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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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管理,有利于优化投融资方式,防范投融资风险,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大力支持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0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余市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的规范管理,优化投融资方式,防范投融资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城投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能,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三条 市国资委支持市城投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负责市城投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市城投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投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管理。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是本市城市建设的投资主体、融资平台和建设实体,按照“背靠政府、面向市场、政企分开、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土地房产增值、建设工程收益、经营城市收益和其他融资渠道获取资金用于城市建设。




第六条 市城投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并按规定负责向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的任免按市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董事由市城投公司推荐二名人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和市农村合作银行各推荐一名副职为人选,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任免。




第七条 市城投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设副总经理一至二名,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各一名。




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由总经理提名,市国资委考察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市城投公司员工实行聘用制,公司所需员工数额根据业务需要,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 市城投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分级报告制度。




非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市城投公司报市政府审批。




经营性项目和产权交易、合资合作、对外担保、国有资本重组、公司合并与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涉及的重大事项,由市城投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城投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负责对公司投融资、项目建设等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法律顾问列席公司涉及重要法律事务的决策会议。




第十一条 市城投公司应正确处理决策管理层与公司党组织、工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向市城投公司派出财务总监(人选从市财政局择定),对市城投公司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城投公司的财务监督。




必要时,市国资委应向市城投公司派出监事会。




第十三条 市城投公司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并对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分析说明。




第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非经营性和准经营性的城市建设项目由市政府下达,项目完成后,经市财政局对项目决算审核批复(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联合审批),由市政府以资金或其他项目资产等形式进行回购,以支持公司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市城投公司经营性项目按照科学决策,突出效益的原则,聘请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六条 市城投公司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 市城投公司必须依法建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市城投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与市城投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业绩考核与薪酬、奖惩挂钩,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城投公司未完成当年考核任务,由市国资委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话,查找问题、改进工作。连续两年未完成考核任务,由市国资委组织对市城投公司进行整改。连续三年未完成考核任务,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市城投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对市城投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挂钩。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市城投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局对市城投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进行审计监督,并重点选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法律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城投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责任公司管理办法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0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的规范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余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市国资公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督管理职能,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第三条 市国资委支持市国资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负责市国资公司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对市国资公司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管理。




第五条 市国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并按规定负责向市国资委报告公司重大事项。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长的任免按市委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董事由市国资公司推荐三名人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农村合作银行各推荐一名副职为人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法人代表为人选,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任免。




第六条 市国资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兼任,设副总经理一至二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市国资委考察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市国资公司员工实行聘用制,公司所需员工数额根据业务需要,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




原国有改制企业领导干部经市委研究同意调入市国资公司的,人事关系、待遇不变。




第八条 市国资公司应正确处理决策管理层与公司党委、工会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工会组织的民主监督作用,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市国资公司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负责对公司投融资等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审核,并提出意见、建议。法律顾问列席公司涉及主要法律事务的决策会议。




第十条 市国资公司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产权交易、合资合作、重大对外融资、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资本重组、公司合并与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市国资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实施。




重大事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意见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市国资公司兴办新的经济实体。未经市政府批准,市国资公司不得参股或独资兴办企业。




第十二条 市国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授权,并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按照《新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采取底价确认、进场竞租、合同审核等措施,加强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督。




第十四条 市国资公司负责监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在统一的产权交易平台进行经营性资产的公开对外竞租,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竞租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市国资公司负责监督各经营管理单位督促承租户将租金按合同及时缴交市财政专户,保障经营收益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六条 市国资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实行台账管理,建立、完善租赁信用档案和资产管理档案,掌握经营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市国资公司应充分发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融资作用,按照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做大做强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八条 市国资公司应加强对市担保中心的管理,不断规范市担保中心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为规避担保风险提供人才支持。




第十九条 市担保中心单笔信用担保业务500万元以下的由市担保中心评审委员会审批;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市担保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担保中心评审委员会和市国资委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市国资公司的财务监督。




必要时,市国资委应向市国资公司派出财务总监或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公司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并对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对市国资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与市国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业绩考核与薪酬、奖惩挂钩,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未完成当年考核任务,由市国资委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谈话,查找问题、改进工作。连续两年未完成考核任务,由市国资委组织对市国资公司进行整改。连续三年未完成考核任务,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市国资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市国资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工资总额与经营业绩挂钩。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对市国资公司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法律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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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的通知
(2002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委属各单位:
《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经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并经国家民委党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


一、序言
二十一世纪初的五至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临着历史性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全国民委经济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把握机遇,准确定位,开拓进取,迎接挑战,顺应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为促进民委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增强计划性、前瞻性、科学性,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振奋精神,共同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民委的职能,并结合政府机关转变职能的要求,特制订《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


二、“九五”的回顾与总结
“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带领各族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克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取得前所未有的巨大成绩。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为实施“十五”计划、开始迈向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了良好基础。
全国民委经济工作成效显著,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一是参与宏观政策的制定取得突破性进展。积极参与“十五”计划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建言献策。响应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并促成将内蒙古和广西两个自治区列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范围,湘西、恩施、延边三个自治州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有关省区相继研究出台了本省区少数民族发展规划或相应政策。二是倡议发起兴边富民行动,并在9个边境省区的17个县(旗)先行试点,成效明显。三是促进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取得新的成果,少数民族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定点扶贫成效显著。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五是借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展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之机,提出牧区草原保护、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召开“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建议。六是提出支持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建议。七是推进民族地区科技进步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推广电脑农业。八是各地民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拓性地开展民族经济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并不断开拓新的领域。这些成绩的取得,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反映了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愿望,是党中央正确决策和部署的结果,是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锐意进取、团结奋斗的结果。
回顾“九五”,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仍然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民族地区的发展与沿海地区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农牧民收入增长缓慢,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民族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面临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许多政策不能落实,甚至落空。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民族经济工作机制需要不断创新,经济工作方法、手段需要变革,资金投入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宽。这些问题,需要在新的时期着力解决。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十五”时期民委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民族地区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为目的,坚持改革开放、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认清形势,转变思路,坚定信心,团结奋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十五”时期民委经济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大力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为目的,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WTO规则要求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全国民委经济工作的综合实力。深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扶持政策,提高为民族经济工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参与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发展决策,提出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发展中面临的特殊问题政策措施建议,力争在具体政策措施上得到体现。
做好民委经济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团结的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实现全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需要。民族经济工作要做到“六个有助于”,即:有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关系的和谐;有助于发展、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最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有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助于可持续发展。
做好民委经济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因地制宜,因族举措,促进发展。坚持创新的原则,运用多种方式,本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试验、实践,有所突破。


四、目标和主要任务
“十五”期间,民委经济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积极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认真抓好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和巩固提高的基础上,由点到面整体推进;认真落实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政策,争取使人口较少民族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牧区发展,扶贫工作等方面,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为党和国家的宏观决策提出可行意见和建议。根据“十五”时期民委经济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围绕实现总体奋斗目标,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调查研究。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解决特殊问题的思路、方法和政策建议作为调查研究的主要领域。突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各级政府反映汇报,结合民族工作的实际,适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宏观决策。积极参与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的制定过程,努力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真正得到实惠,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创造较好的政策环境。
(三)全面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按照中央的要求,大力推动“兴边富民行动”向深度和广度展开。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既定的工作方针和原则,围绕基础设施、特色经济、群众生活三个方面,力争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有新突破,以确保扶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对外开放、科教兴边、文化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等七个战役的顺利实施。
(四)抓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把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作为民委系统参与西部大开发和新世纪扶贫开发的标志性工程。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达到“五通五有一普及”,即村村通汽车、通电、通广播电视、通邮、通电话,有稳产高产的基本农田或草场、有稳固的住房、有达标的卫生室、有清洁卫生的饮用水,普及义务教育,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条件明显改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初步改变其社会、经济、文化落后的状态,为实现小康创造条件。
(五)落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优惠政策。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在“十五”期间的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民族贸易企业的改革、改制和网点建设,增强企业内部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支持民族地区流通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支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推动民族特需用品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清真食品产业加快发展,丰富散居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清真饮副食供应。积极支持民族医药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需要。
(六)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民族地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草)工程,加大民族地区防沙治沙工程建设力度,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反映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推动牧区工作发展。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促进牧区社会进步,探索转变牧区生产生活方式的新路子。配合有关部门,召开国务院第二次牧区工作会议,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牧区在西部大开发中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八)抓好抓实扶贫开发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结合民族地区实际,积极配合国家扶贫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和推动落实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政策措施,集中力量,重点抓好标志性工程。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扶贫点的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并在民族地区推广应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动智力支边工作。
(九)积极促进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精神,推动有关工作取得良好进展。积极配合主管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力争实现财政“三个确保”目标。
(十)加强对散杂居地区民族经济工作的指导。结合散杂居地区民族经济工作的实际,积极支持和引导散杂居地区发展清真食品产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加工业。
(十一)协助做好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动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引导经济发达地区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加强与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
(十二)推动民族地区科技进步。要把科技工作作为民委经济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为民族地区培养科技人才、推进科普工作、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等方面办实事。积极推进西部民族地区电脑农业推广工作。
(十三)进一步加强民族统计。积极进行民族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建设,完善民族统计指标体系,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统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地区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锐意进取的改革意识。要牢牢把握民族工作部门职能,充分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体实际,针对民委经济工作特点,以改革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建议,探索新思路。突出抓大事、抓重点、抓特色。
(二)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全国各级民委都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调研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经济工作实际,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紧跟时代发展特点,关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于已经出台的重大经济政策,要帮助民族地区用好用足。对于尚未出台或正在酝酿当中的政策,要积极主动准备相关的建议和意见预案。
(三)开拓创新的工作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配合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逐步形成一个创新的、能够反映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解决意见和办法的良性工作机制。各级民委要结合本地区民族经济工作实际确定工作任务,并配合全国民委经济工作重点领域开展工作。
(四)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要特别注意因族举措,因地制宜,区分不同情况和问题,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地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
(五)坚强有力的工作队伍。要建立较为全面的工作网络,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在工作实际中锻炼和培养具有较高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的工作队伍。要通过适时加强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加强民族经济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每个从事民委经济工作的同志,都要自觉地加强理论政策的学习,加强新知识的学习,提高知识素养和水平。
(六)行之有效的工作手段。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支持民族地区落实好党和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趋势,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整工作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对关系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全局的关键问题,积极推动和呼吁各级政府解决。
各级民委经济工作部门的同志,要保持清醒头脑,树立必胜信心,克服各种困难,同心同德,努力工作。要全面把握新世纪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给全国民委经济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集中精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以新的奋斗、新的创造、新的成就,开创全国民委经济工作的新局面。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制度(暂行)

国家环保局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制度(暂行)

1991年1月11日,国家环保局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实验室管理,不断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家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负责国家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的评比工作;省质量保证管理小组负责省优质实验室的评比工作。
国家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从省优质实验室中产生。
第三条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条件
(一)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安全操作制度,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制度,化学试剂管理使用制度,原始数据记录及资料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并能坚持执行。
(二)有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质量保证工作。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和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出色完成各项监测任务,质控数据合格率不低于95%。
(三)积极参加监测人员合格证考核,实际参加人数占应参加人数的95%以上,人均合格率较高,每个监测项目合格人数一般不少于2人。
(四)实验室布局合理,操作环境整洁,仪器设备利用率较高,完好率不低于90%。
(五)重视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成绩显著。积极主动为下级站提供技术指导,能正确处理和解决监测分析中的疑难问题。
(六)实验室人员团结协作,组织纪律好,未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四条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每五年评比一次,凡符合条件者为本届优质实验室,由组织评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奖旗、奖状或证书。
第五条 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称号的有效期与评比周期相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即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旗、奖状和证书,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