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继续把省、市一级的信托投资公司办好,现对进一步加强我行系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管理和指导。根据总行的“三定”方案,由总行计划部“代表总行对总行信托投资公司及全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归口管理和业务指导”。鉴于信托投资公司属于企业性公司,具有独立的经济法人地位,因此,总行管理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将主要侧重于业
务经营方面的指导以及公司资本金等方面的协调事宜。信托投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和内部人、财、物的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有关分行直接领导。
二、建立信托投资公司业务报表报送制度。各行所属(含挂靠建行的合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现行每月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月报表》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从今年三季度起,每季末了十日内报送总行计划部综合处一份(附
表一、二)。报表应包括已并入分行公司的地(市)行公司的数字,对未并入分行的地(市)级公司(限于经人行核准保留的公司)应单独报送总行。
三、为摸清信托投资公司底数,请各行于十月中旬前向总行报送一次所属各公司清理整顿前后的基本情况的文字材料,具体内容包括公司清理前后的业务量、人员、资本金等基本状况;清理整顿中有关部门的检查结论和验收、营业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当地信托业务动态情况及今后业务
发展设想、建议等。
四、总行将以多种形式不定期地进行公司业务经营的信息沟通,请各公司及时提供业务信息,加强联系,总行将在第四季度适当时候召开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座谈会,交流和研究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和问题。
五、当前,各行要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加强联系,认真做好保留公司的申报,验收工作,尽快恢复营业。对资本金达不到人民银行验资标准的公司,总行已专题向人民银行报告,要求人民银行转知所属分行在报批公司保留、核准开业等工作上对我行给以支持和谅解。对经营中需要的资
本金今后逐步增补。此事也需各行在当地取得人民银的支持和谅解。
附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报表
附表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人民币信托资金项目统计报表(季报)
编报单位: 一九 年 月份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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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月末余额│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月末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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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存款 │ │一.委托贷款及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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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存款 │ │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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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 │二.信托贷款及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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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 │ │ 1.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 │
├─────────────────────┼────┼─────────────┼────┤
│ 3.劳动保证机构的劳保基金 │ │ 2.流动资金贷款 │ │
├─────────────────────┼────┼─────────────┼────┤
│ 4.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 │ │三.投 资 │ │
├─────────────────────┼────┼─────────────┼────┤
│ 5.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 │四.金融租赁 │ │
├─────────────────────┼────┼─────────────┼────┤
│三.发行债券 │ │五.贴息贷款 │ │
├─────────────────────┼────┼─────────────┼────┤
│四.代理发行债券 │ │六.抵押贷款 │ │
├─────────────────────┼────┼─────────────┼────┤
│五.保证金存款 │ │七.票据贴现 │ │
├─────────────────────┼────┼─────────────┼────┤
│六.其他存款 │ │八.其他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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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 金 来 源 项 目 │月末余额│ 资 金 运 用 项 目 │月末余额│
├─────────────────────┼────┼─────────────┼────┤
│ 存 款 合 计 │ │ 贷 款 合 计 │ │
├─────────────────────┼────┼─────────────┼────┤
│七.向人民银行借款 │ │九.在人民银行存款 │ │
├─────────────────────┼────┼─────────────┼────┤
│ 1.季节性借款 │ │十.缴存准备金 │ │
├─────────────────────┼────┼─────────────┼────┤
│ 2.日拆性借款 │ │十一.专业银行往来 │ │
├─────────────────────┼────┼─────────────┼────┤
│ 3.再贴现 │ │十二.同业往来 │ │
├─────────────────────┼────┼─────────────┼────┤
│八.专业银行往来 │ │ 其中:本市拆出 │ │
├─────────────────────┼────┼─────────────┼────┤
│九.同业往来 │ │ 外埠拆出 │ │
├─────────────────────┼────┼─────────────┼────┤
│ 其中:本市拆入 │ │十三.购买债券 │ │
├─────────────────────┼────┼─────────────┼────┤
│ 外埠拆入 │ │ │ │
├─────────────────────┼────┼─────────────┼────┤
│十.呆帐准备金 │ │ │ │
├─────────────────────┼────┼─────────────┼────┤
│十一.自有资金 │ │ │ │
├─────────────────────┼────┼─────────────┼────┤
│十二.其 他 │ │ │ │
├─────────────────────┼────┼─────────────┼────┤
│十三.结 益 │ │ │ │
├─────────────────────┼────┼─────────────┼────┤
│ 总 计 │ │ 总 计 │ │
└─────────────────────┴────┴─────────────┴────┘
负责人: 主管: 制表: 一九 年 月 日编制
附表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填报单位: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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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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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及信托存贷款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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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委托存款 │ │ │ │ │ │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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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委托固定资产贷款 │ │ │ │ │ │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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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委托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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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 委托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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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信托存款 │ │ │ │ │ │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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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信托固定资产贷款 │ │ │ │ │ │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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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 信托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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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 信托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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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租赁及代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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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租赁占款 │ │ │ │ │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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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代理集资及证券发行资金│ │ │ │ │ │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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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代理其他业务 │ │ │ │ │ │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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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部门贴息贷款 │ │ │ │ │ │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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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业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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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预收保证金 │ │ │ │ │ │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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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人民银行往来 │ │ │ │ │ │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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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专业银行往来 │ │ │ │ │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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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同业往来 │ │ │ │ │ │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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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缴存人民银行存款 │ │ │ │ │ │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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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抵押贷款 │ │ │ │ │ │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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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票据贴现 │ │ │ │ │ │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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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会计: 复核: 制表:
附表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填报单位: 建行信托投资公司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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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其他业务 │ │ │ │ │ │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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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兑付单慰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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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兑付个人国库券本息款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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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债券及投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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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公司债券款 │ │ │ │ │ │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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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公司债券投资及贷款 │ │ │ │ │ │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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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投资 │ │ │ │ │ │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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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及其他资产负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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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信托基金 │ │ │ │ │ │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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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股 金 │ │ │ │ │ │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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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呆帐准备金 │ │ │ │ │ │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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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专用基金 │ │ │ │ │ │ │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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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预缴税金 │ │ │ │ │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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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固定资产基金 │ │ │ │ │ │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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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固定资产折旧 │ │ │ │ │ │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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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固定资产占款 │ │ │ │ │ │ │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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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暂收款项 │ │ │ │ │ │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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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暂付款项 │ │ │ │ │ │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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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现 金 │ │ │ │ │ │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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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待摊费用 │ │ │ │ │ │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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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购政府债券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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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建行信托投资公司 19 年 月 日 月 日报出
┌──┬───────────┬─────┬─────┬─────┬───┐
│科目│ │上期末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末余额│ 科目 │
│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收入│付出│收入│付出│收入│付出│ 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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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损 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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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营业收入 │ │ │ │ │ │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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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 │ │ │ │ │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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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营业外收入 │ │ │ │ │ │ │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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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营业支出 │ │ │ │ │ │ │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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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 │ │ │ │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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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业务费支出 │ │ │ │ │ │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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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税 金 │ │ │ │ │ │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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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企业管理费 │ │ │ │ │ │ │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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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营业外支出 │ │ │ │ │ │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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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损 益 │ │ │ │ │ │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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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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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抵押品 │ │ │ │ │ │ │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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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未发行公司债券 │ │ │ │ │ │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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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代保管有价证券 │ │ │ │ │ │ │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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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重要空白凭证 │ │ │ │ │ │ │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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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到期末收贷款利息 │ │ │ │ │ │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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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会计: 复核: 制表:
1990年9月24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哈尔滨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容积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本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
国家、省、市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国企改制项目,受地块条件限制,确需提高容积率才能实施的,在其他技术指标符合法定要求的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在相应容积率指标的基础上提高10%至20%。
第六条公寓项目属居住用地上的,容积率指标应当按照住宅项目确定;属公共设施用地上的,应当按照公共建筑确定。
第七条同一建设项目中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应当按类别划分用地范围,分别确定容积率;住宅和公共建筑混合开发建设的,应当确定综合容积率。综合容积率的计算方法由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调整容积率:
(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建设需要的;
(三)因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对规划调整内容进行公示,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批准;
(五)经市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部门方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办理补交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应当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容积率奖励: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停车泊位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的;
(三)额外为城市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或者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
(四)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新建建筑或者现状建筑立面节能改造时,通过增设没有实际使用功能的塔楼、坡屋面层或者立面装饰构件来体现哈尔滨建筑风貌和地域特色的。
第十二条容积率奖励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配建室内停车泊位(采用立体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泊位除外),并将额外配建的室内停车泊位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的,一个停车泊位可以奖励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二)超过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建设立体停车楼,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立体停车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6平方米;
(三)超过《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建标准》,额外为城市提供公益性服务设施,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市政府的,额外提供1平方米建筑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四)额外为城市无偿提供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供市民自由使用的广场或者绿地,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每平方米广场或者绿地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五)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新建建筑或者现状建筑立面节能改造时,通过增设没有实际使用功能的塔楼、坡屋面层或者立面装饰构件来体现哈尔滨建筑风貌和地域特色的,每平方米塔楼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6平方米,每平方米坡屋面层面积可以奖励建筑面积4平方米。
各项奖励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实施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奖励标准和奖励内容应当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符合本规定有关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条件下,申请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奖励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应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实施容积率奖励新增的建筑面积由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核中发现实施容积率奖励的建设项目违反相关国家标准或者侵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改正。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将经核实的新增奖励建筑面积抄告国土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交通、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及时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行为。
民政部门及各区政府配合完成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审批建设项目、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从严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