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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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14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1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3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3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4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7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第三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四条。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三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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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年秋冬季农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今年秋冬季农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今年上半年,经过各级政府、农业科技人员、农业战线干部职工和广大农民的努力,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农业工作取得了成绩。夏粮在面积减少的情况下,仍然取得了较好收成;棉花面积有了恢复性增加,长势喜人;农民收入有所增长。但由于今年多数省区局部自然灾
害严重,对全面完成全年农业计划带来很不利的影响。但从全局看,加强农作物后期管理,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夺取全年农业丰收还是有希望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今年秋冬季农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抓好秋季在田作物的后期管理,力争全年农业获得较好收成。要突出抓好秋粮生产,适时灌水、施肥、防虫。受旱地区的抗旱工作不能放松。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南方应积极利用各种闲散耕地和灾荒地,尽可能扩大晚秋粮食作物或蔬菜面积。适合发展再生稻的省、区,要抓
好再生稻的生产,力争扩大再生稻的面积,提高单产,使再生稻能有一个好收成。发展再生稻用的优质化肥,有关部门要保证及时供应。秋收要做到精收细打,尽量多收,棉花生产要以保桃增重为重点,分类指导,不失时机地抓好棉田管理。密切监视和积极防治第四代棉铃虫,减少越冬基
数。要广泛宣传国家最近出台的棉花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棉花生产的积极性。
二、及早安排好秋冬种工作,为明年夏季粮油丰收打下好的基础。今年秋冬种工作总的要求是,扩大面积,主攻单产,确保粮油稳定增产。要突出抓一个“早”字。播种面积早确定,早整地;各种物资早准备;重点科技推广项目早安排;冬季农田水利建设早部署;农业结构调整计划早
出台;及早落实各项增产措施。首先,要调整结构布局,合理安排茬口,扩大优质小麦和油菜的面积。特别是要把南方冬季农业开发作为秋冬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冬粮、冬油和冬菜等作物的种植。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耕地撂荒。其次,要千方百计增加物资投入
,尽早做好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广泛发动农民群众,利用多种途径积造农家肥,施足底肥,力争消除白籽下田现象,提高播种质量。第三,积极推广各项增产技术。各级农业部门要尽早摸清种子的余缺底数,组织好余缺调剂,备足良种。各级技术推广部门要做好播前的技术培训,积极推
广各种实用增产技术。
三、抓紧修复水利水毁工程,加强今冬明春水利建设。今年我国水旱灾害较重,再次暴露了水利基础设施脆弱、抗灾能力差的严重问题。城市不设防,河道不清淤,清障不彻底,排灌设施老化失修等,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今年的灾情。要认真总结今年水旱灾害的教训,真正确立水利作
为基础产业的地位,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对水利的投入。要及早部署今冬明春水利建设,把组织群众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作为当前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水利建设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旱涝兼治。洪涝灾害严重地区,首先要抓好水毁工程的修复及老化失修设施的维修配套,同时要
重视抗旱设施的建设;受旱地区要大力开源节流,同时也要抓好防洪除涝工程的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大力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为明年防汛抗旱、夺取农业丰收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努力增加农民收入。要引导农民广开生产门路,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保持农民收入稳定增加。灾区更要及早行动,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力争以秋补夏,以丰补歉,以副补主,努力做到减产不减收。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积极支援农业生产。秋冬种是一年农业生产的开始,秋冬季农业生产战线长,任务重,各级政府一定要把秋冬季农业工作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来抓。商业、电力、供销、交通、铁路、银行等部门要以支持农业为己任,协同作战,为农业的增产增收创造条件。

要保证农产品收购资金到位,坚持不“打白条”。总之,各级政府一定要总揽经济工作的全局,突出农业重点,切实加强领导,把秋冬季农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1994年9月5日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管理和节能技术开发、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节约能源是本市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结构优化、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鼓励节约能源和研究开发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发展低耗能的产业。
  第五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本市节能计划编制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节能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
  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报告中有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年耗能一千吨标准煤或者年耗电三百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八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依法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督检测。
  被检测的用能单位不得拒绝监督检测。拒绝检测的,视为不符合标准。
  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的能源利用监督检测项目,检测单位不得向被检测的用能单位收取检测费用,所需费用从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用能单位限期治理,并可以按照超限额能源价值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第十条 市和区、县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用能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向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送能源消费和利用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节能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能源计量、统计等节能基础性工作。
  用能单位应当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开展系统节能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奖励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节能效益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节能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并发布开发、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目录,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新建或者改建锅炉、窑炉和其他耗能设备,必须采用国家和本市推广的节能设备和技术。
  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技术。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行为:
  (一)在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高耗能行业,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的;
  (二)开发工业生产中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技术的;
  (三)利用可再生资源或者垃圾、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发电的;
  (四)供电单位对用电负荷的低谷期和高峰期实行分时定价的,用电单位利用低谷期电力负荷合理利用能源的;
  (五)发展和使用清洁燃料和节能型的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的;
  (六)建设节能型建筑的;
  (七)其他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利用新能源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船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指标。对能耗高的车辆、船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降低采暖、制冷、照明、动力、热力等设备的能耗。
  第十九条 农村能源建设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第二十条 供能单位应当在能源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降低能耗,防止浪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供能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用能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能源,实现降低能耗总量,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能单位拒绝监督检测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虚报、拒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