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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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中小学校聘用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教[2005]11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中小学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激发教育内部活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规范教师管理,保障中小学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及《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制定了我省中小学校聘用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中小学校聘用制实施细则



二○○五年二月一日

海南省中小学校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中小学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激发教育内部活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规范教师管理,保障中小学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及《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中小学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聘用制是指中小学校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中小学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教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原则。

第四条 首次实施中小学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应在定编、定岗、人员分流完成后进行。乡镇以下小学教职工由乡镇中心校聘用和管理。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学校(指县城及以上独立设置的中小学校、乡镇初中、乡镇中心校,下同)聘任教职工必须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设置学校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以岗位职责确定聘任条件。

第六条 学校聘任教职工首先从本校现有教职工中选聘;新增编制、新增岗位或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公开招聘(具体招聘范围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本校教职工。

第七条 受聘教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好,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学生,师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特殊情况下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三)受聘教师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以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为据);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学校聘用教职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学校制定聘任方案。聘任方案包括招聘职数、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竞聘和考核办法及有关待遇等;
(二)教代会讨论通过聘用方案后,学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聘期和工资待遇等事项;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学校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产生拟聘人选。
(五)在学校公布拟聘用人选,听取群众意见;
(六)学校将拟聘用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确定聘用人选;
(七)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的聘用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须履行。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内容、岗位职责(教师的岗位职责包括授课学段、学科和周学时,教学质量,教研、教改,师德和学生工作等内容)和工作纪律;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资待遇和奖励;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条款。

聘用合同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要有期限和约定终止日期。聘用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3 年。对特级教师、省级以上中小学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以及在教改、教研中有显著成绩的教师,聘期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可适当延长,但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教职工,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学校应与其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书。

第十二条 学校聘用新进人员,必须规定试用期。已有从教经历的,试用期为1学期;首次进入教师队伍的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视其表现确定是否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学校原在编人员依本细则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定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三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四条 按照本细则首次实施教职工聘用的学校,原教职工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与教职工签定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残疾人员;
(四)患职业病或因公(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首次实施聘用制时,原在编教职工本人没有应聘意愿的,学校要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内,学校应支付其基本工资,本人可离职落实就业渠道。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劝其办理离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与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

第四章 受聘教职工的待遇

第十八条 受聘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受聘教职工的工资待遇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的发放,按工作责任轻重、工作量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要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受聘教职工的任职岗位依法变更后,其岗位待遇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 受聘教职工的工时、公休假日、女教师保护、因公(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受聘教职工在聘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受聘教职工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受聘教职工的工作情况实行学年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社区代表以及学生家长参与考核。学校对勇于开展教改实践的要给予支持和肯定。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方法和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要突出育人、教学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考核评价必须以履行聘用合同的质量为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组织考核的人员根据受聘教职工工作业绩和群众评议意见(含学生评议意见、学生家长评议意见),对考核对象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奖惩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受聘教职工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可以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及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受聘教职工不能胜任聘用岗位的工作,学校可以变更其聘用岗位及待遇。

第三十条 学校因布局调整或其他原因被撤并、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教育行政部门须另行安排原受聘教职工到其他学校受聘,教职工不愿接受安排的,允许办理辞退手续,或在规定期限(2个月内)调离。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日期已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符合续聘条件并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受聘教职工在聘用期内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并符合续聘条件的,本人提出续聘,学校原则上同意续聘。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可以应聘新的岗位。

第三十二条 受聘教职工退休,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解除。

第三十四条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聘用要求的;
(二)教师资格被取消的;
(三)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无效的;
(四)旷课或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2周,或者一学年度内累计旷课、离岗超过4周的;
(五)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教学秩序,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缓刑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考入大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或自费出国留学及定居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教职工:

(一)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且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条件的;
(二)学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学校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受聘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二)因公(工)负伤或患病,治疗终结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女性教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患有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且未达到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
(五)受聘教职工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受聘教职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学校。受聘教师自动离职2周后,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教职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学校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被录用、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或需离职学习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订或解除合同的,学校应及时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和办理有关手续。如因学校原因影响被解聘教职工获得失业保险待遇的,学校应按规定承担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 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合理约定。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聘教职工经学校出资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双方应约定培训后回本校服务最低期限及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可适当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

没有约定的,解除聘用合同时,学校可收取学校支付的培训费,收费标准按培训后回学校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第四十二条 变更聘用合同的,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 由聘用教职工本人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学校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由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应向被解聘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本细则第三十条终止聘用合同,教职工不愿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其他学校受聘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本细则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经济补偿金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学校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三)项、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未被聘用教职工及被解聘教职工在学校的工龄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
(二)学校依据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被解聘教职工在本地区的教龄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三)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被终止聘用教职工在学校的工龄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工资;

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用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实际工资核定,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四)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和实行本细则之前在其他国有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视作受聘教职工在学校的工作年限,已计发过经济补偿金的工龄,不再计发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依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解聘医疗期满的伤病受聘教职工,学校应根据伤病严重程度支付相当本人6—12个月档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八条 依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对本细则实施前学校的原在编教职工终止聘用合同,学校应支付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计算办法为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本人1个月的档案基本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九条 依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要为被解聘教职工提供2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内,学校应支付相当教职工本人档案基本工资的基本生活费。

第八章 管理监督与争议仲裁

第五十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是中小学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中小学推行聘用制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教育厅直属中学由省教育厅负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教职工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组织考核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建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教代会参与监督。教职工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集体决定。教代会代表对学校的决定有异议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必须予以复议。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决定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四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完善聘用工作责任制。对在聘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拉帮结派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当事人及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方案。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其他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可参照《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中小学校长的聘用及教职工岗位竞聘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书(参考样本)

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书
(参考样本)

甲方:XX市(县)教育局(或XX学校)
乙方:XXX(教师姓名)

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和《海南省中小学校聘用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议,自愿签订如下合同(协议)条款:

一、甲方聘用乙为XX中(小)学XX学段,XX学科,X级教师,聘用期为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一般为三年)。

二、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按如下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有关规定:

1、乙方除寒暑假外,每周必须完成学校安排的课堂教学量X节,同时兼任一个班的班主任工作及XX等社会工作。每学期的教学效果必须达到学校有关规定要求(详见学校XX规章规定)。
2、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学生,热爱学校,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及发生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一切行为。
3、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每年完成50课时的培训学习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学分;每年必须读XX本与本学科相关的书刊杂志并写出X篇读书或教育教学心得体会或论文,在聘期内公开发表X篇论文;每学年必须在校级以上做X次公开课或研究课。
4、乙方在聘用期间每学期必须完成X次家访。
5、……
6、……

三、甲方在聘用期间,必须为乙方提供如下条件:

1、乙方享受寒暑假和依法享受有关的节假日。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基本满足与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相应的设备、设施及教具。
3、甲方必须依照国家或本市县法定的相应教师职务的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也可双方在此合同中明确协商确定每月的具体工资额),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奖金。
4、乙方享受国家或本市县法定的各种福利、保险,甲方负责依时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各种福利、保险的有关手续。
5、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6、乙方经甲方批准参加培训学习,甲方负责提供70%以上的经费(培训费、资料费、旅差费)。
7、……

四、关于考核,解聘,辞聘,续聘,需更改合同内容、条款和赔偿违约金等问题,甲乙双方按《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和《海南省中小学校聘用制实施细则》执行(也可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不违反上述两个文件精神的原则下,在此合同书中进一步明确商定具体要求)。

五、此合同的第一至第三条的内容及双方执行的质量为考核评价、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六、此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市(县)教育局人事部门保存。此合同从甲乙双方署名、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章、签名)
XXXX年X月X日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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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10月27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5日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
  (1996年7月26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11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1996年11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5月18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挖掘机驾驶技术受骗 打工青年成阶下囚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王琰 康鹏

  提要:一个名叫姜春艳的女子致函本刊,称其外出学技术的儿子赵京京突然在异地他乡成了“犯罪嫌疑人”。在她茫然无助之时,本刊“精英律师团”成员娄本清律师伸出援助之手,为赵京京提供了法律援助。

  2008年3月20日早晨8时,离开庭还有一个多小时,赵洪利就和妻子姜春艳、侄子赵保进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门前,等待开庭。

  时节虽已是春分,济南却春寒料峭。衣着单薄的赵洪利夫妻瑟缩着身子,双眼紧盯着从身旁经过的骑着自行车去上班的青年男女。“如果孩子没有出事,这时候也应该去上班的吧?”

  一年前,他们的二儿子赵京京也是早晨出门去学习技术的,谁知,几个月后再见到他时,却是在看守所里——孩子竟成了一名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他们这次从河南来济南,就是来参加对儿子的庭审的。

  “孩子没有社会经验,不知道社会的复杂啊!这要是一判刑,这辈子可就算是完了!”赵洪利长叹一声,浑浊的泪水夺眶而出。

  学技术受骗远走他乡

  今年47岁的赵洪利是河南省商丘市郊区的一名农民。由于家里土地比较少,农闲时,他就开拖拉机往建筑工地上拉运沙子。虽然艰苦些,但多少还能挣些钱。最近几年,运沙子的生意不好干了,赵洪利就帮人打零工,干些装卸等方面的活儿。

  赵洪利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今年23岁,在某工学院上大四,正是需用钱的时候,每年学费和生活费都要1万多块钱,而赵洪利全家一年的收入也就1万多元。虽然贫困,全家的生活却很平静。大儿子眼看就要毕业了,夫妻俩感到很欣慰。

  二儿子赵京京今年21岁,因家庭贫困,高中毕业后回家务农。2007年3月,他从电视上看到一则广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某技校教挖掘机技术,不甘心一辈子在家务农的他有些动心了。“京京和我商量,说想去学习开挖掘机,我一看电视广告上说得挺好,保吃住,毕业后安排工作,月工资3800到6800块钱,想想学一门技术一辈子不愁没饭吃,也就同意了,给孩子凑了2200块钱的学费,又给孩子带上了生活费,就让孩子学习去了。”赵洪利说。

  “可孩子学习了一个月,才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一个多月后,京京给家里打来电话,说学习挖掘机的技校是骗人的,他交上学费学了一个月,技术没有学到多少,学校却这也要收钱那也要交钱,说以后发毕业证时要交钱,发技术合格证要交钱,以后推荐工作、上挖掘机等等都要交钱,好多学生一看这样都不学了,学校里也不退给学费。我当时就在电话里跟他说,既然被骗了咱就认倒霉吧,赶快回家来吧。京京也答应了,说过几天就回来,可以后就再也没有他的音讯了。”
  “一个多月后,京京给家里打来电话,说他到了济南,在一家五金商店里打工,老板对他挺好,包吃住,每月开给他八九百块钱的工资,让我放心。京京平时在家里一向很老实,我也比较放心,就对他说‘你哥上学正需要钱,家里也没有钱,我也就不给你钱了,你自己照顾好自己,千万别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交往学坏了’,京京说,‘爸爸你放心吧,你还不了解我?我绝对不会惹什么事的。’”

  “从这之后,京京很长时间没给家里打电话,我和孩子他娘很挂念他,想到他可能是工作忙,忘了给家里打电话了。转眼到了8月份,我突然收到了一封由济南市历城区公安分局寄来的信,打开一看,里面竟是一张“逮捕通知书”,上面说赵京京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已被历城公安分局逮捕。”

  赵洪利说,得到这个消息,“全家人当时就懵了”。他和妻子赶忙买了火车票,连夜就往济南赶。

  “我们找到历城区公安分局,预审大队的队长对我们说,京京在一家洗浴中心打工,帮着给顾客介绍小姐提供性服务,去年7月4日,公安局接到举报把这个洗浴中心给端了,京京也同时被抓住了。”

  他们赶到看守所,想见见儿子未能如愿,只好返回河南。之后,他们夫妻多次来济南,光赵洪利就来了十多次。有时是给儿子送钱,有时是给儿子送衣服。

  打工青年失足洗浴城

  一次,赵洪利终于见到了儿子。他追问:“你不是说在五金店里打工吗?怎么又到了洗浴中心了,还犯了这样的事? ”儿子这才给他说了实话。

  原来,京京感到花了家里那么多钱也没学会技术,很不甘心。在看到广告上说济南有个技校教挖掘机教得很好,就想到济南去看看。他坐火车到了济南后,出站后身上只剩下了1块钱,就想先找个地方打工,等挣了钱继续学习开挖掘机。他花 5毛钱从报亭里买了份报纸,从上面的招聘广告中看到,一家洗浴中心招聘服务生,就准备去应聘。当时,他身上只剩下了5 毛钱,连坐公交车都不够,就一路打听着,从火车站走了十五六里路,才走到这家洗浴中心。

  经理对他挺满意,就留他当了服务生。

  他后来在电话里对我说,在五金店打工,是因为他知道洗浴中心里乱七八糟的事儿挺多,怕我们担心。

  到洗浴中心后,他先是被安排在浴室里负责给顾客开衣柜,以后又被调到二楼负责安排顾客足浴。在发现这里有卖淫项目后,他也知道这是违法的,担心会牵连到自己,当时就想辞职,可洗浴中心一直押着工资没发,再说想再找个工作也不容易。他就想,很多洗浴中心都提供性服务,那么多洗浴中心都没有事,自己只是一个小打工仔,还能出什么事?抱着这样的心理,京京又留了下来。

  京京告诉我,他并没有主动向客人介绍小姐卖淫,只是按照经理的吩咐,拿着服务价目表让客人看,由客人自己选择服务项目。他也认为自己这样打工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却没有想到竟是犯罪。可怜的孩子在这里打工一个多月,还没有领到一分钱的工资,领到的全部提成加起来,也只有150块钱。

  庭下的亲人在想什么

  9时整,法院的两名法警走到了大门口。不久,一辆鸣着警笛的警车疾驰而来,停在了法院大楼前。车门打开,从车上下来几名法警,把5名身穿黄色囚衣、戴着手铐的男青年押下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