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小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彭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07:25   浏览:94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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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小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


基本案情:

罗某(男)与胡某(女)于200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15日,胡某生下一男孩。由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为此,双方各自要求男孩随自己姓,且各不相让,为此,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胡某排除对其决定男孩姓氏权的妨害。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胡某要求婚生小孩随自己姓,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够成对罗某的侵权,应驳回罗某要求胡某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一般都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但协商不成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上的积极冲突,即父方与母方都要求小孩随自己姓。对此冲突的解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的精神,法无明文规定者,从习惯。而按照社会现状,婚生小孩有随父姓的习惯,据此,法院可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胡某排除对罗某决定小孩的姓氏权的妨害。

评析意见: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规定,立法意图是为父母双方协商子女姓氏时提供法律依据。具体决定未成年子女姓氏时,当然要从未成年人的有利成长、方便使用等各方面考虑,同时也要兼顾社会习惯的做法。习惯只有上升到法律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但考虑到人们的生活情绪与生活的稳定,照顾习惯感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可以参照习惯做法。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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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星火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五号)


  《淮南市星火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宁长萍
                           一九八九年七月八日
            淮南市星火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把科学技术引向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星火计划”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星火计划”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对种植业、养植业、农村工业以及城市中小企业有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短平快”项目,科技商品化周期短,与中小企业技术水平相适应,取得经济效益快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国家和省、市“星火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 选定“星火计划”项目时,必须把资源、技术、市场、效益、承担单位的内在条件作为选项的基本原则,即:
  (一)拟上项目必须具有资源优势,但不排除本市具有的技术、市场优势和原料易得的项目。
  (二)开发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易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又便于扩散,并尽可能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三)必须具有广阔的市场,能够使本地区丰富的资源通过开发转化为商品,在较短时间内产生经济效益。即优先选择短、平、快项目,一般要求能在1-2年内实现商品生产。
  (四)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于可能造成资源破坏和增加污染的项目要从严控制。
  (五)承担单位的内在条件包括:领导班子、技术力量、职工素质等,在选择项目承担单位时必须认真考察,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六)申报项目时,必须具备完整的可行性调查报告,并经科学论证后,方可列项。


  第五条 申报“星火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申请项目必须经县(区)科委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考察、筛选、确定列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对开发价值大、经济效益好或有创汇能力的项目由市科委汇总上报,争取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


  第七条 “星火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自筹为主,国家适当扶持的办法,其来源主要是:
  (一)企业自有资金;
  (二)企业职工集资或入股;
  (三)财政拨款;
  (四)银行贷款;
  (五)科技三项费用切块;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星火计划”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科委负责统一制订我市“星火计划”实施方案;申报国家和省的“星火计划”项目,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 凡列入国家和省、市“星火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集体或个人对项目进行承包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对承包人按合同实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一条 “星火计划”项目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组织实施,不得挤占挪用。
  银行根据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信贷管理办法提供贷款并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星火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组织实施,因客观需要要调整或停止执行的,承担单位要及时向市科委提出书面请示,由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第十三条 凡“星火计划”项目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须的测试设备、试验装置等,累计数额在15万元以下,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企业在1-2年内摊入成本。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市级“星火计划”所需流动资金,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投产试销期间所需流动资金,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符合信贷原则的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重点扶持。


  第十五条 “星火计划”资金的偿还可用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实行税前还贷的办法,开发出的新产品属国家级的,享受免征增值税、产品税三年;省级的享受免征增值税、产品税二年;市级的还款确有困难但属较有前途的项目,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十六条 “星火计划”项目所需材料,列入市计划的,物质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供应,以确保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星火计划”而试制的产品,承担单位可自行销售、自行定价,正式投产后的产品应由物价部门定价;对议价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外,允许高进高出,低进低出。


  第十八条 建立“星火计划”奖励制度,对在实施“星火计划”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标准按项目技术水平的高低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不同奖励;奖金分配应根据个人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平均发给,要重奖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其开发的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对不严格履行合同要求,自行其事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督促其按合同执行;由于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承担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要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直至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械工业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


机械工业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0月14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生产调度工作是实现宏观管理和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调度(1988)824号《关于加强工交生产调度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健全生产调度系统和生产调度制度、强化生产指挥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械工业承担的国家重点任务对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至关重要。国家重点任务根据国家计划确定, 包括: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国家重大技术装备、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和部管重点任务等。
第三条 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调度工作目的是, 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机电设备保质、保量、成套地按期完成, 以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及机械工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不断提高全行业水平。

第二章 国家重点任务生产调度工作体系和职能
第四条 部生产司为机械工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部装备司、 产品司协助生产司搞好本行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产品的生产管理。
省、市、 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地区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负责所属企业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必须健全生产调度机构, 配备相对稳定的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完善调度工作制度, 并赋予生产调度权威和必要的手段。
第六条 部生产司负责国家重点任务的综合调度工作。 定期组织召开部长委托的国家重点任务调度会,协调并汇总分析各级部门、 企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情况及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提出并报告需上级或部门解决的事项。综合管理国拨专项外汇的申请、平衡、分配和使用工作。 负责各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的资金、能源、原材料、运输等问题的协调工作。 召开年度全国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生产工作会议, 召开专项重点工程协调会及召开承担国家重点任务骨干企业生产厂长会议。 组织机械工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评比表彰活动。协调省、市、自治区间、行业间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部装备司、 产品司协助生产司从事本行业指令性计划的发电设备、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和部确定的重点任务的生产调度及综合管理工作。定期向部调度会汇报生产进度、完成情况; 反映生产中存在的需其他行业和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提出本行业的国拨专项生产用外汇的需用量和分配方案,并协助监督企业合理使用。
第八条 省、市、 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重点任务,负责落实到生产企业,进行地区的生产综合管理。 组织本地区机械工业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务院、部委的各项方针政策, 定期向部生产司汇报重点任务生产进度和完成情况。 协调解决本地区承担重点任务企业的资金、原材料、能源、运输等问题,并反映生产中需上级机关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负责承担国家重点任务所属企业的生产调度工作。掌握,调度生产进度、 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所发生的问题。定期向部有关装备司和生产司汇报生产及完成情况,同时抄送省、 市机械工业主管生产部门。

第三章 生产调度清单的编制和下达
第十条 编制
(一)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催交清单由能源部提出, 经部生产司会同有关装备司、产品司审定后,由能源部打印成册后交机电部生产司。
(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 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的设备及其他重点项目清单由物资部成套司及机电部属成套公司和专业公司提出,由机电部生产司会同有关装备司、产品司、部重大办会审后, 组织有关公司打印成册。
第十—条 下达
国家重点任务设备生产调度清单由部生产司统一加盖“机械电子工业部国家重点任务调度专用章”,并发文下达各省、市、 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由地区主管部门转发给集团公司和生产企业。

第四章 专项生产调度
第十二条 电站建设当年投产用主机及输变电设备的生产调度电站建设当年投产用主机及输变电设备的生产调度工作, 以组织完成电站设备的生产计划为中心,以当年投产电站所需的主机及主要机、 电、仪及输变电设备为重点,保质、保量、成套供货, 确保电站项目如期建成投产。
第十三条 发电设备年度计划的生产调度
部第一装备司为主机(锅炉、汽轮机、 发电机和主机辅机)生产的主管部门。
第一装备司根据国家下达的发电设备指令性计划及国家年度投资情况会同能源部,提出年度生产、试制、投料明细项目代生产司拟稿, 由机电部、能源部联合下达。根据计划提出大型电站铸锻件年度需用量。 根据生产需要提出专项使用外汇申请计划,督促、检查外汇的使用。 负责行业产品生产协调工作,定期向部调度会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负责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现场服务工作。
电站集团公司按机电、 能源两部下达的年度发电设备主机计划建立台帐,督促、检查企业生产, 定期向部第一装备司汇报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抄报生产司。
第十四条 电站辅机及配套设备的调度管理
以电站投产和安装所需的主要机、电、 仪配套辅机设备的生产调度清单进行部门调度管理。
部第一、二、三装备司、仪表司按行业进行产品归口管理。
省、市、自治区生产管理部门收到设备清单后,转发给有关企业, 组织企业对设备清单进行核对,按机电仪(台套件)、 电线电缆(公里)、钢芯铝绞线(吨)、电瓷(只)四大类汇总立帐,报部生产司。督促、 检查企业按计划组织生产,协词、调度生产进度。
第十五条 大型电站铸锻件的生产调度管理
(一)年度生产计划的编制
各重机厂根据国家计划结合承接的合同, 编制本企业年度生产计划,于年底前报省、市厅局、部生产司及第二装备司。部生产司商第一、 二装备司后,发文下达到有关省、市厅局和企业执行。
(二)年度生产计划的执行和管理
1.部生产司会同第二装备司提出铸锻件年度生产计划,共同督促、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协调生产进度,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生产问题。 引导企业结合生产制订科研课题,提高产品质量和国产化水平。第一、 二装备司协助生产司搞好大型电站铸锻件的生产管理。
2.有关省市机械厅局根据国家计划召开本地区铸锻件生产工作会议,落实计划,协调供需矛盾。
3.重机厂每月5日前将生产完成数量、质量、在制量、 投料等情况报省市机械厅局及部第二装备司、生产司。
4.对国内确实安排不了的大型电站锻件,由生产司组织有关装备司研究,经部领导批准,申请外汇组织进口。
第十六条 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生产调度
(一)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调度, 以国务院重大技术装备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为依据。
(二)部装备司为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部门。 提出确定研制项目的科研课题,组织落实研制设备的企业、公司、研究所; 申报生产计划;负责科研、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定期向有关综合部门汇报工程设备生产进度及存在的问题。
(三)部生产司联系有关司及重大办,掌握、汇总生产研制进度, 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反映需有关上级机关解决的生产研制中的重要问题。
(四)省市机械厅局负责本地区的有关企业的生产调度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项目所需设备的生产调度
(一)国家计委下达的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名单, 由部生产司转发给部有关司及各专业成套公司、省、市、 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
(二)部生产司按照中央确保国家重点建设的次序,通知各省、 市、自治区机械厅局及设备公司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的交货次序。
(三)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生产管理部门、计划单列设备(集团)公司、部成套司及专业成套公司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掌握、了解生产交货进度,及时向部生产司、 有关司反映需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以确保国家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项目按期建成。
第十八条 部管重点任务所需设备的生产调度, 按合理工期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能源、运输及特需原材料的协调
第十九条 能源
(一)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所需能源, 由当地主管部门和政府解决,加当地确有困难,无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由省、市、 自治区机械主管部门向部装备司和生产司反映。部生产司向有关部门反映,力争妥善解决。
(二)部生产司向国家申报部分重点骨干企业年用电计划。
第二十条 运输
(一)部生产司为机械工业重点企业、 重点任务产品发运工作的总归口管理部门,使用“机械电子工业部运输专用章”对外工作。
(二)重点任务产品的发运
生产企业按正常渠道在产品准备发运前一个月的十日前向当地铁路部门申请车皮计划,同时抄报部生产司。生产司根据轻重缓急, 统一汇总部重点任务产品发运申请计划,报铁道部。
(三)超限设备的运输
1.超限大件设备运输问题,各部门、企业从产品设计开始就要认真调研,考虑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范和现有条件,与运输部门协商、 论证运输的可行性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并取得有关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凡属超限件的运输,生产企业在申请发运前半年将大件设备的数量、尺寸、重量、流向按铁路部门的规定上报,并抄报部生产司备案。 生产司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其发运按重点任务产品发运工作进行。
(四)重点建设工程急需的属于铁路限制口的计划外车皮, 由生产司与铁道部联系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 原材料
承担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在生产中因产品变化、计划遗漏、 渠道不通等原因而产生的主要原材料短缺问题,应向省、市、 自治区反映解决。省、市、自治区确实难以解决的,及时向部生产司汇报, 由生产司统筹协调解决。

第六章 国家重点任务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电话及报表汇报
每月5日前,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和集团公司将电站配套设备完成情况和问题,电话向部生产司汇报;每月10日前, 报送“电站配套任务完成情况表”,并附情况说明。
每季度10日前报送上季度“合理工期任务完成情况表”, 并附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省、市、自治区机械厅局和集团公司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及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分别向部生产司上报半年及全年生产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资料,以利于全面总结分析机械工业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部下达的国家重点任务调度设备清单进行年度考核。部生产司于年初通报上年度省、市、 自治区机械工业完成国家重点任务情况,表彰完成好的省、市、自治区和优秀调度管理人员。 凡未完成国家重点任务的企业、集团公司,均视同未完成国家计划,通报批评, 不享受国家的各项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部生产司。