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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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管理,避免一地多名、一名多地、一名多写、随意命名或更名等混乱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管理工作,关系到首都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民族团结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做好。
第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地名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及其有关的管理工作。市地名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领导。各区、县要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建委设专职干部负责本区、县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符合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有特殊重要意义或涉及外事的地名,与河北省、天津市毗连的山脉、河流、水库等的命名、更名,由市地名办公室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后报国务院审批。
(2)市统建小区、市级公路和大中型水库、市区内的街道、山丘、河湖、公园、名胜古迹以及跨区、县的河流、山岭、公路等的命名、更名,在规划设计的同时分别由市规划设计、公路、水利、公安部门和各区、县建委提出方案,经市地名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报市建委审批,重要的
由市建委转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各区、县的统建小区、县级公路和所属范围内的山岭、河湖、水库、公园以及市区内一般街巷的命名、更名,由区、县建委提出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地名办公室初审,报市建委审批。
(4)区、县所属集镇的街巷、自然村、乡级公路等的命名、更名,分别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公路部门等提出方案,由各区、县建委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抄报市地名办公室备案。
(5)统建小区及各单位自建楼房的楼号、单元号的编排,均由所在区、县的建委组织本区、县的公安、房管、规划设计等部门及其建设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并报市公安局、市地名办公室备案。原有小区楼号名称混乱,需要调整、更名者也按此办理。
第六条 凡因改建导致街道、胡同取消等情况,需注销原名,因其它原因需要调整的,按分级管理的手续办理。
第七条 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一经批准,按分级管理的办法,由市地名办公室或各区、县分别负责通告有关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公布。
第八条 凡经上述审批范围确定的地名、路名及街巷名,应按下列分工,做好标志的制作、安装、维修和管理工作:
(1)市区内的街道名牌、道路名牌、胡同名牌、住宅小区名牌、楼号牌、门牌以及其它必要的地名牌,统由市公安局负责。
(2)郊区、县的公路名牌及主要公路两侧指示村庄的地名牌,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负责。
(3)郊区各区、县所属城镇的街巷名牌、门牌及其它地名牌均由各区、县负责。
(4)新建小区及各单位自建楼房的楼号、单元号标志,建设单位要按区、县建委编制的号码和要求制作并安装。
以上各类地名标志的规格、形式、字形、色调及安装位置,要整齐统一。由市地名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及有关部门统一研究商定。
第九条 地名标志,人人都要爱护,不得任意毁坏。因建设需要移动地名标志时,要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负责移至适当地点。工程完工后,按管理部门的要求安装好。对任意移动或毁坏地名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移回原处,赔偿损失;对故意毁坏地名
标志、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第十条 地名标准化以后,凡以当地地名命名的车站、商店、旅馆、学校、剧院、居民委员会等的名称,一律要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出版的《地名录》的标准地名一致。有关本市的地图、地形图、地图集(册)以及报纸、广播、电视、邮电和有关书刊插图等所用地名,也要一律采用
标准地名。
(注:《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中所说市区是指东至定福庄、西至石景山,北至清河,南至南苑范围内的城近郊区)



198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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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银行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银行违规办理外汇业务处罚情况的通报

为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安全,严厉打击“热钱”,从2010年2月份开始,外汇局在部分外汇业务量较大的省市组织开展了应对和打击“热钱”专项行动,加强对无真实贸易或投资背景违规跨境流动资金的打击。截至2010年10月底,共查实各类外汇违规案件197起,累计涉案金额73.4亿美元,已立案和处罚违规案件178起。为强化银行、企业合规经营意识,警示和教育违规主体,营造打击“热钱”的社会合力,外汇局将分期按照主体类型对查处的外汇违规案件进行通报。

在专项行动中,外汇局对银行结售汇、短期外债、离岸金融、外汇资金来源和运用等业务进行了重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外汇指定银行在不断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合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合规经营的总体状况进一步改善。但仍有部分银行重业务拓展,轻合规经营,在办理结售汇等业务中,没有严格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使“热钱”有机可乘,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和经济金融健康稳定发展。现将已做出处罚的银行外汇违规案例通报如下:

2007年11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3150万港元,结汇资金申报用途为购地保证金,实际上是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贷款,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1月20日至5月22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为28位境内个人办理跨境收汇业务,其中20人和8人分别从境外同一付款人收款,收汇后立即结汇划转给某境内个人,属于分拆结售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支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7年11月21日和2008年3月27日,中国银行宁波镇海支行为某公司办理外债结汇1358万美元,结汇用途与外汇局核准用途不一致,且未在规定期限将结汇资金直接付给收款方,违反外债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该支行改正并处以罚款。

2009年5月7日和8日,中国银行西宁古城台支行为某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8530万港币和2820万港币,结汇资金用于资本投资,超出该公司经营范围,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支行做出暂停结售汇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6年10月至2007年7月,德国北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为多家中资银行办理信用证进口代付业务12笔,共计2698万美元。该行在未通知中资开证银行的前提下,将对上述中资银行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其境外分行,违反了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2月1日,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香港某居民办理结汇1100万港元,用于购买非居住用房,违反国家关于境外个人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购买自住商品房的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分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金本结汇35笔共计超过1亿元人民币,未严格审核或依法留存结汇凭证等,违反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规定。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该分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辖属台江支行等机构未按规定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涉及42笔,金额折合26.5万美元;辖属鼓楼支行等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延期付汇业务,合计3笔,金额折合294万美元。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上述各支行做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外汇指定银行作为经营外汇业务的主渠道,应进一步牢固科学发展的理念,认真承担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外汇管理政策。上述通报所涉各家银行应高度重视,对照检查,认真整改。各银行机构应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合规经营。外汇局在继续改善金融服务,便利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同时,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监管,不断提升外汇检查手段,提高效率,依法严厉打击“热钱”跨境流动,促进涉外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8〕2号


各市州、县(市)、林区财政局:

  为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新农村建设的典型经验,增强示范和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是省级财政对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农村建设示范试点村工作成效突出,并经由省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考核评选、省委、省政府命名的示范村,以奖励形式给予的补助资金。每年每个示范村按3万元给予奖励。

  第三条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级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包括农民安全卫生饮水建设与管护、沼气等清洁能源利用、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与管护、村内信息网络基本建设与管护、村文化活动中心、图书室、体育活动场所等建设与管护。

  第四条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2、各类经济实体、弥补企业亏损;

  3、修建楼堂馆所、个人住宅及与新农村建设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4、购买交通、通讯设备;

  5、偿还债务、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第五条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