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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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8]第61号发布,自1998年9月17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本市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生委)是本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
公安、劳动、工商、卫生、房屋土地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禁止无计划生育)
外来人员在本市生育,应当遵守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规定。
禁止无计划生育。
第七条 (计划生育证明)
外来人员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期间,应当携带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八条 (计划生育验证)
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外来人员中非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暂住证明)之日起15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有关申请进行审查。对合格者,在其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上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
持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者,应当每年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复验1次。逾期不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提请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营业执照、就业证。
第九条 (前置条件)
外来人员中务工、经商的育龄妇女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就业证时,工商、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其暂住证,对没有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不予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员中取得营业执照的育龄妇女,在进行年度验证时,应当查验其计划生育复验合格证明。
外来人员在本市申领蓝印户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外来人员,不予办理蓝印户口。
第十条 (生育联系卡)
外来人员妇女拟在本市生育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件,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妇女生育联系卡》(以下简称《生育联系卡》)。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其证件后,应当发给《生育联系卡》,
并在10日内书面通知所属乡(镇)卫生院或者街道医院。
拟在本市生育的外来人员妇女,凭《生育联系卡》到本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
第十一条 (登记与通报)
本市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外来人员孕产妇分娩,应当检查其《生育联系卡》、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对没有《生育联系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医院通报单》。
医疗保健机构对前来分娩的外来人员孕产妇应当进行登记,并在其分娩后15日内将《生育联系卡》或者《医院通报单》交医院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本地区外来人员妇女的生育情况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十二条 (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计生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为外来人员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等服务。
第十三条 (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外来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根据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定期将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十四条 (使用计划生育证件的禁止行为)
禁止转让、伪造、买卖、涂改计划生育证件。
第十五条 (避孕药具)
外来人员可以凭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按照下列规定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领取。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保证对外来人员的避孕药具供应。
第十六条 (节育手术费)
外来人员进行节育手术,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其节育手术费由单位或者雇主负担;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其节育手术费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雇主的义务)
用人单位、雇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对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外来人员妇女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三)为外来人员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手术费。
(四)接受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外来人员计划生育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禁止使用无计划生育证件的外来人员育龄妇女。
第十八条 (户主、房屋出租人的义务)
为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提供住宿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应当要求外来人员育龄妇女出示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
发现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一)暂住证或者暂住证明未加盖计划生育验证合格章的。
(二)怀孕或者生育的。
第十九条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和区、县计生委对在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者第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或者复验,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或者不复验的,加倍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对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每使用1人按照500元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对为外来人员育龄妇女提供住宿的户主或者房屋出租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农场范围内违反本规定的,由农场所在地的区、县计生委按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或者区、县计生委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扣款措施)
对外来人员无计划怀孕的,可以由外来人员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县计生委自其怀孕之月起,按照规定采取暂时性扣款措施。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者,所扣之款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所扣之款作为计划外生育费处理。具体办法由市计生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处罚程序)
市或者区、县计生委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区、县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当事人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妨碍职务的处理)
拒绝、阻碍市和区、县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市和区、县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应用解释)
市计生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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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采购行为,切实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购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公开性,节省开支,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范围和标准
省财政厅年度收支预算核定的下列具有竞争性的设备和通用设备均实行政府采购。
1.小汽车、大客车、货车。
2.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
3.微机、复印机、电传机、打印机、音响和摄像编辑设备、照像机。
上述项目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下同)以上或同类设备一次性批量购置总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简称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或委托招标机构实行招标采购。对拥有较高素质采购专业人员和实力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实体),经管理办
公室审批后,可依据本办法自行采购。省财政厅支出预算核定的修缮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二、政府采购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申报程序
1.在省财政厅设立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控购办合署办公),并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组建省直政府采购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有关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政府采购工作;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负责对供货商资格和采购人员资格的审定;负责对政府采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省直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授权,承担不具有采购资格的单位的采购代理和其他采购、管理任务。
2.凡申请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实体,应从实际出发,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填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采购审批表》(附后),采购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系统总体规划,对政府采购项目及可行性
研究报告严格审查同意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该部门或单位收支预算安排情况予以审定。
(二)采购方式
凡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均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供货途径单一的专项设备购置,由管理办公室委托采购中心或有资格的采购实体组织集中或询价采购。在采购过程中,要吸纳有关专家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采购工作,以确保采购的专项设备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专项设备购置,采取由管理办公室委托招标机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三)选购原则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设备,应在质量、价格和产品功能大体等同的情况下,优先选购本省企业生产的产品。
2.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范围,但本省不能制造或本省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专项设备,经管理办公室与省经贸委会审同意后,可在其他省市选购。
3.凡购置符合政府采购或委托招标采购范围,但在国内不能制造或国内产品质量和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专项设备,须将外购商品购货单经省经贸委(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国际选购。
(四)招标管理
经管理办公室批准的招标采购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委托依法审定批准的专业招标机构向社会招标。管理办公室要在综合考评招标机构的执业资格、资信及技术力量等方面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招标机构。
1.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的《评审委员会对专项设备招标采购核准表》(附后)与招标机构签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设备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书》,附后)。委托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
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标机构要会同有关专家在对委托合同书中采购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招标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前,将招标文件送达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如管理办公室对招标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标机构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管理
办公室同意后,招标机构方可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向有关供货商发标,并进行其他环节的招标工作。
3.招标机构与有关专家、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定标过程,并对投标价格、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评审,形成评标报告报管理办公室。
管理办公室与省监察厅对招标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招标机构违反《委托合同书》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招标结果,有权予以否决。
4.由招标机构负责组织中标的供货商与采购实体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送管理办公室、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5.凡中标的供货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购实体在实际运行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欺诈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要求其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给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在两年内不允许其参加政府采购专项设备商业招标活动,并通过新闻媒体
予以曝光。
6.管理办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工作程序,高效、优质、快捷、主动地为采购实体服务,清正廉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树立政府职能部门良好形象,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7.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循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规范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对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的问题,管理办公室除终止
其委托招标外,可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法律。
三、资金管理
1.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的采购实体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设备资金,应在财政收支预算中予以核定,由省财政厅按预算指标文件核定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拨款比照办理)预先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2.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设备资金,如资金来源属财政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配套的采购项目,采购实体必须将自筹资金部分在采购启动前存入财政专户。
3.上述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后,由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对专项设备招标采购核准表》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标书确定的定金额度拨付给供货商,待采购实体对所购置的专项设备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管理办公室凭借采购实体出据的同意付款凭证,直接将其余款项拨
付给供货商。同时向采购实体提供拨款凭证,作为采购实体记帐凭证。
4.政府采购节省的资金,按来源不同分别处理。属全额财政补助资金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调剂使用,同时调整单位预算;属财政部分补助和采购实体自筹资金的项目,节省资金由管理办公室按财政、采购实体自筹资金所占比例的份额进行划分;属财务主管部门和采购实体节省的资
金予以返还,并按省财政厅指定用途使用。
5.采购实体要建立设备到货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台帐,并按规定上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项目使用状况反馈表》(附后)。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实体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招标设备使用状况反馈表》。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政府采购执行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应实行而未按本办法执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实体,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三)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管理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采购实体、招标机构等协商解决。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10月20日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信发〔200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子网站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市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将从2005年起对各子网站进行全面考核。现将《“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信息化领导小组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对市直各有关单位网站的管理,确保其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和改善行政管理工作和服务功能,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范围

  纳入“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范围的子网站。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考核内容主要是子网站的建设与管理、信息的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运行维护、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内容。

  子网站建设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其中信息的维护、信息审核、信箱管理、互动管理由市信息化办考核,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由市信息化办牵头,特邀有关主管部门配合参与。

  四、奖惩措施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评选,评出前10名为“全市优秀政务网站”。其中:从区县(市)及管理区中取前2名,从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常单位中取前8名,每年年底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子网站建设或对子网站管理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附:“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中国常德”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建设管理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基分
评分标准

建设内容


统一域名

统一备案

统一标识

统一信息发布系统

统一基本栏目

统一计数器

统一公务邮箱

统一数据平台
1.5

1.5

2.5

6

3

1.5

1.5

2.5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按基分扣分。





信息维护
1、建立完善的信息维护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严格按照规定的信息采集、审核分布、信息报送程序,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2、每个月对所负责的静态信息内容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生变更的内容及时修正更新;

3、明确专人负责采编工作,将本单位的信息每天上传、更新。
5







5





14
每一项未达到要求扣1.5分;







漏办一次扣0.5分;



无专人扣2分,信息上传、更新不及时每一次扣1分。

信箱管理
1、确定专人负责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电子邮箱申请、发放、注销、更改、公布等,及时收发、处理各类电子邮件;

2、每天收发公务电子邮箱邮件两次。
4







4
每一个环节未达要求扣0.5分;







每漏办一次扣0.5分。

互动管理
对主网站“市民留言”中涉及有关单位工作的贴子及时给予回应。
8
发生一起无回应的扣0.5 分。

网络安全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5
缺一项扣2.5分。

信息保密
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5
出现泄密一次全扣,并取消评先资格。

网站点击率
子网站必须加强宣传推广工作,搞好信息服务,提高点击率。
30
点击率排名子网站第一名满分,每往后退一名扣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