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国有无形资产流失专项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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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国有无形资产流失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国有无形资产流失专项调查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福建省、贵州省、广西省、重庆市、西安市、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国有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我局拟选择六省市进行一次无形资产流失的专项调查。
一、调查范围
调查对象为国有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企业及有关科研机构在1994年至1996年期间发生的如下情形:
1.整体或部分实行股份制改造;
2.整体或部分与外商合资、合作;
3.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
4.其他。
二、调查内容
逐项核查发生上述情况时无形资产有否流失:
1.全部或某一项无形资产没有评估折价入股或作为出资,造成国有资产权益的流失;
2.已经对部分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但没有对全部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或者评估值过低,造成国有资产权益的流失;
3.在转让产权时没有将无形资产计算在内,造成无偿转让或虽已计算在内但作价过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4.无形资产被非国有单位非法侵占或使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其他。
三、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调查由六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对三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有关科研机构的产权变动项目进行排队;
2.责成国有持股单位、中方出资单位和产权转让单位进行自查,并填写《国有单位无形资产流失调查表》(每个产权变动事项填写一张,对具体流失情况可另附书面说明),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组织实施单位;
3.六省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直接对一部分产权变动项目进行调查,并对各持股单位、中方出资单位和产权转让单位以及其他被调查单位报送的《调查表》进行直接审核。
此次调查要求在1997年1月31日前完成自查单位上报工作,请六省市于1997年3月底前将调查情况汇总报我局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公室。
附:《国有单位无形资产流失调查表》及《汇总表》(略)



19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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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务局关于海西州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务局关于海西州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8〕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水务局关于《海西州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海西州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暂行)办法

州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海西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西州境内的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包括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和饮用水地下水水源。


第三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可申请新的水源保护地。


第四条 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饮用水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城镇饮用水水资源进行规划、调配和水质监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公安、农牧、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八条 按照水源保护管理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本办法所称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地表区域。

第九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200米以内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200米以内的陆域;

(三)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200米以内的陆域。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50米至100米

范围内;

(三)准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在二级保护区以外半径200米范围内。

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线所产生的占地、赔偿等事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划定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设立警示标志,并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网。



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经处理后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十二条 州、市(县、行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在地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措施,增加自然植被,保持生态平衡,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垃圾、渣土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二)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面游泳、进行水上训练以及其他水上体育、娱乐活动;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或在水体内放养畜禽;

(五)在水体中或近临水源洗刷车辆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和捕猎水禽;

(七)露营、野炊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九)翻越、破坏防护网;

(十)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已建项目,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二)改建项目,未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原则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三)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

(五)建设项目未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未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六)堆放或经营废渣,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准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以及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其他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由市(县、行委)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有种植条件的陆域内全面实行植树造林;在二级、准保护区内鼓励和支持植树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化肥、农药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乱砍滥伐林木、破坏林地;禁止施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十七条 在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化工、造纸、制药、制革、印染、电镀、冶金以及其他对水源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三)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四)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转运站;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及其他有害废弃物。



第四章 饮用水水资源的配置



第十八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资源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饮用水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规划,做好城镇饮用水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饮用水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水量分配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资源的调配,确保城镇饮用水水资源的供给和安全。

第二十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水量调度方案。

城镇饮用水重点水源保护地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直接从饮用水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行委)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对公民进行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者发展无污染的产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调整发展方向,加强对保护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的有效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

(二)监督河道、渠系管理单位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水体水质保护管理工作;

(三)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四)做好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监测工作。地表水每半年监测一次,地下水每一年监测一次。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质未达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采取治理措施;

(五)编制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文资料。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污染防治规划;

(二)根据城镇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目标,制定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在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超标排污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提出防治污染的对策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城镇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对按规定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管理;批准建设项目前的选址、定位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等工作。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牧民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逐步递减农药、化肥用量,并加强督促和检查。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场的污染治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秩序。

第三十条 发生突发性事故或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五)、(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四)、(六)、 (十)、(十一)项规定的,由当地环保、农牧、林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当地环保、林业、农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从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计委、计经委):
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监管效率,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联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以海关总署第71号令对外发布,并于1999年6月1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主管海关为总署管理的直属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各关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海关内部对企业的共管机制。要求各海关主管关长牵头负责,成立关一级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企业分类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日常实施工作由分管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部门统一归口负责。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
(二)提出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经本关分类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总署;
(三)审定适用B类或C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组织本关区的实施工作;
(四)归口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汇总反馈的意见,维护本关区的企业数据库。
(五)与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工商、外汇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互通情况,共享信息。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由企管部门会同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共同进行。
三、本办法强调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因此要求各职能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业务环节所做的有关企业的详细记录,例如,审单记录、查验记录、缴税情况记录、核销记录、稽查记录、调查和侦查记录等能及时反馈归口管理部门,对发现有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随时进行管理类别的调整。
四、在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四款关于“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时,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年审报关单位及报关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问题的通知》(署法〔1996〕1021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为做好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总署将成立由各有关业务司参加的企业分类管理委员会。
有关适用A类和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如何报送总署及如何在全国海关范围执行的问题,总署监管司和通关司将另行制定操作规程并下发。
本办法第六条所述企业年进出口额标准以海关统计为准。
六、《企业状况调查表》(见附件)是由总署原稽查司与社科院共同设计的,并配套开发了“企业分类评定系统”。该系统已在部分海关试用。因此,各关在审定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时可参考使用该系统,操作时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同时,总署将进一步完善该系统。
尚未领取该系统软件的海关请尽快向总署监管司申领。
七、为发挥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促进企业自警自律方面的作用,各关在评审工作中务必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实事求是开展评审工作。
八、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海关原自行制定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一律停止执行。
九、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需要依靠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协助。各关应加强与外经贸部门的联系配合,听取外经贸、经贸委、税务、外汇管理、工商和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协同努力,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抄送外经贸部。
第五条 B类和C类管理由主管海关统一布置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管理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第七条 企业向海关申请实施A类管理时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或所呈不实者,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对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应随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一)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二)企业年审合格证明;
(三)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
(五)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海关应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根据企业实际通关情况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在30日内通知企业。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二)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四)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六)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七)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
(八)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凡经审核不符合A类管理条件且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形者,海关实施B类管理。
第十二条 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
(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
(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
(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
(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卷号 dd--------
编号 Od--------
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海 关 总 署
1996.3.1
调查说明
根据海关监管工作需要,决定对全国部分进出口企业的状况作一次抽样调查,其目的在于改善海关监管模式,提高企业通关效率。为使调查工作圆满完成,被调查企业务必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及时上报。本调查表是否填写正确,能否按时上交,将作为企业年审考核指标之一。本次调查填写内容仅供内部使用,调查人员将负责保密。
一、总体要求
1.无空白。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如某项数据没有或不存在,请填写“0”。
2.唯一性。一个栏目只能有一个选择,不能出现多个。
3.准确性。各项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复填栏(右侧)各项数据必须与左侧已填写内容相符合。
二、具体填写方法
填表时,可先复印一份作为草表填写,正式报表应整洁、清晰。
本调查表需填写的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文字性的,一类是数字性的,一类是选择性的。数字性的项目和选择性的项目均需采取复填法。本表右侧的横线或括号就是数据的复填栏。复填法的含义是:
1.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横线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数字性的,应先在问题旁填写正确数据,然后在右侧横线上再完整地重新填写一次问题的答案。例如: (复填栏)
95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513 53d513
------ ------
2.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括号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选择性的,应先在选项中的园形编码上用√进行选择,后再在括号中填写上该问题的选中答案的号码。例如:
企业报关类别:①自理报关②√代理报关③专业报关 5d(2)
3.问题答案是文字性的调查项目的右侧没有复填栏,不需要采取复填法。例如:
企业目前的生产地点北京市中环东路46号
--------------------
4.调查表中所有数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只保留整数,如34.26万元,应填写34;23.63万元,应填写24;百分数34.45%,应填写35。
5.复填栏的数据应钢笔正楷填写,数字间不得连笔。
海关总署
1996.3.1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 (复填栏)
------------------------------------------
企业注册号码(海关注册号码):---------------------- 1d--------
(外贸注册号码):----------------------
(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长途区号:--------
法人代表:------------填表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一、企业一般情况
1.企业工商注册地点
(请填写具体的工商注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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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商注册地点的地理区划:
①东北 ②华北 ③西北 ④华中 ⑤华东 ⑥华南 ⑦西南 2d( )
企业目前的经营地点------------------------------------
企业目前的生产地点------------------------------------
(请填写清楚具体的生产经营地点)
2.本企业或前身的成立时间(只填到年) --------年 3d--------
(1949年以前及1949年成立企业,一律填写1949;1949年以后成立企业,填写具体
年份)
3.企业当前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开业时间(只填到年) --------年 4d--------
4.企业报关类别:①自理报关 ②代理报关 ③专业报关 5d( )
5.企业所有制的类别:
是否为国有企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不是国有企业
②军情部门开办公司 6d( )
③国家控股公司
④国务院直属部级企业及国家部属企业
⑤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属企业
⑥地(市、县)属企业
是否为股份企业:
①不是股份公司 7d( )
②上市股份公司
③非上市股份公司
是否为三资企业:
三资企业| ①不是三资企业
外方主要 形式| 8d( )
资金来源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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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美国、日本 | ② ⑤ ⑧
港澳台韩 | ③ ⑥ ⑨
其他 | ④ ⑦ ⑩
*西欧包括:英、德、法、意、丹麦、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典、芬兰、荷兰等
是否为集体企业:
①不是集体企业 9d( )
②乡镇、村办集体企业
③城市集体企业
6.企业经营管理方式:
①没有采取承包管理②中方承包③外方承包 10d( )
7.企业有无下属的挂靠单位:
①有挂靠单位②没有挂靠单位 11d( )
8.企业环境
经营场所: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2d( )
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平米) ----------平米 13d--------
生产厂房: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4d( )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平米) ----------平米 15d--------
生产设备:①自建、自有②租赁、借用③没有 16d( )
生产设备资产总额(按原值计,万元人民币)--------万元 17d--------
9.企业营业类型(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加工贸易型②贸易型③生产贸易混合型 18d( )
④服务型(通讯、饮食、房地产、运输等)⑤其他
10.企业经营范围(按工商执照主营范围填写)
11.企业职工人数
企业总人数(指企业正式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人数--------人 19d--------
管理人员人数(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数量) --------人 20d--------
12.企业生产能力评价:(生产贸易型或加工贸易型企业填写,其他企业填0)
年企业进口原辅料的价值总额
(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 21d--------
年企业进口原辅料自加工自整理比例(%) ----------% 22d--------
年企业利用进口原辅料生产产品的价值总额(万元人民币)-------- 23d--------
13.企业投资情况:(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企业应投资(计划投资)总额 ------------ 24d--------
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包括实物、无形资产等) ------------ 25d--------
三资企业的外方应投资(计划投资)总额(不是三资企业填0)
------------ 26d--------
三资企业的外方资金到位比例 ----------% 27d--------
14.企业科技投入情况(万元人民币)
(包括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职工培训等费用;无,填0)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28d--------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29d--------
年企业科技投入费用 ------------ 30d--------
二、企业财务状况(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填写)
1.企业工商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
工商注册资金总额 ------------ 31d--------
其中:国家资本金 ------------ 32d--------
外商资本金 ------------ 33d--------
法人资本金 ------------ 34d--------
个人资本金 ---------- 35d--------
2.企业年固定资产(万元人民币)
(按企业年度会计结算报表数目填报) ------------ 36d--------
3.企业税后利润(万元人民币;无利润,则填0)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7d--------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8d--------
年企业税后利润 ------------ 39d--------
4.或:企业亏损额(万元人民币;无亏损,则填0)
年企业亏损额 ------------ 40d--------
年企业亏损额 ------------ 41d--------
年企业亏损额 ------------ 42d--------
5.企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资产与负债均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流动比率 ----------% 43d--------
6.企业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资产与负债均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4d--------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5d--------
年企业资产负债率 ----------% 46d--------
7.企业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额)×100%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7d--------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8d--------
年企业资本收益率 ----------% 49d--------
8.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按:(年初数+年末数/2)计算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0d--------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1d--------
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 ----------% 52d--------
9.企业向海关的纳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3d--------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4d--------
年度企业向海关纳税总额 ------------ 55d--------
10.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关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万元人民币;无,填0)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6d--------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7d--------
年度企业向国家纳税总额 ------------ 58d--------
三、企业内部制度
1.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财务人员的人数 ----------人 59d--------
企业财务主管的职称 ①会计员 ②会计师
③高级会计师 ④非会计系列职称 60d( )
是否建立财务总帐 ①是 ②否 61d( )
财务总帐的建立年限(指建立总帐至今的年限) ----------年 62d--------
是否建立财务明细分类帐 ①是 ②否 63d( )
明细分类帐的建立年限
(指建立明细分类帐至今的年限) ----------年 64d--------
财务帐册上是否贴有印花税票 ①是 ②否 65d( )
是否按规定按时接受中介机构审计①是 ②否 66d( )
2.企业是否建立进出口商务资料档案 ①是 ②否 67d( )
3.企业报关员总体的受教育状况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报关员占报关员总人数的比例----------% 68d--------
4.职能部门(处、科、室、部等)的数量(个) ----------个 69d--------
5.企业职员的受教育水平
(1)企业最高主管的专业、学历
专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财贸经济类 ②文科类 ③理工类 ④其他专业 70d( )
学历:
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 ③大专、大学 ④研究生 71d( )
(2)企业进出口业务最高主管的专业、学历
专业:(按下列选择顺序,以序号在前为优先序,作唯一选择)
①财贸经济类 ②文科类 ③理工类 ④其他专业 72d( )
学历:
①初中及以下 ②高中、中专 ③大专、大学 ④研究生 73d( )
6.企业人员变动情况(企业有关人员调入调出人次之和;无,填0)
年度企业最高主管变动人次 ------------ 74d--------
年度企业财务主管变动人次 ------------ 75d--------
年度企业进出口主管变动人次 ------------ 76d--------
年度企业报关员变动人次 ------------ 77d--------
四、企业进出口情况(货值按万元人民币计;外币按填表当日汇率折算;无,填0)
1.年企业经营进出口产品类型
配额产品价值占全部进出口产品价值的比例 ----------% 78d--------
许可证产品价值占全部进出口产品价值的比例 ----------% 79d--------
2.年企业进口商品的贸易对象(国家或地区)
从“西欧、美国、日本”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0d--------
从“港澳台韩”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1d--------
从“其他国家或地区”
进口商品的货值占企业全部进口商品货值的比例 ----------% 82d--------
3.企业进出口业务量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3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4d--------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5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6d--------
企业 年进口价值总额 ----------万元 87d--------
企业 年进口票数 ---------- 88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89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0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91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2d--------
企业 年出口价值总额 ----------万元 93d--------
企业 年出口票数 ---------- 94d--------
4.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5d--------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6d--------
企业 年保税情况:加工贸易保税货值 ----------万元 97d--------
5.经营保税仓库企业保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98d--------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99d--------
企业 年保税情况:保税仓库保税货值 ----------万元 100d--------
6.出口退税情况(万元人民币;无,填0)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1d--------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2d--------
企业 年度出口退税总额 ----------万元 103d--------
备 注 栏
(企业可在备注栏中填写本调查表中的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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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填写部分
复填栏
企业注册号码(海关注册号码):------------------------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
一、企业走私、违规情况(以结案为准;无,填0)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04d--------
违规次数 ------------ 105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06d--------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07d--------
违规次数 ------------ 108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09d--------
年度 1. 走私次数 ------------ 110d--------
违规次数 ------------ 111d--------
2. 偷漏税款额(万元人民币) ------------ 112d--------
二、企业拖欠海关税款情况
年度企业拖欠海关税款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 113d--------
三、核销情况
年度到期合同核销的百分比 ----------% 114d--------
四、企业年审情况
年度 ①按期年审 ②不按期年审 115d( )
五、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年度企业情况)
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制衡合理、报表规范
①经海关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审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116d( )
③未审定
2.仓库管理制度
①经海关认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③未审定 117d( )
3.报关员、合同及各种单证资料等进出口管理制度
①经海关认定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③未审定 118d( )
六、海关对该调查企业的信誉总体评价
年度企业信誉总体评价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119d( )
七、本调查表(企业填写部分)填写质量主观评价
①合格 ②基本合格 ③不合格 120d( )
海关统计代码(两位):---------- 121d--------
调查表填写人: 调查表审核人:
稽查----------
关税----------
调查----------
监管----------
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调查说明(海关)
调查问卷发放方法、数量及比例:上海800份、九龙800份、天津800份、黄埔(东莞)400份、拱北(中山)300份、石家庄200份;发放时应首先保证你关已评定的A类(信誉好)企业、C类(信誉差)企业全部发放到位;其余请你关按对外贸易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非外商投资企业)各占30%左右发放,其它类型企业占10%左右发放。
本调查表由企业填写和海关填写两部分构成。主管海关在回收调查表的企业部分后,应对有关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复核,特别注意检查复填栏各项数据是否正确填写,然后在企业已填写完成的调查表的后面订上一份调查表的海关填写部分,并根据该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有关项目。
本调查表需填写的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文字性的,一类是数字性的,一类是选择性的。数字性的项目和选择性的项目均需采取复填法。本表右侧的横线或括号就是数据的复填栏。复填法的含义是:
1.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横线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数字性的,应先在问题旁填写正确数据,然后在右侧横线上再完整地重新填写一次问题的答案。例如: (复填栏)
95年度企业拖欠海关税款额(万元人民币;无,填0) 28 113d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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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题右侧的复填栏为括号的,表示该调查问题的答案是选择性的,应先在选项中圆形编码上用√进行选择,后再在右侧括号中填写上该问题的选中答案的号码。例如:(复填栏)
①按期年审②√不按期年审 115d(2)
3.问题答案是文字性的调查项目的右侧没有复填栏,不需要采取复填法。例如: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名称):深圳华海ABC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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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查表中所有数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只保留整数,如34.26万元,应填写34;23.63万元,应填写24;百分数34.56%,应填写35。
5.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如某项数据没有或不存在,请填写“0”。
6.各项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复填栏(右侧)各项数据必须与左侧已填写内容相符合。
7.复填栏的数据应钢笔正楷填写,数字间不得连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