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展会是展示新产品、加强新技术交流与贸易洽谈的平台。我国会展业近年来发展迅速,各种展会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引导支柱产业做大做强的助力器,已成为展示贸易投资环境的窗口,展会作为树立形象、推广品牌、展示实力的舞台,促进经贸合作与交流,对经济的发展有着较大的辐射和拉动作用。我国会展业尚处于粗放型经营阶段,一些企业的新颖产品展出后不久,其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立刻受到了侵犯。发生在展会上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展会上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开始凸显。一份权威资料上表明,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履行国际司法协助义务、代外国法院送达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文书的35起案件中,有11起原告提起诉讼的证据均来源于在其本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比例高达31.43%。如何积极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维护展会的良好形象?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
商务部、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对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定的行政规章,为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增强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国际贸促会五部门在2006年联手开展了“蓝天会展行动”,旨在有效遏制展会期间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展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展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中国会展业高级培训班(第三期)上,北京大学法学院韦之博士指出:会展业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展览过程中产生和涉及到大量的精神成果,包括展台设计、广告手册、宣传标语、图片、产品外观设计等等,其中大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在展览过程中还可能会使用到他人的一些产品,如产品说明书、现场演示用软件或背景音乐等,若处理不当容易侵犯当事人的著作权。展览会中的一些标记可能已经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如若不当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商标权。参加展览的产品一般都是最先进的成果,所以其中很大一部分具备专利性。 展会一般面临以下知识产权问题:
(一)展品被仿制
对展品的拷贝是展会知识产权发生问题的另一个重灾区。很多参展商担心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成果在展会上被他人偷拍之后拿去模仿。2005年在中东迪拜举办的国际电力灯具新能源博览会上,我国福建某生产开关、插座类产品的参展企业将某国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摆上了自己的展台,作为样品,结果被对方发现,并将侵权的现场拍了照并向展览组委会投诉,最后该样品被扣押,展台被组委等等。中国人的模仿能力太强,想办法在展会现场拍照,然后回去画图、制作模具,这个过程往往只要几天的时间。2004年的一次展会还没有结束,国内模仿的产品已经出来了。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向《中国经济周刊》算了一笔帐,参加一个国际展会的成本是100美金左右,如果仿冒一个鞋的版型,至少能带来50万美金的利润,这无异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世界上最大的会展公司??励展博览集团亚太地区总裁兰德龙向《中国经济周刊》直言:“很多国外的厂商不敢到国内来参展,是因为他们担心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国外企业在展会上关注的不仅仅是参展的产品,还有透过展会显示出来的贸易环境,以及中国市场潜在的贸易机会。展品被模仿,不能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了在后来一段时间内国外参展商数量一度减少,使展会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
(二)展位设计被模仿
北京一家展览展示公司就把参展商,一家来自吉林的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在起诉状中称,他们应吉林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为其展台进行装饰设计及施工,但汽车销售公司却擅自将建筑装饰设计图交给第三方,由其按图纸进行展台装饰,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知识产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有一些参展商的展台设计是拷贝别人的设计后,略加修改而成,难免要受到起诉。
(三)展会被克隆
中国展览馆协会专家称,每年全国要举行的各类展览多达3000多个,很多有名气、效果好的展会经常会遭到模仿,很多都只是把地区名字改换一下就盗用过去。对于大多数参展商和参观者来说,很难通过展览名称进行辨别,因为这些展览会的中外文名称几乎相同。定位、内容、市场、题目完全一致的展会在全国泛滥。展览业本身具有创意、多样化、体现个性化、立意新颖,属于智力成果,相关内容也是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二、主办方注意
展会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参展商展出的产品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展会结束后,受害方难以找到这个参展商,于是就将主办方告上法庭,主办方备感冤枉,认为受害方告错了对象。对此,韦之博士指出:如果参加展出的商品侵害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仅参展商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组织展览的经营者也必须承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认为即便展会经营者并非故意侵权,只是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你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现实中,许多展会经营者忙于追求效益,没有起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没有对参展商品进行专利审查,没有对侵权的参展商发出警告,如果存在这样一些证据,法官就比较容易认为展会经营者根本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这就是过失,必须对此付出代价。那么主办方如何避免自己成为被告呢?
(一)制定保护规则
作为负责任的展会知识组织者,应当从严把关从始至终都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招展通知书中就要对参展商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并与参展商签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仅仅与参展商签定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并不能使主办方当然免责,在法律上看来,合同只是必要的证据,但很难说是充分的证据,光有合同是不够的,还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具体章程,在展会经营者的主动宣讲,对侵权行为的调查,慎重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对敏感产品,参展者应提供相关产品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证明文件,对于可能侵权的产品严加封杀。为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要制定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二)签署保证书
每年的广告四新展,主办方在通知书上都印有一份醒目的“保证书”,让参展商保证所有参展展品、产品样本和说明书及现场演示所使用的软、硬件不存在侵犯他人产品专利权和涉嫌侵权的问题,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这份保证书须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在规定日期寄回。此做法表明主办方的严肃立场,可以加强参展商的法律意识,如果展会发生侵权可以减轻主办方的侵权责任,这个方法值得提倡。
(三)严格控制
中国知识产权报报道:第100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按照商务部统一部署,继续从5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据悉,这5个方面的措施是:继续推行“知识产权问责制”,要求交易团、商协会及参展企业,均要落实知识产权责任人;加强学习教育和宣传,特别是加强对首次参展企业的宣传;落实预警机制,从源头上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商品、重点企业的检查;加强对被侵权较多的商标、专利的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制度。广交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高交会)都要求参展商承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一旦发生侵权投诉,按照展览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进行处置,被认为侵权的产品,主办机构有权要求参展商撤走任何被指控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这种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知识产权,营造了展览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序环境。
(四)设立法律咨询办公室
自1997年起,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在其主办的家纺面料展上设立法律咨询办公室,在展览会现场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调解各种产权纠纷,并向企业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一工作从启动至今,工作的覆盖面也从最早的家纺面料展,扩展到中国国际纺织机械展、产业用纺织品展、服装服饰博览会和纱线展等全部贸促会纺织分会主办的年度专业大展。法律办公室的设立,使展会健全了关于知识产权的防范机制,使各种投诉和纠纷有了相应的机构进行受理和调解。2006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也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准备了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和处理机制。
(五)联合政府部门现场执法
高交会期间,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组成展会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时处理侵权投诉,依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据统计,贸促会纺织分会在展览会期间,协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机构调解、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达到上百起,当事人涉及十余个国家及地区,给那些非法侵占他人现有的技术、设计及品牌的参展商以警示,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展会的市场秩序,营造出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参展商注意
(一)严密保护,防止被仿冒
有些展商专门为仿冒一些名牌公司的产品设计而来,为了参加展会,在原公司之外又专门注册了一个新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席展会,印制了假名片,还在展会上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专门处理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对此国内的专业展会上,很多参展商采取了封闭式的办法。在入口处,参展商会仔细盘问来者的身份。更有甚者在入口处挂牌,上书“不欢迎同行”,尽力保护自己的展品不被仿冒。
(二)积极主张权利
从2003年秋季广交会开始,西方七大机电技术开发商结成专利保护联盟进驻广交会,专事进行侵权调查,在当届(94届)广交会上,他们发现10家涉嫌侵权企业,在2004年春季(95届)广交会上又新发现10家。外商在投诉时基本是带着律师和各种相关的版权著作权证书“有备而来”。佛山市柏杰油墨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四家企业在“2006年广东国际广告展”中展销涉嫌侵犯其“油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其中一家还涉嫌假冒其注册商标。为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经检分局联合行动,分别前往展场和被投诉方的生产经营现场,暂扣涉嫌侵权产品,并在会展举办方协助下将涉嫌侵权产品撤离展台,对被投诉方展销现场进行证据固定,作为专利权人会后提起诉讼的依据。此案作为国家四部委联合颁布《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后的一个典型案例而备受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派专人跟踪此案并组织媒体报道。
参展商在会展期间如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时,应如何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站投诉呢?专家介绍说,参展的企业和个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别提交相关材料:涉及专利的,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或与该专利权利害关系人的证明、专利法律状态证明;涉及商标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并由投诉人签章确认,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涉及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证明、著作权人身份证明。同时要注意提供的对方涉嫌侵权的理由和证据应尽可能充分、准确。
四、国外参展请注意
近些年,随着大量中国产品涌入国际市场,中国企业也积极走出去,参加国际展会。在国际展会上中国参展商屡遭知识产权投诉,甚至在国内展会上也遭到国际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官员的调查。宁波贸促会国际展览部有关人士称,前几年每届法兰克福文具礼品展,都有十几家企业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组委会警告,严重的还被查封摊位。在某次国际展会上,宁波一家企业被展会组委会认定侵权后,不仅当场被查封了展位,还被列入了黑名单,成为不受欢迎的对象。我国参展企业因为侵犯知识产权在国外被展会清退的报道并不少见,其实还有更为严重的后果。《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10月23日讯:10月3-5日世界医药原料领域最大,最具有影响力的展会在法国巴黎召开,中国医药行业各自组团参加,因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我国三个企业的六名代表被法国警方扣留,该六人已经被移送当地法院,并被正式起诉。
产品侵权问题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进入海外市场的首要问题之一,国内企业去国外参展时应从以下个方面积极应对。
(一)咨询先行
为了避免在国际展会上遇到知识产权纠纷,中国企业非常有必要了解和熟悉参展国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参展前进行必要的法律咨询。展览公司应当有义务提供必要咨询服务,参展商还可以向参展国的法律咨询机构咨询,展商还可以利用利用互联网进行检索,了解参展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法的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尽可能降低知识产权纠纷,减少损失。
(二)证件齐备
赴国外参展时,一定要带好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的有关书面材料、产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等文件。如果展品在以前发生过产权纠纷而被法院或权威机构证实没有产生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明,务必携带,如果再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这些文件就可以帮上很大的忙。
(三)积极应当侵权指控
在大型的国际展会上,国外企业如果发现知识产权侵权,一般有两种做法:由律师出具警告信或者由法院发出临时禁令。律师出具的警告信内容包括对具体侵权行为的描述,要求对方限期停止侵权的声明,惩罚条款等。同时,常常附律师费用帐单。中国展商如果接到此类警告信,首先要做两点判断,第一,是否存在展品侵权;第二,标的值定得是否过高,如果认为警告有理,标的值合适,可以签署警告信。签署的好处有两点,避免进入冗长的法律诉讼程序,最有利的是避免发出警告信的企业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从而可以保证其他非侵权展品继续参展,尽可能减少损失,为慎重起见,应及时向律师咨询。对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当积极应对,在某届展会开展第一天,圣戈班(德国)公司就我国参展商安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的压花玻璃侵权纠纷,拍照取证,并向安泰公司提出(1)立即撤下侵权展品,中止参展;(2)收取3000欧元补偿金等诉求。面对此突发事件,我国参展企业在协会的帮助下积极、果断应对,较好地解决了纠纷,使该公司顺利全程参展。
海关或法院发出临时禁令,禁令具有强制执行力,法警可以立刻在展会执行禁令。这种情况发生时,尽量避免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避免人员被拘留,对没收的侵权展品要开具收据,并查看是否与被侵权展品吻合,以便作为今后提出诉讼的依据。被执行临时禁令的企业可以立刻委托律师前往法院,提出异议。
(四)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国际展会上,我国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同样面临被其他国家的企业侵权的情形。洛阳名特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在一次国际展会上发现奥地利一家公司完全照抄自己的钢化炉生产线宣传材料,在展会上招摇撞骗,名特公司立即在律师的陪同下对其提出警告,并勒令其纠正错误,经我方据理力争和强烈要求下,外方改正其作法,并承认错误。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2】62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进一步推进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科技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6/t20120618_95091.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十二五”专项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十二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实施,按照《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和任务部署,编制本规划。
一、形势和需求
科技基础性工作一般指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求而开展的获取自然本底情况和基础科学数据、系统编研或共享科技资料和科学数据、采集保存自然科技资源、制定科学标准规范、研制标准物质等科学活动的统称。
科技基础性工作是基础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识自然现象和发现科学规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具有基础性、长期性和公益性等特点。达尔文历时20多年科学考察完成的《物种起源》、我国几代人几百位科学家花费50多年完成的《中国植物志》等经过长期积累形成的成果,对于推进基础学科发展、支撑国家宏观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由于科技基础性工作在国家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都普遍重视科技基础性工作,部署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例如:欧美等国家的探险家对我国青藏高原、新疆等地区的科学考察和对南北极的大规模、多学科的综合科学考察;英国著名的洛桑农业实验站;世界发达国家主导形成的全球碳监测网络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十分重视科技基础性工作。建国伊始,在《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中就把资源环境综合科学考察列为重要内容,全面、系统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综合科学考察与研究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开展了南北极、青藏高原、海洋和沙漠等科学考察,建设了一批长期定位观测站,系统采集保存自然科技资源,实施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等,取得了可喜的成就。2009年,科技部还组织召开了全国野外科技工作会议,回顾总结了我国六十年野外科技工作的发展历程和科技成就。
从“十五”开始,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实施了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围绕国家发展重大需求,重点支持了一批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工作,取得了一批突出的成果。祁连山冰川的科学考察成果为我国关于碳排放的国际谈判提供了重要科学依据;对全国土壤普查数据进行了抢救性保护,建立了我国高精度数字土壤数据库;首次对俄、蒙等中高纬度地区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建立的新“金钉子”被列入全球地质年表等。这些成果对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进入21世纪,大型远洋科考船、低空多用途航空飞行器、尖端观测仪器等新设备,以及传感器技术、通信技术、信息处理技术等新技术的应用和信息化发展,大幅提高了科技基础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科技基础性工作的能力、广度和深度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支撑;全球联网观测、多学科交叉研究和跨国(地区)协同科学考察等,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趋势。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采用这些现代化的先进手段,开展了一系列的全球性的、长期的、有影响力的科学考察。
当前,我国正处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科技发展势头迅猛,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这对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整体上仍然相当薄弱,离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全社会对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宏观协调和整体规划布局不足;经费投入不够;符合科技基础性工作特征的评价机制不完善,激励措施不到位等。
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和地区,有不同的经费渠道进行支持。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主要支持那些没有专门的经费支持渠道,但对于科技创新、区域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科技基础性工作。已有专项经费渠道支持的其他科技基础性工作,本专项规划不再描述。
“十二五”是我国科技发展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面对世界科技发展的新趋势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我们要抓住历史机遇,准确把握需求,充分发挥科技基础性工作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
二、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坚持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基础性、长期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坚持面向重大科学问题、面向国家重大科技需求的政策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在国家层面上加强统筹协调,促进跨部门和多学科的合作;以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为核心,坚持对相关工作进行战略性前瞻部署和长期稳定支持,促进相关学科的发展;促进高科技观测技术和新技术的应用,保障工作成果的可靠性、系统性和科学性;树立全球视野,积极参与并逐步开展“以我为主”的重要国际科学考察活动;建立支持科技基础性工作长期稳定发展的经费预算增长机制,培养稳定一支年龄结构合理、高素质的科技基础性工作人才队伍,实现科技基础性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围绕国家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典型区域和重点领域的科学考察,采集、收集一大批基础数据和资料;整理、分析和深加工相关领域积累的科技资料,形成一批科技发展亟需的典籍、志书和图集;研制形成一系列科学规范和标准物质,提升科学研究活动的规范化和精确度;基本建立科技基础性工作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培养并巩固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高水平人才队伍;显著提高我国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对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主要任务
“十二五”期间,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将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重点在科学考察与调查、科技资料整编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的编研、标准物质与科学规范研制,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基础性工作等方面加强部署。
(一)科学考察与调查
“十二五”期间,围绕国家重大需求和科学问题,在一些典型区域和资源、环境、生态、新能源、人口健康等领域开展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工作,注重对重点区域的补充性调查、本底资料的周期性更新、观察和观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
典型区域综合科学考察。对青藏高原、南方丘陵山区、西部干旱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以及欧亚草原和东北亚森林等基础资料更新、空白或缺乏的典型区域开展综合科学考察和周期性调查。
生物资源科学考察与调查。重点开展全国生物能源资源的调查与评价、全国生物质资源及其生产力的调查与评价、重点区域的植物群落调查、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生物多样性调查、生物DNA条形码数据采集、外来入侵有害生物及其危害状况调查等。
农业资源与环境综合调查。重点开展土壤资料的更新调查与数字化整理,水资源及利用状况调查,气候资源及灾情调查,作物种质资源调查,特种经济作物和动物资源调查,农业生物病(虫)原流行演替调查、农业障碍因子调查等。
环境与人群健康综合调查。重点开展地理环境、大气环境与人群健康影响关系调查及资料整编,不同地区危害健康的主要环境因素调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同人群心理健康调查,中国人生理常数、人体工效学基础参数调查,中药种类资源调查等。
荒漠科学考察与调查。选择我国重点区域的戈壁、沙漠、沙漠化土地开展科学考察,收集地理分布、自然条件的基础数据,并开展形成与演变过程、发展趋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海洋科学考察与调查。加强我国黄海、渤海、东海、南海等重点海域及近邻大洋的地质与资源环境科学考察,开展关键断面的长期观测、海岸带资源环境调查、海洋生物资源调查等工作。
湖泊、流域生态环境科学考察与调查。开展我国湖泊分布及水质、水量变化情况的调查,重点开展长江中下游通江湖泊、咸水湖泊等典型湖泊、流域等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历史和现状综合科学考察。
湿地科学考察与调查。对我国重点区域的内陆湿地和滨海湿地开展科学考察,收集湿地水资源、泥炭资源等基础数据,开展生态环境效益等方面的调查工作。
冰川科学考察与调查。重点对我国及边境高寒地区的冰川、冻土,以及冰川地貌和冰川气候等方面开展科学考察,收集冰川、冻土、气候、地质、环境资源等基础数据。
地球物理参数及标准地层科学考察与调查。重点开展我国大陆及海域的地球物理参数深部探测及数据更新,中国各地质年代标准地层的综合地层学考察。
全球及典型区域生态环境科学考察。参与或发起国际和区域性的科学考察计划,开展我国周边毗邻地区和全球典型区域生态环境综合科学考察。
(二)科技资料整编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的编研
“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展各学科领域在长期的科技活动过程中积累的基础数据和资料的整编以及典籍、志书、图集的编研,促进科技资料的共享和利用。
空间环境数据整编。重点开展天文底片、古代天文记录文献及相关资料整编,气象历史数据资料整编,特大灾害天气历史资料整编。
地球物理资料整编。重点开展中国大陆地壳结构与岩性分布的深部地球物理、岩土工程基础技术数据整编。
全球或典型区域生态环境资料收集整编。开展全球或典型区域生态环境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
科技计划项目积累数据、资料的整编。继续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积累资料的规范化分类、整理、深加工和共享工作。加强有关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科学考察、调查工作所产生的基础科学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整编。
国家大地图集的扩编。系统整合地学、生物学、环境科学、人居环境学、生态学、人口学等的最新成果,编制一系列多要素的综合地图集,如冰川图集、土壤图集、中国地理区划综合地图集、中国人口健康与环境地图集、中国城市人居环境气候图集等。
跨区域跨时代的地图集编研。编制跨区域、跨年代的气候、生态、资源、地理、环境、社会经济等要素的地图集,如亚洲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空间网格化图集,欧亚大陆及邻近海区大地构造与资源分布规律系列图集,古生代区域综合地层及标准化石图集等。
“三志”修编与发展。对《中国动物志》、《中国孢子植物志》、《中国植物志》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以及数字化建设,增加泛喜马拉雅植物志、中国古代森林资源变迁与生态观编典等特殊地区和历史时期的新志。
农业、林业资源图谱图志编研。以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为重点,制定资源多样性图谱和图志标准,通过数据分析和加工,建立数字化农业、林业资源多样性图谱和图志。
中国地质矿产志和地层志编研。重点开展从区域地质调查资料的综合集成到典型矿床的解剖、构成矿物的总结和志书编研,全球年代地层单位界线层型剖面和点位(金钉子)、中国立典地层与全球界线年龄研究。
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志编研。重点开展地质历史时期古无脊椎动物、古植物相关化石门类志书、关键地质时期古生物群的补充,中国古脊椎动物志编研等。
(三)标准物质与科学规范研制
“十二五”期间,重点开展支撑科技基础性工作发展的标准物质与科学规范研制。
通用性、基础性科学规范研制。开展资源环境等学科领域综合科学调查共性规范、新技术方法规范、重点学科领域术语和实验规范研制以及科技名词审订等工作。
可溯源的标准物质研制。开展痕量与高纯金属、气体、有机化合物、元素同位素标准物质的研制,拓展重点领域急需标准物质以及支撑科技创新发展的其他相关标准物质研制。
另外,支持有关对公益性行业部门重要工作、有关重点领域和学科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其他科技基础性工作,如材料腐蚀、公共安全、环境污染、民族文化、法医等领域的专项调查、科技资料整编和标准规范研制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间,结合科技基础性工作的特点和需求,在加强经费投入、统筹协调、评价机制、成果共享等方面提出如下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
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对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助的主体作用,继续加大对专项的投入力度,保持专项经费投入稳定增长。拓宽专项的投入渠道,积极探索多部门、多渠道投入的新机制。采用稳定支持和竞争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对国家重大需求有重要意义的科学考察调查、科技资料整理和立典志书图集编研等工作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加强经费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加强统筹协调和宏观布局
完善部门间的宏观协调机制,组织跨部门、跨区域、多学科的协作。充分发挥相关主管部门的作用和积极性,建立联合资助重大科学考察活动的模式。加强国家层面的专项整体规划布局,组建专项高层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专项的顶层设计和宏观布局;深化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的管理创新,强化项目过程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咨询专家组的作用,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规范评价与激励机制
按照科技基础性工作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倡导甘于奉献、淡泊名利、勇于探索的科学精神。对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科技人员在待遇和激励政策上给予倾斜,促使他们安心工作。鼓励青年科研工作者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提高他们的待遇和积极性。制定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倡导成果内在的科学价值,以及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四)推动成果共享和使用
完善科技基础性工作科学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推进成果的共享和使用。加强科学数据共享制度建设,强化科学数据共享的制度保障。把成果共享和使用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强对成果共享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成果的宣传力度,树立共享理念并不断增强共享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