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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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制定了具体的征管办法。各地务必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执行。
  二、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税款分配的办法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所得税实施管理,是一项新生事物,面临很多新情况。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坚决防止为了局部利益相互扯皮,甚至干预企业经营等问题的出现,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扎扎实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新办法的平稳运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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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 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 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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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银协发[2009]52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新《劳动合同法》,为指导和规范会员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保护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经自律工作委员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该《示范文本》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相关合同文本,以实现银行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

特此通知。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中国银行业协会编制
2009年[●]月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期限 2
第二章 试用期 2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
第四章 劳动报酬 2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 2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2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2
第九章 经济补偿 2
第十章 赔偿责任 2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2
第十二章 补充条款 2
第十三章 附则 2
附件一 工作岗位描述 2
附件二 工资 2
附件三 保密协议 2
附件四 竞业限制义务协议 2
劳动合同续订书 2
劳动合同变更书 2





本劳动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银行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住所:

乙方: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性别:

户籍所在地及邮编:

经常居住地及邮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______项执行:
1. 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日期]起至[●日期]止。
2. 无固定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日期]起直至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的期限自[●日期]起至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为本合同之目的,工作任务是指[●]。工作任务完成之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章 试用期
第二条 试用期为[●]个月,自[●日期]起至[●日期]止。[或本合同不设试用期。]
第三条 在试用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方面进行评估,以决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乙方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任职要求;
2. 乙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其工作岗位的要求;
3.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用于办理用工手续的相关材料的。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应按照附件一工作岗位描述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外,乙方还应当听从甲方不时提出的合理工作指令,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也可以依据甲方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职责)。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
第八条 甲方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不时地安排乙方至工作地点以外的地区出差。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前述安排。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乙方的工资构成及工资标准应按照附件二工资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每月[●]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或当]月的工资,并通过转账方式付至乙方的工资账户。如发薪日恰逢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甲方可提前至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的薪酬制度中对特定类型的工资组成部分的支付时间有其他规定的,则应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经营情况、薪酬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或者乙方的工作内容的变化(包括工作岗位变化或工作职责变化)等因素相应地依法调整乙方的工资构成、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或支付时间。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将依法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代扣个人所得税,并以乙方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缴纳。

第五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甲方实行以下三种工时制度。乙方应执行其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1. 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岗位应适用相应的特殊工时制度。
2.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将根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制定具体的计算周期及上下班时间,并另行告知乙方。
3. 不定时工作制,即因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而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不会向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则乙方应执行变更后的工作岗位所适用的工时制度。
第十五条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加班审批和确认手续。对于已办理前述手续的加班乙方,甲方将根据其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和其他休假。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其他福利
第十七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及参保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甲方将按月从乙方的工资里做出相应的扣除,并以乙方的名义向有关主管机构缴纳。
第十八条 甲方还将向乙方提供以下福利:
1. [●福利名称];
2. [●福利名称]。

第七章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保护用品,以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下工作。
第二十条 甲方应依据乙方的工作内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如果乙方的工作内容涉及职业危害,则甲方应向乙方如实告知该等职业危害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且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八章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当乙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可在不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交办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欺诈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隐瞒或谎报学历、工作经历、资历、健康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的学历学位证书、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他不实材料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在试用期结束后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 合同期限届满;
2.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撤销的;
5.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当甲方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乙方可在不提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本合同,从而导致本合同无效的;
6.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 甲方在本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8. 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在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实施裁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及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完成所有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接工作以及交还其占有的或处于其控制之下的所有甲方财物。甲方应当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毕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后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八条解除本合同的;
2.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
3. 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1项终止的,但本合同终止前甲方维持或者提高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乙方续订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4. 本合同依据第二十六条第4或5项终止的;
5. 乙方依据第二十七条解除本合同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经济补偿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 甲方应按照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的标准(即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发给经济补偿。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2. 为计算经济补偿之目的,“月工资”是指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
3. 如果乙方的月工资高于乙方工作地点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下称“封顶工资”)的,甲方应按封顶工资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十章 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负责赔偿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招聘乙方所支付的费用,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因其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不愿协商、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补充条款
第三十六条 双方同意执行以下条款:
1. [●补充条款内容]
2. [●补充条款内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将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涉及内容所达成的全部书面或口头协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都必须由双方以书面方式完成。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约定的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
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权利的放弃,均不应视为此后对相同权利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的放弃。
第四十一条 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指挥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并不时修订地各项规章制度。如果乙方违反该等制度,则甲方有权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乙方予以适当处理,包括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首部所记载的乙方的经常居住地将被视为用于与本合同相关事宜的所有通知的有效通信地址。乙方在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后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之任何附件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之约定如与国家或适用的地方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之处,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签字页)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工作岗位描述
1. 工作岗位:乙方将在[●]部门从事[●]工作。
2. 工作地点:乙方的工作地点为[比如甲方的住所]。
3. 任职要求:[●]
4. 工作职责:[●]
5. 适用的工时制度:[●]
6. 任职期限:[●]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工资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三 保密协议
一. 乙方承认,甲方拥有或负责保管,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价值的,并且甲方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以各种形式存在的信息和资料(下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信息:
1. 经营方针、信贷政策、改革方案、业务发展决策与竞争策略、投资决策、重大金融交易相关内容、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业务统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数据资料、产品设计、产品销售信息、市场调研信息、市场营销计划、采购信息、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人事信息、甲方员工的薪酬信息、业务分析研究成果、业务操作规程;
2. 安全保卫制度的操作细节及相关报告,银行业务中使用的密押、编制方法及专用暗记、代号、指令密码;
3. 客户名单、客户资信状况、客户交易记录等客户资料;
4. 分行行长会议、行长办公会、行务会等甲方的内部会议或内部事务的记录;
5. 技术方案、电路设计、制造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目标码、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技术文档。
二. 乙方对其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应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任何形式披露任何商业秘密,也不得因履行职务之外的其他任何原因而使用商业秘密。乙方因履行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义务而披露商业秘密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三. 无论是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还是在该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乙方都应当严格履行上述保密义务,否则,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 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将被视为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签字页)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四 竞业限制义务协议
一. 乙方承诺在其与甲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月内(下称“竞业限制期限”),不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内],接受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聘用,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不会自己直接从事同类业务;也不会自己投资设立任何法律实体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二.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住所等)。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向该等用人单位告知乙方所承担的竞业限制义务。
三.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应当每月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乙方离职前月工资[●]%的款项,作为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该等补偿将在乙方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当自行负担该等补偿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甲方应当为乙方代扣代缴该等税款。
四. 在乙方与甲方的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在该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免除其竞业限制义务。在甲方免除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相应地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竞业限制义务补偿。
五.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竞业限制义务,则乙方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元。此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六. 如果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本附件第五条规定的违约金,则乙方还应当负责向甲方赔偿差额部分。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劳动合同续订书

双方同意,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的期限为[●]年,自[●日期]至[●日期]止。在续订之后,除合同期限外,双方于[●日期]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劳动合同变更书

双方同意对双方于[●日期]签订的《劳动合同》做出如下变更:
1. [●变更内容];

2. [●变更内容]。



甲方 [●乙方姓名]


盖章


签字
日期 日期

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9〕23号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深刻认识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共克时艰。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尽管2008年度实现业绩增长,仍主动降低了高管人员的薪酬,这种做法符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为公平社会收入分配,规范薪酬决策程序,现就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薪酬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指税前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社会保险、各项福利等,下同)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确定。

  二、各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经营业绩较2007年度出现下降的,高管人员薪酬在执行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再下调10%。其中,2008年度经营业绩降幅较大的,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还应增加。

  三、各国有金融机构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要相应加大,主动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

  四、各国有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高管人员薪酬方案,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确定。其中,股份制国有金融机构要根据公司治理要求,对董事长、监事长、执行董事及其他按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薪酬的人员,将其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其他高管人员薪酬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五、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高管人员薪酬后,各国有金融机构要以此为上限确定其他员工薪酬,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

  六、在本通知印发前,各国有金融机构已发放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超过按上述原则确定的上限部分,应在2009年度薪酬中抵扣或退回。

  七、请各国有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和决策程序,合理确定高管人员薪酬,并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落实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其中中央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报财政部备案。地方管理的国有金融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2009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备案。

  八、各国有金融机构暂按不超过2008年度确认额度的一半发放2009年度高管人员薪酬。目前,我部正在商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政策。在有关政策出台之后,按政策进行清算。

  九、其他非国有金融机构比照执行。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