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合同中经营者已履行中奖通知义务的认定/张 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50:55   浏览:8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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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美奇公司开办的花景百货商场进行开业促销活动,其中一项抽奖活动为,顾客在商场累计买满100元,可兑换一张抽奖券参与抽奖;奖品设置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名,价值2.98万元奇瑞QQ汽车(10年使用权)。抽奖形式为:顾客于11月8日晚21点前将填写好的有效抽奖券副券投置于抽奖箱中,21点现场开奖并公布。兑奖3日内有效,逾期作废。抽奖券正券上详细载明了抽奖时间、方式及通知方式、兑奖时间等内容。促销活动期间,毛静静在该商场购物后,获取一张号码为0011402的奖券,在填写相关信息后投入抽奖箱内。11月8日晚9时,商场工作人员在商场内进行抽奖,现场邀请群众担任抽奖人、唱票人、监督人,抽出奖券后当场宣布中奖结果并直接电话联系中奖者。当晚,抽出的特等奖中奖者为毛静静,商场工作人员现场宣布毛静静中得特等奖,并当场用手机拨打毛静静填写的电话号码,因毛静静当晚手机关机,未能联系上通话。次日,美奇公司将所有中奖者姓名及电话名单张贴公布于商场大门处,部分中奖者到商场确认了中奖信息并领取了奖品。同年11月13日,毛静静得知其中得特等奖,要求美奇公司兑奖,美奇公司以超过兑奖期限为由拒绝,双方产生讼争。其后,毛静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奇公司交付其抽奖所中的奇瑞QQ车。

[评析]

此类因逾期兑奖发生的纠纷,属于有奖销售合同纠纷。在确定中奖之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射??合同关系,一旦中奖,则合同中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即转化为确定的债权债务,此时射??合同关系终止,同时在双方之间产生按预先约定支付奖品或奖金的关系。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毛静静逾期领奖,美奇公司是否还应承担兑奖义务。美奇公司进行有奖销售时,预先告知了开奖时间以及兑奖期限,且此告知行为发生于射??合同成立之前,毛静静与其他消费者均已知晓此内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可以认为奖券载明的内容均已纳入射??合同之中,并成为射??合同的组成部分。毛静静中奖后,该内容成为新合同关系内容的一部分,即毛静静领取奖品的期限为开奖后三日,一旦超过此期限领奖,美奇公司有权拒绝。毛静静明知抽奖时间以及中奖通知方式为现场公布、现场电话通知,但其当晚未对抽奖给予相应关注,并关闭了手机,致使超过兑奖期限,此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审理此类案件需注意的是,有奖销售的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已事先拟制好,因此,对于兑奖期限等重要条款,经营者应事先告知抽奖者,如抽奖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其认可相关格式条款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反之,如经营者事先未告知消费者兑奖期限等内容,而是在抽奖后作出此类声明,则属于单方面意思表示,未经中奖者认可,对中奖者不产生约束力。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有奖销售中诸如兑奖期限等重要格式条款,经营者应采取何种告知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笔者认为,一方面,抽奖者在购物消费后已获得商品或服务,获得奖券属额外获得中奖机会,对于奖券本身,抽奖者没有付出额外对价;另一方面,在进行有奖销售促销活动时,商场往往都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如报纸广告、商场内张贴告示、发放宣传单等,这些宣传资料上对抽奖活动的具体规则、相应条款都有详细记载,参与购物抽奖的消费者很容易就能获知这些内容。鉴于此情况,经营者对于奖券上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应小于其他有偿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如保险合同等),即不必严格要求经营者应当一一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作为抽奖者的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注意义务应大于其他有偿合同。因此,只要经营者将相应格式条款载明于广告宣传单、商场告示或奖券上,即可认定经营者已履行告知义务,以及抽奖者已知晓这些条款的内容,对其具有约束力,抽奖者不能以不知格式条款内容或经营者未提请注意为由来否认条款的效力。

(作者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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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下统称单位、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应该离退休。职工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
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离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按25%计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0%计发;离休干部按30%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下同),按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构成。
(二)附加养老金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计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十年及以上的,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3%;缴费不满十年的,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二个月的生活费,
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即终止。
第六条 职工离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或物价指数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如当年国家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高于调整的部分,可按国家标准发放,工资增长率或物价指数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七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单位和职工必须依照下列规定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一)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总额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缴纳的费用按财税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缴纳。个人缴费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增长逐步提高;
(三)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两项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四)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列入计发附加养老金计算基数;
(五)单位、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开户银行按有关规定向单位扣缴,转入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单位不得拒付。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在职工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劳务输出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劳务输出单位
代为扣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作为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可按原办法待遇标准执行;其基本养老金高于原办法待遇标准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待遇标准的20%。
第十条 各单位须按国家技术监督局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将其缴费工资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指数记入有关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作为查询、审核、转移和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职工流动时,必须到当地市、区、县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向企业工作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可作为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流向机关、事业单位时,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作转移。
第十二条 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新办法后,职工离退休条件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暂不作变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不实行本办法。但其领取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补助费等的调整,从本办法实施的下一年起,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等,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

县(市)属单位、区街集体单位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办法。



1993年9月19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7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4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王太华
  二〇〇八一月十四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海外服务提供者与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现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起伏不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2月14日起,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