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学校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50:18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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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学校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全国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学校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1986年4月17日,国家教委


积极开展学校体育运动训练,增强学生体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较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优秀人才,是学校体育的重要任务,也是把我国建设成为体育强国的一项重要措施。学校体育运动训练要促进学校体育发展,带动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培养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爱好,养成科学锻炼的良好习惯,进一步增强学生体质,通过活动向学生进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要有利于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达到应有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优秀人才;要有利于参加国内外有关体育竞赛,取得良好成绩,促进国内、国际间学校体育文化交流。学校体育运动训练,还要根据我国各地经济、教育和体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的需要,对不同运动项目及试点学校做好合理布局,采用科学训练方法,提供较好的试验条件,培养高水平的学生运动员。要在总结经验、逐步提高的过程中稳步前进。据此,制定培养高水平学生运动员试点学校的申报审批暂行办法。
一、确定试点学校的原则
第一批试点学校在经济、文化、教育、体育比较发达地区,当地领导较重视教育和学校体育工作,教育、体育水平较高,教育部门有主管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机构,并有专人负责运动训练工作的城市中选择和布点。除上述城市外,个别地区,某些项目已形成传统,并有相当的运动技术水平,具备了试点条件的,也可考虑选择布点。
第一批试点学校,高等院校要有较好的体育运动基础,中学要在体育传统校中择优选择。同时,要考虑大中小学校运动项目、运动队的对口衔接、合理布局,以利推动群众性体育运动发展,提高学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使训练工作科学化、系统化。
在体育教师、场馆、设施、经费等方面,对试点学校要有扶植措施,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试点学校的条件
1.有正确的办学思想,既教书又育人,使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较好的发展;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学生运动员成为全面合格的毕业生。
2.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暂行规定》,改善了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得到相应提高,经上级部门检查验收,普通高校达到合格、中学达到良好标准。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3.学校领导在重视体育、卫生工作的同时,重视运动训练工作。定期研究、指导、检查运动训练工作,并解决实际问题。
4.学校各项体育、卫生活动正常开展,并开展了体育传统项目活动,建立了体育苗子的梯队,运动技术水平较高。
5.学校注重体育教学、卫生保健、运动训练和科学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绩。
6.学校体育运动训练的管理工作水平较高。在体育师资、场馆、器材、卫生设备等方面,保证运动训练正常进行,并有较稳定的运动训练经费来源。
三、申报与审批
1.试点学校的工作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领导。准备进行试点的学校如认为符合条件,应认真填写申报表,报请上级主管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研究评定。然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体育部门共同审核后,将名单和情况分别报国家教委体育司和国家体委群体司。
2.国家教委会同国家体委,根据布局原则和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与各地协商后,审定全国试点学校,由国家教委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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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


  《内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5日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杨松柏

   2012年12月10日


  
内江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稳定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已缴纳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的除外)。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征收。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市中区、东兴区由市统一征收和使用。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发改(物价)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已经开征价格调节基金的县可按原征收标准执行)。缴纳单位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按被征收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地税部门代为征收。代收单位按季度统一归集市、县财政专户。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场价格出现较大的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品的价格补贴;

  (二)根据供求情况促进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贴;

  (三)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价格补助;

  (六)政府指定的其它用途。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支出方式分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等。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对征收、减免、缓缴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审批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或管理不善造成价格调节基金损失的,停止拨款,收回资金,并追究项目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2年,自2013 年1月 1日起实施。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邮电部部长奖学金实施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部长奖学金实施办法
1994年3月26日,邮电部

为进一步激发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奋发向上,努力进取,成为献身邮电通信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优秀人才,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奖励那些品学兼优、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部从1989年起在邮电高等院校设立邮电部部长奖学金(以下简称部长奖学金),现将修订后的部长奖学金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一、部长奖学金获奖学生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突出;
3.积极带头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身体健康;
4.积极承担社会工作和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在班级起模范带头作用;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各院校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获部长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获该学年度校级一等奖学金的学生或优秀研究生中择优遴选。
二、获部长奖学金的范围:
邮电高等院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含委托培养和自费生)。
三、奖金及名额分配:
部长奖学金共50个名额,每年评选一次,每人1000元,按名额分配由部拨专款。
获得部长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发给学校的一等奖学金,部长奖学金按月发放。
四、评审程序:
1.部长奖学金按学年评定,每年下半年进行,年底前结束。
2.各院校根据“部长奖学金实施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评出获部长奖学金的学生,并由组织填写“部长奖学金学生呈报表”,于每年11月底前报部教育司,经审核并由部长签发后以邮电部文件公布获奖人数拨专款。获奖证书由学校自行发给学生。
五、四年中有两次获得部长奖学金(必须含最后一年)的本科生,可以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学生所在学校应为国家教委批准的有权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高等学校)。
六、如发现有违反校规校纪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应立即取消获部长奖学金资格,停止待发的奖学金并追回学校授予的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