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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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9日 水利部水建管[1999]6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系岗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工程师须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经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条 未取得上述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和发证,负责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初审,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和注册管理以及监理员的审批、注册、发证工作。

第二章 监理人员资格审批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考试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发布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通知;
  三、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标准;
  四、受理部直属单位人员的考试申请,审查考试资格;
  五、组织考试、评卷。


  第七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二、有二年以上监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水利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
  一、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审查;
  二、地方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查;
  三、部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本单位审查。
  经各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部备案,经部复核后,发放考试通知,方可参加考试。


  第九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上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经过水利部举办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班培训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建设监理工作二年以上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条条件的监理工程师,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由所在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初审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直接由部审查;
  2.各流域机构所属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流域机构初审;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
  三、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表汇总报部建设与管理司。
  四、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组织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单,报部批准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 监理员上岗条件:
  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两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
  二、经过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举办的监理员培训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上岗申报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条条件的人员,需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所在工作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按隶属关系申报。
  二、审批、发证单位:
  1.部直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部建设与管理司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2.各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流域机构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3.地方所属监理单位人员的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审批合格后核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第十四条 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注册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部署。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是部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流域机构是本流域机构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行政区域所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监理的现场工作;
  三、已离退休返聘的人员年龄一般不应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需由申请者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注册机关报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书》,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注册书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向监理单位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同时报送水利部备案。


  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并在该单位承接的监理项目中工作。调出或退出原注册单位,须重新注册。每年年检期间办理注册手续,并换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机关每年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持有者年检一次。对不符合条件者,核消注册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年检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年检时应向注册机关提交如下资料:
  1.一年内所参加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及监理内容等情况;
  2.在现场监理机构中的职务或岗位;
  3.主要工作业绩。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后两年内一直未从事监理工作或不再从事监理工作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如再从事监理业务,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六章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申请表》由水利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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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国家计委 等


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11月8日,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推行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的指示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目前已经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现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对于控制增加职工和工资总额,制止乱发奖金和一切不合理的工资支出,防止消费基金失控,控制货币投放,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都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严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这
项工作。
本办法从一九八四年第一季度起执行。

附: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加强经济核算,严格控制增加职工和工资总额,制止乱发奖金和一切不合理的工资支出,防止消费基金失控,控制货币投放,实现有计划地使用工资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增长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奖金、津贴等,均包括在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工资总额组成,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都必须全部通过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不准在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不准从银行、信用合作社套取现金支付,也不准采用其他形式变相支付。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在国家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之外,动用自有的现金,向职工发放实物和变相奖金。
二、经国务院批准下达的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应按隶属关系逐级下达到基层。
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要抄送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要抄送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下达给直属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还应同时抄送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计委和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
凡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开列户头的单位,均应将工资总额计划抄送同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三、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如实编制按季分项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及各基层单位的生产任务和劳动生产率提高情况,核定其人员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核定后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要抄送同级劳动人事部门、计划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银行根据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监督支付。
各基层单位每月要将上月工资基金支付情况在报有关部门的同时,抄送开户银行,以便检查监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
凡追加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的,应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对国家没有下达工资总额计划的部门,其基层单位要根据上年实际支付的工资,编制按季分项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核定后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人员减少的要相应地减少工资。需要增加工资的,也应按照劳动工资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四、实行奖励、计件工资和浮动工资制度的单位,都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于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违反工资基金管理,滥发奖金、计件超额工资、加班工资、浮动工资、各种津贴、擅自在计划之外增加职工和工资基金的,银行发现后应一律拒付。经检查发现滥发工资、奖金、津贴和实物的应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对有关领导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外,并由政府通知银行追回滥发的工资、奖金等,上缴国库。
六、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基金,一律不准增加。现有的计划外用工,要继续清退,并相应地核减工资额。
七、各基层单位调进、调出的职工,可由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和计划部门核增、核减工资基金计划,并抄送开户银行。各基层单位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劳动人事部门和计划部门要相应核增、核减主管部门的工资基金计划,并抄送同级银行。
八、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要在当年的第一季度末以前下达到基层单位。在年度计划下达前,各基层单位的标准工资可暂按上年第四季度实际支付,奖金、津贴、计件超额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可按照上年同期核定数发放,待年度计划下达后,银行再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进行监督。
九、各级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银行、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互通情况,并由劳动人事部门牵头,定期研究,及时处理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十、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抄送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十一、县(相当县级的市属区)及县(区)以上单位所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可参照上述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具体细则。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产遗留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产遗留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上海市分行:
你行沪中综(1994)091号《关于冻结美元解冻回收资金处理意见的请示》函悉,其中第三条关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回的解冻美元资产问题,总行以中银业〔1994〕449号文向财政部请示,现将财政部(94)财外字第655号《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
产遗留问题的批复》一文转发你行,请你行遵照办理。
其他行如有类似情况请参照财政部文件精神办理。

附:财政部关于处理国内单位收回解冻美元资产遗留问题的批复

1994年12月2日 (94)财外字第655号


中国银行:
中银行(1994)449号函悉。
根据1982年12月国务院责成中国银行清偿收回的美国解冻的美元资产发布的《国务院公告》第一条处理原则,现对你行上海分行长期不能处理的已收回的国内单位委托办理托收解冻美元资产的处理,函复如下:
1.你行上海分行应严格执行1982年12月《国务院公告》第一条精神,在收到本函后,即向尚未办理上交手续的有关单位规定出二个月的办理期限,如逾期不办者,其持有的托收收据失效。并请你行将国内单位收回的解冻美元资产上交国库。
2.请你行按照有关规定尽早处理完这方面的有关工作。



199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