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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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零二号




《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6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的《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议案》。会议决定:自治区县域之间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2008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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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92号令,切实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产权登记工作质量,现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有关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92号令,切实做好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及1996年度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二、考核内容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软盘、汇总软盘。
2、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汇总表。(只考核地方)
3、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及汇总软盘。(只考核地方)
4、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及有关附件资料。(中央部门抽查30份)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6、产权登记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情况。
三、考核标准
地方国资部门考核标准:
(一)报送时间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汇总盘及汇总表,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及汇总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于8月31日前上报。
以上各项上报资料通过邮局投递的,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汇总盘、汇总表
要求按照国家局统一下发软盘进行录入、汇总,基础录入数据审核无误,录入、汇总项目完整,上报汇总软盘数据与汇总表一致,汇总表无错、漏页,并能按照国家局统一格式打印并加盖公章上报。
(三)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汇总盘
产权变动状况调查表、汇总表要求填报真实、准确,汇总项目完整,调查表、汇总表、汇总盘数据一致。
上报各项软盘不许携带病毒。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按国家局统一要求,内容充实,结构严谨,分析深入,对典型事例具体分析,对企业户数变化情况及重要数据指标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五)产权登记的组织协调、宣传培训工作
1、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中,具有开拓性,能够积极与各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得力,圆满完成产权登记工作;
2、对国家局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落实,能够及时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部署,转发有关文件,在电台、电视台及报刊上进行广泛宣传,刊登公告,并能及时向国家局反馈信息,上报产权登记工作各类简报、动态。
3、认真组织产权登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注重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中央部门考核标准:
(一)报送时间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有关附件资料及逐户录入盘,6月30日前上报;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8月31日前上报。
(二)占有产权登记表及有关附件资料
上报占有产权登记表填写规范,项目齐全,数据准确,附件资料完整,上报占有产权登记表与财务决算、附件资料相关内容一致,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
(三)占有产权登记逐户录入盘
考核标准及要求同地方标准。
(四)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考核标准及要求同地方标准。
(五)产权登记工作开展、组织、协调情况
1、在产权登记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组织落实。
2、部门内部设有健全的产权登记管理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工作职责明确,与国资部门工作配合密切,积极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
3、在占有产权登记工作中,及时召开有关专门会议进行工作布置和业务培训,严格审查、催报占有产权登记表,圆满完成本部门占有产权登记工作。
四、考核结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依据本办法考核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地区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在1997年10月召开全国产权登记工作总结大会上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进行全国通报。
五、其他
1、本考核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组织实施。
2、各地市、县或中央部门所属单位考核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组织、安排,并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3、考核计分标准另行下发。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7〕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漳州市监察局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国有资产产权(物权)交易、政府采购、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相关职能部门和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依法履行对有关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对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监管职责

(三)交易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筹、协调、管理和监督,提供信息发布、咨询和交易服务平台。

(四)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1、参与由公共资源管理主体和管理机构组织的有关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工作方案、监管办法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制定工作;

2、对按规定必须统一进场交易的项目进行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综合统计;

3、协助有关部门监督交易双方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

4、协助职能部门建立、管理和使用评标专家库,建立招标投标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

5、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现场监管; 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受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处理招投标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专业交易机构实施监督、考核;

8、负责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与管理。

(五)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相关的监督职责;

2、负责拟订相关专业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3、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方案,组织督促本行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

4、受理交易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对所聘用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培训,并对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6、办理交易文件、合同备案。

(六)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现场监管。

三、监管办法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依照部门职责,对行政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予以纠正。

(八)交易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交易活动进行考核评议。通过查阅资料、受理投诉和考核评议等方式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及时予以配合。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和做出相应处理。

(十)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予以纠正或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交易中心。

(十一)进入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交易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交易中心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并自觉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责任追究

(十三)交易活动参与人(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组织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2、有串标、泄密等行为的;

3、未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的;

4、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

5、违反规定签订交易合同的;

6、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十四)专业交易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将结果书面反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五)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行政监管职能,放任自流,严重影响交易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1、规定应实行市场化配置而未实行的;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的;

2、未按规定落实专人进行监管的;

3、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4、对各种违纪违法交易行为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未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的;

5、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六)交易中心和各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

(十八)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