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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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

国家土地管理局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 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3 初始地籍调查

  3.1 准备

  3.1.1 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 确定范围

  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

  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

  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

  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

  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

  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

  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

  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 权属调查

  3.2.1 调查工作图

  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

  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3.2.4 指界通知

  按调查工作计划,分区分片公告通知或邮送通知单,通知土地使用者按时到场指界。

  3.2.5 现场调查核实

  核实各宗地的土地使用者、地籍号和实际用途等。

  3.2.6 界址调查

  3.2.6.1 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3.2.6.2 单位使用的土地,须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见附录A);个人使用的土地,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

  法人代表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见附录B)。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2.6.3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2.6.4 有争议的界址,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2.6.5 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见标录C)。

  3.2.6.6 一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要查清各自使用部分和共同使用部分的界线。

  3.2.6.7 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a.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b.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c.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a、b两条确界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附录D. 3.2.6.8 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3.2.6.7条的规定处理。

  3.2.7 记载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3.2.8 地籍调查表主要内容:

  a.本宗地地籍号及所在图幅号;

  b.土地坐落,权属性质,宗地四至;

  c.土地使用者名称;

  d.单位所有制性质及主管部门;

  e.法人代表或户主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f.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电话号码;

  g.批准用途、实际用途及使用期限;

  h.界址调查记录;

  i.宗地草图;

  j.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

  k.地籍勘丈记事;

  l.地籍调查结果审核。

  地籍调查表见附录E. 3.2.9 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3.2.9.1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3.2.9.2 填写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

  3.2.9.3 每宗地填写一份。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完的可加附页。

  3.2.9.4 地籍调查结果与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在说明栏内注明原因。

  3.2.10 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是处理土地权属的原始资料,应在现场绘制。

  3.2.10.1 宗地草图记录下述内容:

  a.本宗地号和门牌号;

  b.宗地使用者名称;

  c.本宗地界址点(包括相邻宗地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相邻宗地的宗地号、门牌号和使用者名称或相邻地物;

  d.在相应位置注记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

  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或者其他需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f.指北线、丈量者、丈量日期。

  3.2.10.2 宗地草图的要求;

  a.应选用质量好、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图纸绘制宗地草图。草图规格为32开、16开或8开。宗地过大的可分幅绘制;

  b.宗地草图按约略比例,用2H?4H铅笔绘制,线条字迹要清楚,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

  c.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出;

  d.宗地草图上应注记界址边长。边长在200m以内的应用钢尺丈量,并注记实丈边长;如实地无法丈量,或200m以上的界址边长,可用坐标反算代替。

  e.宗地草图必须在实地绘制,不得涂改,不得复制。

  3.3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

  3.3.1 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

  a.四等网中最弱相邻点的相对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b.四等以下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过5cm. 3.3.2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尽量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采用地方坐标系或任意坐标系。

  3.3.3 城镇地籍平面控制网应尽量利用已有的等级控制网加密建立。

  3.3.4 地籍平面控制网的等级依次为二、三、四等三角网、三边网及边角网,一、二级小三角网(锁),一、二级导线网及相应等级的GPS网。各等级地籍平面控制网、点,根据城镇规模均可作为首级控制。

  3.3.5 各等级三角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首级网应布设为近似等边三角形的网(锁),三角形内角一般不应小于30°;

  b.当三角网估算精度偏低时,宜适当加测对角线或增设起始边以提高网的精度;

  c.加密网可采用插网(全插网、附接网和插锁)或插点(交会插点、图形插点)的方法,一、二级小三角网可布设成线形锁、插网或插点的形式;

  d.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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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2]3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城镇就业,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根据“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社会援助、自谋职业”的就业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实行社会筹集,适度规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市城市两区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出省务工申请再就业扶持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其职责为:

(一)拟定年度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筹措方案;

(二)编制年度市再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三)办理市再就业扶持资金业务;

(四)建立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台帐,健全市再就业扶持资金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二)企事业单位赞助;

(三)上级有关拨款;

(四)社会捐赠;

第七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置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实行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定期补充制度,保持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适度规模。

第四章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一)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较多(或就业潜力较大)但资金有一定困难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

(二)自主创业和出省务工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重点扶持在社区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

第十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提供小额无息借款或贷款贴息;

(二)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外出务工提供小额无息借款;

(三)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申请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条件和额度:

(一)申请小额借款或贷款贴息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必须符合借款或商业贷款条件,经营项目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还款能力。借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借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贷款贴息每年不超过5000元;

(二)申请小额借款的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本运作能力,自主创业的项目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强的到期还款能力。借款额度为2000—5000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

(三)申请小额借款的出省务工下岗、失业人员,其借款额度为500—1000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申请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申请小额借款或贷款贴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劳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考察论证作出是否同意提供借款或贷款贴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视情况确定借款额度、期限或贴息额度,并签订《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二)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外出务工申请小额借款的,凭个人身份证和《下岗职工证》、《失业职工证》或《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等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填写《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小额借款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签署就业状况和经济状况证明意见、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站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考察论证作出是否同意提供借款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视情况确定借款额度、期限,签订《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其他有关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十三条 小额借款实行“自愿申请,相应担保,严格审批,到期归还,逾期追究”的原则。申请小额借款的单位(个人)由申请单位(个人)提供资产抵押或由第三方提供担保。逾期不归还的,按所签《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

现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七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从成立以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25件(附件1),已明令废止的规章15件(附件2)。现将这两部分共40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 第八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2.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第八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1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1996]6号
证监会
1996年10月23日

2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证监信字[1998]2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5日

3
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的通知
证监交字[1998]12号
证监会
1998年6月5日

4
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13号
证监会
1999年3月16日

5
关于转发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柜面系统技术风险防范和强化内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1999]22号
证监会
1999年5月27日

6
关于加强会员结算风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1999]24号
证监会
1999年5月28日

7
关于安排上市公司转配股分期、分批上市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0]19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13日

8
关于协助做好地方登记公司清理改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2000]3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17日

9
关于规范证券开户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2000]4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27日

10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证监市场字[2000]8号
证监会
2000年5月8日

11
关于对证券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进行规范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59号
证监会
2001年4月12日

12
关于以公开征集形式转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88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17日

13
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1]111号
证监会
2001年9月10日

14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1]146号
证监会
2001年11月23日

15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5号
证监会
2001年12月28日

16
证券公司统计报表制度
证监机构字[2002]248号
证监会
2002年8月20日

17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
证监机构字[2003]261号
证监会
2003年12月15日

18
关于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04]1号
证监会
2004年1月2日

19
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96号
证监会
2004年8月12日

20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4]140号
证监会
2004年10月22日

21
关于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与监管相关性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5]41号
证监会
2005年4月6日

22
关于做好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法律字[2005]8号
证监会
2005年9月27日

2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证监发[2006]83号
证监会
2006年7月25日

2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
证监会计字[2007]9号
证监会
2007年2月2日

25
授权部分派出机构试点审核期货公司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8]11号
证监会
2008年3月26日




附件2: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

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明令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新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1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上字[1996]7号
1996年7月24日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
证监机构字[1999]14号
1999年3月16日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

3
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
1999年11月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1号)

4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监会计字[2000]3号
2000年1月11日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8号)

5
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131号
2000年6月2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1号)

6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0]264号
2000年1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1号)

7
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监管意见书的内容和出具程序》的通知
证监发[2001]33号
2001年3月2日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监管意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9号)

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证监发[2001]125号
2001年10月16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

9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
2001年12月10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53号)

10
证监会关于对《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准则》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9号
2002年1月14日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8号)

11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证监会计字[2002]16号
2002年12月27日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1号)

1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证监会计字[2003]3号
2003年3月19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3号)

13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证监发[2003]28号
2003年5月15日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59号)

14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18号
2003年12月28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

15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
证监机构字[2007]201号
2007年8月21日
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