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03:34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否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8年4月5日,最高法院

复函
河北省、甘肃省、江西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从略。
(二)关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应否通知他方当事人停止执行(实际上是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法院在审查案卷后决定案件应予再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与举证责任分析

刘亮


  医疗纠纷案件也始终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难题之一。然而,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相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常出现差别很大或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本文拟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入手,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及行政法规来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一、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
  2004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使人身遭到侵害时在司法救济上有了明确而规范的标准,是《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侵权的具体法律适用的规定,但作为同属于人身侵权的医疗纠纷是否适用于该解释却没有明确。因该司法解释未对医疗纠纷案件的适用作出排斥规定,引起了诉讼一方即患者的诉请选择权。依据国务院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得到赔偿的数额远远低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刺激了医、患双方不同的诉讼追求:医者为追求最低限度的赔偿,无论其医疗过错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会极力主张医疗事故鉴定,并要求适用《条例》进行实体处理;而患者为追求最大限度的赔偿,即使医者的医疗过错行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也绕开医疗事故鉴定而要求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并要求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的消极后果十分明显:患者的人身权利遭受医疗过错行为同等损害却享受不同等的赔偿待遇;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是侵犯患者人身权利案件中后果最严重的情形,但按照《条例》获得的赔偿却不是最高的。这种失衡,导致当事人产生质疑,有的当事人因此上访、闹事,甚至认为闹就能多给钱,而审判人员对此无法给予更多的解释,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成为赔偿数额的分水岭,判决时法官左右为难,经常会出现案件事实基本相同,而处理的结果却大相径庭,适用法律不统一,影响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对于这种机制产生的消极影响,有的法院已经进行调整,通过合理确定医疗机构过错程度、灵活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等方法填补法律漏洞,避免因机械适用法律加剧医患冲突。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
  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几乎不可避免地遇到鉴定的问题,因为鉴定结论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关键事实依据。审判实践中,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在鉴定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医学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主体,虽然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辖区地方医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而且医学会基本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内办公,在人员、财产上不独立,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等实际问题也常常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2、在具体鉴定过程中常常出现以下实际问题:(1)鉴定事项单一。医学会只受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事项。(2)医学会在组织鉴定中,专家鉴定人常常不注意病历材料的真实与否,忽略患方提出的“病历不真实”的疑问,忽略病历材料真假对鉴定结论的影响因素。(3)鉴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的条款过于简单、笼统,在具体鉴定过程中,常常找不到相关条款,不能准确评定残疾等级。
  3、鉴定时间长,重新鉴定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需要委托医学会再次鉴定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从而影响审判效率。
  以上诸多问题使得法官难以准确适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患方申请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等事项鉴定的数量增多。但法官不采信结论或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又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质疑。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经常处于两难的境地,因此急待有关部门予以明确的界定。
  三、举证责任的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规定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很多人片面地理解为由医疗机构提供所有证据,患者无需举证。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大多数患者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让医院方无法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而导致其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责任方面,而不注重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对医方出示的一些客观证据,不能实事求是地予以确认,往往提出许多质疑,凭空猜测,有的甚至采取否定一切证据的态度,经常为了一些不影响治疗结果的诊疗环节纠缠不清。对此,医方往往也不能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有力的举证,有的也搞不清自己到底应该如何举证。有的干脆将病案资料全部作为举证内容,既缺少针对性,也导致案件审理工作量加大。《证据规则》对医患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医重患轻,但并非全部免除患者的举证责任,也并不是医疗机构负全部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举证的目的,也就是他举出证据想说明什么。这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存在医疗行为、损害结果以及损害结果的程度的证据则仍应由原告患者提供,来证明存在着侵害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证据规则》只是免除了患者就医疗机构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审理中,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基础上,首先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若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反证推翻对其的过错推定,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反证是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而且只需其中一项便可。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医疗纠纷的复杂性和技术性,患者个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而医疗机构更了解损害事实的发生,让其举证有利于查清事实,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亮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资发规划〔2011〕80号


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中央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围绕做强做优、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以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为中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为依托,大力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与国家发展需要相结合。企业科技创新活动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将国家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统筹创新布局,在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引领和骨干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要把握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规律,加强科技规划导向,确保组织机构落实、科技投入增长和重要研发平台建设。要努力突破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激发科技创新体系中各要素的创新活力,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
  坚持立足当前和谋划长远相结合。要围绕主导产业,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技术瓶颈,确定科技创新方向,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满足企业当前发展需要。要结合国内外科技发展趋势,着眼提升长远竞争力,注重前瞻性、战略性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技术储备,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坚持掌握核心技术与提高系统集成能力相结合。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基础的重点领域,集中优势资源,实现重点突破,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要注重系统集成能力的提升,完善企业功能和业务链,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增强工程化能力,实现从单项技术创新向系统化、集成化创新的转变。
  (三)总体目标。通过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到“十二五”末,中央企业创新能力明显提升,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创新体系和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一批中央企业成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在部分领域实现从技术跟随到技术引领的跨越。
  科技投入稳步提高。基本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达到2.5%以上,其中研发投入的比重达到1.8%以上;制造业企业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达到5%。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比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创新型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
  研发能力明显增强。建成一批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实验室和试验基地,国家级研发机构达到340家以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大幅提升。研发周期明显缩短,研究开发成功率、新产品产值率居行业先进水平。
  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开放式科技创新体系基本确立。企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清晰、定位准确。科研组织架构进一步健全,科研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研发运行机制高效顺畅,科技人才队伍结构合理,科技成果转化高效,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和创新环境基本形成。
  科技创新成效显著。重点行业的一批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核工业、航天、航空、新能源、新材料、信息通信及智能电网、油气勘探、高速铁路、海洋工程等领域的一批科技成果居国际领先水平,实现产业化和工程化。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知名品牌。累计拥有有效专利数明显增加,专利质量显著提高,2015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较2010年翻一番。
  二、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重点任务
  (四)加强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企业要将科技创新作为集团公司发展的核心战略,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谋划,坚持突出主业的方针,确立企业科技创新的发展路线,制定科技发展规划,依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明确科技工作的目标、方向和任务。加强重点产业技术领域研究,确定重点科技专项和优先发展技术项目,切实做好科技规划的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价。创新型(试点)企业要加强与国际一流企业的全面对标,制定并落实创新型企业建设方案。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研发体系。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研发体系,明确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基层技术研发部门在创新链条中的职责定位,形成工艺及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基础研究相配套的梯次研发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建设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提升试验研发手段。有条件承担国家重点研发任务的企业,要做好国家级基础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积极探索高效顺畅的研发运行机制,推动研发、设计、工程及生产的有机结合,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组建“中央研究院”。转制科研院所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打造行业共性技术平台,更好地为行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六)优化配置企业科技资源。进一步加强企业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实现内外部资源有机结合。加大内部科技资源整合力度,着力解决企业科技资源分散、专业交叉重叠和技术重复开发等问题,完善创新链条,实现科技力量的有效协同。积极利用外部科技资源,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并购等方式获取创新资源。积极吸收利用海外优质科技资源,探索建立海外研发机构,开展国际化研发。
  (七)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围绕企业总体发展规划,按照“创新储备一代、研究开发一代、应用推广一代”的原则,选择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加大投入,组织联合攻关,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增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鼓励企业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研发任务,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引领行业技术进步。重点支持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电动车、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技术研发,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八)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坚持科技创新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相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运作模式和工作机制,推动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保持专利数量快速增长,提高发明专利比重。在主导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形成一大批核心专利与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制度,探索建立“专利池”,有条件的企业要研究专利布局策略。加强知识产权成果运用,重视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提高知识产权成果的资本化运作水平。
  (九)加强主要领域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发挥中央企业具备的标准工作基础和优势,推动科技创新活动与标准工作的良性互动,支持具有创新成果的企业联合开展标准的研究与制定,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广。推动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增强国际标准话语权。
  (十)加强合作创新。加强产学研结合,建立合作的长效机制,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健康发展。加强企业间、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创新,形成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开放式合作机制,提高创新效率,降低创新风险。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国外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中央科技型企业在行业共性技术和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更好地为行业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鼓励中央企业间加强合作。
  (十一)加强服务创新。建立服务创新技术支撑体系,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综合集成各领域先进技术,持续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制造业企业要加大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的融合,实现由产品制造向系统设计集成和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转变,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服务业企业要围绕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服务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提高研发、信息、物流等综合支撑能力。
  (十二)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创新能力强的科技人才队伍。完善科技人才评价、选拔、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对科技人才与经营管理人才实行分类管理,健全科技人才技术职务体系。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通过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及深化产学研合作,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立健全科技带头人和科技专家制度。逐步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激励力度,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给予特殊奖励。做好中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
  (十三)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健全科技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提升科技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加强科技统计调查分析、技术档案管理、科技情报、知识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加强技术经济等软科学研究,准确把握创新方向,提高科技管理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加强创新模式与方法的研究,提高创新效率。采用新技术、新工具改进科技管理。推广先进科学管理方法,加强科技政策的培训与交流,增强科技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对创新政策的把握和理解。做好中央企业科技创新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中央企业之间科技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十四)加强企业创新文化建设。积极开展群众性创新文化建设活动,鼓励群众性技术革新和技术发明,调动群众积极性,群策群力,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大力弘扬敢于创新、勇于竞争、诚信合作、宽容失败的精神,着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文化氛围。把鼓励创新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扬企业家开拓创新精神,培养研发人员潜心研究、甘于奉献的精神,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热情和活力。
  三、推进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政策与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要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突出位置,加强和改进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领导班子要将科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科技创新工作,明确分工,落实领导责任。企业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从战略高度认识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加强创新理论知识学习,提高工作的自觉性。科技、规划、投资、财务、人力资源、法律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并落实责任,形成合力,推动重点科研任务的落实。切实加强对子企业创新工作的分类指导与监督管理。
  (十六)建立健全科技组织管理机构。加强科技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做到机构编制落实、制度健全。根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需要,设立专职科技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定位。大型企业集团要发挥科技部门专业管理优势,强化统一管理,提高集团公司科技管控能力。加强科技决策的科学化和程序化,根据需要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等科技决策和咨询机构。企业董事会组成人员中应考虑聘任熟悉科技工作的外部董事。
  (十七)完善企业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企业研发投入随营业收入的增长而不断加大。将科技投入纳入全面预算管理,建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制度。完善科技考核指标体系,探索将重大科技成果和成果应用与转化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企业赋予科技管理部门一定比例的业绩考核权重。探索建立对骨干科技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落实管理、技术等重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股权、期权、分红权等激励试点工作。完善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设立科技奖励专项资金,表彰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企业还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完善推动科技创新的有效机制。
  (十八)进一步拓宽科技投入的资金渠道。在确保企业研发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创新科技投入体制机制,广泛利用社会资金。加强科技与金融的合作,探索利用风险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保险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筹集科技投入资金。优化项目运作方式,提升科技管理水平。推动科技型企业引入民间投资、外资等战略投资者或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十九)进一步加强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结合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积极推进转制科研院所与大企业集团、中央企业之间科技资源的调整重组。组织协调中央企业围绕重大科技难题和行业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研究提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和办法,开展创新能力评价。探索并适时开展科技创新奖励活动。建立国资委科技专家库和科技咨询制度。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与申报工作。发挥创新型企业的示范作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进企业科技创新交流常态化。进一步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科技创新政策的完善与落实,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争取更多支持,为企业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十)进一步完善国资委支持中央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在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中,进一步完善将中央企业研发费用视同业绩利润的考核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范中央企业科技投入口径、范围。根据企业主业特点,强化对科技投入和产出的分类考核;根据创建国际一流企业的要求,研究提出进入A级企业科技投入的基本条件。探索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上市公司中开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试点;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非上市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对科研设计企业在工资总额方面实施分类调控。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以资本性支出为主,重点支持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