熵与环境权/李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6:18   浏览:8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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熵与环境权
[摘要]环境权的产生,是在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背景下产生和出现的。环境权的提出,是环境伦理发展的结果,是人类世界观系统化的结果。作者引入热力学中的熵的概念,借以论证环境权的性质,并总结了关于环境权问题理论界的几种观点,最终说明环境权是一种系统权,其本质是系统权利和要素权利的平衡,是一种义务性权利。
[关键字]环境法,环境权,熵
[作者情况] 李飞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政法委员会 030600 lolchina@163.com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都报复了我们”①----恩格斯①

引论:环境问题与环境权
自从人类开始有意识地在自然界定居生活以来,以人类居住地为中心的环境退化即宣告开始。所谓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②。环境问题作为人与自然界对抗的产物,自人类产生的那一天就开始出现,可以说,环境问题的产生“可以说明是必然的”。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人类刚刚从森林中走出,人类对于自然的影响和干预还极为微弱,人类对于自然的活动也仅仅以动物性的活动为主,在此阶段,人类对于自然的作用还尚未超出自然的调节能力,也当然不会产生诸如今天的严重的问题,但火的使用,使人类第一次掌握了一种自然资源,由此,人与自然的关系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甚至可以说:“人类掌握了对火的使用……是环境变化的罪魁祸首”③。经过两次社会大变革,人类进入了农牧社会时期,此时,人类已经结庐而居,开始开垦荒地,杀伐森林,放养牲畜,对于环境的态度也由消极的适应转化为有限的开发,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人口持续增加,生产工具的不断革新,逐步产生了小范围的环境问题,过度开垦导致森林破坏,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同时随着城市的出现,环境污染出现了萌芽。但此时由于人口数量,城市规模还非常有限,对于小范围内的环境问题,人类可以通过迁徙来解决问题,故而没有得到人类的重视。伴随着蒸汽机的发明,人类由农耕文明开始向工业文明过渡,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织造,生产力水平快速提高,科学技术的大发展,使人类对自然的影响向更深层次发展;人类开始对自然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大规模的垦伐,化学工业的出现,使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世界范围内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让环境污染迅速超过了自然系统的自净速度,环境问题上升为局部性问题,八大公害事件正是其最集中的体现。由于局部地区环境的恶化,自然环境进入了全球性全面恶化阶段,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厄尔尼诺现象等一系列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得环境问题超越了专家学者的视阈,超越了一国的边界,成为全世界每一个人不得不关注的严重问题。
而环境权,就是在环境全球恶化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权利。对于环境权,蔡守秋教授认为“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性质是人权,是一种自得权,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或维护适应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④
关于究竟什么是环境权,环境权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权利,环境权是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此姑且不论,但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谈谈我对环境权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 熵与环境系统
1. 什么是熵
熵(Entropy,希腊文中字义为发展演化)是德国物理学家克劳修斯(R.clsuslus)1854年首先提出的一个热力学状态函数。克劳修斯将熵这个概念引入热力学,用来阐明热力学第二定律。1877年,奥地利物理学家玻耳兹曼提出了玻耳兹曼关系式,建立了熵与系统微观性质的联系,赋予了熵统计学的意义。玻尔兹曼(Boltzmann.L)从分子运动论的角度对熵的含义进行了扩展,认为熵是分子运动混乱程度(无序度)大小的一种测度,是系统无序程度的描述。玻尔兹曼同时给出了熵的计算公式:熵(S)与系统无序度Ω间有如下关系:
S= KlnΩ
在该公式中中K即玻尔兹曼常数,ln为自然对数。⑤
由此看来,在一个系统中熵的大小与系统无序度成正比关系,也就是说,系统熵越大则无序度越大;系统无序度越小,则系统的熵值越小。
同时还提出了所谓熵增原理:隔离系统中一切自发过程都是向着熵值增加的方向进行,达到平衡时熵值最大。⑥也就是说,孤立系统总是向着熵值增大,即有序度差的方向发展。对于任何一个开放的系统来说,它与环境系统间都存在着能量和物质的交换。因此,“其熵的变化不仅要考虑系统内部的熵增加,同时还要考虑系统与外界的熵流通。”⑦ 因此对于任何一个系统,其熵值S由两部分组成即:S= 外熵变+内熵变 外熵变是指系统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所引起的熵变,也称为熵流;内熵变为系统内部的不可逆过程引起的熵变,也称熵产生。
2. 熵与环境问题
根据热力学第一定律的表述,能量既不会消灭,也不会被创造,能量只能从一种状态转化为另一种状态,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整个世界的能量是守衡的,换句话说, “太阳底下是没有新鲜的东西” 。单纯的认为能量的守衡而不考虑能量在转化中的损耗,只会导致人们片面的认为自然资源是能被永恒利用的,正因为能量的总量是不变的。但是在现实中却往往与之相反,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只能导致总量的减少而不会保持不变。这是因为在能量的转化过程中, 能量会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失,即当从“‘有效的’或‘自由的’能量”变成“‘无效的’或‘封闭的’能量”,我们会因此“得到一定的惩罚”⑧我们损失了能在将来用于做某种功的一定能量,而这个惩罚,就是熵。例如,在燃烧的过程中,在我们获得的热量并不完全相当于燃料本身的能量,这是因为燃料本身的能量一部分转化成了气体,一部分转化为热量,还有一部分转化为了其他的形式。虽然燃烧过程中能量并没有消失,但同一燃料再也无法来做同样的功了。因此污染的本质,其实就是无效能量的增加,是熵的增加。而对于环境破坏来说,其实质是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理论的提出,与其所依赖的法律价值是密不可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法律价值的发展变化,才导致了环境权的产生。环境法律价值或者说环境伦理,其产生的根本原应在于(1)自然科学的新发展导致系统世界观的形成。20世纪以来,随着相对论,量子力学,系统整体实在理论,混沌理论,宇宙全息统一论的提出和发展,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已经由孤立的局部的关联,向着整个宇宙系统联系的方向发展。(2)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给环境伦理的出现提供了现实的需要。关于环境伦理,或者说是价值观,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泛人道主义 泛人道主义的观点认为惟有人类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地位,反对把权利概念扩展到动物,但肯定了把权利扩展到后代。这种理论,其实质是“人类中心主义论”对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情况的一种反映,“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本质是为了人类更好的生存”“以保证资源可以被更长久的利用”以最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动物权利论 动物权利论又叫感知主义,该理论的观点是把道德范围扩展到动物,但对道德地位的承认不得超出感知生命这一部分,即除花草树木以外的人和动物才是道德的主体。(3)生机主义 生机主义的观点认为“所有生物具有平等的内在的价值”即该观点把所有生命看作是道德主题,包括人,动植物和一切有生命的物体。(4)生态中心主义 这种理论体现在环境法上,就是要求“法律承认自然的权利,确立自然的法律地位”
由于环境伦理的差异,基于环境伦理的环境权,也当然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1.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的,独立的人权,环境权是可分的,包括公民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法人环境权。此种观点,是目前环境法学界的主要观点,但反对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将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并驾齐驱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善”。并认为一方面该观点从理论上无法解决一些环境现实问题,如“对濒危动物的保护不是由公民的环境使用权发起的,仰赖这种使用权保护环境在生物多样性方面就会出现盲区,同样,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都不在环境使用权的关怀范围之内。另一方面认为,某些学者倡导的环境权“公权私化”不但不能解决好环境问题,而且回导致环境恶化,因为“从历史上看,在权利从粉张扬之后,人类遇到了严重的环境危机”
2. 环境权是整个人类对整个环境的权利,环境权是不可分的;环境权的实现不是靠主张权利来实现,而是“靠环境义务的履行来实现,靠义务主体对义务的主动履行来实现”不管是怎样的国内外立法,“都应当致力解决环境义务的分担和履行问题”
二、 熵与环境权
在熵理论中,熵的概念的提出者克劳修斯从热力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将熵定义为:
ds=
其中T是绝对温度,dQ为系统在其所经历的过程中吸收的热量。⑨借鉴熵的计算公式到法学领域,笔者认为,法学中的“熵”存在下列关系:
ds=
下面就这一关系分别论述:
人类社会是自然系统的一部分,由于一开始在对于自然的态度上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要理论,因此此时的人类活动都是在不考虑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必然导致作为要素的人类权利的无限扩大;同时相对于自然环境来说,自人类开始产生的那一天起,自然的“权利”就开始不断萎缩。根据上面的关系,自然权利的减少和人类权利的递增,必然导致整个系统熵值的增大,如此以来,环境问题便产生了。关于环境自我调节能力的考虑,其实质其实是一种负熵的增加。由于整个地球在运动过程中与外部宇宙环境(主要是太阳)发生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因而对于输入地球环境系统的能量,从熵理论看来,其实是一种负熵,即增加了系统的有序性而降低了无序性。由于S=S内+S外,人类活动导致整个地球内熵值的增加,而由于负熵的进入,对于系统总熵值减慢了其增加的速度,因而产生了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所以换句话说,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系统内部熵的增加速度大于负熵进入系统的速度。
对于动物权利论的观点,从系统的观点看来,动物权利论的本质是通过对动物个体生存的报务来保护各种动物在系统内的地位不受干涉,以维持在系统中的平衡而不至于退出系统,遭到灭绝。所以,对于单个的动物来讲,其并不享有所谓“环境权”而对于由该单个生物组成的整个种群来看,则有在系统中维持平衡的权利。
对于单个的人来说,个体权利是整个社会权利的组成部分,由于个体总是要求其权利的不断增加,所以为了维持整个系统熵的平衡,就需要社会权利的增加,或者说是权力的增加。因此,国家权利也要迎合个人权利的需要,要不断的变化发展,以维持系统熵以最小值出现。但如果无限增大社会权利而减小个体权利,纵然可以使得系统熵增加的速度减小,但又必然使整个系统向封闭的方向发展,最终导致系统的死亡和崩溃。因此,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必须相互对应,协调发展在平衡中求得进步,因而对于把环境权划分为个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是具有相当的意义。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要素权利不仅包含着当代要素之间的平衡,而且也包含着纵向代际之间的平衡,由于本代的无序发展必然导致系统熵的增加,而红带对于前代所产生的熵,必然会付出比以前更多的功来鉴赏,而这样又导致更多熵的产生,最终使得整个系统熵的更大尺度的增加。
从环境权的属性来看,环境权必然是一种义务性为主的权利,这是因为从内容上看,环境权最具体的表现就是保证有足够的饮水,纯净的空气等,以实现健康生存。而从权利的实现来看,无非是使熵值增加速度减缓,最终实现与负熵进入速度的平衡,这一方面需要社会权利的适度增加,另一方面又需要个体权利的适度减少,而权利的减少则意味着义务的增加,因而从系统的观点来看,环境权是一种义务为主的权利,所以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题普遍设定义务,并要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环境权,也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唯一出路。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的出如下结论:
环境权是一种系统权,既包括整个系统的权利,又包含系统各要素的权利,其权利实质在于维护各要素在系统中的平衡,使得系统熵以最小的值出现,以保证整个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① 1.恩格斯著《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卷 人民出版社P519
② 吕忠梅著,《环境资源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
③ 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P3
④ 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2004年2月 田其云等 《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新进展》P77
⑤ 韩渊丰著,区域地理理论与方法[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第三节
⑥ 物理化学------天津大学版”第四版教材
⑦ 同⑤
⑧ 《熵:一种新的世界观》(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吕明、袁舟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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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政府令

第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智理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

部队使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由部队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作为燃料以及使用双燃料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排放的污染物和曲轴箱、油箱、燃油系统燃料蒸发排放的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智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智理。

市公安、交通、农机、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智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亲 生产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生产的汽油车,应当按规定安装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

第六条 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新产品的定型,必须包括排气污染指标。

生产企业应当将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新产品约有关排气污染的技术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应当将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配备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检测设备,对出厂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进行严格检验,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都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检测机构到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进行抽查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九条 经销外地生产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经营企业应当将机动车、车用发动机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技术资料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

外地生产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准在本市销售。

第十条 外地旧机动车在本市进行交易,应当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汽车交易验证手续。

   第三章 在用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应当达到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不准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 新机动车初检和在用机动车年检时,应当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到公安交通信理部门办理初检或考车检手续。

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初检或者年检手续,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进城运某、运粮、积肥的农用机动车及其它准许进城的农用机动车,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甘部门核发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证》,可以进入本市建成区规定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查检测。

   第四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管理

第十四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符合规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按维修规范进行排气污染治理,治理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五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应当反行质量保证责任,对在治理承诺有效期内未达标的机动车,应当免费再次治理;再次治理仍未达标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右权要求返款。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质量管理和维修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第五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

第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机构,应当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倍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的统计数据。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准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

第十九亲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按《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查检测,不收取检测费。

   第六章 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应当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证的产品中选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净化效果进行跟踪测试,推荐适合本市条件的优质产品。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必须实现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销售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七章 机动车燃料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

禁止销售含铅汽油。

销售无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油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推广机动车使用燃气和其他清洁燃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生产的汽油车未按规定安装曲轴箱强制通风装置和燃油蒸发控制装置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每台车处以 100元罚款;

(二)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智部门报送有关技术资料或者统计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企业出厂的机动车、车用发动机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追回治理,并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销售的机动车或者车用发动机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企业未按维修规范进行排气污染治理、治理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含格出厂以及不履行质量保证责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检测机构不按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处以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使用含铅汽油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销售含铅汽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建成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无《机动车污染物排气合格证》排气污染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遣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过境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时离境。

第二十六条 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哲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木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1987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了加强对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建立正常、科学的内部管理工作秩序,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遵照执行。
《规程》的内部掌握执行的文件,各行在执行中应注意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工作,互相配合,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各行在与外单位的业务交往中,一般不宜提供《规程》原本。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各行及早上报总行。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述
为了加强对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建立正常科学的内部工作秩序,提高经营水平和贷款效益,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贷款管理原则
建设银行管理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发放的各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纳入国家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家投资政策;
2.执行有关贷款办法和本管理规程;
3.集体审定贷款项目,坚持先评估、后贷款和择优发放贷款;
4.借款单位应有合法的财产作为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 .恪守信用,严格执行借款合同,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章 贷款项目选择、审批、计划的下达
第三条 贷款审批权限
1.基本建设项目和按行业规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上(简称限额以上,下同)的更新改造项目的贷款,由总行审批。
2.总投资在5000万元或3000万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下同)的更新改造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简称各分行,下同)审批。各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放一定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贷款项目的选择和评估
1.申请建设银行贷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总行在接到有关部门或单位上报项目建议书后,应及时征询有关分行的意见,并决定对项目建议书有关文稿的会签与否。总行接到国家计委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后,即可通知中国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可行性研究工作并进行项目评估,并在接到总行通知后四个月内(在国家计委批复设计任务书会签文送到总行之前)提出评估报告报送总行。未经建设银行指定的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总行不予会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批复文件,也不承诺贷款。
2.小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或分行提出建议项目,或由总行根据国家有关投资政策,商主管部门后,通知有关分行进行项目评估。有关分行应在接到总行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提出项目评估报告,表明对贷款项目的可否意见,报送总行审定。
3.分行以下(包括分行)的各级行应对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动向认真开展调查,掌握情况,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计划。对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书”等文件,按照项目分类和审批权限,进行初步可行性甸,筛选出备案项目,作为开展项目评估的对象。
4.根据建设银行的业务特点,项目评估工作应侧重于对建设项目进行系统的财务分析,对建设单位的资信情况提出意见,同时对技术、经济条件进行必要的论证,并写出项目评估报告,按照贷款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贷款审批行,作为上级行决策的依据。
5.凡利用建设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估、后贷款的原则,未经评估的项目,一般不承诺贷款。必要时,贷款审批行可要求下级行对项目评估报告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第五条 参与贷款项目的概算审查
各级建设银行要按照管理权限,参与贷款项目扩初设计和概算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准确审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经建设银行审定同意的项目概算总投资中建设银行贷款部分,即为该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最高额度。贷款项目突破概算时,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及有关部门,尽快调查研究和进行概算的修订工作,修正概算应由原概算的批准单位审核下达。
第六条 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建设银行应主动参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安排:
1.建设银行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由总行与国家有关部门衔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2.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经办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贷款发放计划内安排,属于多收多贷部分,分别由各级行与同级计划部门、主管部门衔接,列入当地年度投资计划。
3.列入国家和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银行贷款项目,经建设银行审批行审查确认后,即可列入建设银行年度贷款项目计划。凡属总行审批安排的贷款项目,由总行对各分行下达年度贷款项目年度计划和相应的存、借差计划,分行在计划内掌握发放。各分行对下属行的管理方式,可自行确定。
4.贷款项目计划在年度执行中,借款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求调整年度贷款额时,应先由原计划下达部门调整贷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然后按原贷款项目审批程序相应调整贷款项目计划。贷款项目年度计划调整的时间,限在每年10月31日前。有单独规定的专项贷款项目年度计划的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5.经办行根据贷款项目建设情况,逐级报送第二年贷款项目计划建议数(表式可用本规程第二十条规定的五年滚动计划表),并附必要的情况说明。属总行审批的续贷项目计划建议数,各分行应于每年10月1日前报送总行。

第三章 合同及担保
第七条 贷款的申请
对已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建设银行年度贷款计划的项目,借款单位即可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借款申请书》。经办行要根据借款单位提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以及有关生产、建设协作配套等协议和文件,进行贷前审查,查核原项目评估报告中有关的财务、经济、技术条件是否发生了变化,建设前期工作是否落实,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并按规定交存建设银行等。对已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可批准单位的《借款申请书》。如因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经办行认为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写出工作报告,按审批权限逐级签证上报,由审批行重新审定。
第八条 合同的签订
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书》经经办行审查(或由审批行重新审定)批准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总合同或年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要按照审批行核定的项目贷款总额和总行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合同表式签订,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手续。借款合同生效后,经办行应在三天内将合同副本分送贷款项目审批行、核定指标行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 贷款的担保
为确保信贷资金不受损失,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应要求借款单位以产权属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或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并办理公证手续。采用担保方式时,经办行要对担保单位的资格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符合法定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提供担保,并签订不可撤销贷款担保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两个借款单位之间不能互为担保;采用抵押方式时,经办行应与借款单位协商,选择合法的物资或财产设置抵押,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如果已签订借款合同的则签订补充合同,作为原借款合同的附件),借款单位未经建设银行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或再抵押。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和监督
第十条 贷款项目的指标管理
建设银行对贷款项目实行指标管理。核定指标行在收到已生效的借款合同后,即可在计划内结合工程进度给经办行下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贷款指标是借款单位支用贷款的最高额度,经办行不得无指标或超指标发放贷款。
年度贷款指标的累计下达数(包括以前年度贷款指标结余数)不能超过当年贷款计划。到期贷款收回后,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年度贷款指标结余可结转到下年使用,但必须纳入下年贷款项目投资计划。贷款项目建成后,贷款指标如有结余,经办行应及时将指标退回核定指标行。
第十一条 贷款的开户
凡新开的贷款项目,经办行信贷部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项目计划或第一份《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时,应及时将《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送行内会计部门和借款单位各一联,作为借款单位开立贷款帐户的依据。借款单位收到《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后应即可到经办行办理开户和支用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贷款的支用
借款单位在用款前,应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用款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当年新安排的项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编报;跨年项目,在新年度开始前编报),报送经办行。经办行审定后,据以匡算、请领和供应资金,监督合理使用资金。借款单位应根据借款额度和用款计划,将所借资金一次或分次转入存款户支用。
第十三条 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经办行在借款单位用款时,应认真审查用途是否符合批准的有关项目建设文件;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否与建设进度相适应;设备购置是否与设计规定的设备清单及设备订货合同相符;其他费用是否按计划和有关规定支付等等。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经办行有权拒付。在贷款使用过程中,经办行要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报送统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金,并深入贷款项目施工现场,检查了解贷款使用和工程建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借款单位协商,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妥善解决。
经办行发现借款单位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行反映,并通知借款单位纠正。发现贷款被挤占挪用,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填写《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单》(附表)通知贷款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经办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全部或部分收回贷款,并对违反合同规定挪用的部分贷款加罚50%的利息。

第五章 贷款的回收
第十四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
1.在借款单位编报年度生产财务收支计划之前,经办行要将《催还到期贷款通知单》(附表2)连同《年度还款计划表》(附表3)发送借款单位,落实还款来源。借款单位应在接到《年度还款计划表》后十日内据实填妥并返回经办行。经办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借款单位送财政、税务部门各一份,作为年度组织收贷的依据。
2.贷款项目已实现经济效益,有还款来源而不偿还到期贷款的,经办行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本行会计部门,对这部分贷款视同挤占挪用加罚利息,同时,向借款单位、担保单位提送《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促其尽快还款。如无效,可向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反映,求得支持。仍无效时,可持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根据人民法院开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或扣收借款单位及其担保单位在我行或其他银行的各种存款,必要时也可变买抵押财产,用以归还贷款。
第十五条 利息的计收
经办行必须严格执行信贷政策,按照各项管理办法的规定准确确定贷款利率,在规定的结息期,按贷款占用额结收利息(包括财政贴息),任何人不得任意减免。借款单位应根据我行有关贷款办法的规定,事先准备支付利息的资金存存款帐户,经办行界时从其存款帐户中扣收。实行差别利率的新建项目建设期间利息,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支付。借款单位如既拖欠本金又拖欠利息的,在还款时要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第十六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
贷款发生逾期,经办行要及时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附表4),督促其迅速偿还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对不守信誉的部门和单位要坚持“陈帐不清,新款不贷”的原则。各级行不得采取“以新款还旧贷”等弄虚作假的手段来达到贷款回收任务和压缩逾期贷款的目的。
第十七条 到期贷款的展期
贷款项目再执行贷款合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国家有关重大经济政策调整等原因而影响按期还款的,经借贷双方协商测算,由借款单位填写《贷款展期申请书》(附表5),经办行审核后,逐级签署意见上报。由分行批准后,经办行与借款单位即可签订补充借款合同对原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和“还款期限”做书面变更。补充借款合同应抄送原合同分送单位,同时送公政机关备案。还款期变更后,该项目贷款即按新的贷款期限套用相应的利息计算(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变)。贷款项目只允许展期一次,原贷款期限两年以下的(含两年),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原贷款期超过两年以上的,展苹般不超过两年。贷款展期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审批权限集中在分行,不得下放。
第十八条 贷款坏帐处理
贷款项目因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而丧失还款能力的,由借款单位填写《贷款豁免申请书》(附表6),经办行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分行,分行按各类贷款分类审查汇总、签注意见后报总行核批。坏帐处理一定要严格掌握,凡能采取措施救活的,一定要救活,能变卖财产还贷的,一定要设法处理,尽量减少坏帐损失。由于借款单位主观原因造成坏帐损失,应由借款单位负责处理,银行不得报损;由于建设银行贷款决策失误和管理问题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应分别追究贷款审批行、经办行和有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 协助计划部门编好信贷计划
各级行的信贷部门要按贷款项目管理权限并按项目借款合同的分年用款计划和实际用款进度,预测下年度贷款发放计划,同时根据借款合同根据的年度还款计划,结合日常掌握的贷款项目经济效益情况,预测下年度还款能力,为计划部门提供编制下年度信贷收支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五年滚动计划制度
为加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管理工作,各级行信贷部门要按规定自上而下逐级编报贷款项目五年滚动计划表(附表7),每年10月1日前由给分行汇总上报总行,同时送交本行计划部门作为编制五年信贷收支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协助作好资金调度工作
贷款项目在年度执行中,各级行信贷部门要协助资金管理部门,预测贷款项目月、旬的资金使进度和回收进度,分析其变动情况,掌握资金动向,以利及时灵活调度资金,保证合理供应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更新改造贷款管理
各级行要重视和加强更新改造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1.总行每年下达信贷计划时核定各分行的更新改造贷款发放和回收计划,是各分行据以组织发放贷款和回收贷款的执行目标,必须按计划完成。
2.总行按年考核各分行的更新改造贷款发放和回收计划执行情况,对超过当年计划回收的贷款,允许有关分行按规定在当年内安排使用;没有完成当年贷款回收计划的,则应相应减少贷款的发放数;对超过计划发放贷款的,总行不予承认贷款余额基数。
3.各行要认真总结更新改造贷款管理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更新改造贷款管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情况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贷款项目的贷款指标下达、贷款使用、利息发生、到期还款等执行情况,便于分析原因,加强管理,贷款项目经办行应按季填报《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附表8),于每季终了十五日内,根据项目审批权限,上报有关管理行。考虑国家编报财务决算的要求,为确保建行贷款支出数的准确性,每年第四季度的《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经办行必须在报前与建设单位进行对帐,并由建设单位签证盖章。同时作为双方编制年度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贷款项目总评价
1.贷款项目(或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单项工程,下同)竣工后,经办行要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查项目竣工决算,考核投资效果,总结管理经验。贷款审批行应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2.对建成投产后的贷款项目要进行回访,在贷款项目达产期满一年后,由经办行组织力量详细了解该项目投产后实际经济效益情况,并与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的各项参数进行对比,分析贷款效果,写出贷款项目回访报告。大中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和限额以上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回访报告,应在项目达产期后第二年六个月内报送总行,并抄报分行。
3.在项目还款期内,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借款单位,了解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如遇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按计划偿还贷楷要帮助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4.贷款项目全部还清后,经办行要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根据贷款项目的全部情况,写出贷款项目总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报贷款审批行,作为考核和检查信贷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加强重点贷款项目的管理
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和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项目,作为我行的重点贷款项目,各级行必须在资金上优先保证,切实加强管理,促进完成计划,提高投资效益。各级行必须建立健全机构,配足人员,认真履行对重点项目管理的各项职责。总分行要定期检查经办行管理重点项目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奖励先进。对于玩忽职守、放松监督而造成资金浪费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分别追究行政、经济以致法律责任。管理和考核的具体职责、办法及原则,按照(86)建总一字第34号文《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贷款项目档案
为了系统、全面的掌握贷款项目情况,各级行特别是经办行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要根据投资额的大小,按贷款种类分户设立简繁不同的贷款项目档案。贷款项目档案的主要格式和内容参考(87)建总办字第14号文附表1《建贷项目基本情况报告表》制订。经办行在设立贷款项目档案的痛时,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有关因素变动情况报上级行备案。贷款项目的贷款本息全部回收并注销帐户后,信贷员应将上述全部贷款资料装订成册,经负责人审核后,正式归档存查。
第二十七条 完善信贷考核制度
为了促进各级行不断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每年年年末,各分行对所辖行要进行全面信贷考核,考核指标暂定以下几项:
1.贷款发放计划完成率,
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
----------------------×100%;
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
2.贷款回收计划完成率,
年度实际贷款回收额
----------------------×100%;
年度计划贷款回收额
3.逾期贷款率,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
--------------------×100%;
年末贷款余额
4.逾期贷款回收率,
年末已收回逾期贷款额
--------------------------------------------×100%;
年末逾期贷款余额+年末已收回逾期贷款额
5.展期贷款率,
当年展期贷款余额累计
------------------------×100%;
年末贷款余额
6.贷款项目效益实现率,
(项目投产后实际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100%。
项目计划效益(利润+税收+折旧)
(注:贷款项目效益实现率是指项目后达产期一年内的实际效益与计划效益之比。)
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要求和考核办法,由各分行在核定所辖行年度贷款计划(或指标)时确定和下达,同时超报总行。考核时间为每年终了后一个月内完成,考核结果各分行应及时通报所属并上报总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信托、委托贷款可比照本规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1987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有关固定资产投资内部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规程内容有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十条 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程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附件二:附表1--8
附表1:制止挤占挪用贷款通知书
编号 ( 年)第 号
┌─┬──┬──────────┬────┬───────────────────┐
│借│全称│ │正常利率│ │
│款├──┼──────────┼────┼───────────────────┤
│单│帐号│ │挪用贷款│ │
│位│ │ │加罚利率│ │
├─┴──┼────┬─────┴────┼─┬─┬─┬─┬─┬─┬─┬─┬─┬─┤
│挪用贷款│人民币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 │ │ ├─┼─┼─┼─┼─┼─┼─┼─┼─┼─┤
│金 额│(大写)│ │ │ │ │ │ │ │ │ │ │ │
├────┴────┴──────────┴─┴─┴─┴─┴─┴─┴─┴─┴─┴─┤
│ 挪 用 贷 款 明 细 │
├─────────┬──┬───────────────────────────┤
│ 挪 用 日 期 │金额│ 简 要 情 况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 年 月 日 │ │ │
└─────────┴──┴───────────────────────────┘
经查上述贷款被你单位挤占挪用,请在接到本通知后一个月之内,纠正退回,在未退回之前,按合同规定应加罚利息,逾期不改的将采取必要的制裁手段。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行长: 业务主管: 经办人:
───────────────────────────────────────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登记,据以办理罚息手续;
第三联通知借款单位;
第四联送担保单位。
附表2
催还到期贷款通知单
编号( 年)第 号

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规定,你单位 年到期应还贷款 万元,请接到通知后,抓紧落实还贷资金来源,限 月 日内与税务、财政、主管部门衔接后,将《年度还款计划表》填列齐全,请你单位恪守信誉,按期还贷。如不能按期还贷,请找担保单位代为偿还,到期贷款的详细情况见下表:
借款种类:
┌────┬────┬────┬────────────────────┐
│ │ │ │ 年到期应还贷款 │
│ │ │年初借款├──┬─────┬──────┬────┤
│借款总额│借款期限│ │ │以前年度应│合同规定本年│ │
│ │ │余 额│合计│ │ │借款利息│
│ │ │ │ │还未还本金│应还本金 │ │
├────┼────┼────┼──┼─────┼──────┼────┤
│ │ │ │ │ │ │ │
└────┴────┴────┴──┴─────┴──────┴────┘
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
第二联送借款单位
第三联送担保单位
附表3年度还款计划表
(贷款种类名称: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规定和我单位实际情况,现编送本年度还款落实计划,我单位保证按计划还款,请审查。
年度 单位:元
┌───────────────┬────────────────────────┐
│ │ 金 额 │
│ 项 目 ├────┬────┬────┬────┬────┤
│ │全 年│一 季│二 季│三 季│四 季│
├───────────────┼────┼────┼────┼────┼────┤
│一、资金来源合计 │ │ │ │ │ │
├───────────────┼────┼────┼────┼────┼────┤
│ 1.固定资产折旧基金 │ │ │ │ │ │
├───────────────┼────┼────┼────┼────┼────┤
│ 2.企业自有资金 │ │ │ │ │ │
├───────────────┼────┼────┼────┼────┼────┤
│ 3.利 润 │ │ │ │ │ │
├───────────────┼────┼────┼────┼────┼────┤
│ 4.税 金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二、还本付息合计 │ │ │ │ │ │
├───────────────┼────┼────┼────┼────┼────┤
│ 1.利 息 │ │ │ │ │ │
├───────────────┼────┼────┼────┼────┼────┤
│ 2.本金 │ │ │ │ │ │
├───────────────┼────┴────┴────┴────┴────┤
│ 建行审查意见 │ │
└───────────────┴────────────────────────┘
补充资料:1.合同贷款额 元。
2.上年末贷款余额 元。
3.本年到期贷款累计 元。
借款单位: (公章)
负 责 人: (签章)
财务负责人: (签 章)
编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4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
编号( 年)第 号
借款单位:------------------------------------
担保单位:------------------------------------------------------------------项目,根据( 年)第 号借款合同向我行实际借款--------------元,此项贷款已有 万元,于 年 月日到期,除已还款--------------元外,尚有------元逾期未还。请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如数偿还,并结清应付和加收的利息。否则,我行将按合同规定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各项投资和存款中扣除。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年 月 日
注: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送借款单位;第三联送担保单位;第四联送财会部门。
附表5
贷款展期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于 年借款 万元(借款合同号为 年第号),贷款期限为 年 月至 年 月,由于
原因,不能按原规定借款期限归还贷款,特申请借款延长到 年月,展期后的还款计划: 年 万元, 年 万元, 年 万元,请予批准。
借款单位: (公章) 担保单位: (公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行审查意见
地(市)行审查意见 省分行审查意见
附:申请展期的测算资料
附表6贷款豁免申请书
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 项目于 年 月借款 万元(合同编号为 年第 号),由于 原因,造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特申请豁免借款 万元,请予批准。
借款单位: (公章)
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行审查意见 地市行审查意见
省分行审查意见
附:申请豁免贷款的有关资料
附表7贷款项目滚动计划表
编报行 年 月编报 单位:万元
───────┬───┬───┬────────────────────────────────────────────
贷款种类 │本年初│本年末│ 后 五 年 贷 款 情 况 预 计
│ │ ├────────┬────────┬────────┬────────┬────────
│ 贷款│预计贷│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与项目名称 │ │ ├──┬──┬──┼──┬──┬──┼──┬──┬──┼──┬──┬──┼──┬──┬──
│ 余额│款余额│发放│回收│余额│发放│回收│余额│发放│回收│余额│发放|回收│余额│发放│回收│余额
───────┼───┼───┼──┼──┼──┼──┼──┼──┼──┼──┼──┼──┼──┼──┼──┼──┼──
1.基本建设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更新改造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长: 业务主管 制表:
(注:本表不包括以后年度新贷款项目)
附表8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
年第 季度
贷款种类: 借款单位:
贷款级别: 主管部门:
────────────────────────────────────
报 告 事 项
一、核定贷款指标累计 万元
其中:报告期核定 万元
二、贷款发放累计 万元
其中:报告期发放 万元
三、贷款利息发生额累计 万元
其中:报告期利息额 万元
四、贷款指标结余 万元
五、累计收回贷款 万元
1.累计收回贷款本金 万元
其中:本年收回本金 万元
2.累计收回贷款利息 万元
其中:本年收回利息 万元
六、报告期止贷款余额 万元
七、报告期止逾期贷款余额 万元
其中:本年累计发生额 万元
八、年初贷款余额 万元
九、年末贷款余额 万元
补充资料:
本年(季)累计财务总支出 万元,本年(季)累计完成工作量
万元,报告期止设备储备贷款余额 万元,其中:逾期贷款
万元。
预计投产时间 年 月 日
计划还清贷款本息时间 年 月 日
负责人: 编报人:
借款单位 开户建行
签 章 签 章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信贷工作守则
一、各级行信贷管理基本职责:
(一)服从宏观控制,研究资金投向;
(二)参与贷款项目决策,搞好计划衔接;
(三)协助借款单位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工程建设,保证按期投产;
(四)组织存款,开拓资金渠道,增强信贷能力,组织贷款的按期回收,加速资金周转;
(五)检查贷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有关贷款项目建设和生产中的经验和问题。
二、信贷工作人员守则。建设银行信贷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分工到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办法;
(二)提高法制观念,努力做到懂法、守法、依法办理信贷业务;
(三)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实事求是选择或审定贷款项目,按期收回经办项目的贷款本息,积极组织存款,管好用活信贷资金;
(四)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同一切铺张浪费、弄虚作假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
(五)经常深入借款单位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早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六)建立健全贷款项目的经济档案,经办人员因故长期外出或因工作调动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在未办妥移交手续前,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三、奖励。信贷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得到有关部门采纳,作出显著贡献的;
(二)发现信贷工作中重大问题及时解决或如时反映,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同经济违法和失职行为作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四)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信贷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四、惩罚。信贷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贷工作人员在管理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过程中,贷款项目发生重大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处理、不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以贷谋私,索贿受贿的;
(三)自批自贷,发放计划外贷款或人情贷款以及擅自决定延期、减免贷款本息的;
(四)越级、越地区发放贷款的;
(五)借款单位送交的有关文件,不及时审查或汇报,以及无正当理由克扣、拖延贷款发放而贻误工程项目建设的;
(六)没有正确、及时,完整填写有关信贷业务资料报表的;
(七)违反其他信贷和财经纪律的。

附件四:关于拟定《中国人银行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若干问题的说明
近几年,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有很大发展,为了加强对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管理,我们拟定了《中国人银行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试行)》,经去年九月沙市信贷工作座谈会和今年一月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征求意见后,又作了修改,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规程》的适用范围。我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项贷款,不包括国家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部分。《规程》中重点讲了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的管理,其他各类贷款只在附则里提到适用于本规程。这样写主要是考虑:
基建贷款和更改贷款是我行信贷资金安排的两项主要贷款,是建设银行经营长期投资的重点,各级行也都重点业务进行管理。鉴于各行在管理作法上不一,宽严不同,因此,有必要作统一规定。我行发放各类贷款的用途和性质虽然不同,但作为内部管理许多内容是一致的,遵循的原则也是共同的。把这些一致和共同的东西用内部管理规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信贷业务的开展。
二、关于各级行的职责。拟定《规程》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建设银行各级行的内部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科学的工作秩序,明确权责,更好的发挥银行经济杠杆作用。在起草和反复修改时,我们曾打算把各级行的权利、责任单独作为一章来写,但这样写有些问题很难说清,因为《规程》毕竟不是岗位责任制度。所以,现在的文稿内只是项目选择、贷款审批、计划的确定和下达、贷款的发放与回收等方面规定了各级行的权责,基本上贯穿了整个《规程》中。
三、关于贷款审批权限和资金管理问题。《规程》中对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分别确定了总分行的审批权限,在资金供应上明确总行对分行实行计划管理,分行对下属行的管理方式由各分行自行确定。同时对项目评估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各分行应负责对有关项目按总行通知要求进行全面调查,认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上报总行。对项目限额划分,按国务院国发(1987)23号文件规定,将部分行业原来以三千万元投资额为标准的大中型项目,提高到五千万元,《规程》中对此也相应作了调整。各行在进行项目选择和项目评估时,除了执行《规程》外,应根据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对限额以下基建和更改项目,注意同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密切联系,搞好项目审查评估。
四、关于贷款回收和展期、坏帐处理问题。建设银行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组织吸收的存款和回收的贷款。务必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要注意效益。《规程》第五章就贷款的回收、展期、逾期、坏帐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需要说明的:第一:到期贷款,是指按借款合同规定的年限(包括年度还款计划和最终还款计期)应收回的贷款,各行应按此组织回收贷款和考核逾期贷款;第二,贷款展期,是指贷款项目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因素,按合同规定的最终还款期确定不能如期归还的。对这样的项目允许展期一次,但要从严审查,审批权集中在省级分行。贷款展期后影响有关分行年度信贷资金平衡时,总行不予调剂资金,也不调整存借差计划;第三,坏帐损失,应与逾期、展期贷款严格区别开来,确因自然灾害而丧失还款能力的贷款项目,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清偿债务而不能偿还的部分,由经办行审查后签注意见逐级上报,由各分行按贷款种类汇总,报总行核批。在没有设立呆帐准备金以前,各分行上报的坏帐损失,经总行核批后,相应冲减有关分行的自有资金,总行不另增加资金。为此,对坏帐损失,各级行一定要从严把关,减少损失,同时弄清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五、关于合同和担保问题,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为了明确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应按不同的经济目的签订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在贷款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各经办行就应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考虑有些大中型项目的概算一时难以确定,有的需多次调整,因此借款总合同的签订有困难,但又不能没有约束,为了解决为个问题,所以规定中加了年度借款合同。担保问题,只简略写了一条,各行在具体工作中应以总行正式下发的《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六、关于贷款项目总评价问题。建成投产后的贷款项目效益如何,是对建设银行发放贷款的检验。做好贷款项目总评价,有利于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各行投产项目的总评价工作,应按《规程》执行。对大型基本建设和限上更新改造贷款项目回访报告,《规程》规定在项目计划达产期后第二年六月内报送总行。如:贷款项目达产期是1988年5月,经办行应根据该项目1988年6月至1989年5月的经济效益情况,于1989年11月底前写出回访报告。
七、关于报送续贷项目贷款计划建议数和五年滚动计划问题。为了加强贷款管理,使贷款工作保持连续性,同时便于调度资金和宏观控制,在《规程》中专门就续贷项目第二年贷款计划建议数和贷款项目五年滚动计划做了规定,由各分行每年10月1日前报送总行。各级行在编报时统一使用五年滚动计划表,宾栏“后五年贷款情况预计”中,“一”栏为下年度续贷项目贷款计划建议数,如年底没有大变化,总行将据以衔接下年度的贷款项目计划,请各级行实事求是地搞好调查研究,准确预测贷款需要数,在编制报表时,可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八、关于综合管理问题、《规程》第六章专门写了这个问题,条款规定也较多。建设银行经营固定资产投资业务,涉及范围广,必须注意加强内部配合。各部门应当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共同做好工作。综合管理实际是贯穿于建设银行信贷工作各个环节的,有许多问题《规程》中不宜详细罗列。各行在执行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内容。
九、《规程》中除了《贷款项目情况报告单》外,没有设置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对项目的贷款发放,管理等情况的统计报告仍按总行现行有关办法执行。
十、信贷工作手则及其它。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银行信贷工作,应有一个统一的守则,但怎样才能合理可行,还尚未形成完整的方案,为此《规程》之外粗线条地附发了《信贷工作守则》,请各行据以制定具体的工作守则发所属执行,同时报总行备案。
十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内部管理规程》,只限于建设银行系统内部执行,各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可及时向总行反映,以便补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