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加强监狱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考/陈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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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加强监狱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考

陈智敏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政治工作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同时,又是一项科学性、思想性、政策性、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必须有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政工干部队伍为之提供组织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思想、意识、文化相互碰撞和融合,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化。与之相适应,监狱政治工作的背景和内容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这些新情况无不赋予监狱政治工作以新任务和新挑战。如何立足监狱工作实际,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创新思想政治工作,从而为监狱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是当前监狱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当前监狱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㈠对政治工作价值的认识存在偏差,导致政工岗位吸引力下降。笔者根据调查发现,当前,监狱机关普遍存在政治工作后继乏人,青黄不接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一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及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透明度的关注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监狱的神秘光环逐渐淡化,“确保稳定”和“实现发展”成为日常工作的重头戏,专政职能退居次要地位,导致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和重要性逐步被弱化。很多民警甚至个别领导认为组织、宣传等政工、党群工作是“无用功”,只会增加内耗,对监狱建设和发展的提升作用不大,对政工干部的作用认识不够,工作支持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政工干部的劳动成果得不到认可,削弱了民警从事政治工作的积极性。相较于其他岗位而言,政工行业是个“苦差使”,大多费脑、费心、费力;加之由于编制的限制,致使政工干部经常奔波于机关与基层之间,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的现象比较普遍。但付出的多,并不一定意味着得到的回报多,反而是受批评的机会多。年轻干部视政工岗位如畏途,不愿意从事政治工作,已有的政工干部不安心本职岗位,寻求机会“改行”,导致政工队伍缺乏“新鲜血液”的补充,后继无人。

㈡选配政工人才存在思想误区,造成政工队伍关口“易入难出”。目前,从事监管改造工作的民警普遍具有狱政管理、刑事侦查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而与之相反,政工干部则普遍没有受过政治工作专业教育,绝大多数人是“半路出家”,缺乏良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主要原因:一是政工岗位“入口”把关不严。在现实生活中,政工岗位往往被人们视为无关大局的后勤工种,几乎所有人员都能够胜任,在政工干部的选拔任用上缺乏具体的标准;二是政工人才“出口”交流不畅。监狱民警一旦走上政工岗位,往往是“从政一生”,专业技能比较单一,岗位交流比较困难;三是政工队伍的后备力量储备不足。监狱对政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后备人才的培养上缺乏长远眼光,致命一些热爱政治工作、综合素质较好的年轻民警因阅历、经验丰富等因素限制,无法进入政工队伍。

㈢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足,致使监狱政治工作后继乏力。有的政工干部虽然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了经验丰富,但容易受到传统观念和惯性思维的影响,守成有余,创新不足,工作按部就班,缺乏新意;有的政工干部长年困守于案头,对基层工作缺乏深入的了解,当基层同志遇到困难前来寻求帮助时,往往束手无策,拿不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工作“底气”不足。主要原因:一是监狱对政工干部的培训投入不足。近年来,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监狱不惜“重金”培训心理学、管理学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却往往把政工干部拒之门外。政工干部的专业本来就“五花八门”,专业理论基础水平参差不齐,加上长期再教育不足,队伍综合素质提升缓慢。二是监狱对政工干部的培训形式往往局限于开讲座、学材料,培训渠道单一,学习形式简单,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收效甚微。三是政工干部放松自我改造。有的政工干部缺乏进取精神,不愿主动学习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能,不会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办公技术,工作效率和质量不高,影响政工干部形象。四是政工干部对新形势下的政治工作要求认识不足,未能准确掌握不同年龄、学历、性别的民警群体的心理特点和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满足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㈣政工干部自我完善意识不强,导致政治工作能力与水平弱化。一是理论功底粗浅。当前监狱政工干部思想政策水平多数不够高。有的学习和掌握政策规定不够,对政治工作条例不熟悉,对上级的指示规定不了解、不熟知;有的对工作进行理性思考不够,提不出带全局性的意见建议;有的同志思想方法简单、片面,对监狱发生的问题就事论事,不能举一反三指导工作,对监狱所处的特殊环境,重堵轻疏,工作指导重过程轻效果。二是写作能力薄弱。由于在本职岗位上不肯、不愿学,业务能力普遍不强。有的政工干部业务不熟、文字表达能力弱,已经成为制约政治工作建设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写作人才的匮乏,出现了青黄不接的断层状况,直接导致监狱情况问题反映不上去,经验教训总结出不来,政治工作宣传不出去,先进典型树立不起来。三是业务知识面窄。近年来,监狱虽然加大了民警队伍的学历再教育力度,政工干部的整体文化素质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然而学历不能代表能力,相当一部分政工干部综合文化素质(特别是人文底蕴)偏低,从总体上看与当前监狱面临的形势任务和监狱未来的发展要求还不相适应。四是工作作风虚浮。有的为基层服务的思想树立得不牢固,工作中有态度冷漠、作风蛮横、推卸责任的现象;有的弄虚作假,言行不一;有的当面不说,背后乱说;有的放松自身要求,自律意识不强;有的性格急躁,办事不扎实;有的工作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等。

二、加强监狱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的对策

㈠正确认识政治工作的价值,提升政治工作的地位。要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首先要认清政治工作的价值。政治工作是监狱各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监狱事业的兴衰成败,它贯穿于人们生活和实践的每个环节,指导并约束着人们的行为。监狱政治工作包括思想教育、党务管理、干部工作、纪检监察、宣传文化等内容,渗透到监狱正常运作的方方面面,时时处处发挥着重要作用。抓好理论学习,有利于提高民警的理论素养,保证队伍的正确发展方向;做好干部工作,可以创造任人唯贤、唯才是举的选人用人机制,发挥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搞好宣传工作,有利于对内营造积极向上氛围,向外树立监狱民警良好形象;做好群众工作,能够及时化解思想矛盾,让每个民警愉快投入工作,促进执法队伍和谐稳定。可见,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做好人的工作,能够提高民警队伍的战斗力,为监狱发展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必须正确认识政治工作的价值,在思想上重视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尊重政工干部的劳动成果,才能增强政工干部的信心,增强政工岗位的吸引力,把更多的优秀人才汇集到政工干部队伍中来,为开展政治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障。

㈡严格把好人才选用“入口关”,树立政工干部良好形象。监狱选拔政工干部标准要高。一是政治要坚定。要具备一定的政治敏锐性和是非辨别能力,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思想上的坚定,在名利诱惑面前不动心,在大是大非面前不糊涂,尤其要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作为选拔任用政工干部的基本标准。二是学历要得当。学历应该在大专以上,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基本的政治理论素养。三是培训要严格。要不定期地开展政工业务培训,使政工干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工作方法。四是阅历要相当。担任监狱机关政工干部的,应当有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对基层工作有较深入的接触和了解;提任基层大、中队教导员、指导员的,应同时具备基层和机关工作经历。五是要坚持“四个优先”。即:热爱政治工作,思想先进的优先;理论素养好,有一定文字功底的优先;有过党(团)工作经验,会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先;文化程度高,有发展后劲的优先。

㈢加强政工干部思想品德教育,用科学理论统领监狱发展。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督促政工干部坚持不懈地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确立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在监狱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对“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要真信、真学、真用,使之真正进入思想、进入决策、进入工作,成为指导监狱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尤其是基层大、中队的教导员、指导员,更要带头强化自律意识,在各种考验和诱惑面前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确保共产党人的本色。二是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任,自觉做真学真信马克思主义的模范。要永葆共产党人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本色,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三是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引导政工干部自觉抵御各种名利的诱惑,不断增强做好政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公道正派,热心服务,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关心基层疾苦,坚决反对和克服各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要耐得住寂寞。既要耐得住职务升迁上的寂寞,正确对待名利得失,在名利上要有勇于谦让的宽广胸怀,在进步上要有甘为人梯的奉献精神;又要耐得住经济上的寂寞。政工干部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不为钱所动,不为利所困,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更要耐得住生活上的寂寞。始终保持乐观的心态,把完成好每一项工作任务当成是对自己的一次实际锻炼。

㈣强化岗位培训工作力度,有效提升政治工作水平。提高政工干部队伍素质,抓好岗位培训是关键。一是要注重在实践中锻炼提高。努力为政工干部创造成才的条件和环境,多交任务、压担子,把指导急难险重任务交给他们,把他们放到关键岗位、条件艰苦和困难多的地方去,在实践中开阔视野,经受磨练,增加知识,增长才干。政工干部要围绕中心任务谋划工作,依托中心任务推动工作,突出中心任务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在密切联系群众中,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二是要注重在培训中提升素质。提高政工干部的业务素质必须从基础抓起,把业务培训与实践锻炼结合起来。要有计划地采取业务培训、理论研讨、以老带新等多种形式,抓好政工干部的经常性业务培训。落实“传”、“帮”、“带”措施,要把岗位锻炼作为提高素质的基本途径,引导政工干部提高业务素质。

㈤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力求在实践中实现自我价值。政工干部必须把工作标准定在“一流”和“过硬”上。一是要拿得起工作。总的要求就是要“能说、会写、善协调”。能说,就是能够把自己的想法、了解的情况向上级和领导进行准确严谨的反映,并把上级的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地向下级传达。会写,是政工干部的基本功,要善于向领导学习,向同志学习,向书本学习,勇于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努力成为单位的“笔杆子”。善协调,就是要充分认清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积极加强上下协调,内外关系协调,并在协调中讲究方法艺术。二是要经得起批评。“干多多挨批,干少少挨批,不干不挨批”。政工干部工作量相对比较大。因此,在努力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要有敢于接受批评的勇气,把批评当动力,在接受批评中轻装前进。三是要对得起自己。要真正把监狱的各项工作当作自己的光荣使命来对待,把工作当事业干,看自己在工作中是否尽心尽责,是否真正体现了自己的能力和价值,始终以乐观向上的心态来对待领导交待的工作,保证高质量完成任务。

㈥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引导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监狱要本着“注重实绩,鼓励竞争,择优选拔,赏罚分明”的原则,营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要建立和完善激励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评选表彰制度,并把评选活动与立功受奖、晋职晋衔挂起钩来。要打破常规,做到不以任职长短划杠杠,不以资历深浅定框框,不以个人亲疏分厚薄,对那些业绩突出、工作能力强、群众满意度高的政工干部要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充分发挥其才干,提拔重用,对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进行精神和物质奖励,使其政治上有荣誉、岗位上有地位、物质上有利益,形成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参考书目:
⒈《政工导刊》2008年第11期,《强化四种意识 推动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发展》,作者:李国辉;
⒉《政工导刊》2008年第11期,《在结合渗透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实效》,作者:贾随刚。


作者:陈智敏 单位:武夷山监狱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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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4〕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池州市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池州市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流转工作,维护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流转机制,促进林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实现我市林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以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林权流转应有利于森林资源总量增长和质量提高,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增加收入,有利于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通过转让、租赁、抵押、拍卖等形式自愿、有偿参与林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流转。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村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四)坚持依法流转、按约经营的原则。林权流转受让方必须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应当依法按照林权流转合同约定进行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护,不得以流转为名判卖青山。
(五)坚持稳定林权性质的原则。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或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促进林业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二者并重。在流转过程中,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防止乱砍滥伐。
第四条 下列林权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使用权;
(三)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第五条 下列林权不得流转: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权。
第六条 林权流转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转让:指林权所有者将其享有的林权,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二)租赁:指林权所有者将其享有的林权,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三)抵押:指林权所有者不转移林权的占有,将该林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林权折价或者处置该林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
(四)出资:指林权所有者以其林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流转方式。
第七条 国有林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法流转。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的流转,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林权流转方案应张榜公布。有条件的都要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形式进行流转。
第九条 个人所有的林权流转,由其所有权人依法自主决定。
第十条 林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合同除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流转林地的名称、坐落位置、四至界限、面积、蓄积量;
(二)林权流转期限,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使用期的剩余期限;
(三)流转林地的用途;
(四)流转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明确更新还林主体;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因流转发生林权转移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以转让、租赁、出资入股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应当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林权流转无效。
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的,流转双方应当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以林权作为合作条件的,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但需要到林权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林权证;
(二)国有林权流转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流转的批准文件;集体林权流转须持有村民代表同意的意见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三)流转合同;
(四)按规定进行评估的森林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一)林权流转时发生林权争议的;
(二)集体林权流转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的;
(三)国有林权流转未经资产评估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
(四)世行贷款项目造林林权流转未明确还贷主体的;
(五)超过经营期限签订林权流转协议的。
第十六条 鼓励、保护林权合法流转,通过流转取得林权的单位和个人,只要不改变林地用途的,享有经营自主权,并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十七条 林权流转后的林木采伐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对2000年(含2000年)以后新造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用材林,可实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对2000年(含2000年)以后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用材林流转,依据受让者的申请,确保其采伐利用所需的森林采伐限额。无论用何种方式进行林权流转,采伐迹地必须及时更新,严防出现新的荒山。
第十八条 县、区应成立林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创造条件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暂时无条件的可先由县林业规划调查队承担此项职能。
第十九条 林权流转收益归原林权所有者或使用者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一)个人依法取得的流转收益全部归其个人所有;
(二)集体林权的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归还林业贷款、集体林业生产、乡村公益事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分配;
(三)国有林权以转让或出租方式流转的,流转收益全部纳入育林基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以国有林权出资、入股所得利润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受让方在林地使用过程中改变林地用途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拒不纠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审批手续而发生的林权流转,或者骗取林权流转批准的,其流转行为无效,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流转当事人恢复林权原状。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受让方依据林权流转合同取得的林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违法审批流转或侵犯流转双方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发生的林权流转行为,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56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2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嘉峪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 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用工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范围为0.1%—0.6%。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拖欠款项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条 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
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女职工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加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女职工享受的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条 女职工在分娩前先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到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而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分娩前后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药费等。
(三)人工流产术、绝育术、节育费等。
未列入支付范围项目的其它有关费用仍按有关规定,由原单位负担。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内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者产假为42天。
第十四条 女职工休满产假后,在60天内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持身份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流、难、顺、剖腹产)、单位介绍信等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手续。生育保险待遇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
第十五条 个人虚报冒领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助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冒领的全部金额,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医院提供虚假证明的,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个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