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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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3月17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食品卫生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制作、销售的食品商贩(包括饮食、屠宰、主副食品、小食品、干鲜果品、食杂品、饮品等)和进入城乡集市的食品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组织对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卫生的监督、监测工作,其所属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对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员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
、卫生技术指导和健康检查。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职责,行使职权。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基层医疗单位设立食品卫生检查员,执行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协助食品卫生监督员做好所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检疫部门负责对食品商贩经营的和进入城乡集市经营的畜、禽肉类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肉检工作,经检验合格并加盖印章,才准予上市销售。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的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工具、容器卫生的管理工作和对食品作感官检查以及查证、验证工作。
第七条 公安、环卫和个体劳协等单位,应在本职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凡从事饮食、熟食、饮料等各种直接入口的食品和畜、禽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等生产经营者,都必须向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登记,经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食品卫生许可证每年换发一次,歇业缴回,禁止涂改、转让、伪造。
第九条 食品商贩及其从业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健康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第十条 凡生产经营食品的厂、场、店、档和城乡集市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所在地的区、县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参加。

第三章 食品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正常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不得掺假、掺杂、伪造。

第十二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标准规定使用的种类、范围和限量,不准用添加剂掩盖腐败变质的食品。
第十三条 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商贩,应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经营食品的场所,要有不透水和便于洗净的地面、墙裙,环境要清洁,沟渠要畅通,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要有与生产经营品种、数量、要求相应的场所和卫生设施,其设计和流程布局应当合理,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不得在人行道露空生产经营饮食品;
(三)生产经营的食品,要有防尘、防蝇、防蟑螂、防鼠设施,保持售货台架和工具的清洁卫生,出售鲜奶及其系列制品、冷饮品等,必须有冷藏设备;
(四)制作、出售烧卤肉品、裱花蛋糕、冷饮品等,应有专用防护间、专用工具、容器、洗手消毒设备,专人操作,专人收款;
(五)售卖包点、熟牛杂、咸酸腌制品等,要有防护设备和使用专用售货工具,食品与货款分开存放;
(六)运输和盛载食品的工具、容器应保持清洁,不得使用废旧书报纸和其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器具包装、盛载食品;
(七)要有足够周转数量的食具及其清洗、消毒设备,执行“一洗二过三消毒四保管”的操作规程,实行食具高温消毒制度。如使用一次用后即弃的卫生餐具,用后不得重复使用;
(八)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穿戴专用洁净工作服、帽,不得留长指甲,操作时不得戴戒指、手链、涂指甲油和吸烟,并执行洗手消毒制度;
(九)每个摊档要设置带盖的垃圾容器,及时清理废弃物和垃圾。
第十四条 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食品市场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食品分类,划定摊位,设置台架;
(二)市场内要设置垃圾容器,要及时清理垃圾,做到无卫生死角、无杂物堆放;
(三)要制定杀灭蚊、蝇、蟑螂、老鼠的措施,及时清除其孳生地;
(四)对进入市场的食品,必须严格检查。畜肉品凭有效的检疫肉检合格证,才准销售。
第十五条 凡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应按规定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售。无检验能力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代检,并发给检验证明。
第十六条 包装食品要在包装上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
第十七条 凡采购米面制品、糖、酒类、乳肉制品、蛋、豆制品、罐头、饮料、调味品等,应索取该产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
经销外地入市的乳肉制品、饮料等,凭产地卫生合格证或化验单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复验合格后,方可调拨出售。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
(一)自行配制的食品添加剂和颜色饮料;
(二)掺有硼砂或有毒有害物质加工制作的食品、染色的肉制品、豆制品、面制品及糕点等;
(三)含有未经批准使用的农药或经批准使用的农药残留量超过许可标准的或被化学毒品污染的蔬菜、瓜果;
(四)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或灌水的畜禽肉;
(五)死的蛇鳝类、龟鳖类、蟹类、贝类和蛙类(冰鲜类、干鲜品除外);
(六)腐烂变质或灌水的水果;
(七)发霉变质的甘蔗、银耳、花生等及其制品;
(八)含有天然毒素的河豚鱼、野蘑菇等;
(九)用激素饲养的畜、禽及其制品;
(十)用非食用酒精配制的酒类及其他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
(十一)无防护设施的凉粉、豆腐花、开刀瓜果等;
(十二)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十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其他食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处罚:
(一)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的,按其非法营业之日起累计营业总额30%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
(二)转让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被转让者,按无证经营论处;
(三)逾期换领食品卫生许可证者,给予批评警告,逾期一个月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三个月者,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者,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食品,并对持证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补办报批手续;
(六)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者,责令其追回已售出的产品并没收或当场销毁,对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者,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可并处2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者,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负责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者,停止产品出售,限期改正,追回已出售的产品,并可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者,立即封存食品,待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售,并可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或罚款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或取缔无《营业执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潜在危害者,应当负责损害赔偿。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阻挠、刁难或围攻、殴打食品卫生监督员、检查员执行任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复议后五天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食品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检举、控告者受法律保护,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198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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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废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王荣轩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依法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为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国籍和港、澳、台人员,下同)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第四条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按本办法实行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的女职工(包括参加成都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下同)按国家现行规定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的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共同负担。社会保险机构负担的部分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以后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由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中补足。


  第五条 已参加成都市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不另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0.6%的比例从养老保险基金中移出,作为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按月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成都市统计局发布的《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下同)。
  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局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 持有生育证的女职工,在生育后的六十天内,由其所在企业持生育证、社会保险机构确定的生育保险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到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拨付标准为:
  (一)生育一胎(包括怀孕期满六个月流产,下同)的,为六个月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一胎多胞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一个月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怀孕期不足六个月流产的,为两个月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 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给企业的以上费用,企业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和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金额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企业补足;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金额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第八条 社会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收或减免职工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少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拨付的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责令限期补办;
  (二)逾期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增收未缴金额2‰的滞纳金;
  (三)故意拒付、少付或延付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冒领金额,并处以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按生育保险基金3%提取管理服务费,用于生育保险业务开支。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免征税费。
  职工生育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受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一条 成都市劳动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革命”还是“改良”,技术创新必须的思考

王瑜


  阅读提示:我国对知识产权长期以来强调的是法律保护,这种认识正在发生改变,创新日益受到关注,如何创新将成为研究的课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好的东西不一定有市场

  一般来讲投入一份资金在技术创新上就有至少十几倍的回报,有的行业回报的比例更高一些。看到这点的企业对于技术创新的投入非常的大,最高能将销售总额的百分之十几投入到创新中,如此高额的投资带来的是高风险。其实投入与收益并不一定就成正比。
  有的企业创新成果技术也是非常的先进,甚至带来了技术的革命,当这个创新成果转化为新产品,却根本没有带来预想的销售效果,并没有从市场中获得预想的回报,企业家们都很纳闷。这是因为他们忽略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市场。可视电话作为革命性的一个新产品,在很多年前就有,但是到现在也没有被推广。施乐公司的帕诺阿尔托研究中心研究出许多革命性尖端高新技术,但是该中心研究出来的这些技术成果并没有给施乐公司带来滚滚的利润,反而使该中心陷入了困境。

二、占据市场的不一定是好东西

  明朝嘉靖时,为了维护铜币的地位,政府发行了一批高质量的铜币。这些铜币被人收集,溶化后铸成劣质的铜币。还有的人磨取新铜币的铜屑,使官钱重量减轻和劣质的铜币一样,这样导致了大量劣质的铜币充斥市场,而质量优良的官钱却在市场上消失,这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劣币驱逐良币”。小时候上政治课,老师说,资本家将一种几乎永远不会坏的灯泡专利购买后束之高阁,以维持他们现有容易坏的灯泡的市场,这大概就是劣币逐良币的例证。市场上流行的并一定是好的产品,而好的产品并一定能在市场上大行其道,经济学叫做“柠檬市场”,而对于技术创新而言同样存在这种现象,技术市场同样也存在“柠檬市场”。
  在很多情况下,一个好的技术方案并不一定会被市场采纳。如果一个旧的技术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即便出现了更为先进的可替代的技术,想替代也并不容易。我们大家每天都使用的电脑键盘,在最早的机械打字机出现时就有键盘,当时键盘字母的排列方法是按照26个字母的顺利排列的,当人们熟练使用打字键盘时,往往因为打字的速度太快而将打字棒交缠在一起,出现卡键。后来有人将较为常用的键设计在外边,不常用的键放在中间,也就是现在的字母排列方式。而这个方案的出发点竟然是有意降低打字速度,但是当这种排法被广泛采用后,现在的电脑键盘也一直沿用,但是后来研发的很多新的排列方法就很难取代这种不合时宜的老旧排列方法。
  铁路两条铁轨之间的标准距离是1435毫米,这是非常奇怪的一个标准,好像用那个国家的度量单位都不是个整数。原来铁路是由建电车的人设计的,1435毫米这是电车轮距的标准,而这个电车的轮距来自马车的轮距,而马车的轮距来自英国马路辙迹的宽度,而这个宽度又来自古罗马战车的宽度,而战车的宽度正好是两匹马的宽度。代表工业文明的铁路两条轨道之间的距离竟然来自古罗马两个马屁股的宽度,并无任何科学的依据,因此在铁轨之间宽度上很容易进行技术创新,但是这样的创新注定是没有市场的,铁轨间的距离决定了火车车厢的宽度,这个标准的改变意味所有的列车和现有的铁轨都要改变,巨大的成本投入直接阻碍了对铁轨之间距离的任何革新。

三、“顽固”的消费者

  所有创新的产品最终都要成为商品,只有被消费者认可才能从市场得到回报,而消费者并不都是喜新厌旧的,相反他们对新产品并不是那么轻易接受,这正是很多创新产品不能打开市场的原因。当汽车刚刚问世,人们还是喜欢坐马车,甚至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汽车在路上遇到马车,应当停下来让马车先走。葡萄酒的酿造工艺延续了上千年,人们对葡萄酒的酿造方法以及饮用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看到中国人往葡萄酒中兑雪碧,那些酿造师们哭了,认为中国人糟践了葡萄酒,即便是拿酒杯的方式不对还要被人笑话。有人尝试对葡萄酒的口味进行创新,在葡萄酒中添加芹菜汁、洋葱汁,使葡萄酒增加了一些功效,但是“顽固”的消费者就是不接受。北京的烤鸭制作工艺也延续了几百年,烤鸭讲究的是用果木当柴火对鸭进行烘烤,烟熏火燎既不环保也不太符合健康的理念,可是当北京全聚德想改进烘烤的方式时,却遭到了忠实消费者的一致反对。不仅是中国人会“守旧”,美国人其实也一样,当年可口可乐改变了口味,结果销售迅速下滑,以致让百事可乐后来居上。一点点变革都不允许,更不要说进行重大的创新,有这样“顽固”的消费者要在这个领域进行创新,可想其创新成果将是怎样的下场。

四、成熟企业的考虑 

  过度强调所谓的“自主创新”和所谓的“自主知识产权是灾难性的”,华为在这上面尝过苦头。华为最初对“创新的根本内涵”理解也是模模糊糊的,以至于华为早期在工程师文化引导下开发的交换机和传输设备遭到了运营商的大量退货和维修要求,因为这些产品过度地强调了“自主创新”,而忽视了通讯产业“对已成熟技术的继承是提高产品稳定和降低成本的关键”这一基本事实。华为针对容易被竞争对手忽略的客户需求,进行针对性的开发。比如,2004年,华为开发的一款WCDMA的分布式基站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这款分布式基站没有革命性的技术,也不存在过多的技术含金量,仅仅是工程工艺上的改进而已。华为人士说,但是它却为华为的欧洲运营商客户每年节省了30%的场地租金、电费等运行、运维费用。由于这款产品解决了欧洲客户机房租金高、设备用电量大的难题,受到欧洲市场的欢迎。
  “微软的几个核心产品都不属于原创性创新,而是基于已有产品或技术的启发继续进行开发,在利用他人成果基础上取得商业成功的”。DOS是微软以5万美元的价格从西雅图一位程序编制者手中购得并进行部分改写后提供给了IBM;微软最为成功的Windows操作系统,也是采用美国施乐与苹果公司的图形和鼠标技术开发完成的。
  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源泉,不创新的企业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而不恰当的创新也可能将一家企业拖垮,没做出创新的先驱却成了“先烈”。创新是项经济活动,企业创新的目的是在于创新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企业追求的荣誉称号或者出自一种自力更生的情结。创新应当以经济利益为导向,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为原则,那么如何创新?是“革命”还是“改良”?企业在创新之前必须就此进行思考。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