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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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来,一些相关政策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执行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现将有关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具体范围调整如下:
一、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是指,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目录,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简称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下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类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类外资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下同)的,不实行退税政策。国家调整不予免税目录时,设备是否属于不予免税目录范围以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施行的不予免税目录为准。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是指,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
四、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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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决议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决议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强关于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法律委员会审议的关于加强劳改、劳教工作议案的审议报告,听取和审议了省司法厅厅长张春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省劳改、劳教工作的汇报。会议认为,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是改造人、改造社会的伟大事业的组成部分,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安定团结,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几年来,经过政法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省劳改、劳教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进一步加强这两项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监所办成既是出产品的工厂、农场,又是教育人改造人的特殊学校。要把严格监督和文明管理,强制劳动和教育感化统一起来,提高工作质量。要在组织生产劳动和加强思想改造的同时,搞好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提高劳改、劳教人员的文化程度和生产技能,为以后的就业安置创造条件。

  (二)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挥政策威力。对于在改造和教养期间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要依法给予打击。对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劳改犯,要依法给予减刑、假释。对于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可以减期或提前解教。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掌握运用好法律武器。

  (三)坚持从严治警,提高干警队伍的素质。要根据劳改、劳教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加强对干警的政治业务培训,使他们既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又熟悉专业知识。广大干警要做遵纪执法的模范,严禁体罚虐待劳改、劳教人员。对违法乱纪案件,有关部门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四)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劳改、劳教工作的领导,逐步解决劳改、劳教单位在场地、生产、经费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社会各方面要积极配合劳改、劳教单位做好劳改、劳教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以及他们刑满释放、解教以后的落户安置和帮教工作,使他们有参加学习、工作和劳动的机会。

  (五)撤销原湖南省革命委员会湘革发(68)102号关于劳改劳教工作的文件。

机械部部属单位向部行文的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部属单位向部行文的办法
1993年10月6日,机械部

第—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结合本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不断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要准确选用文种。 向部行文“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无论“请示”、“报告”均要在文件版头打印上签发人。
第四条 部属单位向部行文时, 凡属部有关司局职责范围的具体业务问题,应直接请示、报告有关司局(主送单位写有关司局, 信封收文单位也写有关司局)不要直接主报部、也不要抄报部。 如有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直接主报部,同时抄报主管司局。
第五条 请示不要多头主送,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果需要同时报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向上经机关的请示, 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单位;但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上级机关。
第六条 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 不要向司局和部领导同志个人行文(无论主送或抄报均不直接给领导同志个人)。
第七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
第八条 公文的撰写要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 层次分明,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第九条 公文的打印要做到格式规范,字迹清晰,油墨均匀, 文面整洁,装订整齐。
第十条 要重视校对工作。校对是保证公文质量的一条重要措施。 上报公文须由两人以上校对,并进行二校、三校。
第十—条 要控制行文数量。每个主送单位一律报送一式两份, 每个抄报、抄送单位一律报送一份。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资料, 报送部办公厅综合处(信封也写部办公厅综合处),每种两份; 有关公文处理的规章、刊物等,报送部办公厅秘书处(信封也写部办公厅秘书处), 每种两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