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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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2年9月29日,能源部

为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和电力建设的需要,部在原水电部〔87〕财基字第107号文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凡是1991年以后竣工的项目,没有编报竣工决算的,一律按本规程的规定办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部反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置依据
第三章 平时资料的积累
第四章 编制竣工决算时的资料准备
第五章 编制内容
第六章 编制要求
第七章 编制方法和说明
第八章 附录
1.设备核算卡片及编制说明
2.编制竣工决算操作程序
3.其它费用编制“样表”(略)
4.其它费用构成内容、会计列帐和分摊情况说明(略)
5.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还贷明细表(略)
6.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转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情
况表(略)
7.新予规发电工程项目划分表与电力工业企业固
定资产目录对照参考表(略)
8.能源部驻能审(1992)6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正确考核投资效益,结合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管理转变职能新体制的特点,特制定《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指全部工程完工后,为正确及时反映工程筹建到竣工验收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投资用向、投资效果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性文件。
它的作用在于考核设计概算的执行结果,分析建设成本的节约与超支,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方审查核销基本建设拨、贷款的报帐,以及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登记与核算固定资产的主要依据。
它对积累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建设技术经济指标,为今后选择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以及加强控制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费用,节约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火电、水电、核电、风力、潮汐、地热发电、送、变电以及微波、载波、光纤通讯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均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及时、全面、正确和完整编制竣工决算。(地方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编制竣工决算工程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含:建设工程前期费)。
第五条 编制竣工决算应按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分别编制。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字(1978)234号文的规定要求执行;

(一)电站:
大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包括25万千瓦);
中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 ̄25万千瓦(包括2.5万千瓦);
小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不包括2.5万千瓦)。
(二)输变电工程:
大型:电压33万伏以上(包括33万伏);
中型:电压22万伏和11万伏(线路长度等于或超过250公里者);
小型:电压11万伏以下(不包括11万伏)(线路长度小于250公里)。
第六条 凡按国家规定具备机组投产和投资计划销号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尚有零星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 收尾工程明细表,同时进行相应帐务处理。但预计未完工程的工作量,不得超过总概算的5%。在资金上留足投资,由基建移交生产单位包干使用。
第七条 竣工决算编报单位。竣工决算报告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筹建开始,就要做好编制竣工决算资料的积累工作,明确以财务部门为主,计划、统计、预算、施工、劳资、供应和质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数字和文字资料,并根据编制要求,指定专职人员收集,积累和归集,分别向财务部门提供正确的有关专业资料。
第八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建设单位应在机组投产验收的同时,组织成立编制竣工决算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或总会计师任组长,财会部门任付组长,计划、统计、施工、预算、劳资、供应和质检等有关部门为组员,并邀请经办建行和生产使用单位协同参加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未编出前,编制领导小组不能撤销,有关人员不能调离,善始善终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竣工决算编报时间。大、中型工程项目,应在机组投产和投资计划销号后六个月内编报能源部、中电联、电管局、省(市)电力局和投资者各方并经办建行。小型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编报主管省(市)电力局和经办建行。
对已经竣工而尚未编报竣工决算的按老《预规》编制的工程项目,亦应按照本《规程》的编制要求和老概算规定的项目内容,从速编报。
第十条 竣工决算上报份数。大、中型工程竣工决算,应报送省(市)电力局一份、电管局一份、能源部三份、中电联三份、能源投资公司二份、电力规划设计院一份、审计部门、生产使用单位、建行总行和经办建行各一份。
地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在按规定报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者各方的同时,也要报送上述有关部门。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只编报省、(市)电力局和经办建行。
第十一条 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只能汇编一个竣工决算报告,不论是中央投资、地方投资或有多种投资方组成的投资项目,虽然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很多,但只要是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能集中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报批手续。凡不超过批准概算和符合历年批准财务决算的大、中型竣工项目,我部委托电管局和直属省(市)电力局在一个月内办完批复手续,对个别超过概算和不符合历年财务决算审批数的竣工项目,要先行送审上述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后,再按规定报批程序办理。
小型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由各省(市)电力局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竣工决算应坚持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对编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弄清经过,及时解决,做到情况明,数据实,内容要符合编制规定。保证编报质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基发(1991)430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初验后,应即报请审计机关派员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应根据有权主管机关最终正式批准文件的修正概算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应根据正确的会计帐面数字为依据。
第十八条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材料消耗数据,应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九条 各项计划指标应根据经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第二十条 各种资金来源数和基建支出数,应根据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历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数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包干金额应根据招标合同和投资包干协议等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应根据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预计未完工程量,应控制在总概算工程量的5%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投资经济效益的分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作为分析依据。

第三章 平时资料的积累
第二十五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条件。一是要有专人负责编。二是要有完整正确的资料,两者缺一不可。这些资料的来源主要靠平时积累。因此,在日常会计结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要全面考虑到编制竣工结算的要求,为将来编制竣工决算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帐户的设置。基本建设支出核算的内容,除应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还应根据概算编制的工程项目,适当补充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以便与将来编制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和固定资产目录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建立设备核算卡片。电力设备约占总投资的55%左右,是电力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也是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设备核算卡片就是给每台设备从开始订货到交付使用,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付款、领用和交付使用等内容。使设备管理和核算工作以核核算卡片为中心环节有序地展开。主要做法:
(一)建立设备核算卡片,做好概算记录。
(二)做好合同记录,掌握订货情况。
(三)控制到货付款,缩短在途时间及时验收入库。
(四)做好领用记录,反映安装部位。
(五)做好交付使用记录,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六)做好结余设备分割记录。清理多余设备的处理。
(详附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各种费用登记簿。
根据现行概(预)算制度规定,其他费用共为十项,但在实际发生时,往往内容错综复杂,性质各异,要有一个分类归集的过程。
(一)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用登记簿。记录土地征用费金额、亩数、座落地址、收款单位、土地占用税、旧有设施迁移赔偿的计算标准等。
(二)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用登记簿。此项购置费是为工程投产后保证正常生产而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记录名称、规格、供应单位、制造厂、单位、数量、金额、领用部门、领用人等。如此项购置费用基建付给生产单位包干使用的,可注明每次付款的日期和金额,并请生产单位返回实物清单。
(三)其余各项费用的具体内容,如: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费用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 掌握总概算情况资料。总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掌据工程付款的依据,也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会部门不但要参加概算的讨论和审查,而且要熟悉概算,对概算中各工程项目的投资变动增减情况,及批准动用预备费的工程内容,文件编号要及时掌握,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三十条 积累各种有关资料。
1.设计概算的构成内容和变动情况。
2.施工工程量和造价的变动情况。
3.工程质量鉴定情况。
4.各个时期完成的工程数量和规模。
5.其他基本建设工作的进行及费用支付情况。
6.施工工程消耗劳动力和主要材料的情况。
7.工程成本和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8.跨年度工程历年投资拨贷款和使用情况。
9.有关会议记录。
10.工程简报。
11.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随时编好单项“交付使用财产”清单。
每年根据转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的投资,在年度结算中或平时就要做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有关报表。
为使工程竣工决算的大量编报工作量不集中到最后,应在平时,对这部分投资按其性质,分别编制移交使用的财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5~1表),移交使用的财产安装的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5~2表),和移交使用的财产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器具工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5~3表)(其中的费用部分,可暂列一个总金额,不必分摊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作为移交生产的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待工程全部竣工,编制竣工结算时,将历年转入交付使用财产的清单进行一次整理、调整和核对,并将各项费用按其不同性质,分摊到各有关工程项目。
以上资料,有的可从有关原始凭证或帐面取得,有的依靠有关部门提供,因此,必须随时积累,及早归集整理,能为及时、全面正确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情况说明书,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章 编制竣工决算时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明确各部门的任务。
(一)财务部门:
1.将历年批准决算数,各个工程项目的投资完成额,拨、贷款数、应交款项,结余资金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和核对,特别是投资完成额,要与计划统计方面配合,结合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细致的核对,做到工程款结清,设备不漏列,不多列,进度和统计相符。明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产权归属。
2.清理现场、清理帐务。
工程竣工,要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仓库盘点和现场清理工作,多余的设备、材料要全部退库,债权债务要落实并及时清理,水电工程的大型临建回收金额较大,要全面清理回收入帐。防止工程结束后无人处理。
3.做好其他费用项目的分析分摊工作。
其他费用项目,因其性质不同,财务上有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作为费用直接拨给其他单位,有的作为增加固定资产,有的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有的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有的要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分不出为哪一个工程项目支付的共同费用,而要采取分摊的办法,即使分摊,也要按其不同性质,作出不同的分摊方法,具体说明如下:
(1)《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按占地面积或工作量比例摊入到房屋及建筑物各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工作量比例摊入到房屋及建筑物和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各工程项目。其中,属于车辆购置和另星固定资产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
(3)“研究试验费”,摊入有关研试服务对象;
(4)“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不分摊,不增加固定资产造价;
(5)“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不分摊,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
(6)“联合试运转费”,摊入安装工程费;
(7)“勘察设计费”,按工作量比例摊入到房屋及建筑物和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各工程项目;其中,属固定资产购置的,不分摊,作固定资产移交生产单位;
(8)“供电贴费”,不分摊,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9)“通讯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分摊到安装工程通讯线路部分;
(10)“电力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贴费”,根据能源部能源基(1991)34号文关于颁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已并入“四、临时设施费”项目中,不再作“其他费用的构成”;
(11)“基本预备费”,这是概算中一个资金来源,不是工程项目,除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要动用此款,需经一定的审批手续。
4.“预计未完扫尾工程5%”在计划上列入投资计划,按概算项目留足投资额,落实承包单位包干使用的,在财务核算上,可列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
(二)其他有关部门:
编制竣工决算虽以财务部门为主,但其他有关部门如计划、统计、物资、劳资、施工、预算及施工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提供有关资料,以满足报表编制的需要,如:
1.批准的设计文件。
2.经过批准的调整概算文件。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之间费用的相互调整资料。
4.予备费动用的批准文件。
5.5%扫尾工程投资包干合同。
6.有关统计报表。
7.土地征用、青苗赔偿等文件和合同。
8.水电站库区淹没移民搬迁赔偿等资料。
9.清理现场和核算投资完成额。
10.盘点预计5%未完扫尾工程项目具体内容,根据概算中所列项目一一列出清单,做到不重列和漏列,进度和统计数相符。
11.主要材料消耗数量。
12.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和实际数。
13.采取措施使工程投资有明显节约的具体方法和总结资料。
14.劳动生产率和工程的耗工数等。

第五章 编制内容
第三十三条 竣工决算的费用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和从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
(一)建筑工程费
(二)安装工程费
(三)设备购置费
(四)其它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
价差预备费。即:实际发生数摊入上述有关项目。
第三十四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封面。
(二)竣工决算报告目录。
(三)竣工工程的全景彩照及主体工程彩照。
(四)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
(五)报表编制说明。
(六)全套竣工决算表格。
第三十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的内容。总括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织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总的评价。从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四方面来进行分析说明。
1.进度。主要说明开工和竣工时间,对照合理工期和要求工期是提前还是延期。
2.质量。要根据启动验收委员会或相当一级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合格率和优良品率进行说明。
3.安全。根据劳动工资和施工部门记录,有无设备和人身事故进行说明。
4.造价。应对照概算造价,说明节约还是超支,用金额和百分率进行分析说明。
(二)建厂条件。主要以厂址的地理、地貌、交通条件、水源、电源、原材料来源,三废处理等方面进行说明。
(三)建厂依据。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概算批准书”“修正概算批准书”等的批准单位、批准日期和文件号码进行说明。
(四)主设备和主体结构。说明主体工程结构和主设备方面的有关资料,说明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主要建筑的布置和主体设备的合理性。
(五)施工管理。说明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是否恰当,现场布置是否合理,施工中采取了哪些合理化建议,采用了哪些技术,哪些先进科学方法,涌现了哪些先进事迹取得了哪些经验和教训。
(六)各项财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1.概算执行情况分析。根据实际投资完成额与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2.新增生产能力的效益分析。说明交付使用财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占交付使用财产的比例;移交其他单位固定资产和转出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增加固定资产造价占投资总数的比例,分析有机构成和因果。
3.基本建设投资包干情况的分析。说明投资包干数,实际支用数和节约额,投资包干节余的有机构成和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4.财务状况分析,列出历年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
(七)财务管理。财务部门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制定了哪些规章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了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对控制投资、节约投资、支持工程、服务工程,提高经济效益的成绩。
(八)大事记。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历史性记录,要把建设期间包括筹备建设期间,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有关活动和对工程的支持,协调记录下来,以及建设单位本身的重大事情记录下来,按时间顺序进行编纂。
第三十六条 竣工决算报告表格。表格共分四部分,全部表格共14种。
第一部分是“竣工工程概况表”为专用表,由建设单位根据发电、送电、变电竣工工程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选用,其余部分各表为通用表,各表名称如下: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专用表)
1.“火力发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1表”。
2.“送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2表”。
3.“变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3表”。
4.“水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通用表)
1.“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1和02—续表”。
2.“预计未完扫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表附表”。
3.“其它费用及应核销其它支出明细表”,“竣建03表”。
4.“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
(三)移交资产、投资明细表:(通用表)
1.“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转出工程明细表”“竣建04表”。
2.“移交生产单位使用的财产总表”,“竣建05表”。
3.“移交使用的财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5—1表”。
4.“移交使用的财产安装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5—2表”。
5.“移交使用的财产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器具、工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5—3表”。
(四)“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6表”。(通用表)“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贷款、还款情况表”“竣建06表”附表。

第六章 编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电力基本建设发、送、变电工程项目,应一律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竣工决算报告,不得随意减少应编的表格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建设项目重要的经济档案,表格中所列数据必须与有关部门核实,根据财务帐面数字如实填报,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三十九条 竣工决算是提供正确计算固定资产的依据,因此,在可能情况下,要尽量符合水利电力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的建卡要求(详附录:能源部新予规发电工程项目划分表与原水电部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对照参考表)。

第七章 编制方法和说明
第四十条 “竣工工程概况表”。
(一)本表反映基本建设竣工工程的规模,工期、造价、造型、技术经济指标、特征等基本情况。为全面考核竣工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工程造价分析提供依据。
(二)根据发电、送电、变电工程的建设内容和特点,将本表分为四种格式;
1.“火力发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1表”。
2.“送电工程概况表”,“竣建01—2表”。
3.“变电工程概况表”,“竣建01—3表”。
4.“水力发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
(三)本表应根据批准的最新概算设计文件、计划、统计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填列。
(四)工程进度栏“开工日期”根据上级批准的开工报告按建筑安装工程最先一个永久性工程开工项目日期填列;“竣工日期”按建筑安装工程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完工日期填列。
(五)“工程造价”各栏,概算部分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填列;实际造价部分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列。
(六)“投资包干总额”是指订立投资包干合同的包干总金额,按签订的全部投资包干合同的总额填列。
(七)固定资产形成率是指实际交付生产单位的固定资产总额占实际总投资的比例。
公式:固定资产形成率=实际交付生产的固定资产总额÷实际总投资额×100%。
(八)“劳动力(工日)”应包括折除工程的人工。应根据劳动工资部门、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填列。
(九)“钢材、水泥、木材、导线、钢绞线消耗”各栏,应根据材料供应和施工部门提供的数据填列。
(十)“工程质量鉴定”栏,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填列。
(十一)“建设性质”栏按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性质填列。
(十二)“招标总额”栏,反映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投标招标协议数,而不是建设单位招标的标底数,一个工程如有两个以上协议(合同)的应汇总填列。
(十三)“实际投资”指实际发生的构成工程投资完成额的投资支出。即:基建支出总额减去应核销其它支出后的余额。应与“竣建02表”“投资合计”数相符。
(十四)“总造价”栏,应与“竣建02—续表”“工程造价”栏相符。
(十五)“概算投资”栏应与“竣建02—续表”,“投资合计”栏的概算数相符。
(十六)“概算造价”栏应与“竣建02—续表”中“工程造价”栏的概算数相符。
(十七)“实际造价”栏应与“竣建02—续表”中“工程造价”的实际价值相符。
第四十一条 “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1,02—续表”。
本表反映工程投资、造价、考核概算与实际或投资包干的执行情况,据以向生产使用单位移交财产总值。编制方法如下:
(一)“项目”栏,应先按总概算表分系统编制一张汇总表,然后再按批准概算扩大单位工程项目填列。
(二)“投资合计”栏,指工程总投资,其概算数和实际数均应与“竣建01表”中的概算投资包干和实际投资数分别相符。
(三)“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栏,指需要继续完成的未完工程量。根据“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的合计数填列。
(四)“投资借款利息”,指全部或部分用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建设的工程,即建设期间中所发生的全部投资贷款利息,但不包括投产以后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在概算中不列入,实际发生数要摊入工程造价。为了概算投资数与实际投资数作同口径比较,故把此贷款利息数单独反映。
(五)“投资包干节余”,是指投资包干项目所提取的投资节约额。包干超支数用负数填列。这个数与投资贷款利息一样在概算数中不列,为了概算与实际对比口径一致,故也单独反映。
(六)“减:特殊施工机械购置费”。根据现行规定,由甲方购置租赁给乙方使用,但实际有多种处理方式,有的工程完工以后,产权移交给乙方,有的在工程一开始甲方交给乙方包干使用,具体情况要具体处理。(如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不减)。
(七)“不增加固定资产造价的投资支出”是指构成投资完成额但不计入工程造价而作为核销处理的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及提前进厂费:这一栏数字应与竣建03表的“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栏的合计数相符。
(八)“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栏是指列入概算工程投资的,经批准转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如:对外铁路专用线、公路桥梁、船闸、码头和移交其它单位的未完工程、支付商业网点、供电贴费及通过“设备投资”“交付使用财产”科目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等。这一栏数字应与竣建04表的合计数相符。
(九)“移交生产单位的流动资产”是指概算中列入“其他费用”的“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和列入“设备购置费”中备品备件、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本栏数字应与竣建05表的第五行“流动资产”栏数字相符。
“移交生产单位的流动资产”在计算“工程造价”时是减去,在计算“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栏时应加上,这减去和加上的两个金额数字是一致的。
(十)“工程造价”栏的“概算价值”和“实际价值”数应与“竣建01表”的总造价中的“概算造价”和“实际造价”数字相符。
(十一)“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栏的“实际价值”应与竣建05表的“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栏”相符。
(十二)主要设备的基座费应以概算和实际数中拆开,作为“建筑工程”栏的其中数,在新增设的“设备基座费”栏单独反映。
(十三)“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只是资金来源,不是工程项目,概算数照列,而实际数不列(实际数实际上已分别列入动用项目)。
(十四)全厂电缆、管道按概算项目名称填列,概算列安装费,实际数也列安装费,概算列设备置费实际数也列设备费。
(十五)“工程总投资”即本表的“投资合计”,“工程造价”,“移交生产单位的财产总值”,这三者的概念和区别是:
1.“工程总投资”是指构成工程投资完成额的基建支出。它包括“移交生产单位的财产总值”,“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投资支出”即:(应核销投资支出)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投资及转出工程的价值。
2.“工程造价”是指构成建设项目本身价值的那部分基建支出,工程项目以外的费用支出不包括在内。它与“工程总投资”的关系是:工程造价=工程总投资(即投资合计)-大型临建回收-特殊施工机械购置费-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造价的投资支出-移交生产单位的办公及生产生活家具购置费和备品备件的流动资产-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转出工程的价值。
3.“移交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财产价值,包括固定资产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的流动资产的实际价值。它与“工程造价”的关系是: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工程造价+移交生产单位的备品备件办公及生产、生活家具购置费的流动资产。这个数字应与竣建05表的第五行“移交生产单位的财产总值”合计数相符。
第四十二条 “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表附表”。
(一)本表反映工程已经竣工,但尚有少量尾工需要继续完成,预计的未完工程投资。按概算所列单项或分部工程及计划所需投资数填列,并写明所在部位、预计实物量。

(二)本表的合计数应与竣建02表“预计未完工程”行合计数相符。
第四十三条 “其它费用及应核销其它支出明细表,竣建03表”。
(一)本表反映列入概算的其它费用及不列入概算项目的既不构成投资完成额又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应核销其它支出”的费用。
(二)“费用项目”栏,按照概算中所列项目填列。“概算数”栏的数字应与竣建02表的“其它费用”栏的概算数相符。
(三)“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栏中的“分摊计入”栏是指难以分清工程项目对象,按规定应当按工作量的比例分摊计入工程造价中的共同费用。“移交生产单位部分”栏是指为保证发送、变电工程投产后正常生产而必需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四)根据现行概(预)算制度规定,其它费用的构成内容是:
1.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
2.建设单位管理费。
3.研究试验费。
4.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5.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6.联合试运转费。
7.勘察设计费。
8.供电贴费。
9.通讯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
(五)“移交生产单位的流动资产部分”栏数应与竣建05表第五行“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的”的数字相符。
(六)“不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栏,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转出投资”、“其他投资”、“应核销投资”三个科目进行分析填列。
(七)“应核销其它支出”栏反映既不构成投资完成额,又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数,本栏内容和数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应核销其它支出”科目填列。如:
1.器材处理亏损。
2.设备盘亏及毁损(已减盘盈)。
3.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4.非常损失。
5.编外人员生活费。
第四十四条 “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
本表反映计算“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包括:概算外的“投资贷款利息”和“投资包干节余”)的分摊方法。过去各单位分摊方法很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一)应直接分摊到房屋及建筑物工程项目对象的费用内容是:建设场地占用清理费;
(二)应由房屋及建筑物,需安装的机械设备工程项目共同负担的费用内容是:
1.建设单位管理费(其中:属于固定资产购置的交通工具在03表反映,本表不反映)
2.投资贷款利息
3.投资包干节余
4.勘察设计费(其中:属于固定资产购置的在03表反映,本表不反映)
(三)“研究试验费”直接摊入有关研试服务对象。
(四)“联合试运转费”可根据安装工作量直接摊入安装工程中。
(五)“通讯设施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可摊入有关线路安装工程中。
(六)“引进工程的其他费用”,是指除国内工程中具有的其他费用之外,尚应增加由于引进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国外图纸资料翻译复印费、技术服务费、科技人员接待费、出国人员费及货款延期付款利息等,可参照国内费用项目分摊。
(七)分摊方法:
1.应以工程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如按实际工作量有困难,也可按概算工作量作为分摊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如果分摊到房屋及建筑物和安装机械设备工程的费用,可先按这二大类工作量求得一个比例,分摊到这二个大类,然后再按各自工作量的比率进行第二次分摊工程明细项目中去。
(八)本表各工程项目的分摊合计数,应分别列入竣建05—1、05—2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栏。
第四十五条 “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转出工程明细表”,“竣建04表”。
(一)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的经批准拨给其他单位的投资支出。
(二)本表应按移交的单位、内容、明细项目填列。
(三)本表合计数应与竣建02—续表“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栏数相符。
第四十六条 “移交生产单位使用的财产总表”,“竣建05表”。
(一)本表是竣建05—1表、竣建05—2表、竣建05—3表的汇总表。
(二)将竣建05—1表建筑物及房屋部分的“建筑费”、“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及“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的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的“建筑物”、“房屋”行的“建筑工程费用”、“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内。
(三)将竣建05—2表的“设备价值”、“设备基座费”、“安装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及“交付使用财产”的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安装的机械设备”行的“设备价值”、“设备基座费”、“安装工程费”、“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内。
(四)将竣建05—3表中的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的合计数填入本表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行的“设备价值”栏。
(五)将竣建05—3表中的移交生产单位“器具、工具及家具”价值栏的分类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第“五、流动资产”行“工器具、家具”、“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内。
(六)“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合计数为竣建05—1、05—2、05—3表的三表相加的合计数,并应与竣建02—续表的“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数相符。
(七)本表的“建筑工程费”、“设备价值”、“设备基座”、“安装费用”、“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各栏合计数应与竣建02—2表的各相关栏数字相符。
第四十七条 “移交使用的财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5—1表”。
(一)本表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单位填列。
(二)“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是“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摊入的费用。
(三)本表“建筑物”、“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三栏合计数应分别与“竣建05表汇总表”各栏数字相符。
(四)“建筑工程费”栏中扣除“设备基座费”在竣建05—2表“设备基座费”一栏单独反映。
第四十八条 “移交使用的财产安装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5—2表”。
(一)本表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单位填列。
(二)“设备基座费”是从“竣建05—1表”中扣出在本表中增设一栏单独反映,以便生产接收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三)本表“设备价值”、“设备基座费”、“安装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各栏数字应分别与“竣建05表”汇总表的各相关栏数字相符。
(四)热工电气仪表,根据固定资产目录要求,可按每台机炉按组填列。对800元以上的表计,如装入表盘的列入有关表盘,不装入表盘的可单独列项。800元以下的,不易分的,可采用平均分摊,或按表盘按组分摊。安装费则按设备价值分摊。
(五)“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是以“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摊入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移交使用财产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器具、工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5—3表”。
(一)本表先列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然后列器具、工具、家具。
(二)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要列出明细内容。器具、工具和家具如由生产单位包干的,可列一个包干金额,并附生产单位返回的清单,不包干的,要列出明细内容。
(三)本表“价值”栏合计数应与竣建05表第四项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的“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加第五项“流动资产”“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的和相符。
第五十条 “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6表”。
(一)本表反映竣工工程历年基建拨款、投资贷款、基建支出、投资完成额和结余资金等综合情况。数字来源为历年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年度决算。
(二)本表采用资金平衡表的形式,即:全部资金来源必须等于全部资金占用。反映建设项目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时为止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借款及投资完成交付使用和结余资金的依据。
(三)本表与年度财务决算资金平衡表的区别在于年度资金平衡表只反映当年未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累计数,而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如基本建设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交付使用财产、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等项目均反映自开始建设至竣工时止的每年发生数加总后的累计数,其余项目,如专用基金、器材合计、银行存款、应收应付款等则反映竣工时结余数。
(四)“其他拨款”栏是指除“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拨款。
(五)“其他投资借款”栏是指除“拨改贷投资借款”,“建行投资借款”、“外资借款”等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
(六)“投资完成额”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2—续表“投资合计”栏数一致。
(七)“交付使用财产”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2—续表“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栏数一致。
(八)“转出投资”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2—续表“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栏合计数一致。
(九)“应核销投资”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2—续表“应核销投资支出”栏合计数一致。
(十)“应核销其他支出”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3表“应核销其他支出”栏合计数一致。
(十一)基建结余资金,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竣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拨款合计+基建投资借款合计-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贷款、还款、余额情况表”“竣建06表附表”。
(一)本表反映竣工项目从建设开始到投产移交生产单位使用时止的贷款、还款和期末贷款余额情况表。
(二)数字来源为历年发生数的加总。
(三)本表“贷款累计数合计金额”栏数字应与“竣建06表”基建投资借款合计栏数字一致。

第八章 附 录
1.电力基本建设设备核算卡片的应用
电力设备是电力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主要部分,约占总投资的55%左右,电力设备密集,品种繁多,结构复杂,用途固定,价值贵重,体积庞大,一台12.5万千瓦发电机组,设备数量多达2000多台/件,这就要求建立更为严密的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核算卡片。设备核算卡片,就是给每台设备从开始订货到交付使用,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付款、领用和交付使用等内容。以上各阶段的登记核算,构成一个设备情况的信息库,通过这些信息的输入、反馈和控制,使设备管理和核算工作以核算卡片为中心环节有序地展开。具体做法:
(一)建立设备核算卡片,做好概算记录
初步设计批准后,把设计院编制的设备清册内所列设备全部登记人设备核算卡的概算记录栏内,然后与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的设备价值逐项核对。应该注意的是有一部分小型或配套设备在概算中只列一笔“其他设备款”,这样,就需要把这笔设备分列到相应的核算卡中去,以求核算卡“概算价值”栏数字与概算所列设备总价值完全相符。完成了这步工作,就可发现概算中设备价值漏编情况,并查明原因,待调整概算时提供正确的数据,然后将登记完毕的核算卡分系统(一般为8大系统),存放在设备卡片专用柜的第一格。修正概算时如有项目变动,把变动后的内容填入修正概算栏内,以示区别。
(二)做好合同记录,掌握订货情况
上述的概算记录,是根据设备清册与概算核对一致后填写的,所以凡是符合签订合同订货条件的设备,应该说都已列入核算卡内了,否则,即视为计划外订购设备。财务部门收到订货合同后,一是与概算记录核对,二是审查合同内容是否齐全,合同价格是否确定,对合同中未明确部分,要督促有关经办人员继续补齐,然后,在核算卡上填上“订货价值”。通过查阅核算卡,可以发现设备是否重订、多订或漏订。将订货价值与概算价值相比较,能随时掌握两者的差异,了解设备提价的幅度,为今后调整概算提供正确数据,同时,利用核算卡向有关设备订购人员进行概算价值交底,使他们在订货时掌握或控制订货价格。填好合同记录后,将卡插入第二格,以反映设备订货情况。
(三)控制到货付款,缩短在途时间及时验收入库
安排好设备到货期与施工期相衔接的订货计划,尽量减少设备储备利息支出。制造厂将设备发运后,同时向建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建设单位接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凭证,要会同供应部门检查设备是否到达目的地,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标准等问题,然后财务部门根据核算卡进行复核,主要是核对合同价值与托收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查明多收部分的原因,从而决定对制造厂的托收货款进行全部承付或部分承付。核算卡与实际托收货款核对时,将已经付过款的设备分三种情况,分别记录在核算卡:(1)货款已付而货物未到的,记入在途记录栏,将卡插入第三格;(2)货款已付,设备已验收入库的,记入收料记录栏,将卡插入第四格;(3)如已明确是为下年度储备的,记入为下年度储栏,将卡插入第五格。
(四)做好领用记录,反映安装进度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设备领用单时,将有关内容填入领用记录,同前几个步骤一样,继续实行插卡,将抽出的核算卡汇总,即226可了解设备安装的实际进度,对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结算也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核算卡背面粘贴上设备实物照片,更有利于设备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交付使用记录,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工程结束编制竣工决算时,把核算卡分别归类抄写到竣工决算表中,这样可以大大缩短编制时间,而且做到数字正确可靠。经过核算卡的各个环节控制,基本上可杜绝盲目采购,避免多订、重订和漏订现象,基本上能做到工完料尽,把积压设备控制在最低限度。
填好交付使用记录后,此卡便告结清,待编制竣工决算后,此卡便随交付使用财产移交生产,作为生产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核算卡片的依据,也可代固定资产核算卡使用。
(六)做好结余分割记录
结余部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正常结余,以后仍要继续领用于收尾工程;二是以后不再领用,纯系积压。如有结余,应另填新卡,新卡编号仍填老卡连续号,并加二级编号,然后将新卡仍插入第四格。如系积压,此卡仍保留在第八格,第八格卡片相加的合计数为积压数,为及时处理积压提供正确依据。
2.编制竣工决算操作程序
一 01表中部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准备,及时提供。
二 将概算价值部分,按概算中的扩大单位工程数填入02表。热工控制设备,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单位要求编制设备清单(或卡)。
三 清理结算各项应转未转帐户。
四 预计未完收尾工程,填制02表附表。
五 以实际或概算工作量按系统填入03表附表,清理结转各项分摊费用进行初步分摊,填入03表附表各栏内。
六 转出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填入04表。
七 05 ̄1、05 ̄2和05 ̄3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参照固定资产目录的登记单位要求,逐项填人各表。(详:能源部新予规发电工程项目划分表与原水电部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对照参考表)
(一)从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费中摘出设备基座价值,填入05 ̄2表的设备基座价值栏内。
(二)恁设备领用单编制设备清单(或卡),摊入设备运杂费和设备储备贷款利息,填入05 ̄2表设备价值。
(三)将有关设备的第一次填充物(如树脂等)按领用单并入有关设备价值中。
(四)从安装施工单位决算中摘出(或请安装单位提供)自制设备(如:5立方米及以上的箱罐等)价值,填入05 ̄2表设备价值(5立方米以下为附属设备)。
(五)将施工单位的安装费转入各项有关设备,填入05 ̄2表安装费栏。
(六)从安装施工单位决算中,摘出管道、电缆和母线本身的材料费,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单位,单独列项。概算价值列设备价值的,实际价值也列设备价值,概算价值列安装费的,实际价值也列安装费。
(七)将03表附表中其他费用分系统初步分摊数摊入05 ̄1和05 ̄2表各项财产中的摊入费用栏。
(八)将各明细帐户中的不需要安装的财产购置,区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填入05 ̄3表。
八 各项其他费用按附录二其他费用分摊情况说明书的要求填制03表。
九 按历年帐面发生数摘录有关数字填入06表和附表,反映资金来源、占用和借款还款情况。
十 根据05 ̄1、05 ̄2和05 ̄3表及03表04表,按扩大单位工程项目,分别填入02表的实际价值栏,并与概算价值相对应,分析对比其他节约或超支数。
十一 根据05 ̄1、05 ̄2和05 ̄3表汇总数填制05表。
十二 收集整理各方面情况资料,编写竣工工程情况说明书。
十三 收集反映工程主要面貌的照片。
十四 编写报表编制说明。
十五 编写目录和封面,装订成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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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销售中对知识产权的担保—
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①
Christian Rauda and Guillaume Etier
(马宁译 上海大学法学院2002级研究生)


一、 简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建成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对所出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及其限制。考虑到国际商事交易中的货物大量与专利与商标相联系的情况,在已公布的超过五百个关于公约的判决中,只有两个②涉及到第42条,这让人吃惊。通过仔细研究第42条,就会得出结论:这个条款没有达到使卖方担保其货物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况的目的。本文最后提出了重写第42条的建议。

二、公约第42条规定的责任
(一)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例一、德国的一家技术公司S,卖给瑞士的B公司一批商标为Powerplay的计算机。S公司不知道Powerplay是英国一家著名公司T的商号,T虽然没有在瑞士注册它的商号,但在那儿已经使用了很长时间。当B发现了T对此的权利后,其要求S将产品收回,虽然T没有起诉B和S要求赔偿。对此该如何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关键是看商号是否属于公约第42条中所说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公约中并没有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公约第7条指出,解释公约必须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条约性质。然而,这会产生一个问题: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是地域性,这意味着不同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可能不完全相同,国与国之间的知识产权制度会相差很大。笔者认为,此时应考察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1967)、巴黎公约(1971)等中的相关规定。特别应指出的是,公约秘书处评论提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第2条第8款。这项规定对界定公约中所说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非常重要。事实上,这三个公约代表了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共同理解。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是最广泛的,它包括了其他两个公约的定义。③
为确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是否可以用于公约中的第42条,有必要看看它是否与该条的宗旨相协调。一方面,公约第42条的目的在于限制卖方对买方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另一方面,又强调卖方能够理解并对其责任范围做出预见。因此需要做出一定的限制,例如要求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必须进行登记才能对抗卖方。实际上,这种推理是不明智的。鉴于当今知识产权的范围迅速扩大,只有一部分需要登记,而诸如商业秘密、版权都不需要登记,商号也在后者之列。因此,商号属于第42条中(译者强调
处)所指的知识产权。
(二)权利主张(claims)
1、 第三人必须主张他的权利吗?(Does the third party have to claim its right? )
例一中,假设T没有主张其权利,这能免除卖方的责任吗?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必须使买方免受第三人的任何权利或权利主张”。由此可以推出,只要有第三人权利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就足以使卖方承担责任。
有人或许会认为,在没有第三人诉诸它们的权利的情况下,卖方没必要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因为买方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处分货物。如果一段时间后,第三方决定诉诸他的权利,买方仍可以要求卖方赔偿。 尽管如此,第三人的权利就如悬在买方头上的一把利剑,使得买方不敢充分处分货物。此外,考虑到卖方将来失去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买方有可能无法行使追索权。所以,第三人的权利的存在足以构成对买方处置货物的妨碍,卖方必须承担责任。
2、没有法律根据的权利主张
瑞士的卖方S卖给B一批冰箱,B的竞争对手T-一家美国公司想通过宣称自己为该冰箱的合法专利所有人的方式将B拖入累诉中。此时,B有权援引第42条要求S给予损害赔偿吗?即这种第三人无根据的主张权利能适用公约第42条吗?
一种观点认为,第42条的用语并没有要求第三人权利主张的法律正当性(如法语与西班牙语的公约版本),而只是代表了一种请求。因此,即使第三方主张权利没有法律根据,仅仅在于恶意损害买方的利益,卖方也应承担责任。然而,秘书处评论反对这种过于宽泛的责任。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在这种情况下,使卖方负责的条件之一似乎是要求第三方的权利请求是善意行使的。但是在实践中,买方很难判断、举证第三人的权利是恶意的、没有法律根据的,这往往使得买方不知道是否应停止出售货物或使用货物(害怕加深侵权的程度)。即使如此,考虑到第42条的宗旨是限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而不是象第41条那样强调保护买方的利益,对于这种毫无法律根据、目的仅在于贬损买方的信誉的无理请求,卖方不承担责任。以上第一种观点无疑是鼓励买方将商业风险转移到卖方身上,这也是有损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由于使用货物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1、对制造过程的保护
S与B签订了购买一种机器的合同。交付后,T(其享有对
这种机器的制造方法的专利权)对B提起索赔请求。B认为
S应对此负责。怎么办?
根据公约第42条,买方应该对货物享有排他性的以任何方式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当第三方以交付的货物侵犯了其享有的制造这种货物的方法的专利权为由来禁止买方使用时,买方就会失去这种权利。因此,卖方应对此负责。
2、卖方需要对利用所出售的货物制造出的产品承担担保责任吗?
A想生产一种叫Alvacid的药物,其化学配方是保密的。为
了实现这一目的,A从S处购买了一种机器,它不仅可以生
产这种药品,还可以生产其他药品。在合同签订后至交付机
器这段期间,T获得了Alvacid的配方的专利权。S应对此
负责吗?
公约第42条的文句表明卖方只需对货物本身而不包括货物制造出的产品承担知识产权的担保责任。确实,卖方应使得买方“平静的“占有和“不受侵扰”的使用货物。然而,考虑到只有买方自己才能决定如何使用货物,为避免卖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负担,需要对这种担保加以限制。如果交付的货物只能够制造受他人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则卖方应该知道机器的通常用途,应对买方由此发生的侵权负责,当然,应以买方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这种权利为前提。
如果买方既可以以侵权的方式使用货物,也可以以侵权的方式使用货物,则应该确定卖方根据合同是否能预见到买方将以侵权的方式使用货物。如果买方通知了卖方它将以某种方式使用货物,卖方应该对由于此种使用造成的侵权负责。
由于 S不知道B将使用其交付的机器生产Alvacid,并且该机器还可以制造其他不受保护的药品, S对卖方造成的侵权不负责任。
(四)卖方承担知识产权担保的时间限制
公约没有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后多长时间内对第三人根据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权利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对此不加以时间限制,卖方就不能确定自己是否适当履行了合同。因此,对卖方有利的办法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三、对卖方担保的限制
(一)主观限制
公约第42条为了限制卖方的责任,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乍看上去,这句话会引起一些解释上的问题:“不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卖方有义务对双方考虑到的国家中存在的第三人权利进行调查吗?以下是个例子:
卖方S是瑞士的一个小型企业,它卖给中国的买方B一批鞋子,鞋子的商标为SNIKE 。SNIKE已在中国进行了注册,而S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去调查鞋子的商标是否回在中国引起权利冲突。如果S 不知道SNIKE在中国注册的事实,它能主张其没有意识到该商标的存在,即其没有义务核查该商标在中国注册的情况吗?如果S是一个熟悉中国的运动服装贸易的专业商呢?
(二)“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是重复语吗?
在理解这两个有多种含义的词语时,我们必须首先看一下它们通常的意思。“知道”不会引起特别的解释。如果卖方知道在双方都考虑到的国家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他会提醒买方从而避免所有可能产生的问题。但是,很多争论恰恰是围绕“不可能不知道”展开的, 即使多数学者同意它不同于“知道”。只有著名学者 Shinn似乎认为这两个词语意思相同,他援引了英国在制定公约的外交会议上所做建议从公约中删除这些词语的声明作为支持其论点的依据。相比之下,多数学者认为两个词语含义不同。一种观点认为“不可能不知道”给了买方一种证明卖方过错的另一种选择方法,另一种观点将其解释为卖方过错的一个因素,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是卖方严重过失的表现。这三种观点都有道理,但我们认为这个词语有更多潜在的含义,它还意味着一种行动,即如果一个人进行了一定的活动,他就能够“知道”。这种责任意味着卖方应对双方考虑到的货物销往的国家中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进行调查并及时通知买方,这也是确保双方之间履行诚信原则(公约第8条第2款)所必要的。因此,这种调查是卖方的附随义务。再说,如果公约的起草者目的是表达一个含义,他们为什么要用两个不同的表达方式呢?很明显,这两个词语并不重复。
1、卖方的附随义务
卖方的附随义务非常重要。如果不存在这种义务,那么卖方就会总是称其不知道存在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公约第42条就会失去它的法律意义。
然而,一些不同意见利用公约的制定历史和公约不同的语言文本来支持否定存在这种义务的主张。西班牙文、英文、法文版本都使用了模糊的表达方法,没有施加给卖方此种特别义务,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停留在文字的表面意思上解释这个词语。固然公约第42条的目的在于限制卖方的责任(如前文所述),但主要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独立性使得卖方仅可能对特定国家存在的第三人权利作出保证,并没有否定卖方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作为货物的出售者,其相对于买方更有条件了解货物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让买方对所购货物进行这方面的调查是不符和情理的,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对此做出相反的约定。
2、卖方在何种程度上有义务进行调查?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意见

建质[2004]4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有关总公司: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做好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全国建设系统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全国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初步建立了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针对建设系统多发性事故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集中开展了专项整治,建筑业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市场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稳定好转。但是,目前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较高;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区和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机构、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亟待加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以及工作目标

  1、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筑行业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增强抓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求真务实,长抓不懈,动员全国建设系统和社会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全面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改进监管方式,依法落实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安全责任,建立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到2007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死亡人数和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建筑施工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有关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修订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制定完善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筑超重机械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等配套部门规章。认真做好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通用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及时调整和修改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尽快形成国家和地方、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互相呼应、互为补充、比较完善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5、建立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组织开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工作,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严格规范三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各地要结合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采用死亡人数、事故增幅和百亿元产值死亡率等指标,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并将目标逐级分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备案制度、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此外,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试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6、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变单一的、运动式的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加大对小企业、村镇建设工程等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健全完善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信息处罚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增强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认真查处事故,强化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尤其要追究工程项目部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经理的责任。

  7、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积极与编制、财政部门协商,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编制并在财政中解决经费来源。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务的培训,逐步建立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建立起覆盖全行业、全城乡、全过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三、强化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依法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贯彻实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和强化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制定颁布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建筑业企业中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和引导企业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同时,制定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标准化规定,全面规范生产流程的每个环节和每个岗位。企业要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手段,积极采用安全生产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9、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确定并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将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和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研究并确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逐步建立对建筑业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10、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公共交通、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开展专项整治,突出专项整治重点,制定有效整治方案,巩固扩大整治成果。在专项整治中要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完善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方案的论证、审批、验收、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的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制度,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不断深化、取得实效。

  11、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基础建设,建立完善各层次人员的培训考试题库,加快编写各类别、各层次建设安全生产培训教材。施工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进入新的施工现场和岗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加强成建制培训,探索劳务输出地和输入地农民工培训方式,提高农民工安全操作基本技能以及安全防护救护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12、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制定和完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科技中长期规划,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推动安全生产重大科技和管理课题的科研工作。注重政府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科技投入。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推广安全适用、先进可靠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不断推进行业科技进步。

  13、建立建设系统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意见和方案,加加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增强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施工企业要制定本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构建完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4、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评价办法,定期通报各地安全生产情况,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依法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关管理部门、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

  15、构建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积极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它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建筑业和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各类协会、学会、中心以及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作用,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法律、宣传、培训、科研等支持。强化和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租赁、拆装等单位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建筑安全生产月”、“创建文明工地”等活动内容,构建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全建设系统和社会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16、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会同宣传、新闻等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建设系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做法,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积极与当地教育部门联系,争取在中小学开设有关城市燃气、地铁、公交、公园等方面的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持续不断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行业和群众安全生产和安全防护、保护意识。

  当前,我国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科学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断加强,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展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