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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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民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基妇发[2003]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下,我国的社区卫生服务在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提高队伍水平、满足居民需求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于落实预防保健任务、方便群众就医和减轻疾病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全国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过程中,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群防群控、健康教育、病人排查、流行病学调查追踪、医学观察以及出院人员的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总体来看,受多种因素制约,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水平还较低,优质服务供给不足,也缺乏足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亟需加大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持续不断地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既要满足群众经常性的卫生服务需求,也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性作用。

1999年7月,卫生部等10部委印发的《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卫基妇发[1999]第326号)提出了“到2005年,各地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2003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03]3号)中,把“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分工合理、方便快捷的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并提出“运用示范手段,做好重点区域和领域的试点示范工作”。为贯彻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改革创新步伐,营造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从2003年始,开展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活动为期三年。2003年启动,截止2005年在全国共产生100个左右的示范区。其中,中医药特色的示范区数量占总额的20%左右。

二、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创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评估参考标准和有关的组织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创建活动,并根据分配的候选示范区名额进行审核推荐等工作。候选示范区在逐级申报并经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报联合领导小组复核。其中,中医药特色的候选区需在符合示范区评估参考标准(见附件1)的基础上达到中医药特色补充评估参考标准(见附件2)。

三、创建活动主要以市辖区为单位,达到标准的,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荣誉称号。符合要求的少数县级市也可参加。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参与和实施创建活动。

附件1: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评估参考标准

附件2: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中医药特色补充评估参考标准





卫生部 民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评估参考标准



一、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方针政策(24分)

(一)加强政府领导,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目标。(3分)

评估要点(以下同):

1、政府工作报告及有关文件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

2、制定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的实施方案与具体措施,做好宣传发动与组织落实工作。

(二)深化体制改革,有明确的政策允许大中型医疗机构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中,在一个创建年度内,不低于50%的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公开招标、社区居民代表参与的方式选择举办者。(3分)

(三)政府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投入。(6分)

1、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政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帮助其配备基本设备设施。

2、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岗位培训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3、对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完成任务的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公共卫生建设范畴,统筹规划,协调建设,建立社区防控传染病的长效机制。(3分)

(五)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4分)

1、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2、社区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的有关费用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的自付比例比二、三级医院至少分别低5%和10%。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政府无偿或按成本价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并给予税收优惠措施。(5分)

1、在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业务用房,无偿或按成本价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

2、在政府统一规划的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政府负责免费提供业务用房。

3、法人、自然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使用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16分)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合理。(5分)

1、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重点,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2、每3-5万居民或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设立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90%以上的居民从住所步行10-15分钟可以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设施完善。(7分)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符合准入要求,环境温馨。

2、功能分区合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断室、治疗室和预防保健室分开。其中,诊断室的设置要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

3、8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健康教育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有电视、VCD等健康教育设备器材以及供居民免费索取的宣传品。

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急救设施和药品,各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急救箱(包)。

5、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坡道、扶手、防滑地面等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6、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健康档案等居民信息资料有专门的统计和管理设施设备。

(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建立双向转诊关系。(4分)

1、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双向转诊的临床标准及实施方案和有关的管理规范。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指导患者合理转诊并提供相应便利服务。

3、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转患者能够在就诊流程等方面提供一定方便,并将康复期患者及时转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水平(20分)

(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全员聘用制,因事设岗,按岗聘任。新增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2分)

(十一)医院支持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5分)

1、建立鼓励大中型医疗机构有关在职及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兼职服务的制度。

2、建立由辖区内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组织,通过培训、会诊等途径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每年内应有不少于5%的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到医院参加累计不少于二个月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并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十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7分)

1、至少6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接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

2、至少8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护士、预防保健人员接受过为期一个月的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知识培训。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所有负责人接受过为期至少一周的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政策管理与业务技术培训。

4、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所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一个创建年度内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

(十三)配备高素质人员。(6分)

1、每1万居民中,至少有2名全科医师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现有从事临床工作并接受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中级以上执业医师可视同为全科医师。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3、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中医执业医师。

四、实现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功能(28分)

(十四)落实预防保健任务。(10分)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掌握本社区居民的总体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制定社区健康促进规划及实施计划,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下,各有关方面予以实施。

3、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每月至少举办一次健康教育讲座,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健康教育职责明确,社区居民知晓基本的卫生常识。

4、针对社区常住人口的社区预防保健主要指标处于良好水平。

(1) 法定报告传染病报告率100%。

(2) 计划免疫接种率不低于95%。

(3)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不低于95%。

(4)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不低于95%。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35周岁以上患者首诊测血压比例不低于90%。

(6)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高血压规范化管理率不低于85%。

(十五)提供方便、快捷、高质量的医疗服务。(8分)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临床医务人员熟练掌握相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正确处理社区常见临床问题。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能够及时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等家庭卫生服务。

3、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开展包括中成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等在内的至少4种中医药服务。

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配备不少于50种和30种的中成药。

5、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执业时间不少于8个小时,并有方便居民的通讯联络方式。

(十六)提供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分)

1、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避孕药具发放和咨询服务。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具备开展康复服务的基本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十七)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4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培训,临床医务人员应基本掌握疫情报告、医学观察和病例排查、转运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一个年度内至少实战演练一次。

3、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院内感染控制的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开展专门培训,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消毒处理和质量监控等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兼职人员开展上述有关工作。

(十八)为弱势人群提供服务。(3分)

1、在居民自愿基础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辖区内所有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责任医生定期上门提供咨询指导。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医疗、康复等工作。

3、政府及社会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

五、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12分)

(十九)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均依法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第一名称进行执业登记。从事社区卫生服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3分)

(二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事故防范。(5分)

1、卫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社区卫生服务的各类业务技术工作的具体内容、操作规范、考核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人员有明确的奖惩制度。

2、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制度,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有关服务、管理、价格等方面的基本信息。

3、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一次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德教育。

4、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均按规定书写并妥善保存病历等各种服务记录资料。

5、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制定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

(二十一)社会效果明显。(4分)

1、居民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综合满意率不低于85%。

2、居民对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知晓率不低于90%。



注:本参考标准总分100分,示范区得分不应低于75分。









附件2

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中医药特色补充评估参考标准



一、贯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12分)

(一)政府把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政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4分)

(二)政府社区卫生服务协调组中有中医药管理或专业人员参加,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协调工作。(3分)

(三)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时应用中医药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比应用其它诊疗方法的自付比例低5%。(5分)

二、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适应中医药服务的要求(11分)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或设有中医诊室,配备相应的设施。(4分)

(五)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能提供中医药服务,40%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4分)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配备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等。(3分)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的中医药水平(25分)

(七)建立鼓励大中型中医医疗机构有关在职及退休中医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兼职服务的制度。(3分)

(八)成立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工作的专家指导小组,通过培训、会诊等途径对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4分)

(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50%以上的临床执业医师接受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相关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50%以上的中医执业医师接受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中医)岗位培训或规范化培训。(9分)

(十)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执业医师中专(兼)职中医执业医师的比例应不低于30%。(9分)

四、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要体现中医药的特点(44分)

(十一)预防。(9分)

评估要点(以下同):

1、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2、开展不少于2种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脑卒中、慢性支气管炎、肿瘤、老年骨关节病等)中西医结合防治一体化的服务,对社区主要危险因素进行行为干预。

3、在居民健康档案中体现中医内容,运用中医理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十二)保健。(9分)

1、制定适合社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中医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2、制定适合社区亚健康人群的中医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养生保健、食疗药膳、情志调摄、运动功法、体质调养等工作。

(十三)康复。(5分)

1、将中西医结合康复内容纳入社区康复体系。

2、结合现代理疗手段,运用中医疗法开展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的社区康复服务。

(十四)健康教育。(5分)

社区健康教育应有中医药内容;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医药防病、保健知识;编制、发放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健康教育处方和宣教资料,宣教资料每年不少于3种。

(十五)计划生育咨询以及技术指导。(3分)

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指导,参与孕产妇保健。

(十六)医疗。(13分)

1、在门诊、病房、出诊、家庭病床等工作中运用中医理论辨证论治处理社区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根据“简、便、廉、效、验”的原则,充分运用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帖、刮痧、熏洗、穴位注射、热熨、导引等中医药方法。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中医门诊量不低于总门诊量3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中医科室的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成药品种不少于80种,中药饮片不少于250种;社区卫生服务站中成药品种不少于50种。

五、严格社区卫生服务的中医药监督管理(8分)

(十七)严格执行中医药技术操作规范。(4分)

(十八)及时了解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需求的内容和方式,使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中医药特色服务内容的知晓率不低于90%,对中医药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85%。(4分)



注:本参考标准总分100分,具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得分不应低于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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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总局在总结各地工商机关建设法治工商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已经2012年12月3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从不同层面明确了法治政府和法治工商建设的基本目标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对法治工商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指标体系》以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文件为基础,对法治工商建设的基本目标任务进行必要的分解、细化、量化,有利于准确把握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有利于科学评估法治工商建设的状况和水平,有利于及时发现法治工商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高法治工商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工商机关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指标体系》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把法治工商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认真研究制定配套制度,扎实做好《指标体系》的实施工作

《指标体系》提出了法治工商建设要努力达到的静态指标,明确了法治工商建设各个方面的具体目标任务。各省级工商机关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指标体系》的配套制度,并在《指标体系》的动态实施中进一步加以完善。要确定《指标体系》的评价方式、评价程序和具体评分标准。评价方式既可以是对本机关法治工商建设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也可以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下级机关法治工商建设情况作出评价。对下级机关进行评价既可以由上级机关主动部署,也可以由下级机关主动申报,再由上级机关按照《指标体系》进行验收。要根据不同评价对象调整指标。由于《指标体系》主要以省级工商机关为评价对象设置,并不完全适用于省级以下工商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将评价对象不涉及的指标及其权重略去不计,也可以将不涉及的指标调整为有针对性的新指标。要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作用。通过实施《指标体系》,客观评价法治工商建设现状,及时发现法治工商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引导评价对象有针对性地采取解决措施,不断将法治工商建设推向深入。

三、以实施《指标体系》为抓手,不断提升法治工商建设效能

法治工商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根本性、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实施《指标体系》为抓手,不断提升法治工商建设效能。要更加重视法治工商建设,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始终把法治工商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要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切实增强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法治工商建设完善制度保障。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执法机制和执法方式创新,提高服务“五位一体”建设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工商法制基础建设,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工商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各地在实施《指标体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1月6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基本评价对象,共设置8项一级指标,25项二级指标,79项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及权重分别为: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10%);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15%);依法科学民主决策(10%);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强化执法监督和问责(15%);依法化解矛盾纠纷(10%);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基础建设(10%);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10%)。
一、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牢固,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占本级指标体系的50%)
1.开展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占40%)。
2.完善并落实拟任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占30%)。
3.完善并落实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占30%)。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占本级指标体系的50%)
1.开展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占40%)。
2.完善并落实初任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制度(占30%)。
3.开展基层法制干部工作能力培训工作,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小时(占30%)。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占总指标体系的15%)
目标:立法立规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法律规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立法,充分反映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律,符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为法治工商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一)立法立规工作规范化(占本级指标体系的30%)
1.开展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立法立规项目的征集、论证、申报工作,推动地方立法立规(占40%)。
2.完善并落实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后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报送制度(占40%)。
3.依法完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地方性配套实施制度(占20%)。
(二)创新和完善立法立规工作机制(占本级指标体系的30%)
1.完善并落实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占25%)。
2.完善并落实公众参与立法立规工作的各项制度(占25%)。
3.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占20%)。
4.开展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解读工作(占30%)。
(三)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定期清理以及公布清理结果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占20%)。
2.完善并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率、报备率、及时率达到100%(占30%)。
3.完善并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占20%)。
4.开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占30%)。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行政决策权限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实施评估机制,强化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切实做到决策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0%)
1.依法、科学、合理界定本单位的行政决策权限(占50%)。
2.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占50%)。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完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占20%)。
2.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占20%)。
3.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占20%)。
4.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占20%)。
5.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占20%)。
(三)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制度(占50%)。
2.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占50%)。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占总指标体系的20%)
目标: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一)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0%)
1.依法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占50%)。
2.完善并落实本系统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占50%)。
(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占本级指标的15%)
1.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占50%)。
2.健全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占50%)。
(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占本级指标的30%)
1.完善并落实执法公开制度,做到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全公开(占20%)。
2.完善并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告知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占20%)。
3.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决定听证制度,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占15%)。
4.完善并落实行政处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核审、集体决定、移送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占25%)。
5.完善并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执法行为案卷管理制度(占20%)。
(四)行政执法行为合理(占本级指标体系的15%)
1.完善并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占60%)。
2.开展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据工作(占40%)。
(五)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0%)
1.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办法、配套措施完善,行政指导的程序、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占30%)。
2.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占40%)。
3.完善并落实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方面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管理制度健全,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依法有效处置(占30%)。
五、强化执法监督和问责(占总指标体系的15%)
目标: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自身利益彻底脱钩。执法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外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明显加强,公开政务信息及时、准确,执法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一)外部监督(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5%)
1.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占20%)。
2.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占20%)。
3.依法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规范健全,完善并落实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办理、回复司法建议书(占20%)。
4.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占20%)。
5.在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或者依法行政考评中取得较好成绩(占20%)。
(二)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占本级指标体系的50%)
1.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健全,工作程序规范、高效、便民,复议结果公正合理(占15%)。
2.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占20%)。
3.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占15%)。
4.完善并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统计分析制度和错案分析制度(占15%)。
5.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占25%)。
6.完善并落实行政赔偿制度(占10%)。
(三)政务公开(占本级指标体系的25%)
1.完善并落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按照法定要求通过政府公报、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官方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占50%)。
2.完善并落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依法、及时、有效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占50%)。
六、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构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与化解矛盾争议机制,依法有效预防、及时化解矛盾争议。
(一)健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占本级指标的30%)
1.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的排查、预警、监测、处置等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占50%)。
2.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占50%)。
(二)化解矛盾纠纷制度建设(占本级指标的30%)
1.完善并落实消费争议等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调解民事纠纷程序,有效化解民事纠纷(占40%)。
2.深入推进12315“四个平台”建设,不断扩大12315消费维权网络的覆盖面,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占30%)。
3.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占30%)。
(三)申诉、投诉、信访制度建设(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完善并落实申诉、投诉、信访制度(占20%)。
2.依法办理申诉、投诉、信访案件(占50%)。
3.引导申诉人、投诉人、信访人通过依法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占30%)。
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基础建设(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完善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理论研究,普法和法制宣传工作广泛深入,使全社会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条件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一)执法信息化建设(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占30%)。
2.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占20%)。
3.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占20%)。
4.建设对外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方便群众网上办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占30%)。
(二)法制宣传和理论研究(占本级指标体系的30%)
1.健全普法制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逐步形成与法治工商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氛围,积极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占60%)。
2.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理论研究(占40%)。
(三)基层法制机构建设(占本级指标体系的30%)
1.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法制机构独立设置,职责明确界定,编制依法核定(占40%)。
2.法制人员配备齐全(占40%)。
3.法制机构工作条件充分保障(占20%)。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占总指标体系的10%)
目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法治工商建设工作,充分认识法治工商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法治工商建设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法治工商建设,确保把法治工商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认真扎实加以推进。
(一)健全法治工商建设的组织机构(占本级指标的30%)
1.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工商建设领导机构,强化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占50%)。
2.完善并落实局务会议听取法治工商建设专题汇报制度(占50%)。
(二)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占本级指标体系的40%)
1.法制机构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明显提高(占40%)。
2.健全法制干部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制度(占40%)。
3.工商系统内部对法制机构努力当好本单位领导在法治工商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的满意度(占20%)。
(三)推进法治工商建设部署得当、措施有力(占本级指标的30%)
1.制定本部门推进法治工商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占30%)。
2.每年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本单位法治工商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占25%)。
3.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占20%)。
4.完善并落实依法行政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占25%)。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商业银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商业银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商业银行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7年1月4日)
深劳社规〔2007〕1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深劳社〔2006〕155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深圳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深劳社〔2006〕15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小额担保贷款是为了帮助有自主创业能力和就业愿望,诚实信用的失业人员,对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资金不足部分给 予的贷款支持。贷款主要用于购买项目经营所必须的设备、材料和日常经营周转。
  一、贷款基本条件
  (一)贷款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本市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人员证》的其他一般失业人员;
  4.已取得过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已按期归还本息、目前经营项目运行良好且吸纳2名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需要第二次贷款支持的人员。
  (二)贷款反担保条件。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由一名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信用反担保:
  1.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职员,且在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
  2.大中型企业的正式在职员工,且在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人民币3000元以上;
  3.具有本市房产(包括按揭房产)且有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三)贷款额度。
  1.从事个体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
  2.合伙经营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按人均3万元的标准累加;如果创业项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达到3人或以上的,按合伙人人均4万元标准累加。但贷款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从事个体经营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创业项目规模和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数量确定贷款额度,招用2人以上5人以下的,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招用5人及以上的,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
  二、贷款流程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初审推荐、区就业服务机构复审、担保机构复核并予以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所有相关证件需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1.《贷款项目计划书》(首次贷款类提供);
  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失业人员证》、《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证》(首次贷款类提供);
  4.《创业培训合格证》(首次贷款类提供,如贷款项目已经经营2年及2年以上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技师及技师以上资格证书可不用参加创业培训);
  5.《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协议)。申请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与经营地必须一致;
  属于合伙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合伙经营证明材料,如有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的,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属于二次贷款的,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资料及最近一期的完税凭证;企业招用员工的花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6.反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属于合伙经营的每人需提供一名信用反担保人);属于第三种情况的反担保人提供《房产证》(或按揭贷款合同)以及个人收入相关证明。
  反担保人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面签《反担保合同》;
  7.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
  1.审核借款人及反担保人提交的相关资料(查验原件留复印件),确认申请资格;
  2.实地调查,重点调查项目所在位置、项目进展(如设备、人员情况)、租赁协议真实性等;
  3.了解借款人的家庭基本状况,主要调查借款人的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亲属对申请贷款的态度;
  4.核实合伙经营或二次贷款申请人经营企业(项目)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情况。
  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完成对申请人的贷款政策辅导、身份资格确认、个人诚信记录调查、经营场所调查等工作后,出具担保贷款情况调查证明并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
  (三)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并出具复审意见。
  区就业服务机构对街道劳动保障机构递交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四)担保机构审查并出具担保意见。
  1.对贷款申请材料完整性和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
  2.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复审,对有疑问或金额较大的项目进行实地复查;
  3.通过深圳市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和反担保人的信用征信记录;
  4.核实反担保人的工作单位,了解其工作年限和收入情况;
  5.核定担保贷款支持额度及贴息比例。
  审查完毕后,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意见。
  (五)经办银行审查,签署合同。
  1.对担保机构转交的借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有疑问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或其他形式的复核;
  2.经审批同意后,由经办银行在《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通知借款人到银行面签《借款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还款承诺书》(借款人承诺按时付息、到期还款、并承诺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对贷款承担无限偿还责任)等法律文件。
  《借款合同》签署完毕后,经办银行通知担保机构。
  (六)办理就业登记,发放贷款。
  1.借款人在签署《借款合同》后办理相关的就业登记(灵活就业认定)手续(未办就业登记或灵活就业手续的二次申请贷款人补办该项手续);
  2.完成上述手续后,担保机构通知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三、贴息管理
  (一)贴息比例。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本市户籍自谋职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
  2.持《失业人员证》的其他失业人员首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
  3.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本市户籍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持《失业人员证》的其他失业人员第二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属于贴息范围微利项目的,由财政部门给予25%的贴息。
  (二)贴息办理程序。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在银行放款后,应于每月20日之前将当月应付利息存入个人帐户,以按时支付当月利息;
  2.经办银行每季度对全部贴息项目的利息总金额进行结算,结算后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3.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与经办银行结算,结算完成,经办银行将贴息转入借款人帐户。
  四、贷款展期
  (一)展期条件。
  贷款最长期限为2年。贷款到期,借款人继续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在按规定偿还银行利息、所办项目经营正常、且有良好的还贷意愿的,可以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内财政不予贴息,利息由借款人本人支付。
  (二)展期申办程序。
  1.借款人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两个月,携带付息凭证等材料向担保机构提出展期申请,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和场地租赁合同(协议)。申请人《营业执照》的注册地与经营地必须一致;
  (2)反担保人同意再次信用反担保的证明材料(原来无个人信用反担保的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时必须追加一名反担保人,且反担保人必须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反担保人基本条件)。
  2.担保机构对展期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确认该项目经营状况正常或良好后,出具同意继续担保意见,同时与信用反担保人面签《反担保合同》;
  3.银行经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如经办银行认为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及时将申请资料退回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通知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借款人应按规定办理还款手续。
  五、还款管理
  (一)贷款到期的催收。
  1.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由经办银行负责进行清贷。贷款到期前一个月,银行电话通知借款人提示还款。贷款到期,银行下达《催收通知书》督促还款。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银行向借款人发出律师函催收。并将欠款名单提交担保机构,担保机构通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在街道、社区内公开发布催收通知,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必要的催收措施;
  2.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贷款的人员在金融机构之间予以通报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二)贷款反担保人的追偿。
  1.借款人到期未及时偿还本息的,担保机构在履行完担保责任的基础上负责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
  2.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担保机构电话通知反担保人;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由担保基金代偿后,担保机构向反担保人发出律师函催收,同时担保机构可按《反担保合同》规定依法起诉反担保人,直到法院查封反担保人的房产或由反担保人工资收入代偿。
  六、本实施细则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