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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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监察部


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9月7日 财政部 监察部
以财会[2000]12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予以印发。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会计委派制度试点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财政部、监察部。
  附件: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

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

  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形式,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2000年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在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继续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

  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会计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原因,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领导人干扰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账册,账外设账,转移国家资产,偷逃税收,甚至贪污贿赂,侵吞公款;一些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正确履行职责,为违纪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有的甚至与单位领导人串通一气,通媒作案。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职能的发挥和会计信息质量,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源头之一。从近几年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看,大量地涉及会计监督和管理问题。所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相继开展了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主要做法是,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入手,由政府部门或产权单位作为所有者,向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委派会计人员,受委派人员代表委派部门监督被委派单位的会计行为和经济活动,并在业务上受被委派单位领导,通过会计核算参与其内部管理。目前,试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发展势头比较好。截至2000年6月,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5个地(市)、494个县(区、市)进行了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直接或间接委派的会计人员已达6万余人,试点范围包括了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乡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从实际效果看,由于明确了委派会计人员相对独立的监督地位,并注重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有利于全面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帮助被委派部门和单位依法理财,规范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强化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继1998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要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进行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后,历次中央纪委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会会议都对这项工作作了部署、朱镕基总理在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行会计委派等制度,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加强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的有效办法和途径,稳步推进试行会计委派制的工作。

  二、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

  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要求,以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和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重点,坚持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有组织、有秩序地继续抓好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和管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
  (一)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开。经过近几年的实践,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开端,但发展还不平衡,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不健全,尚处在起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确定的范围,立足于抓好试点,取得经验后再稳步推开。当前要重点抓好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试点工作。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选择一些基础比较好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应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后期管理,并适度扩大试点工作的范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确定试点的范围、形式和程序。扩大试点范围要充分考虑到客观需要和可能,特别是要把试点工作与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体制改革衔接起来。
  (二)根据会计监督要求和会计业务量选择适当的委派形式。会计委派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保证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环节。应当根据政府部门实施会计监管的不同要求,以及被委派单位的具体组织类型和业务规模,选择不同的委派形式,有利于对国家资金和国有资产实施监管。近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从实际出发,在试点工作中摸索出了一些有效的委派形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总结借鉴。
  (三)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为了保证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取得实效,委派部门要明确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依法理财、自主管理的前提下,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正确履行职责。同时,要督促委派会计人员支持、配合被委派单位开展业务工作,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强财务会计管理。
  (四)在试点中不断完善会计委派制度及其配套措施。要重视与试点工作有关的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任(聘)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轮岗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业务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后续管理;要处理好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与开展其他政府会计监督的关系,避免多头重复监督;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委,对委派会计人员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及时作出处理。同时,要注意把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与实际"收支两条线"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加强预算管理等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形成整体效应。

  三、加强对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

  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是对现行会计监督机制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试点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各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政策指导,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明确有关部门在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中的责任。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会计委派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要把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主和部门,要主动抓好会计委派制度试点的具体实施和业务指导;监察部门要搞好组织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好各自的职能作用,对这项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认真搞好调查研究和政策指导工作。试行会计委派制度,涉及到会计人员管理权限和经济监督职能的调整,政策性很强,各地要注意开展调查研究,加强政策指导。要把试行会计委派制度与深入宣传贯彻《会计法》结合起来,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试点工作如何与国家有关改革措施相配套。要坚持依法行政,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单位依法行使理财权和经营自主权;既要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又要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监督和管理。要根据试点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经济规模和产权关系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注意发现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和有效做法。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各地要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规范的原则,注意发现较为成功的试点地区和单位,跟踪了解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配套措施,使工作逐步深化。要注意发挥典型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通过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推广成功经验,扎实有效地把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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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府发〔2006〕101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涪府发〔2005〕25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事故灾难应急分预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是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根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本区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及本区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中渝驻涪单位和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审查。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批准。区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两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下执行公务;

(二)单独执行有关公务时,必须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

(三)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四)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五)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及时反映本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区政府。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按照职称、工作时间、工作难易程度等给与适当补助;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的管理及其工作、补助经费的费用在区安全专项基金中安排解决,使用情况由区财政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库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局主管各报纸、
期刊编辑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新闻宣传配合药品监督管理的中心工作,坚持“以监
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在促进药品监督管理体
制改革,加强法制建设,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
行为斗争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事
业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与局党组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在工作中逐渐暴露出新闻意
识不强、组织策划水平不高、手段不多、协调不够、管理不严等问题。我们应该认真总结
经验教训,跟上形势的发展,迎接新的挑战,大力改进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

根据全国宣传工作会议和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的总
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局党组确定的“抓作风、抓基础、抓基层”的工作重点,充分认识舆
论宣传的重要作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改革机制,打好基础,
内抓管理,外树形象。目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发挥好新
闻宣传工作的作用,就要从新的角度去看待新闻宣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用新的思路去改
进和加强新时期的药品监督管理新闻宣传工作,从而创造一个既管理有序、步调一致,又
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工作局面。

一、改革旧的运行机制,建立协调统一的新机制。
形势和任务对新闻宣传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的基础
上,理清思路,着眼长远,实事求是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过去工作中存
在的力量分散、“言出多门”、管理不善、渠道不通等问题。今年的主要任务是要理顺关系,
打好基础。该充实的要充实,该调整的要调整,该规范的要规范,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教
训,并学习借鉴其他部门的做法,从改革运行机制入手,逐步建立内外结合、上下一致、
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管理,抓好《新闻宣传管理办法》的落实工作。
(一)“新闻无小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确
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坚持按程序办事,保持步调一致,统一宣传口
径,不允许出现不和谐的声音。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新闻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
强督促检查,坚持按制度办事,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二)增强新闻敏感性,积极协调好与各新闻单位及新闻主管部门的关系,沟通情况,
加深理解,疏通渠道。一旦发现偏差和有误,要及早采取措施,避免报道中的负面影响,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继续做好局主管期刊的整顿工作。根据职能调整和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精神,
2001年,我们对局主管期刊进行了清理整顿。整顿后的期刊数量由原来的32种,减少到12
种。2002年期刊整顿的要求是,以是否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为衡量标准,进一步调整
好期刊结构,把不该管或管不好的交出去,把该管的管好,并为其发展创造条件,使之成
为定位合理、分工明确、管理有序、发展健康的重要宣传阵地。

三、进一步开展《药品管理法》和用药知识宣传活动。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用药知识宣传,逐步树立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法律
意识,健康意识,安全用药意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
上,配合《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出台,继续组织开展好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
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站等媒介,通过专题报道、访谈、知识竞赛、研讨会、印
发宣传材料、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不断扩大受众面。尤其是要发动社会
各界,采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对农村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和药品知识宣传活动。

四、继续做好整顿药品市场秩序的宣传工作。
2001年,我们在这方面花了不少力气,取得了不小的成绩,通过对一些制假售假案例
的揭露曝光,震慑了不法之徒。随着工作的深入,我们要注意总结经验,增强宣传报道的
社会效果。第一,加强跟踪报道,防止死灰复燃,巩固前一阶段整顿成果,把工作引向深
入。第二,揭露阴暗面的目的,在于打击不法行为,保护人民健康。因此要有组织、有策
划,从有利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角度,选择最具典型意义的案件作为报道题材,不
能有闻必报。第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需要综合治理,我们应从推进企业GMP、GSP工作、
促进药品连锁经营、规范药品广告行为、整顿中药保健品和地方标准等多方面反映整顿市
场秩序的成果,宣传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带来的积极变化。

五、主动工作,积极开拓新的领域。
要树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营造有利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不
仅要发挥好中国医药报等系统内报刊的作用,而且也要十分重视发挥其他新闻单位的积极
作用。我们应经常主动地向他们介绍情况,提供报道线索,并直接参与宣传报道活动的组
织策划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准备从2002年起,与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央电视台
等媒体合作,开辟固定的宣传窗口,定期向社会发布药品监管信息,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据了解,上海、黑龙江、湖南等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与当地媒体合
作,开辟了一些新的宣传阵地,加大了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收到了很好地社会
效果,这种做法值得其他地区学习借鉴。

六、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唱响主旋律。
在过去的几年中,药监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
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推进体
制改革和法制建设,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使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发生了深刻变化。
随着全国药品监督机构的组建到位,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贯彻实施,药品监督管理
工作将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这将为我们提供丰富的新闻资源。各级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一定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坚持正面报道为主,采取多种方式,从不同角度,及时、
准确的反映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新进展、新成绩,宣传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树立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局属报纸、期刊编辑部门,根据以上通知精
神,结合实际,认真拟定2002年新闻宣传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及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办公室。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