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度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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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2005年度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二月六日

2005年度全市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办法

为推动全市开发区“二次创业”,加快迈入全省开发区第一方阵,实现利用外资新跨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发区中开展争先晋位竞赛活动,制订本办法。
一、竞赛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开发区。
二、考核指标:以2004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协议注册外资额、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以下简称四项指标)在全省开发区中的位次为基数,重点考核2005年晋升位次。
三、评比标准:
(一)“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2005年四项指标增幅必须高于所在县(市)、区增幅。
(二)2005年单项指标保持或高于2004年位次、累计指标晋升4位以上,或单项指标首次进入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综合排名前10位;且四项指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综合排名前30位的开发区可获得“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称号。
(三)2005年四项指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综合排名30位外的开发区,如四项指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中的排名在去年基础上均晋升一个位次以上,亦可获得“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称号。
四、考核奖励:
(一)符合评比标准的开发区,市政府授予“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称号,并给予3万元奖励;
(二)对“争先晋位”先进开发区按下列计分方法进行排序:
1.国内生产总值晋升位次得分=(2005年在全省排名晋位升位数/2004年全省排位)×20;
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晋升位次得分=(2005年在全省排名晋位升位数/2004年全省排位)×20;
3.协议注册外资额晋升位次得分=(2005年在全省排名晋位升位数/2004年全省排位)×20;
4.注册外资实际到帐晋升位次得分=(2005年在全省排名晋位升位数/2004年全省排位)×40;
四项指标总得分前三名的开发区,再分别给予3、2、1万元奖励。
(三)对2005年四项指标在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中排名位次均落后于2004年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四)奖励对象为各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
五、附则
开发区争先晋位竞赛工作由市外经贸局具体组织实施。四项指标中的国内生产总值、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审核;协议注册外资额、注册外资实际到帐额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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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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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印发《绍兴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绍兴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绍兴市城镇(含建制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城镇集体企业)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绍兴市城镇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具体审计监督事项是:
  (一)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二)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情况;
  (三)依法纳税情况;
  (四)使用国有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和国家税收减免所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责任情况;
  (六)严重侵占城镇集体资产和损失浪费情况;
  (七)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条 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企业,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权分别确定。
  除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以外的其他城镇集体企业,逐步实行社会审计查证制度。审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必须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的企业,可委托具有审计查证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查证报告和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当地财政收入有较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或享受国家供销、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较多,亏损数额较大的城镇集体企业,可以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有权对城镇集体企业有关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六条 被审计企业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以及对集体资产的侵占和损失浪费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八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企业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企业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办理企业审计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及权限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过的事项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审计事项保留抽审权,但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绍兴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发自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74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
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水利工
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制定本办
法。

一、适用范围

(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
理。

(二)办法中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
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给用水户供水的天然水价格。

(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
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 工
程保险费、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 管理费
用和财务费用构成。

二、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一)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

(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
行分类计价,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水力发电、水产养殖、芦苇、
生态林、城镇水价计收标准。

(三)本次水价调整根据自治州2001年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加水利工
程保险费20‰核定。水费计量点以大河龙口取水处的水量为计收水费
基数,渠道损耗由供、接水单位共同承担。

三、水费计收标准

(一)农业综合水价为5.26分/立方米。

1、开都河灌区州级供水管理单位计收水价为2.62分/立方米。焉
耆县、博湖县、和静县农业水价为5.57分/立方米;兵团、部队及州直
国营农牧场农业水价为2.62分/立方米。

2、孔雀河灌区州级供水管理单位计收水价为5.44分/立方米。县
级:库尔勒市农业水价为7.85分/立方米,尉犁县农业水价为7.85分/立
方米;兵团、部队及州直国营农牧场农业水价为5.44分/立方米。

3、独立灌区(轮台县、且末县、若羌县、和硕县、和静县)农业
水价为4.03分/立方米。

4、新开垦荒地原则上不予供水,确需供水的,可在水源充足的
情况下按农业水价的2倍计收。

(二)工业用水

1、工业消耗用水按20分/立方米计收,循环用水按3分/立方米计
收。
2、铁门关石灰窑电站发电用水水价另行制定。

3、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按正常供水价
格的两倍计收。

(三)其它用水

1、牧区牲畜用水,按标准畜(绵羊单位)计收水费,每只羊每年
计收1.0元。

2、水产养殖按人工养殖水面面积计收水费。利用天然湖面人工养
殖的水面按每年4.0元/亩计收。 引用地表水池塘养殖的按农业水价计
收水费。

3、芦苇按每年10元/吨计收水费。由芦苇管理单位收取后上缴州
级水管部门,水管部门从上缴水费中返还2%作为手续费。人工育苇引
用地表淡水灌溉的,执行农业用水水价标准。

4、生态林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界定后,免收水费。每年生态林
每年核定毛灌溉定额为450立方米/亩,超灌溉定额用水按农业水价计
收水费。

5、城镇建筑及经营性用水按50分/立方米计收水费,城镇绿化用
水按农业用水标准计收水费。

(四)各类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凡超过自治州限额供
水量的部分,按2倍水价计收水费。

(五)全州实行地表水、地下水供水两水统管、统配、统价的管
理办法。州级管理的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办法执行,县市管理的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报州价格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执行。

(六)排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农业排水收取维护费,其他行业
借用农田排水系统收取补偿费。维护费、补偿费标准由州水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州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4号令
另行制定办法。

四、水费计收管理

(一)水利工程供水实行预收水费制度,每年春灌前各用水户向供
水管理单位预交当年水费的30%,剩余水费在年底前一次结清,不得拖
欠。

(二)供水管理单位在计收水费时,必须出据自治区税务部门印制
的统一专用发票。

(三)用水户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水费的,由用水单位提出申请,
经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办
理减免手续。

五、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水费使用

1、各级水利工程(含附属工程)的维修费、大修理费、运行管理
费和动力燃料等生产费用。

2、按规定提取的修理费、补助费、公务费等。

3、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公务费等。

4、水利工程管理中的科研费、技术推广费、职工培训费、宣传费、
奖励基金等。

5、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所需的设备购置及管理设备配套等费用。

6、州级水管部门上缴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费为每年应征收水费的
50%,独立灌区上缴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费为每年应征收水费的15%,
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费统筹及还贷。

7、牧区水管站(所)计收的水费应专户储存,用于各县牧区水利
建设,不得挪用。

8、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的灌区,在县级留成的水费中按0.2分/立
方米提取资金,作为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及工程维护费。

(二)水费的管理

1、自治州水费实行三级管理,两级核算。各级供水单位要不断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到“供好水,服好务,收好费”。

2、水费是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性收入,由各级供水管理单位管理
和使用,不得将其纳入财政管理。

3、各级供水管理单位使用水费时须做年度使用计划,经上级主管
部门批准后执行。上缴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水费,经州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4、州级供水管理单位向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上交的水费分两次
上缴,供水前上缴30%,年底前上缴70%。

5、各级水利、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水费价
格、水费计收、水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关于执行州物价局巴价
字[1999]16号文件的通知》(巴政办[2001]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