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现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试行)〉的通知》(司发通[2004]167号),市局制定《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现发布实施。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各处室今后在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中必须使用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
二、各单位、各处室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清理,并依照格式文本制作本部门使用的行政许可文书。
三、在使用格式文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法制处,以利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行政许可格式文本使用说明》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行政许可文书格式文本使用说明
一、关于格式文本的内容及分类。此批格式文本,涉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撤回、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特别程序等各道程序、环节的文书格式,共计二十四种。除《行政许可申请书》外,根据各自的用途和功能,分为三类:一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实体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实体类文书),如《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十三种,即格式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性内容的文书格式(简称程序类文书),如《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有九种,即格式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其中格式文本四、五、七、八为较重要的程序类文书)。三是涉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具有证据作用的凭证类文书格式,如《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有两种,即格式二十三、二十四。
二、关于格式文本的体例和使用方法。鉴于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的差异性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各不相同,除个别文书格式(如接收凭证、送达回证)可固定、共用外,其他格式文本均为示范性的要素式格式文本。各文书所列内容为法定要件和相关公文制作的必备内容。制作具体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各类文书基本格式要求,根据办理每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要求、必备内容要件及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制作。部分文书制作的特别要求及适用范围,详见相关格式文本的注释。
三、关于行政许可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此批文本所列申请书格式为通用示范格式文本,只适用于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没有特别规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人未按此格式文本提交申请书,只要实际上符合申请书的法定要件,应予接受。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等),依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该文本。
四、关于行政许可文书文号的编制办法。文书文号分两种,分别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的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和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两类文书划分详见格式文本目录)。文号编制办法:实体类文书: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行政许可类单列,编为"京司许[ ] 号" ,如"京司许[2004]1号";程序类文书:由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自行编号,编为"京司许 (业务简称)[ ] 号",如"京司许律[2004]1号",做好登记,避免重漏。
五、关于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目前国家行政机关普遍采取的做法,司法行政机关制发程序类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制发实体类行政许可文书(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和对准予行政许可,需要向被许可人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种类详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不使用行政许可专用章。
格式文本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联系方式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和理由:
此致
(被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名称)
申请人: (署名)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年 月 日
(注:司法部对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格式文本二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发现提交的材料存在以下问题(根据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据实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你(你单位)补交下例材料(或补正下列有关内容):
请你(你单位)将上述材料补正后于 年 月 日前提交至本机关。如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三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下列(补正)申请材料:
经审查,你(你单位)所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四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年 月 日,你(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五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因
(延期原因及理由),不能在二十日(或者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十日(或法定延长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即于 年 月 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六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你单位)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该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 (写明所需特别程序种类:听证或检验、检测、鉴定、评审),上述程序所需时间为 日。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七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京司许 [ ] 号
年 月 日,本机关收到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经审查,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写明具体地点)公开举行听证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与该项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本次听证。
请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每天 时至 时)持
(要求的身份证件或者介绍信函)到 (报名具体地点)向本机关办理听证报名手续,领取《听证出席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注:本公告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情形)
格式文本八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
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告知书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
经审查, 申办的
行政许可项目,直接关系您的重大利益,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写明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您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您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机关依法予以告知。您可以到本机关 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也可在接到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不按时提出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听证程序所需时间 日不计入本机关行政许可办理时间内。听证费用由本机关承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在听证日前向本机关 提交委托书。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机关地址: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九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京司许 [ ] 号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听证的利害关系人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听证人姓名或者名称)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要求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的申请收悉,经本机关研究,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听证会地点)举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所需时间约为 小时(或者 日)。
听证会主持人(姓名): ,单位: ,
职务: ;记录员(姓名): ,职务: 。
请你(你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逾期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听证的权利。
参加听证会之前,请你(你单位)做好以下准备:
1、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由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2、准备好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意见及证据材料;
3、需要有关证人到场作证的,应于 月 日前将证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告知本机关;
4、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于 月 日前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
北京市司法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并经依法举行听证会)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具体写明准予行政许可的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可列明证件名称)。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一
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并经依法举行听证会)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写明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具体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二
北京市司法局
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或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原行政许可事项作如下变更(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及补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三
北京市司法局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四
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变更申请,经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条件(标准)(写明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变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五
北京市司法局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六
北京市司法局
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延续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写明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申请延续的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延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七
北京市司法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或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 款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撤销行政许可,依法应予赔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本机关或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机关名称)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如本决定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则应抄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格式文本十八
北京市司法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调查核实,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注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项(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你单位)已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十九
北京市司法局
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的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因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写明依法应予撤回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对你(你单位)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的,同时写明)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本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
北京市司法局
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因你(你单位)有
行为(写明具体违法事实),现已查证属实,根据 (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文)规定,本机关决定吊销
年 月 日 (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名称)颁发给你(你单位)的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等)。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 (原颁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一
北京市司法局
撤销行政许可赔偿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撤销对你(你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你单位)以下赔偿(写明赔偿方式、数量等具体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有关赔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二
北京市司法局
变更(撤回)行政许可补偿决定书
京司许[ ] 号
(被许可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作出变更(撤回)对你(你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给予你(你单位)以下补偿(写明补偿方式、数量等具体内容):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办理有关补偿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三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京司许 [ ] 号
申请人(或者初审机关):
申请(或者经办)事项:
接收材料目录:
接收方式:
接收地点:
接收时间:
申请人(转交人或者初审机关经办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申请人(或者初审机关)采用邮寄、留置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记明其他方式,并附有关凭证】
接收人签字及联系方式: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申请人收执)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十四
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京司许 [ ] 号
送达文件名称: (文号: )
送达机关: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其他方式送达。(在采用方式前的□划√)
受送达人(代收人、转交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记明在送达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或意外等情形)
(注:①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需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须邀请到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②邮寄、公告送达的,须附有关邮寄凭证、公告原件)
吉林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1991年3月28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利用监测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利用监测,是指由政府授权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能源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全省能源利用监测工作由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地、州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由本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我省境内一切单位(含个体工商业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
第五条 全省设置省、市两级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分别设在省、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其机构的设立,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省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承担省直企、事业单位能源利用的监测工作;对市、地、州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二)对国家主管部门没有设置节能监测机构、未开展监测工作的中直企业实施能源利用的监测工作;对国家主管部门已设置节能监测机构,并已开展监测工作的中直企业,可协同国家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三)协助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编制全省能源利用监测计划,参与制定能源利用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承担对市级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
(五)承担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能源利用监测纠纷的仲裁检测。
(六)协助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制定更新、改造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开展能源利用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和协调技术合作,搜集、整理全省能源利用监测的数据和资料,定期向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汇报能源利用监测情况。
第七条 市级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监测计划,实施本地区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二)协助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作出更新、改造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的具体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搜集、整理、储存本地区能源利用监测的数据和资料,定期向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中心报告能源利用监测情况。
第八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计量认证审定考核合格后,由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证书,方可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第九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实行主任(站长)负责制,对监测专业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
能源利用监测专业人员须经省级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聘任,并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授予《能源利用监测人员证书》和证章。
第三章 监测实施
第十条 能源利用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合理用热、用油状况;
(二)协助技术监督部门检测供能质量;
(三)检测、验证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
(四)检测、评价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
技术性能。
上述监测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开展,一般以监测企业在用的常规耗能设备为主,对部分具备监测条件的耗能产品也可开展监测。
第十一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被监测单位进行监测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监测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能源利用监测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定期监测执行本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制定的监测计划,并在进行监测十天前通知被监测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时进行监测:
(一)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重大更新改造或用能结构发生较大改变的;
(二)用能单位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能源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能耗指标有重大变更的;
(三)供能单位的供能质量发生变化,导致用能单位能耗上升的;
(四)国家和省对供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有新规定的;
(五)节能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监测的。
第十三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可根据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和监测手段情况,对耗能设备进行整体监测或单项指标监测。
第十四条 被监测单位在被监测时,应向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机构的具体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同时抄报本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能源利用监测机构从事监测时,可收取测试仪器设备折旧费、材料费和劳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范围,由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能源利用监测人员在执行监测任务时必须严守纪律,秉公执法。
第十八条 被监测单位对市、地、州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监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地、州政府(行署)节能主管部门申诉,市、地、州政府(行署)节能主管部门可请省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复审,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结论;对省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监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申诉,由省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审。
第四章 监测处理
第十九条 对初次监测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能源管理规定的单位,由本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复测仍不合格的,从复测之日起,由本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按被监测设备(产品)超定额耗用的能源价格三至五倍计收能耗超标加价费。
第二次复测仍不合格,由本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给予其减供、停供能源或查封设备的处罚,直至其达到规定的标准为止。
复测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的节能先进企业的升级(定级)评选。对已经获得一定等级节能先进企业称号的,应当给予降级处理或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逾期交纳能耗超标加价费的,由本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按日收取能耗超标加价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交纳的能源超标加价费不得列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能耗超标加价费,属于财政预算外资金,应按照计划管理、财政专户储存和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进行管理。其使用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商本级财政部门安排。该项费用只能专项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收取的费用,必须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统一票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