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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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符合组建工会条件的,应当在开业投产后及时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组建工会时,上一级工会应予以协助。”
二、删除第五十三条,即:“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多次催交无效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通过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代为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银行应当协助办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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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已经2002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2002年7月17日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容貌。对违反本规定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设施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第七条 利用涂写、刻画、张贴的形式制售假文凭、假证件,涉及通讯业务的,由公安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通讯经营单位在24小时内注销违法行为人的通讯工具号码。


  第八条 通讯经营单位接到公安部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违法行为人通讯工具号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涉及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和人民警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和奖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和奖惩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工作的力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测评对象是直接承担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驻皖单位。
测评者是以合肥地区为主、涵盖全省各市地,在企业类型和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50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
50家外商投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 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测评的内容分别为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等五个方面。每个方面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五条 测评结果由测评承办部门汇总并折算成分数。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分别计为10、7、4、0分。依总分的高低排定被测评对象的名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半年向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测评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测评结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列为前5名的被测评对象给予表彰,对列为后3名的被测评对象,责成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有重大问题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测评结果作为省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测评和奖惩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九条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测评及奖惩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被测评对象的名单
2、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
企业服务工作测评表(式样)

附1:

被测评对象的名单
省计委 省土地局 省劳动厅 省电力局
省经贸委 省旅游局 省建设厅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省外经贸委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外办(侨办) 省外汇管理局
省公安厅 省环保局 省台办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监察厅 省国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附2:

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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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评内容| 依法办事 | 公正廉洁 | 服务质量 |
| |-----------|-----------|-----------|
| 满意度 |非常| |基本| 不|非常| |基本| 不|非常| |基本| 不|
| | |满意| | | |满意| | | |满意| | |
|被测评部门 |满意| |满意|满意|满意| |满意|满意|满意| |满意|满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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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效率 | 工作成效 | |
-----------|-----------| |
非常| |基本| 不|非常| |基本| 不|备 注|
|满意| | | |满意| | | |
满意| |满意|满意|满意| |满意|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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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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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
2、为了便于统计,请在对某部门进行测评时,对该部门的五项测评内容都予以评价。
3、请在您同意的栏内打“√”,如不了解某被测评部门的情况,可以不做评价。
4、如有典型事例或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请另附纸填写。
5、对未列入测评对象的其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您认为需进行测评,可自行补充。



199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