)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支出是否落实;

(四)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是否按规定设置;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靠、切实可行;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预算草案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必要时也可以对有关问题组织专题调查。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在接到预算草案后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日内,将预算草案修改的情况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或者通报,并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

第十三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报告。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代表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并按时拨付资金。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级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

(二)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三)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四)社会保障基金、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五)上年项目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二)省级预算与各市、州(地区)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各市、州(地区)向省上解收入,省对下级返还或者体制补助的具体办法;

(三)上报国家的预算收支表和批复的省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四)省对下级转移支付表;

(五)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或者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报。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统计、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省级预算执行中,超预算收入可以用于弥补省级财政赤字以及安排法定和政策性支出。需要动用超预算收入追加支出时,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预算收入使用方案,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省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预算资金的调减,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批,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专题调查时,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报告相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对省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省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答复并及时处理。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支出超过收入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报告或者通报预算调整意见,并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提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初步审查的内容是:

(一)调整的理由、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况。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省级决算由省人民政府在下一年的第三季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依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的超预算收入使用方案以及中央补助项目分科目编制,并列明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决算数与预算数相差较大的,应当在决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省级决算草案的二十日前,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提交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和调整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预算收支的完成情况;

(四)重点支出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上级专项拨款、补助款项和超预算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预备费的使用管理情况;

(七)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初步审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决算草案报告,作出相应决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和作出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法纠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在第四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将省级预算外资金纳入省级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作出说明,并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如实编报预算、擅自变更预算、隐瞒预算收入、挪用预算资金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检举、揭发和控告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的预算审批监督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
太原市人大


(2001年6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应当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和照顾老年人。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敬老、养老和助老宣传。
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敬老、养老、助老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障
第八条 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父母死亡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和配偶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老年无赡养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
第十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
对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为其安排必要的生活用品,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护理责任,并及时提供所需医疗用品。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照管老年人的田地、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将老年夫妻分开赡养。 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一条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给予老年人精神慰籍。
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房屋、土地等管理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房屋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检查老年人签名的书面材料。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老年人房屋使用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三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
第十四条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应当由老年人继承的遗产。
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十六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签定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与改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克扣和挪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老年特困救助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为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
老年特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城镇下列人呀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助人的老年人;
(二)虽有赡养人和扶助人,但赡养人和扶助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助能力的老年人。
老年特困救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储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乐楼、挪用。
老年特困资金救助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农村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与改善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农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荒山、草场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条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五保供养确有困难的村庄,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老年特困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患病就医,单位应当支付规定由其承担的医疗费,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老年人自然增长和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和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资兴办各类老年服务和福利设施。对新建老年福利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酌情减免。
新建、改建老年公共设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配备轮椅、座椅、扶手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镇居民住宅规划时,无论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当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之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设立老年活动中心,乡(镇)应当设立敬老院,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综合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设立老年人活动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未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机构,对集中供养的老年人应当精心照顾、热情护理。任何人不得克扣、挪用、侵占老年人的伙食费和物资。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老年教育事业,根据实际情况开办多种形式的老年学校,并鼓励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利用知识和技术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
第二十八条 聘用老年人从事生产活动的,不得安排有毒、有害、高空、井下、高温、低温、重体力以及其他不适宜老年人的工作。

第四章 社会优待
第二十九条 全社会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扶持。
第三十条 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一)乘坐公路、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买票、托运行李、进出站(港);
(二)进行婚姻登记免收工本费;
(三)就医挂号、治疗、取药优先;
(四)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本市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老年优待证》。持证除享受前条规定的优待服务外,还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二)就医免费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费进入文化宫(馆)、影剧院、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旅游景点;
(四)单独居住需要安装有线电视的,免收安装费;
(五)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六)进入收费厕所免费。
第三十二条 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给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老年福利机构的用电应当按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使用价格标准收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委、拖延。
老年人投诉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派员上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拖欠、克扣、挪用或者不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老年福利设施、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 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老年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民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十条 贪污、挪用特困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9日

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第二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第二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科技部在认真分析四川地震灾情编写的第一批应急适用技术和产品的基础上,针对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的迫切需要,组织专家编写了震灾区动物尸体处理技术建议、震后灾区人畜共患病防治技术建议等技术和产品清单,现作为第二批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实用产品予以发布。
为了使这些实用技术和产品尽可能方便地为灾区服务,除了对技术和产品进行介绍外,还特别提供了相关生产厂商和技术持有者的名单以及联系方式。由于时间匆促,难免还有不当之处,我们将根据有关部门、地方的需要和反馈,对实用技术和产品进行及时更新和补充。
特此通知。
联系人:葛毅强 电话:010-68511009
    李树辉 电话:010-58881440
    王氏涛 电话:010-58881439
    秦卫东 电话:010-58881412


附件:《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科技产品(第二批)》






科学技术部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农村领域抗震救灾实用技术
和产品手册(第二批)



农村科技司
二○○八年五月
震后灾区人畜共患病防治技术建议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建议适用于震后灾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技术参考规范。
2 定义
2.1 人畜共患病是指在脊椎动物与人类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和感染,即脊椎动物和人类由共同的病原体引起的,在流行病学上有相互关系的疾病。
2.2 动物尸体是指灾害中意外或病死的人工养殖的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等,以及伴侣动物包括狗、猫、鹦鹉等。
3 震灾后易发人畜共患传染病
针对四川省人畜共患病发生的历史情况,预测震后可能发生的人畜共患病:猪2型链球菌、炭疽、破伤风、鼠疫、布病、狂犬病、流感、病毒性腹泻、细菌性痢疾、病毒性肝炎、流行性乙型脑炎、钩端螺旋体、包虫病、血吸虫病、杜氏利氏曼原虫病(汶川)等。
4 消毒
4.1场所消毒 主要为群众的临时居住地、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
表面消毒:喷洒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或0.2%的过氧乙酸溶液,将表面喷湿。
垃圾堆消毒:喷洒20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厕所消毒:喷洒1000~20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临时居住地消毒:喷洒500~10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有明显尸臭的场所消毒:在确定无生还者的情况下,喷洒500mg/L浓度的含氯消毒剂。
4.2 物品消毒
一般居民生活用品可采用煮沸或消毒剂进行消毒(碗筷应煮沸或用消毒剂消毒,刀、砧板、抹布也应严格消毒)。
4.3 动物管理与消毒
4.3.1存活的家禽、家畜,要圈养,避免无人管理的散放状态;流浪狗、猫等要进行收容管理。
4.3.2对饲养动物、圈舍用高效杀毒剂如过氧乙酸(一般使用浓度为0.5%)进行消毒。
4.4 饮用水的消毒
饮用水要经过澄清、过滤、消毒(用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片消毒或专用消毒剂)等处理后方可饮用;同时要保护水源,特别是生活饮用水,免受污染。
5 垃圾处理
合理布局垃圾收集点,设专人管理,做到日产日清。收集的垃圾要进行卫生处理。建立垃圾卫生填埋场,把垃圾在卫生填埋场内推平、压实、覆土,使环境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5.1垃圾处理办法:
填坑覆土法: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的地方,就地挖垃圾坑,将垃圾倒入坑中,取土覆盖。此法适用于少量垃圾的应急处理。
塑料薄膜覆盖高温堆肥法:先平整压实场地,在肥堆底部铺设带有孔眼的塑料通气管道,然后将垃圾用机械或人工方法堆成8m×4m×3m高的肥堆(可根据实际情况改变堆体),人工整堆成型,覆盖塑料薄膜,堆肥温度可达55~70℃。此法简便易行。
6 粪便处理
做好灾区的粪便处理,对控制某些传染病传播具有重要意义。粪便应集中放到远离灾区人群居住地点、远离水源集中堆放,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法主要采用堆肥发酵法,方法同上。对可疑感染疾病的粪便要用漂白粉消毒后再采用堆肥发酵法处理。
6.1粪便要集中堆放,进行无害化处理。
6.1.1石粉吸附 利用天然的石料,经过加工粉碎成粉状,按照一定的比例与畜禽粪便充分混合,混合后的畜禽粪便呈固体状态,作为粪便的前期处理。
6.1.2堆肥发酵法 具体参考1.1.1环境消毒(1)垃圾处理的堆肥法。
7 杀灭蚊蝇
7.1主要场所:蚊蝇密度高的场所,如临时救治点、临时居住场所等一些人口稠密的场所,以及厕所、垃圾堆放的场所。
7.2消灭方法:主要采用化学方法杀灭蚊蝇。
7.2.1直接进行表面喷洒 对于蚊蝇密集的场所,如垃圾堆、厕所等,可将药剂直接对准蚊蝇喷洒。如果施药面不受雨淋或不易被清除,可使用滞留喷洒药剂,否则使用一般药剂,持效性不长,这样可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在外环境可以喷洒1%的奋斗呐药剂,喷洒量约为100ml/m2,或按1ml/ m2的剂量(即稀释为1%)喷洒敌敌畏。
7.2.2 空间喷雾 可使用超低量喷雾器、迷雾喷雾器和烟雾机施药。室外喷雾易受气流影响,可以使用迷雾喷雾器,室内和无风的室外,可以使用超低量喷雾器。使用的药剂如沙飞克杀虫剂等。必要时可利用飞机进行超低容量喷洒药剂杀灭蚊蝇,在无风或微风的气象条件下撒药。
7.2.3 滞留喷洒 施药面应为蚊蝇停留的地方。施药面尽量选择不会淋雨及很少做清洁的地方,以保持长的药效。可采用喷、涂、刷等方法,如喷洒1%的奋斗呐,用量约100ml/m2;拟除虫菊酯类药物(优士、凯素钠等),配制比例1:200(如1kg优士粉剂,可加水200kg),每平方米喷洒25毫升。另外,在蚊类聚集的场所也可用蚊香,可以起到较好的驱蚊作用。
8灭鼠
8.1 广泛开展卫生宣传,让灾民们做好粮食储存,断绝鼠粮。
8.2出现鼠害或鼠媒介的传染病时,化学药物灭鼠作为首选,可在短期内迅速降低鼠密度。
8.3灭鼠药物分为急性灭鼠药和慢性灭鼠药。急性灭鼠药一般可有磷化锌、毒鼠碱、灭鼠优、灭鼠安、溴杀灵等。慢性灭鼠药一般为抗凝血类药物,如溴敌隆、氯敌鼠、大隆、杀鼠灵、杀鼠醚及敌鼠钠盐等,均可以取得较好的灭鼠效果。
8.4灭鼠药物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8.4.1 使用化学药剂时要阅读药剂的使用说明,严格按照说明使用。
8.4.2 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8.4.3 使用化学药物时一定注意保护环境,尤其是保护水源不被污染。
8.4.4 操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喷洒药物时不能吃饭、抽烟、喝水。
8.4.5 做好药物的喷洒记录,根据防治效果决定药物的喷洒频次。
8.4.6 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时要及时就医。
9 生活环境
临时居所和救灾帐篷要搭建在地势较高平坦,位置干燥向阳的地带,在周围挖防鼠沟,要保持一定的坡度,以利于排水和保持地面干燥;减少人与鼠、蚊等病媒生物的接触机会。
10 饮食与卫生
10.1 病死鸡、鸭、猪、牛、羊等动物是人畜共患病的祸根,禁止食用病死动物和野生动物。
10.2 注意饮食卫生。饭前洗手,不食用不明来源、不洁净的水,不喝生水,饭前便后洗手,不食用未加热完全、腐败变质或受潮霉变的食物,不用脏水漱口清洗瓜果蔬菜。生熟食品应该分开存放。
10.3 搞好饮水安全工作,选择合格的水源并加以保护。
11 疫苗储备
储备可能发生的人畜共患病的疫苗(见附录)。有破损伤口时,要保持良好的卫生清洁状态,不要与土壤直接接触。皮肤破损严重时要送医救治,对伤口进行清创缝合,注射破伤风抗毒素。
12 疫病监测
12.1 人群疫病监测
12.1.1 疫病监测
设立疫病监测站,对震后可能出现疫病进行监控。监测站应设疫情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对病人及时做出诊断,如疑为人畜共患病时,就地隔离,按照程序及时报告。在动物疫病流行严重并对人群威胁较大时,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对动物流行区内人群进行巡回检诊,必要时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
12.1.3 疫情报告
12.1.3.1报告要求
疫病监测点人员在发现病人疑为人畜共患病时,以最快的方式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报告疫情信息。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采取隔离病人、核实诊断、疫区处理等措施。
12.1.3.2报告内容
所有人间疫情信息,如流行病学、临床、实验室检测、动物流行病学及其他环境信息,都应系统收集整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疫病防治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上报。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人数、免疫情况、死亡人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12.2 动物疫病监测
12.2.1 疫情监测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动物疫情测报部门负责震后及时对辖区内牲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血清学监测,尤其对四川曾经发生过的人畜共患病要特别关注。对监测报告进行分析和核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监测结果。对曾经发生过炭疽等疫病的老疫区,要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山土滑坡的辖区加强监控,必要时进行紧急免疫。
12.2.2 疫情报告
12.2.2.1报告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发病急、传播迅速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监测点进行报告。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4)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12.2.2.2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附录
1细菌性疾病疫苗:
1.1痢疾:冻干口服福氏、宋内氏痢疾双价活疫苗(FSM2117株),由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利用基因工程技术研制的“兰生”牌痢疾双价活疫苗胶囊,023-58134554。
1.2脑膜炎: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注射剂)。
1.3巴氏杆菌和沙门氏菌病:伤寒、副伤寒甲、乙联合疫苗,伤寒、副伤寒甲联合疫苗,伤寒Vi多糖疫苗(注射剂)。
1.4破伤风: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成人及青少年用),吸附破伤风疫苗(注射剂),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
1.5炭疽:炭疽活疫苗(皮上划痕用),抗炭疽血清(注射剂)。
1.6鼠疫:冻干鼠疫活疫苗(皮上划痕用)。
1.7霍乱:rBS-WC口服霍乱疫苗。
1.8肺结核:卡介苗(BCG)。
2病毒性疾病疫苗
2.1风疹:风疹减毒活疫苗(注射剂),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孕妇接触风疹患者后,应立即注射丙种球蛋白紧急预防。
2.2麻疹(MV):冻干麻疹、腮腺炎二联活疫苗,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注射剂),麻疹减毒活疫苗(注射剂)。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3甲肝: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注射剂)。
2.4流行性脑膜炎:流脑多糖疫苗。
2.5乙型脑炎:冻干精制流行性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注射剂),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注射剂)。
2.6肾综合症出血热: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纯化疫苗,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纯化疫苗(Vero细胞),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注射剂)。
2.7狂犬病:冻干人用狂犬病纯化疫苗(Vero细胞)。批准文号:国药准字S20040051剂型:注射剂。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抗狂犬病血清(注射剂)。
2.8流感:大流行流感病毒灭活疫苗,流行性感冒灭活疫苗。
3寄生虫性疾病疫苗
3.1钩端螺旋体病:钩端螺旋体外膜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注射剂)。
3.2疟疾:可用药物预防乙胺嘧啶、哌喹或磷酸哌喹、复方防疟药、防疟片1号。
4常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
4.1常用抗生素类
(1)青霉素类:临床常用的青霉素类药有:青霉素G、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阿莫西林、阿莫仙)、苯唑青霉素等。
(2)头孢菌素类:常用的有:头孢氨苄(先锋霉素Ⅳ)、头孢唑啉(先锋霉素Ⅴ)、头孢拉定(先锋霉素Ⅵ)、头孢呋辛(西力欣)、头孢曲松(罗氏芬)、头孢噻肟(凯福隆)、头孢哌酮(先锋必)等。
(3)氨基糖苷类:常用的有:链霉素、庆大霉素、霉卡那素、丁胺卡那霉素等。
(4)大环内酯类:近年来研制开发了许多新品种,临床效果显著,如阿奇霉素(泰力特、希舒美)、克拉霉素、罗它霉素、地红霉素等。常用的还有麦迪霉素、螺旋霉素、交沙霉素等。
(5)林可酰胺类:包括林可霉素、克林霉素等。
临床上还有一些广泛应用的合成抗菌药物,主要有磺胺类(磺胺嘧啶、复方新诺明等)、喹诺酮类(氟哌酸、氧氟沙星、环丙沙星等)及其它合成抗菌药物(痢特灵、甲硝唑、黄连素等)。
4.2常用抗病毒药物
常用的抗病毒药物有:抑制DNA的阿昔洛维(无环鸟苷)、阿糖腺苷等。抑制RNA及DNA的三氮唑核苷(病毒唑)等。还有干扰素、金刚烷胺及中药中的穿心莲、板蓝根、金银花、大青叶、黄芩、茵陈等。
(1)阿糖腺苷:具有疗效高、毒性小的特点,对疱疹病毒疗效较明显,也可用于治疗单纯疱疹性脑炎。近年试用于带状疱疹及乙型肝炎的治疗。
(2)三氮唑核苷(病毒唑):为广谱抗病毒药,对多种RNA及DNA病毒有明显抑制作用,能阻止病毒的复制,无交叉耐药性。用于治疗呼吸系统感染、流感、疱疹病毒感染、带状疱疹、甲型肝炎及麻疹等。

震灾区动物尸体处理技术建议

1.适用范围
技术建议包括灾后畜禽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参考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养殖场(户)、养殖小区意外或病死的畜禽及家中饲养宠物的尸体科学处置等。
2.处理原则
处置要及时、运输要安全、选址要合理、消毒要全面。
3 术语和定义
动物尸体:是指灾害中意外或病死的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及宠物等。
尸碱:尸体腐化分解后产生气体物质(包括硫化氢、氨、甲烷、二氧化碳等)和液体物质(含硫醇、尸胺、粪臭素及水等)。其中的多胺类化合物总称为尸碱(包括尸胺、腐胺、神经碱、草毒碱等)。尸碱与腐生菌同时繁殖的化脓性葡萄球菌和沙门氏菌所产生的毒素可引起人体中毒。
4.尸体处理
掩埋处要求
掩埋处必须远离水源、水井及水渠30米,远离堤坝4.5米,掩埋处的土壤渗透性要低。掩埋点不能设置在水沟、峡谷、下水道或排水口附近。掩埋坑的大小应根据死亡动物尸体的量定(包括尸体的数量、死亡动物的类型和尸体的重量),一般不小于动物总体积的2倍。若因地质原因不能在一个坑中掩埋,可另外在相隔至少1米以外地方挖掘掩埋点。死亡动物必须掩埋在地面下1~2.5米的土层区域,覆盖的土层厚度不少于1米,并且高出周边地面0.5米左右,设置明确掩埋标识。
掩埋的方式
死亡动物视情况可进行单独掩埋、集中掩埋。
单独掩埋 死亡的宠物通常采取浅坑掩埋的方式,掩埋坑约1米的深度(参见附录A图1),对于大型的死亡动物,如牛或马,掩埋时要挖2米宽,2.5米深的坑,进行深层掩埋(参见附录A图2)。
集中掩埋 大量的动物尸体需要集中掩埋,掩埋坑底土壤的渗透性要低。掩埋坑的顶盖要用坚固的材料制作,以防止老鼠、昆虫或其他寄生虫的进入和腐臭气味的流出。掩埋坑掩埋后必须用含沙土或粘土封盖1米。
掩埋时,坑底铺垫生石灰(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1),先用漂白粉(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2)对尸体进行消毒,漂白粉按20~40克/平方米的量洒盖在动物尸体上,动物尸体分3~4层进行隔层掩埋,每掩埋一层,就铺上相同厚度的沙土,小动物(家禽、仔猪等)每层高约0.3米,掩埋后要铺上0.3米以上厚度的沙土层,大动物(成年猪和牛等)则单独放一层,至少铺0.5米厚的沙土层,掩埋坑总深度不超过2.5米(掩埋坑的结构图见附录A图3和4)。
5 尸体的除臭、包装和运输
对于不能于72小时内清理或需经过运输处理的尸体,尤其是在湿热天气情况下,为防止尸体腐败污染环境,甚至尸碱引起的人体中毒,应遵循以下除臭、包装及运输措施。
除臭 采用漂白粉、氢氧化钙和次氯酸钙(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1、2和3)混合喷洒能够快速除臭和消毒。
包装 运输前将尸体用包装袋包扎两层使其密封,包装袋应能够防止散臭和渗漏。
运输 新鲜的动物尸体可直接装载运输,对于超过72小时未能及时运载的动物尸体应包装后再运输。考虑到可能存在患病动物的尸体而造成感染扩散的隐患,货车在每次装载前和卸载后应进行严格消毒。货车行车路线由专业人员确定,以防行车途中造成病原传播。
6 尸体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在清理大量尸体时,可能接触多量的硫醇、尸胺等恶臭的尸碱物质,工作人员需戴用活性炭过滤的防毒口罩(配制和使用参见附录B4)。接触尸体的手要带手套,特别要注意防止手部外伤,以免沾有细菌毒素引起中毒。进行清理尸体操作后及饭前必须认真洗手。另外,进行尸体清理工作的人员,为防厌氧创伤感染(如破伤风、气性坏疽等),必要时可进行接种免疫血清。
在进行大量尸体掩埋时,若人员入坑进行尸体整理,须警惕坍塌危险。


附 录
A 掩埋坑的结构示意图





图1小型深埋坑的深度及宽度,长度不限








图2 大型动物深埋坑的深度比例



图3大型深埋坑的深度和宽度,长度不限








图4 挖掘4~6英尺(1.22~1.83米)深,至少3英尺(0.92米)宽,长度不限的沟渠的模式图


B 常用消毒药品及其使用方法
1、生石灰
又称石灰、氧化钙(Calcium oxide)生石灰消毒通常用其10~20%乳剂,即石灰乳
10%石灰乳的配制方法是:取1公斤石灰加1升水消和(消和,是生石灰加水生熟,形成熟石灰的操作过程),将所得的熟石灰再加9升水即成(1:10)
注意事项:生石灰必须现配现用,使用操作过程时间越短越好,久置会变质而失去杀菌消毒作用,石灰中含有杂质,消和过程中可能引起燃烧和爆炸,生石灰遇水才会发生消毒作用,直接撒布于干燥地面不发生消毒作用,禁止食用,万一入口,大量喝水并立即求医。
2、漂白粉(Calcium hypochlorite mixtures )
漂白粉是一种白色颗粒状粉末,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钙,其它有氢氧化钙、氯化钙、氧化钙,含有效氯25%左右。
使用方法和范围:用漂白粉配制水溶液时应先加少量水,调成糊状,然后边加水边搅拌成乳液,静置沉淀,取澄清液使用。漂白粉干粉可用于铺垫墓葬,地面和人、畜排泄物的消毒,其水溶液可用于餐具、饮水消毒,污水处理,粪便处理等。
安全使用:注意漂白粉对织物的漂白作用和对各类物品如金属制品的腐蚀作用,操作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漂白粉应保存在密闭容器内,放在阴凉、干燥、通风处。
3、 次氯酸钙(Calcium hypochlorite)
漂粉精是白色粉末,比漂白粉易溶于水且稳定,成分为次氯酸钙,含杂质少,有效氯含量80-85%。使用方法范围、中毒表现和处理见漂白粉。
4、活性炭防毒口罩
在处理尸体是工作人员应佩戴活性炭过滤性防毒口罩,减低有害气体对人体的伤害。比如可选用深圳市海威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联系人:陈梅红,电话:0755-25841785 25841795,传真:0755-25841786,地址:福田区八卦岭先科机电大厦619号




农村地区抗震救灾应急技术及科技产品


饮用水处理及设备
名称 用途 使用及注意事项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生物慢滤水处理技术 本项目成果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领域。 运行前需要7-15天的启动时间,使滤料表面形成生物粘膜,以便更好的去除水中的污染物。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殷芳010-68786421010-68781886
纳滤膜装置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的示范应用 纳滤膜装置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处理中,解决农民群众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出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标准。 ★手动方式:①完全开启调压阀,启动原水泵,待高压泵进水压力达到设计值后启动高压泵。②运行3~5min后,缓慢关闭调压阀,系统加压,直至淡水流量计有流量显示。③检查膜组件等连接口有无漏现象,若一切正常则可缓慢加压至设计操作压力(即产水量达到设计产水量)。注:产水量与环境温度有关,当环境温度低于标准温度时,产水量略低于标准产水量是正常的。④检查化学药剂的添加量,如酸、阻垢剂和偏亚硫酸钠(如选用时),测定进水的pH值。⑤设备运转正常后,应开始记录有关参数。建议每隔2小时记录一次。⑥停机时,首先缓慢开启调压阀,系统泄压,直至调压阀完全开启,此状态下设备运行3~5 min后,依次关闭高压泵、原水泵。★自动运行方式:详见《纳滤设备电气说明书》。 甘肃省膜科学技术研究院 吕建国0931-46802670931-4680503
小直径、大功率、高扬程井用潜水电泵 用于灌溉及饮用水提取 直径250毫米的井用潜水电泵,流量20立方米/小时,扬程450米,电机功率50千瓦,效率55.44%,无故障工作时间大于3600小时。与国家标准对比,单级扬程、最高扬程和最大电机容量均有提高。该泵的使用可显著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所 米志峰0351-7123846
农村饮用水污染末端控制器(水岛技术) 水岛技术(WaterLand Tech.)产品已成功地开发应用于多种饮用水污染问题的解决,包括:①高氟水、②有机污染水、③重金属污染水、④高砷水、⑤高铁锰水、⑥微生物污染水、⑦硝酸盐超标水、⑧劣质水等的处理。可长期广泛应用于农村家庭分散式饮用水的处理,以及灾后短期或长期(寿命大于五年)饮水水质安全保障。具有大通量、高智能、无干扰、低成本等产品特性。 1、跟据水质状况选择对应型号(共8个系列);2、将设备置于天然水体(水塘、水洼)、储水容器(水缸、塑料缸、水柜等)上部即可,将自动工作与自动控制。 西安永丰集团 西安永丰集团水岛事业部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电话:029-88341561传真:029-88451157手机:13119186738E-mail: jianchaolee@snnu.edu.cn

动物疫病防治应急处理技术及产品
名称 用途 使用及注意事项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系列疫苗 用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的预防。 无母源抗体或低母源抗体的雏鸡,出生后用弱毒疫苗或用1/2~1/3中等毒力疫苗进行免疫,滴鼻、点眼两滴(约0.05毫升);肌肉注射0.2毫升;饮水按需要量稀释,2~3周时,用中等毒力疫苗加强免疫。有母源抗体的雏鸡,14~21日龄用弱毒疫茵或中等毒力疫苗首次免疫,必要时2~3周后加强免疫一次。商品鸡用上述程序免疫即可。种鸡则在10~12周龄用中等毒力疫苗免疫一次,18~20周龄用灭活苗注射免疫。 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王笑梅0451-85935047
禽流感(H5、H9亚型)二价灭活疫苗 用于禽流感病预防。 一般2-5周龄鸡每羽0.3毫升;5周龄以上鸡每羽0.5毫升;2-5周龄鸭、鹅0.5毫升;5周龄以上鸭1.0毫升;5周龄以上鹅1.5毫升。接种后14天开始产生免疫力。免疫保护期鸡6个月,鸭、鹅首免后3周应加强免疫一次,保护期为4个月。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孙健0532-85664397
鸭瘟-鸭病毒性肝炎二联弱毒活疫苗 用于预防成鸭鸭瘟并为子代雏鸭提供鸭病毒性肝炎母源抗体保护。 4周龄鸭首次免疫,22-23龄鸭加强免疫一次,对鸭瘟免疫期9个月,为下一代雏鸭提供5个月的母源抗体免疫保护。 四川农业大学 刘扬0835-2883124
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H5亚型抗原快速诊断试剂盒 用于快速诊断肝、脾、肺、肾、肠、胰等脏器中的禽流感病毒。主要用于兽医管理部门对禽流感防控中的快速诊断,禽流感检疫,养禽业对禽流感检测,口岸检疫部门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 发现临床症状疑似病例时,取肝、脾、肺、肾、肠、胰等脏器,按产品说明书处理标本,进行检测,3-5分钟出结果。注意此结果只能做初筛,确诊还需国家实验室诊断,初筛结果可作为主要防检分析的考核依据。 兰州雅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李克生0931-8812203
鸡传染性法氏囊病试纸 用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的特异快速检测,从而快速诊断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用法:取待检鸡法氏囊,剪碎(或匀浆),用生理盐水或干净的自来水作1:5稀释,静置5分钟。将试纸条的测试端插入已稀释的囊组织液中10~20秒,取出后平放1~5分钟,然后判定结果。判定: 试纸条出现两条棕红色线(检测线和对照线)时判为阳性,即该鸡感染IBD病毒;试纸条只出现一条对照线时判为阴性。注意事项 (1) 试纸条只能使用1次,并切忌受潮。(2) 检测时试纸条不显示任何棕红色线时,表明操作有误或试纸条失效。(3) 用过的试纸条、器械和被检验样品应作煮沸处理。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肖治军0371-65756562
禽用系列灭活疫苗 用于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症和传染性法氏囊等疾病的预防 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症和传染性法氏囊等病症系列疫苗,使用方法有点眼、滴鼻、饮水、气雾以及颈部皮下注射等。 扬州威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吴林芝0514-85106505
禽巴氏杆菌B26—T1200弱毒冻干疫苗 用于预防2月龄以上的鸡、1月龄以上鸭的多杀性巴氏杆菌病。免疫期为4个月。 皮下或肌肉注射。按瓶签明的羽份用氢氧化钠稀释液稀释为每羽份0.5ml,每羽份接种0.5ml。用于鸡的疫苗每羽份活菌不少于3×107CFU;用于鸭的每羽份活菌不少于9×107CFU。病禽、体弱和使用抗生素后未超过5天者,不宜接种本品;疫苗稀释后应在4小时内用完;在疫苗区接种前应做小群试验,无重反应时,再扩大使用;接种时应执行常规无菌操作;用过的疫苗瓶、器具、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 吉林正业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何玉友0432-3056300
猪乙型脑炎活疫苗(SA-14-14-2株) 用于预防猪乙型脑炎,对仔猪的免疫期为6个月,对母猪的免疫期为9个月 按瓶签注明头份,用本品专用的稀释液,稀释后肌肉注射。仔猪、母猪和公猪均注射1头份。注意事项:疫苗在运输、保存、使用过程中应防止高温、消毒剂和阳光照射;被免疫的猪必须健康,体质弱、有病、食欲不振者均不能用;疫苗稀释后应在2小时内用完;免疫所用器具必须先消毒,用过的疫苗瓶、器具、未用完的疫苗等应进行消毒处理,每注射一头猪必须更换一次消毒过的针头。 华中农业大学 方六荣027-87286884


废弃物处理及设备
名称 用途 使用及注意事项 生产厂家 联系方式
畜禽养殖污水膜生物反应器深度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技术 MBR反应器是一种与活性污泥法相结合的新型高效污水处理工艺,该技术可以广泛应用于高浓度的污水达标排放、中水再利用。其工艺特点是污染物去除效率高,处理出水水质好,污泥浓度高,容积负荷大,占地面积小,有利于高效微生物的截留,提高系统的消化效果和处理能力,经处理后的排放水SS和浊度接近于零,可实现回用。 1、过滤系统要定期灭菌。需要定期对周转环境及过滤系统进行定期灭菌。灭菌药品可用500~1000mg/L次氯酸钠溶液或1%过氧化氢水溶液循环流或浸泡约半小时即可。2、过滤系统所用组件数量是根据设计总透水量而定的。而每根组件所标称的每小时产水量是指纯水透水速率(测试温度25℃,测试压力为0.1MPa)。一般情况下,稳定值只是初透水速率的60%左右。当透水量低于初始的40%(或压力高于该膜的设计压力),需要对膜进行清洗,清洗方法可以采用背压反冲洗法(冲洗时间30~60秒即可)、等压水力冲洗法和化学清洗法(酸类、碱类、氧化剂、杀菌剂、表面活性剂以及加酶洗涤剂)。3、超滤组件要轻拿轻放,安装时要小心,要轻拿轻放。组件若停用,要先用清水冲洗干净后,加0.5%甲醛水溶液进行消毒灭菌,并密封好。冬天组件还要进行防冻处理,否则组件可能报废。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董红敏010-68919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