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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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一年第19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实行出口招标的机电产品目录,并负责对相关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属于招标的机电产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出口企业依据本办法,通过自主投标可无偿取得和使用相应机电产品出口数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在相关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有关司局、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的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局负责人担任。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出口招标的日常工作。招标办公室设在机电商会有关分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员若干人,招标办公室主任由机电商会有关分会秘书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招标工作方案;
  (二)审定、发布招标工作的各项规定、通告、公告;
  (三)根据招标商品的出口情况和国际市场需求,确定出口招标的市场范围和招标总量;
  (四)负责开标、评标工作,审定招标办公室对投标材料的初审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数量,公布中标结果;
  (五)审批中标数量的转受让事宜;
  (六)领导招标办公室工作,研究解决出口招标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
  (一)调查研究招标商品市场情况,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会议纪要、公告等文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印制、发放招标商品的各类文件、材料;
  (三)负责开标、评标的准备工作,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
  (四)根据海关统计数据确定投标企业出口业绩,计算投标企业中标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五)监督、检查中标企业对中标数量的使用和对招标规定的执行;
  (六)办理中标数量的转受让事宜;
  (七)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招标事务。


第三章 投标

  第八条 每次招标前二十个工作日,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告招标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二)具有外贸出口经营资格;
  (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

  第十条 各投标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出口能力和产品规格进行投标,投标价格不得低于同行业协议价。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须按照招标公告的规定填报投标材料。

  第十二条 每家企业限投标书一份,投标材料须密封,并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截标日前送达招标办公室。

  投标材料包括: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保证书;
  (三)机电商会会员或外资协会会员证明(复印件);
  (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对外贸易企业审定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七)招标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材料后应立即登记封存。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开标,招标办公室对标书进行初评。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企业规模经营,招标委员会可设定企业最低出口业绩,对达不到最低出口业绩的企业不予授标。

  第十六条 招标办公室根据以下招标公式计算出企业的中标数量。
  (一)确定中标企业在招标商品总量中所占比重"A":
    该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
  A=----------------------------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值

  (二)确定全国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B"和中标企业单位招标商品平均出口价格" C":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值
  B=-----------------------------
    该项商品上年度全国出口总量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值
  C= --------------------------------
    该中标企业上年度出口该项商品总量

  (三)确定该中标企业中标数量"Q":

  Q=招标总量XAXC/B


  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商品的不同情况,在对具体招标商品进行招标时,对上述公式加以调整。

  第十七条 开标后,招标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上报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收到招标办公室初评后,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的有效投标材料,审核、评定中标企业及其中标数量。

  第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等媒体上公布中标企业名单,同时由招标办公室向中标企业下发《中标登记手册》。

第五章 转受让及出口许可证发放

  第十九条 中标数量可以进行转受让,但必须通过招标办公室办理有关转受让手续,同时受让企业应具有投标资格。招标办公室向受让企业发放《受让通知书》,并抄送当地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中标登记手册》后,到外经贸部授权的当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是:

  (一)外经贸部以文件形式下发给各发证机关的中标结果或招标办公室发放的《受让通知书》;
  (二)招标委员会发放的《中标登记手册》;
  (三)中标企业的有效出口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须在招标当年9月 30日前向招标办公室申报登记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并于当年11月 15日前交回。企业申报登记或交回的中标数量可用于转受让。

  中标企业被没收和被扣减的中标数量可用于当年转受让。

第六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要跟踪检查出口企业中标或受让指标使用情况,了解招标商品出口中的问题和企业的意见要求,并及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当出口招标总量不够用时,招标办公室须向招标委员会提出报告,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招标总量和招标次数。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自收到《中标登记手册》一个月内,按中标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中标保证金,比例视招标商品的具体情况而定,但不超过万分之三。中标保证金按中标结果发布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卖出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中标保证金由招标办公室代财政部收取并存于专项帐户,招标办公室可申请部分资金用于招标管理工作,并每年向招标委员会报告中标保证金收支情况。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可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没收中标数量、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报投标材料;
  (2)擅自转让或变卖中标数量;
  (3)实际出口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或变相降价者;
  (4)经有关部门查实侵犯知识产权者;
  (5)不按期交纳中标保证金者。

  (二)获得中标数量的企业不按规定交回使用不完的中标数量,则根据该企业未交数量占中标数量的比例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中标数量。

  (三)招标委员会将对中标企业的处罚结果通知当地发证机关,由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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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严相济”在起诉裁量权中的运用

程新华

  【摘要】起诉裁量权是法律特别授予或认可的检察官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起诉裁量权是法学理论在立法中的体现,“宽严相济”是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的更具操作性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宽严相济”是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用,是对起诉裁量权的保护和限制,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起诉裁量权 “宽严相济 ” 具体运用 现实判断
  起诉裁量权是法律特别授予或认可的检察官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因而,各国在公诉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直接影响着立法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态度。我国立法有关酌定不起诉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不起诉裁量权。不起诉裁量权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不起诉裁量权既可以表现为提起公诉,也可以表现为不起诉。在此意义上,不起诉裁量权也包含有起诉裁量的含义。但是,考虑到不起诉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已经具备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提起公诉已是应有之意,而不起诉则是作为对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的一种例外处理,所以,为了突出其包含的不起诉内容,故称之为不起诉裁量权。
  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宽和严之间需要一个平衡和协调,这就是“济”的作用。具体说来,“济”有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刑罚的宽和严具有相对性,要以宽济严,以严济宽;二是协调,即宽严有度,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严审势,要因时、因地、因罪而宜,对宽严的比例、比重及时进行调整;三是结合。宽和严虽然有区别,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实际上,既无绝对的宽又无绝对的严,应当宽严并用,实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
  起诉裁量权是法学理论在立法中的体现,“宽严相济”是从司法实务角度提出的更具操作性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基层检察院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很好的理解和应用是我们检察干警思考的一个问题。以下笔者从具体案例来引入,粗略的谈谈“宽严相济”在起诉裁量权中的具体运用。
  犯罪嫌疑人宝某在收取全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700元,收款不入账,其中6300元归个人借支,9400元参与赌博,被所在单位发现后,宝某积极退赃,认识错误态度诚恳,被单位给予留职察看一年的行政处分。后群众举报,经肃北县检察院反贪局初查,并立案侦查。现已侦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首先,很显然自侦部门认为这是个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即使该案达到了我省挪用公款案件的立案标准,自侦部门在侦查结束后,依据掌握的证据材料,认为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所以在不起诉意见书上注明了具备不起诉的条件后,交由公诉部门决定起诉或不起诉。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是一样的。公诉部门的审查是以自侦部门的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为基础的,自侦部门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诉部门的起诉裁量权,而自侦部门往往忽视了对公诉部门的这种制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4条第二款和《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一致的,自侦部门在查办此类案件时,能够考虑到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和决定起诉时参考的起诉或不起诉的标准,这不但可以使自侦部门在查办案件时有的放矢,提高办案效率,亦可以防止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出现补充侦查的问题,提高起诉率。相对不起诉中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问题,人为因素较大,客观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更应该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其次,从沟通交流的内容来看,主要是统一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尤其是统一对相对不起诉条件的认识。笔者认为立法设立关于“情节轻微”起诉裁量权的真谛不在于罪名所对应的法定刑的轻重意义上所划分出的“轻罪”“重罪”中的“轻罪”,才是“情节轻微”,而在于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涉案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实施程度、具体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直接客体以及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等做出的整体性评价,以及现时刑事政策的宽严与否。对于轻罪、重罪的认识标准是可以统一的。有人说,轻罪主要是指管制、拘役或者单处罚金,还有人主张轻罪是指有期徒刑中被课以三年以下刑罚的犯罪,这种因数量来认定是轻罪还是重罪的标准是能够被统一的,这不是衡量“情节轻微”的唯一必要条件,也不是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沟通交流的重点。
  同时,下列情节可以作为考量是否“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1、对犯罪数额高于但接近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的数额犯。2、对于贪污挪用等犯罪,积极退赃,并且国家、集体、个人利益遭受损失较小。3、本人无前科,悔罪表现良好,通过非刑罚方式有改造、教育、矫正可能的。4、是否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5、是否节省了诉讼资源。
  总之,“宽严相济”是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用,是对起诉裁量权的保护和限制。同时,也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应用。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是基于其内心对法律和现实的判断,没有具体客观的标准,我们应该慎重对待,正确行使好这项权利,做到宽严有度,使我们办理的相关案件从法理、情理上都能经得起推敲,内心并不因做出了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而感到迷茫和困惑。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精神,现就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法律不完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治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加之目前国际上特别是我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局部蔓延,对我国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因此,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国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国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四)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中央一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列入农业部的内设机构。省以下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并按程序报批。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实施官方兽医制度。
  (五)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负责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归口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是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
  (七)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要将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八)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家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九)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对兽医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十)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国内相关政策。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十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六、抓紧完善兽医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
  (十三)加快兽医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动物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研究制定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七、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农业部牵头,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十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地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财政、人事、发展改革(计划)、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