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20:28   浏览:8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复函
199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川高法经请字第12号《关于信用社非法转移人民法院冻结款项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任何金融机构都有义务协助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有关单位的帐户,成都市新华东路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在案件当事人的存款帐户被冻结期间与被冻结帐户的当事人串通,转走应入被冻结帐户的款项,非法将资金转移,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其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信用社应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什邡县人民法院对其处以罚款是正确的。同时,由于信用社的行为还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对此信用社亦应在被转移的款项数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事项推进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事项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事项推进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事项推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以下简称“两型社会”改革试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资源节约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批复》(湘政函〔2010〕226号)、《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决议》和《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两型社会”改革试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湘潭“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推动大开放,建设新湘潭”为总体目标,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试验,率先走出一条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路子,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经验和示范。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崇尚创新、正确引导的原则,鼓励、引导和保护改革试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全市积极营造鼓励改革,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县(市)区、市直部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是改革试验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型”办)具体负责“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的综合协调、督导服务、备案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有关重大改革方案,指导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结合县(市)区、市直部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改革试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全市改革试验年度方案,组织开展市本级的改革试验工作;
(三)指导县(市)区、市直部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对改革试验中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重要事项等牵头组织协调;
(四)负责全市“两型社会”建设改革事项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湘潭“两型社会”改革建设资金中的改革资金进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全市“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相关政策和课题的研究。
第七条 市直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年度“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方案(计划),确定年度推进的重点改革事项,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全市改革试验年度方案确定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重大改革试验方案;
(三)指导县(市)区、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有关改革试验工作;
(四)积极争取与国、省对口部门建立合作共建机制。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年度“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方案(计划),确定年度推进的重点改革事项,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全市改革试验年度方案确定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重大改革试验方案;
(三)制定推进本区域“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的政策措施;
(四)组织本区域“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的风险和效益评估。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九条 推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自主创新、土地管理、投融资、对外开放、财税、城乡统筹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城乡统筹发展、红色文化旅游、体制机制创新等“四个示范城市”建设。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完善节能减排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快推进湘江湾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建立资源类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阶梯式水价、电价和气价改革,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市场体系和政策支撑体系。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产业优化布局,建立企业和项目在市域内转移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坚持“存量改造提升、增量创新发展”,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革,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配置和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两型产业”体系。
建立健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制度和退出补偿制度,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建立健全产业发展扶持机制,在项目核准、土地供应、资金筹措、技术创新等方面完善支持措施;开展产业退出补偿试点,依法强制高能耗、高排放的企业逐步退出。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机制,健全土地市场运行机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行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实施机制和管理制度,创新耕地保护方式,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设立“两型社会”改革建设资金,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政策措施,实施政府绿色采购。
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市场化机制;推广农村村镇银行试点,推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机制,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增强金融在改革试验中的引导和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深化自主创新体制改革,强化政策措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自主创新体系,建立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完善创新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着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和资源,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大力发展高层次的加工贸易,提高外向型经济层次,加快形成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第十六条 统筹城乡发展,健全城乡统筹规划和管理的体制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制,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区域协调、共同繁荣的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格局。
第十七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完善党政绩效考核体系,构建与“两型社会”相适应、高效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项目化”管理包括四个基本程序:项目论证、备案管理、组织实施、验收评估。
(一)项目论证。“两型社会”改革试验事项的牵头单位要科学开展前期论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明确改革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详细工作步骤、具体操作方式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
(二)备案管理。湘潭市“两型社会”改革试验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填写《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改革事项备案表》(见附件),与实施方案一起报市“两型”办备案管理。市“两型”办将备案的“两型社会”专项实施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管理。
(三)组织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决定的实施方案,按步骤、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验收评估。年底,根据项目年度目标计划和项目完成情况,实施单位认真总结,并写出验收申请报告,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项目评估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等形式,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对改革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和验收。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开展改革满意度测评。
“两型社会”重大改革试验方案的决策,须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潭政发〔2010〕16号)规定执行,经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市“两型”办建立动态评估机制,跟踪分析改革试验的效果,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重大改革试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条 “两型社会”改革试验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会有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两型社会”建设改革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分管“两型社会”建设改革的副市长,原则上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涉事单位成员会议,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协调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两型”办要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地召开各专项改革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会议,了解各专项改革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两型社会”改革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中的改革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重大改革项目的调研、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风险效益评估等工作;对在改革试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市)区、市直部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要保障开展“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组建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两型社会”改革试验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市“两型”办建立“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公共信息互动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试验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将“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目标任务组织落实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建立改革试验纠偏机制,在“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过程中引起不良反应或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差异大的情形,市“两型”办、上级部门可以要求纠正,必要时,可责令停止实施。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抵制、阻挠、推诿、敷衍“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中,因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试验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两型社会”改革试验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

(中国气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了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国家气象
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出现了协调发展的好形势。为尽快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积极改善气象局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主要任务
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是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充分发挥国家气象现代化骨干工程的总体效益,增强地方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趋利避害,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当地农业和人民生活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事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1996-2000年)》和《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1996-2010年)》,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气象业务建设的主要任务。其中,国家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建成由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和各种观测设施组
成的具有中尺度监测能力的气象综合探测系统;建成以国家公用网与气象专用网相结合并覆盖全国的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完善以数值预报为基础的新一代基础气象信息加工分析预测系统,建成中尺度数值天气预报业务系统。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相配套,
建成省、地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在全国建成县级气象信息产品与服务终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强对流天气频繁发生的地区布设新一代天气雷达监测网;建成人工影响天气综合技术系统,在部分地市建立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指挥系统,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实验示范
基地;建成区域性和省级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完善省、地级卫星遥感灾情监测系统;建成农业气象和商品粮基地气象服务系统,建设牧区、海上气象服务网以及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气象科技扶贫等项目;建立省、地级新一代人机交互处理系统,完成省以下气象辅
助通信网设备的更新。这些项目投入运行后,将进一步满足各地对防灾减灾及发展经济的需求,发挥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国家计划,根据本地经济建设对气象工作的需求,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
二、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
气象事业是公益事业,发展气象事业主要靠政府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国发〔1992〕25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为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按现行事权统一的财政体制和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发展国家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安排财政预算时通盘考虑,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气象事业的
投入。中国气象局积极为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地方气象事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要与国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相配套,力求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效益。
三、努力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全国气象部门现有2612个气象台(站),许多分布在高山、海岛、荒原、沙漠等边远地区,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多年来,广大气象职工发扬延安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气象事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心支
持气象工作,及时为气象职工排忧解难,为稳定气象科技队伍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气象职工工作、生活在当地,气象服务效益也主要在地方。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气象部门的特殊性,切实采取措施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气象职工的住房、饮水、供电、交通等生活设施建设,地方人民政
府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关于气象职工的有关补贴等福利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本地标准先行解决,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安排,待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后再按规定执行;有关住房、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对
气象部门的职工要与本地其他行业部门的职工一视同仁。
四、加强对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气象事业的发展,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加快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步伐。要充分利用国家气象现代化大中型骨干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加快与之相配套的项目建设,增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
测、预测和防御能力,充分发挥气象服务的作用,以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重视和加强资金、计划管理,使各项投资计划得到落实。
各级气象部门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形成气象事业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我国气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99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